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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Word下载.docx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很好的协助、配合执行,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效率降低。

外部社会方面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

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3、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4、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5、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时,不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6、现行的执行法律法规有不完善之处。

7、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仍有不足。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

坚持依靠党委领导,各部门通力协作。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

大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探索制度创新,努力提高执行效率。

建立健全法院执行的物质保障机制。

坚决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要加强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学习研究,共同探讨如何准确适用该条的规定坚决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充分发挥刑法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应有的震摄作用。

必要时应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取得上级的理解、支持。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并改进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检察院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研究,争取形成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通过其上级或通过本级人大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

要通过加强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维护公平与正义。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涉及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争取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

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

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做好执行信访工作。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抚松县人民法院曹亮

人民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长期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对我院执行难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查了解,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我院党组重视执行工作,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以公正司法为目标,强化执行措施,大力推行执行工作改革,探索执行工作新方式,努力攻克执行难,积极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有不少的案件没有执行或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截止今年3月底,我院共有未执结案件194件,其中,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80件;

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债务案件4件;

涉及其他企业债务案件11件;

一般债务案件99件。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概括来说,就是:

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人难找。

一些被执行人恶意躲债,东躲西藏,居无定所,执行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都无法找到,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为逃避执行,一些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以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其债务的目的。

有些被执行人甚至在仲裁、诉讼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一些依法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不自觉、不及时地履行其协助执行的义务,如银行、一些部门、债务人所在单位或领导,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拍卖、鉴定、查询存款等等执行措施而要求协助执行时,往往以内部规定和其他理由予以推脱,甚至设法阻挠,严重妨

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一方面,一旦人民法院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

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及某些单位、个人怠于履行义务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一些“三大纠纷”案件的执行往往涉及的人数众多,牵涉面广,易引发多人对执行的暴力阻拦。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

造成执行难,原因是多样的,除经济和社会发展加重了执行任务外,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

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归纳起来,主要原因有:

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

个别审判人员缺乏大局意识,重审轻执,在立案、审判环节没有充分考虑案件将来面临的执行问题。

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怠于采取措施,导致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

个别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履行时间、地点、标的不够明确具体或产生歧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

立、审、执各个环节衔接不够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效果。

执行法官工作的独立性不够。

执行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责,但对内却受法院的控制,而法院又常常受到一些机关、部门及个人对案件执行施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执行法官依法开展执行工作;

执行工作责任制不完善。

由于案件层层审批,案件能否执行、执行效果的好坏与执行法官个人没有直接的责任关系,容易导致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

3、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执行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具有强制性、机动性、对抗性强的特点,但是面临执行人员不足,执行装备落后,执行经费短缺等问题,特别是诉讼收费标准向下调整后,执行经费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口。

少数执行人员学历不高,素质偏低,执法能力、执行水平不高,不能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

一些执行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及工作责任心,在任务重、工作忙、要求高的情况下有厌战情绪,怠于执行,不能准确把握时机,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

一些执行人员方法简单,措施不多,预防化解矛盾不力,办案质量不高;

有些执行人员过分追求案件的结案率,满足于案件在程序上走完、能通过结案就行,而不肯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采取相关的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使案件虽能报结案但实际未执结,执行的效果差;

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行为,对执行工作不予理解、配合,人为增加执行工作的难度。

1、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故意规避法院执行。

大多数债务人对所欠债务,能拖就拖,能赖就赖,东躲西藏,居无定所,执行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查找不到,案件无法执行;

有的设法变卖、转移、隐匿财产,或搞假的财产证明,制造没有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

有的甚至暴力阻挠、抗拒执行。

这些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的法律观念淡薄,守法的意识不强。

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

如有的地方政府对当地纳税企业实施保护,一旦这些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便通过有关部门给法院施压,造成执行困难;

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一些企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配合,当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有的企业的法人代表以辞职为挟阻拦执行,有的示意职工群体上访闹事,迫使党委、政府出面建议法院暂缓执行,有的公然煽动职工暴力对抗法院执行,有的企业重组或合资成立新的企业,故意将债务留给旧的企业进行规避,旧企业往往只是一个空架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新企业又缺乏依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一些企业管理不善,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效益差,负债累累。

