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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88年3月3日起施行

2、《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5年12月12日起施行

3、《幼儿园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颁布,自1992年3月14日起施行

6、《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务院批准,自1990年6月4日起施行

7、《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国务院批准,自1990年3月12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86年10月7起施行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部颁布,自1998年3月6日起施行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颁布,自2000年9月23日起施行

3、《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委颁布,自1988年4月9日起施行

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

教育部颁布,自2001年6月7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颁布,自2004年6月2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颁布,自1995年4月5日起施行

7、《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颁布,自1999年2月23日起施行

8、《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教育部颁布,自1999年9月13日起施行

9、《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

国家教委颁布,自1996年4月8日起施行

10、《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教育部颁布,自1999年12月30日起施行

11、《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颁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自1999年8月24日起施行

1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15、《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教育部颁布,自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

1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颁布,自2002年6月25日起施行

17、《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教育部颁布,自2002年7月25日起施行

18、《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颁布,自1999年4月2日起施行

19、《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自1999年2月23日起施行

20、《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教育部颁布,自1995年6月21日起施行

21、《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颁布,自1996年5月10日起施行

2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颁布,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

广东省政府规章

1、《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0年2月15日起施行

2、《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3、《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5、《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处罚行为(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备注

1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

责令改正;

警告;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四条

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2

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停止招生;

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6.《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3

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吊销办学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4

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

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5

教师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

使用假资格证书的行为

撤销教师资格;

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没收教师资格证书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6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

幼儿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幼儿教育内容及方法不符合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限期整顿;

停止招生;

停止办学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7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

在幼儿园附近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8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

责令停止招生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9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10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违反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11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整顿并予以警告;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12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3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14

民办学校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15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16

民办学校出资人非法取得办学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17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18

民办学校不按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

19

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20

民办学校未依照有关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颁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21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2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3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4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5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6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7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28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29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30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

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

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 

31

中外合作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32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33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34

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招生广告(简章)未经批准而刊登、播放、张贴、发放的;

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内部管理混乱的

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专业辅导资格

《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35

社会助学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招生办学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2.《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6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

警告,限期整改,停办

2.《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一条 

37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

办学中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的;

办学资源(包括资金、生源和师资)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的;

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它营利活动的;

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活动的

责令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8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宣布考试无效;

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39

未经批准,擅自在华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或设立考点,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申请举办考试时弄虚作假的;

以合作举办教育考试为名非法营利的;

在考试过程中严重违反考务程序的;

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顿、暂停考试

《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40

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中泄露试题或试题泄密后任其扩散;

严重违反考务程序;

纵容、包庇考生舞弊;

以考试为名非法收费;

其他违纪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顿、暂停考试或取消考点

《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41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

宣布无效;

停考;

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4.《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42

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

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

1.《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一览表

许可项目

办理时限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申请筹设民办普通中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正式设立民办普通中学

3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中学 

正式设立民办职业中学

行政征收一览表

征收项目

征收标准

自学考试审定费

毕业生审定

30元/人

关于高教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价[1996]62号)

转考、改考专业审定

10元/专业

免考审定

10元/科

毕业证书费

毕业证书(带封面、无封面)

8元/本、3元/本

1.关于高教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价[1996]62号)

2.关于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0]20号)

专业证书(带封面)

10元/证

考试费

成人学校统考、抽考课程考试费

15元/科

1.关于收取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327号)

2.关于自学考试等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277号)

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37号)

3.关于调整普通高考考试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函(粤价[2005]451号)

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5]1号)

5.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列补高教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275号)

6.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普通与成人高考考试等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122号)

普通高校、研究生、插班生

25元/科

成人高考

20元/科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10元/生(科)

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准考证费

15元/人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录取费

50元/人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

A、 

理论考试

B、 

技能考试

45元/生·

1.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收费标准等的复函(粤价函[2003]12号)

2.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新增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3]63号)

3.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体育技能课程考试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5]603号)

财会、电子信息类、美术障础

70元/生·

电工、化工类、音乐综合、土木工程、生物技术基础

130元/生·

机械类(钳工、铣工、车工)

90元/生·

旅游类(客房、餐饮、美容、美发、导游)、教育基础综合

80元/生·

体育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教育部门)

50元/科

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教育部门)

高级

580元/人(需进行论著鉴定的加收100元)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

中级

450元/人

初级

280元/人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费

7元/本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209号)

教师资格证书费

6元/本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100元/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

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费

5元/本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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