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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严禁在厂区任何场所进行赌博、涉黄等违法活动。

凡参与赌博或进行涉黄活动者,初次参与者则处以500元/人次的罚款,参与两次或两次以上者予以解职辞退处理;

性质恶劣者由公司保卫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严禁利用欺骗、诱惑、勾引、威胁、拉拢等手段,在公司以外任何场所从事赌博、涉黄等违法乱纪活动。

凡在公司以外发生上述行为,一经举报查证属实,对主要责任人及当事人立即予以辞退处理;

情节严重者由公司保卫部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严禁领导干部以任何借口私吃、私拿、私分、私要下属任何形式的财物。

凡检举发现收受下属员工钱物在200元以上者,一律停职检查,全公司通报;

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职辞退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准在任何公开场所对领导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与谩骂。

一经查证属实,给予批评教育,并对当事人处以300元/人次罚款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解职辞退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不得在网上散布有损企业形象及人身攻击的言论。

若有违反,情节轻微者,给予当事人200元/人次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严禁在任何场合利用任何手段非法传销、直销、促销各种产品。

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300元/次处罚,情节严重者做辞退处理。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机密。

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500--1000元/次的处罚,并责令其追回外传资料;

如性质恶劣给公司造成影响,给予辞退处理。

第十八条 

凡属拣(拾)到的东西应主动交给主管领导或失主,不得私藏归己。

奖励:

拾金不昧主动上交或归还者,在全公司通报表扬,并由单位酌情给予100—500元/人次奖励;

如数额巨大,影响深远,可优先申报公司”五一”劳动奖章并获得物质奖励。

拣(拾)到的东西若不上交或不归还,一经查出,除勒令其归还外,给予当事人100元/人次的罚款处理。

第十九条 

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敢于伸张正义,敢于举报揭发。

凡举报揭发坏人坏事属实者,给予暗中保护以及500元/人次的奖励;

作出特殊贡献者,给予公司“五一见义勇为”奖励。

第二十条 

凡属公共财物均要自觉爱(维)护,不得损坏。

1、任何人不准私拆、私卸考勤机、电灯、电话、电视、电脑等照明、通讯和办公等设施。

若有违反,除按损坏价值5倍赔偿外,对当事人处以50元/人次的罚款;

如情节严重,对当事人给予入库处理;

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司保卫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严禁攀登电杆、烟囱和高塔等高度2米以上的建筑物,更不准乱拆、乱卸、或遮挡各类监控设备。

如未经允许,私自攀登而未造成事故者,给予当事人100元/人次罚款处理;

造成事故者,按照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如乱拆、乱卸、遮挡各类监控设备,对有关责任人进行500元/人次罚款处理;

造成事故者,按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3、严禁私自改装、拆卸、乱接一切设备或设施。

如若因乱拆、乱卸、乱接、乱改设备导致事故发生,除按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外,给予当事人10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公司级培训、会议、庆典等重大活动,必须按规定穿工装,仪容整洁。

如若违反,给予当事人300元/人次处罚,给公司造成影响者,给予入库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树立良好的企业窗口形象,文明热情,微笑服务,不准故意刁难同事与顾客,不与同事互相谩骂,更不准与同事或客人发生任何形式的口角之争或肢体冲突。

若发生一次刁难顾客(同事)、恶语伤人或相互谩骂者,给予当事人200元/人次罚款处理;

若与同事或客人发生肢体冲突,不论对错一律对当事人给予500元/人次罚款处理;

情节严重者,调离岗位或入库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围观、尾随和刻意迎面相遇来公司视察、参观的上级领导以及外来宾客。

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20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领导离开办公室外出或在公司内视察工作时,不准任何人对领导路遇堵截,请示批条或办理其它事情(特别重大的生产、设备、安全事故除外)。

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处以1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领导休息期间(中午12:

00—13:

00(冬季时间);

中午12:

00—14:

00(夏季时间)晚22:

00以后,)找领导谈工作或私事,更不准打电话请假或告事(及特殊情况除外)。

若有违反,给予当事人50元/人次罚款。

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办公区域遵循右行规则,如遇上级领导或来宾须先行礼让回避。

如若违反,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范围内:

办公区域、生产区域不准吸烟,坐骑车辆不准吸烟,路上行驶不准吸烟,工作期间不准吸烟,有顶棚的区域内不准吸烟;

不准在厂区内嚼泡泡糖、随地吐痰。

办公区域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100元/次罚款;

生产区域给予一经发现,当事人2000元/次罚款,连带直接上级200 

元/次。

第二十八条 

严禁男工留长发、剃光头、穿裤衩,女工穿暴露服装进入厂区;

