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资助办法》和《社科课题管理办法》贵阳市委党校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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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资助办法》和《社科课题管理办法》贵阳市委党校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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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资助办法》和《社科课题管理办法》贵阳市委党校Word下载.docx

由我校(院)在职教研人员为第一署名人完成并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专著、教材,担任第一负责人完成并结项的课题报告、咨政报告等研究成果。

外文刊物上发表的研究成果,其学术层次由校(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条一项成果多处发表或一处发表被多处收编或转载的,以当年度为准,按最高级别一次性给予资助。

在内刊上发表的文章一般不予资助。

第二章论文类

第三条凡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哲学研究》《中国行政管理》《经济学研究》《求是》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资助5000元。

第四条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学习时报》上发表或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资助4000元。

第五条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所列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资助3000元。

第六条学术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每篇资助3000元。

第七条在《贵州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三千字以上(含三千字)每篇资助1000元,三千字以下每篇资助500元;

在《贵阳日报》上发表的论文视情况每篇资助100—200元。

第八条由国家各部委办(含学会、协会)、省级各部门(含学会、协会)主管主办并公开出版的刊物、论文集上发表三千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每篇资助400元。

第九条在市级部门主管主办并公开出版的刊物、论文集上发表三千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每篇资助200元。

第十条在中央或国务院委托组织召开的重大理论研讨会上入选的学术论文和在以中央党校校委或国家行政学院院委名义组织召开的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入选并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每篇资助500元。

第十一条在以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各部门名义组织召开的理论研讨会上入选并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每篇资助400元;

由省、市相关部门组织召开的理论研讨会上入选并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分别给予300元、200元资助。

第三章专著、教材类

第十二条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按80元/千字给予资助;

其他出版社的专著按60元/千字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按70元/千字给予资助;

省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按50元/千字给予资助;

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按35元/千字给予资助。

完成学校安排编辑出版的教材、调研报告汇编或论文集等,根据学校科研经费给予适当资助。

第四章课题报告、咨政报告类

第十四条课题报告的资助以校(院)《社科课题课题管理办法》第七章之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凡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科研成果、咨政报告,视社会效果、领导批示情况每篇资助500—2000元。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五条全国“五个一工程”获奖者给予20000元奖励;

贵州省“五个一工程”获奖者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凡获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表彰的优秀社科成果奖,按所得奖金的1:

1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凡在理论征文活动中获奖的文章给予200—500元奖励。

第十八条全市党校系统优秀科研成果的奖项及资助经费为:

一等奖按专著(含教材)、课题和学术论文视申报项数设奖项,资助经费分别为5000元、3000元、2000元;

二等奖按专著(含教材)、课题和学术论文视申报项数设奖项,资助经费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元;

三等奖设专著(含教材)、课题和学术论文视申报项数设奖项,资助经费分别为2000元、1000元、5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每年7月10日前对上半年科研成果、1月10日前对下半年科研成果进行资助。

第二十条《成果资助办法》不能解决的,报分管校领导或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中共贵阳市委党校社科课题管理办法

为调动我市党校系统广大教职工参与课题研究的积极性,推动科研工作的不断发展,加强对课题研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进一步突出党校科研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的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社科课题(以下简称“课题”)分为五类:

一是国家级课题,是指国家社科基金(含西部项目)和国家自然基金项目;

二是省部级课题,是指省社科规划、国家各部委办、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的招标和委托课题;

三是市级课题,是指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省级各部门及省委党校的招标和委托课题;

四是市级部门课题,是指市级各部门的招标和委托课题;

五是全市党校系统年度社科课题(以下简称“校(院)级课题”),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

第二章课题发布、申报、立项和结项时间

第二条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及市级部门课题的申报、结项按各相关部门具体通知要求完成。

第三条校(院)级课题每年发布一次,于每年六月发布指南,从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受理期限以当年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七月中旬评审并公布立项结果,十月对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次年的二月底提交课题成果进行验收,五月完成课题的结项工作。

第三章课题研究的原则、要求

第四条课题立项的基本原则

凡申请立项的课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应用研究为主、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原则;

课题研究内容须具有一定的学术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五条校(院)级课题立项的基本要求

1.选题必须紧密结合贵阳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深入研究贵阳改革、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服务。