禁止女工梳长辫子、画眉、涂口红、佩戴首饰进入工作岗位上班。

如若违反,给予当事人10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手拿食物,边走边吃或边工作边吃。

处罚措施:

如若违反,给予当事人5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三十条严禁任何人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或在各种集体活动中起哄、嬉戏、争吵打斗。

一经发现,除批评教育外,给予当事人100元/人次罚款处理,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遇到同事有工作困难时,要主动帮助;

受到不公平对待时,可以进行有理有节的自我辩解,不准不讲道理、胡搅蛮缠。

若发现遇事挑衅、煽动闹事者,处以500元/人次的罚款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严禁使用本公司公共物品,办理私事。

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5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 

礼貌接听电话,热情回答对方的提问,积极办理委托事项,并做好电话记录;

打电话时,如被叫电话在响五声后仍旧无人接听,则需稍候再进行拨打。

若因个人失职造成信息传递失误,给予当事人10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找领导或同事办事,若遇他人在场正在办事或谈话,应主动回避,退后或稍候再讲。

如若违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五条 

与领导在公开场合对话,至少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不得有不文明行为。

如若违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第三十六条有事需进入他人办公室应先敲门,得到允许方可进入;

如连敲三声仍未开门则不能再敲,等候一段时间后再来拜访。

若违反,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第三十七条寻人问事,要注意礼节礼貌,使用文明用语。

不使用文明用语,给予当事人5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银行排队领工资、在餐厅或现场就餐、在单位领用物品,排队人数不得超过十人;

超过十人,后来者需退后等待。

第三十九条严禁员工穿戴脏、破、油工作服(特殊岗位除外:

如液压工、维修工、炉前工等岗位因工作原因可特殊处理)进出公司办公楼、文体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

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100元/人次处罚,24小时之内交到财务部,否则予以解退处理。

第四十条员工在厂区内三人或三人以上行路应成队成行,严禁勾肩搭背或在道路行走过程中嬉戏打闹。

若有违反,给予当事人10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四十一条任何人不得在公司铁路轨道上随意行走(因生产、设备、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除外)。

如若违反,给予当事人300元/次罚款处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均应按照工作制度严格出勤。

后勤人员的作息时间规定:

每年5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为18:

00;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度4月30日期间为17:

倒班员工严格按照三班三运转及生产作息制度所规定的时间上下班。

凡由别人代替刷卡考勤者,发现一次给予50元/人次罚款的处理;

发现两次各处双方当事人100元/人次罚款的处理;

发现三次各处双方300元/人次罚款的处理,并作全公司通报批评。

第四十三条 

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凡上下班迟到或早退在十分钟以内者,对当事人处以10元/人次罚款的处罚;

在二十分钟以内者,对当事人处以20元/人次罚款处罚;

超出三十分钟,对当事人处以50元/人次罚款处罚;

超出60分钟,则对当事人作当日旷工处理。

第四十四条严禁公司全体职工在大门两侧购买食品、水果等物品或携带饭菜塑料袋等物品进入生产厂区。

凡是被摄像头拍摄到或者被监管人员现场抓到一次者扣罚当月饭补;

两次者罚款300元;

出现三次者公司有权做除名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公司单身宿舍、客房内严禁任何人私下留宿客人或家人,也不准私自携带家人及亲友来公司厂区参观。

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10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四十六条 

男女员工不论何时均不准到对方宿舍攀谈溜窜。

如若违反,给予当事人50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四十七条 

积极参加公司及所在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会议)以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不得拖拉、推诿、扯皮;

且接受任务办理完毕后,应在24小时内向领导反馈,交待办理结果。

凡有一次行动拖拉、推诿和扯皮,工作效率低下者,给予当事人100元/人次的罚款;

若发现一次安排工作而无回音者,对当事人当天作旷工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不准在上班时间会私客、干私活,聚众闲聊、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视、读娱乐书报等。

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50元/人次罚款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每位员工必须积极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检查与考核,不准无理取闹,谩骂殴打管理人员;

各级管理考核人员在岗位查岗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且必须以真实的数据落实兑现,不得徇私舞弊。

凡不积极配合考核者,除通报批评外,按情节轻重给予待岗一个月或解退处理。

凡因以考核为借口,查岗时间超10分钟,给予100元/次处罚;

考核不实有舞弊行为一次者,给予当事人500元/人次 

的罚款处理。

第五十条 

严禁上班期间游窜岗位,不准私自进入公司处室闲逛、闲聊,扰乱工作秩序。

一经发现,处以当事人100元/人次罚款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非工作所需,不准占用办公或生产岗位电话聊天。

第五十二条 

严禁将票据、印章等在办公室场所乱搁、乱放或随意弃搁。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岗员工进出大门必须自觉刷卡,礼貌出入;

无卡或不刷卡人员不准出入大门,更不准持他人卡在门禁机上刷卡。

不论什么时间刷卡报警属于不允许进出大门,强行进出视为违纪,给予当事人100元/人次罚款处罚;

不刷卡者,给予当事人100元/次处罚;

持他人卡在门禁机刷卡,一经发现没收员工卡,并给予双方各100元/次的罚款处罚。

第五十四条 

员工卡丢失后须即时挂失注销,以防被他人利用。

失卡不及时注销,被他人利用者,除承担相关责任外,给予当事人50元罚款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员工不得随意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更不得未经许可带领外来人员在公司任何场合进行拍照、摄像。

若有违反,对公司员工给予批评教育,并全公司通报;

对外来人员给予100元/次处罚。

第五十六条 

员工参加各种培训、会议时必须遵守会场纪律,禁止吸烟,将手机调至静音或关机,不得睡觉、随意走动、随地吐痰、交头接耳、玩弄手机,离开会场时,把桌椅放回原位,保持安静。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当事人50元/人次处罚。

五十七条 

员工在岗位工作、作业要有岗位生产或办公记录(要求:

本岗位运行、巡检记录要齐全规范);

参加培训、会议要带笔记本和笔,做好个人笔记。

若在岗位上无生产办公记录者或记录弄虚作假,处罚当事责任人100元/人次;

开会无笔记本(笔)者、操作无记录者,给予20元/人次罚款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节约用水、用电,在正常采光条件下白天室内外不开灯(特别阴暗处除外),收看影视节目按时开关,用水完毕,随手关闭。

如若违反,给予个人50元/次罚款处理。

第五十九条 

工作服归公司所有,员工仅有使用权,不得转借或赠予他人使用。

一经发现,按工作服原服的三倍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员工必须佩戴齐全安全劳保用品上岗,严禁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带随身工具上班。

劳保用品佩戴不齐者,要求佩戴齐全后再上岗;

上班期间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者,给予500元/人次的处罚;

连带考核违纪人直接上级100元。

第六十一条 

员工工作服要干净整洁。

若发现工作服脏、破等不整洁现象,给予50元/人次处罚(一线维修工、液压工及其他极脏的特殊岗位在工作时可暂不处罚,但在公共场所、参加公司级培训、会议必须遵守此项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放置在公共区域内的公共用品(比如卫生纸、洗手液等),任何人不准带出厂门。

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处以20元/次罚款处理。

第六十三条 

不准在公司范围内着装不整或穿奇装异服。

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处以50元/次罚款处理。

第六十四条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准在上(值)班期间或班前四小时内饮酒,更不准酒后上岗。

如在班前四小时内饮酒,给予当事人500-1000元/人次的处罚,并责令当班停止作业;

如班中发现有饮酒行为的,给予当事人2000元/人次的处罚,给予直接上级500元/次的处罚,给予厂部长200元/次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严禁上班期间睡岗、打盹,精神不振。

夜班打盹、睡岗给予当事人300元/人次罚款处理;

白班打盹、睡岗给予当事人300元/人次罚款处理, 

连带考核直接上级100元/人次。

第六十六条 

严禁质检、计量、场地验收保管等岗位人员上班期间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100元/人次罚款处理;

屡教不改者,入库处理。

第六十七条 

出入工作场所及办公室须轻开轻闭门户,下班时须关闭窗户,并随身携带房门钥匙,不乱转让。

若发现重声开关门窗者,给予提醒教育;

如门窗玻璃损坏或钥匙丢失,除所造成不应有事件及财物损失责任由当事人自负外,还对当事人处以5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六十八条 

严禁随意乱动电器设备、乱接电源,严禁私自使用电暖气、高压锅、电磁灶等电气设施取暖或做饭。

一经发现,单位考核200元/次,并强制收缴所用电器;

造成事故,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严禁非岗位人员进入易燃、易爆、易中毒及电器自控等要害部门私自操作,更不准在高压电器设施五米以内的危险区域里停坐、躺卧或休息。

凡因私自违章作业,乱开(关)电器自控设施导致发生事故,除按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并给予20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七十条 

非本岗位人员不准随意顶替他人上岗或窜岗,非经岗位人员批准不得出入有关库房、厨房、机房等地方。

一经发现,随意顶岗者双方各考核200元/次;

造成岗位物品丢失,按盗窃论处;

造成岗位事故,对当事人给予解职辞退处理。

第七十一条 

领用劳保工具,必须按所领物品的采购价格开票出库;