2.选题必须对我校(院)的学科建设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课题成果适合进入课堂,转化为教学成果,能较好地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3.选题必须适应我校(院)各方面管理和建设工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解决干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章课题申报、立项和结项的程序、要求

第六条各类课题申报需按各具体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交科研管理处统一申报。

第七条校(院)级课题立项程序与要求

(一)立项

1.校(院)级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立项评审分为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两种。

评审专家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从校(院)专家库随机抽选组成并报校(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

2.科研管理处将申报材料中的《课题设计论证表》分送各评审专家进行匿名评审,专家根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

科研管理处依据评审意见和分值,根据立项限额,从高到低分按序选至立项项数,并报学术委员会审批予以立项。

3.校(院)级青年项目由科研管理处根据各课题的选题、设计情况提出建议名单送分管副校长审批,报学术委员会备案后予以立项。

(二)要求

1.凡参与课题研究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对该课题的立项评审。

2.获得立项的课题,由科研管理处发布课题立项文件,通知课题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立项协议书》。

《立项协议书》由科研管理处和课题负责人方各执一份。

课题名称、完成时间、最终成果形式及字数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立项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

《立项协议书》和《课题申报表》将同时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立项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第八条结项程序与要求

(一)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及市级部门课题按各相关部门具体通知要求完成。

(二)校(院)级课题结项程序

1.课题研究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向科研管理处报送成果电子版,由科研管理处外请省内相关学科知名专家进行结项评审。

评审结束后,科研管理处将专家评审意见反馈给各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并将其修改后的成果纸质版一份和电子版报送科研管理处。

课题分为一等(90分以上)、二等(80—89分)和三等(60—79分)课题。

60分以下不能予以结项。

2.评审后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承担方可在3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如课题仍不能通过验收,科研管理处报请学术委员会批准撤销该课题。

3.凡参与课题研究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对该课题的结项评审。

第五章课题的中期管理

第九条为保证课题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课题负责人和科研管理处要各负其责,共同搞好课题的中期管理。

其中,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搞好课题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科研管理处要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要对各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通报。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科研管理处备案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指前三位参加者);

2.改变课题名称;

3.中止课题研究;

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六章课题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配套资助的课题经费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并在科研管理处备案,由科研管理处核发并负责经费使用的管理和审批,由财务处负责经费的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课题负责人在课题获准立项后,向科研管理处提供课题立项文件和立项合同,科研管理处根据立项文件与合同情况,按照标准列出当年配套资助的经费清单,报分管校长批准,由财务处核发。

第十四条结项未能通过或严重超期被课题立项部门宣布撤项的,追回已拨付的配套经费。

第七章课题资金匹配

第十五条国家级课题(含国家西部课题)验收合格按1:

1匹配,最高不超过20万。

第十六条国家级中长期课题资助额由学术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第十七条省社科规划课题验收合格按1:

1匹配,其他省部级课题验收合格的每项一次性匹配20000元。

其中,贵州省年度青年课题验收合格一次性匹配10000元。

以上课题个人首次实现零的突破的在学校原有匹配额度基础上增加20%。

第十八条市级课题验收合格的每项匹配5000元。

第十九条市级部门课题验收合格的每项匹配3000元。

第二十条校(院)级课题实行统一申报,分类评审,分级资助。

1.重点项目:

一等每项8000元,二等每项7000元,三等每项6000元。

2.一般项目:

一等每项6000元、二等每项5000元、三等每项4000元。

3.青年项目:

一等每项4000元、二等每项3000元、三等每项2000元。

4.校(院)级课题立项后先行拨付1000元作为启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上述课题经费匹配变动经学术委员会研究并报校委审批后,可对经费额度进行调整。

第八章未立项资助

第二十二条申报市级以上课题未获立项的,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其课题设计规范、有一定研究价值的每项给予300—800元资助。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课题承担者在研究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座谈会、论证会等费用均由承担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课题通过验收后,该项课题的项目申请书、课题设计论证表、立项评审意见、合同书、专家评审意见及验收合格后的等有关文件材料的复印件交科研管理处存档保留。

第二十五条校(院)级课题的青年项目,是针对课题研究人员35岁(含35岁)、职称为讲师(含讲师)及以下的教职工为主设立的,以此鼓励党校系统的青年教职工积极参与各项社科课题的研究。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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