领用人必须自觉爱护所配发的劳保工具,妥善使用,不得丢失。

如若丢失,则由领用人按出库价格予以赔偿。

第七十二条 

借用公共物品要履行手续,用后即还。

不履行借用手续,给予当事人20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未经总经理批示,任何人不准私自将公司内产品及其它物品赊销、私借或转移出公司。

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10000元/人次罚款处理,并责令其将所移出公司的物品限期交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情节严重者按盗窃处理。

第七十四条 

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碰到疑难问题要多向同事和上级请教;

不能自以为是,延误处理时机。

若违反此规定,造成生产、质量和经营事故者,除按照事故处理办法追究违章责任外,还可根据延误时间,对当事人处以10元/分钟的罚款处理。

第七十五条 

强化安全意识,牢记安全警示标志,杜绝人为事故发生。

若因人为因素(如安全警示标志记不清楚等原因)发生事故的,要按照安全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罚。

第七十六条 

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坚守“五禁”、“五不准”。

(具体内容:

参见附件二) 

若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七十七条 

不准在办公楼、宿舍楼、活动中心、图书馆及其它公共区域及绿化卫生区域游唱、吵闹,更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杂物,雨天不准带泥入楼。

一经发现,除责令清理外,给予当事人5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七十八条 

当班在岗人员不准在机器设备周围乱放杂物,每班当班人员应对所操作的岗位设备清擦两次,保证机器设备清洁光亮。

一经发现设备周围有杂物或设备卫生不达标,给予当事人10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七十九条 

人人遵守公共区域卫生规定,必须将垃圾放入指定位置,并保证责任区域卫生干净整洁。

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50元/人次罚款处理;

如发现责任区域卫生不合格,给予单位500元-2000元罚款。

第八十条 

严格遵守餐厅各项管理制度,严禁在餐桌上乱涂乱画、乱弃饭食,严禁带饭打饭到厂区、宿舍就餐,严禁将剩饭倒入非指定地点。

第八十一条 

进入公共浴室和洗漱间洗浴、洗漱要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不得嬉戏、打闹,扰乱公共秩序。

第八十二条 

严禁在建筑物墙壁、电线杆及树木上乱涂、乱画,更不准脚踹、手摸、重力甩打手套及工作服等。

第八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司保护绿化区域及爱护花草树木等各项管理规定,严禁践踏、采折或偷食瓜果。

若有违反,除赔偿花草树木的直接损失外,给予当事人500元/人次罚款处理;

对屡教不改者予以解职辞退处理。

第八十四条 

所辖卫生区域要时常保持清洁,爱护花、草、树、木、果,每部室办公区域内建议养护一盆鲜花。

如卫生区域不清洁,给予当事人10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八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在公司厂区内随地大、小便。

第八十六条 

严禁从窗口往下扔弃废旧杂物及其它东西。

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200元/人次罚款的处理;

如果由此造成对他人的各种伤害后果,其责任由肇事者承担。

第八十七条 

雨雪天气应自行清扫门前及卫生责任区内的积雪与积水。

若有违反,积雪与积水未及时清理,给予当事人100元/人次罚款的处理;

若因此造成事故,由责任单位承担一切后果。

第八十八条 

冬季严禁将生产生活区、道路积雪堆放到绿化区域,更不准将撒盐后的道路融雪倒入。

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并在全公司通报。

第八十九条 

严禁在厂区随意焚烧树叶、纸张等废旧物品及其它垃圾。

一经发现,处罚当事人200元/次。

第九十条 

严禁在公共场所倾倒、堆放垃圾或将垃圾扫入公共区域,不作清理。

一经发现,处罚当事人50元/人次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 

外出办事时必须带全所需材料、票据、印鉴和文件等,遇到疑难,应及时与直接领导汇报。

遇到问题既不能有效解决,又不向领导请示,造成不良后果除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外,给予当事人30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九十二条 

公司员工应自觉强化岗位责任、自觉提高职业技能;

做到人人争先进,时时严于律已,事事争先恐后,不做懒散之人。

凡不服管教、综合素质低、岗位专业技能水平差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员工,经单位申请,由管理部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十三条 

公司非生产系统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严格执行工作“四化”标准(详见附件三)。

如若违反,给予当事人200元/项〃次考核罚款。

第九十四条 

禁止公司在岗员工下班后搞第二职业,影响正常工作质量,造成事故隐患。

凡公司在岗员工下班后搞第二职业,导致上班后精神不振,影响工作,一经举报查证属实,即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并写保证书经单位政工部长签字后送交监察处备案;

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造成事故隐患者,立即予以解职辞退。

第九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正常吃请客户、用户以及有关业务(服务)单位。

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人次罚款处理。

九十六条 

本公司任何员工均不准代替亲朋好友或他人在公司内有关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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