这些企业一般都是中小企业,职工人数众多,负债数额大。

执行这类案件,必须考虑稳定因素,减少动荡,负债企业的资产无法变现,往往形成不执行又不行,执行了又结不了案。

有的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也因村委会既无可供执行的资产,又无相应的财产收入,致使案件难以执行。

一些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家中的财产仅够维持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日常的生活、生产,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特别是一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被执行人多数在服刑或被处决,其本身没有赔偿能力,其家庭成员又不愿意代为赔偿,则结案非常困难;

即使被执行人刑满释放,也往往由于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而很难在短期内进行赔偿。

这类案件长期积压在法院,申请人多次上访得不到赔偿。

法院在执行一些案件时,需要金融、车管、国土、房产等部门的协助和配合,但有的部门没有尽到义务。

如有的银行只为自身利益考虑,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当法院执行人员正在采取查询、冻结等措施时,个别银行工作人员立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阻挠执行;

又如法院在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时,需要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而当法院通过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报送有关材料时,往往要等待少则几个月,多则1-2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致使法院不能按时执结案件,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其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不满。

据了解,现存未执结的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这类案件执行难度比较大。

究其原因:

一是有的国家机关法制观念不强,特权思想严重,个别领导“新官不理旧帐”,有还款能力也不自动履行;

二是这些单位大多数是依靠财政拨款,除了必要的办公经费,用来还债的资金几乎没有;

三是有的被执行人属于公益事业单位,虽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但以其所经营的公益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为由,不自动履行法定的还款义务。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层次:

一是宪法;

二是法律;

三是司法解释。

法律法规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条款少而且分散,表述笼统,甚至有的相互抵触,缺乏可操作性,与执行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为: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但我院近几年没有一人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原因是该条款难以操作,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在对该条的理解、执行上不统一。

刑法的规定在实践中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摄作用,这也是执行难比较重要的一个原因。

人大、检察院虽然依法有权监督法院的执行工作,但由于权力划分的问题,监督的效果不是很理想。

人大的监督一般是督促法院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并不具体到个案执行的整个过程。

在现有执行体制下,检察院对法院执行程序的监督处于程序监督状态。

大量法院生效文书难以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妨碍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执行难问题不仅仅是法院的问题,而是全社会的共同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为此,我们建议: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52号通知精神,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使他们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

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同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各方面的全力支持,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大执行工作格局,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合力破解执行难。

要教育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严格遵守“依法执行、及时有效执行、文明执行、严格执行和注重执行效果”的执行行为规范,要加大对执行干警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干警执行艺术、执行技能和业务水平。

引导干警克服怕当事人上访、怕领导过问案件、怕承担责任的消极畏难思想,严格依法,大胆工作,切实做到执法有力、执法公正。

同时要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责任制,对执行人员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职或执法违法的行为,要按照“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认真追究责任。

一是要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

坚持和完善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工作体制,畅通上、下级法院内部信息沟通渠道;

二是改革内部执行工作机制,继续加强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改革。

在已经建立执行实施机构和裁决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以真正建立起分权制约、相互协调、运行高效的运行机制。

建议法院修改不合理的考核机制,严格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真实反映执行状况,提高案件有效执结率;

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严格执行款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三是继续探索制度和方式创新,要努力探索综合治理执行难的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基层执行协助网络,健全执行强制、执行惩戒等制度。

四是要认真解决立审执存在的脱节问题,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从而为执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要注意在立案时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提醒当事人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和及时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一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不仅要确保预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还应从实际出发,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是法院自身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在经费和物质保障方面适当倾斜,逐步改善执行人员的装备条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安全等设备,解决好执行工作的后顾之忧,保证执行工作安全、有效的开展。

坚决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在一个法治的国家,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法律的权威,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

在实施“依法治国”的形势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模范守法,带头守法,特别是对法院裁判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并自觉地、主动地、及时地予以履行或予以协助执行。

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机关自身权威和形象的需要,是维护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的需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渴望及期待。

对那些政治觉悟不高、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对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要加强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学习研究,共同探讨如何准确适用该条的规定坚决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充分发挥刑法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应有的震摄作用。

法院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工作,改进报告的内容,如增加当事人在裁判确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裁判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认真统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结的案件,说明有多少件是中止、终结执行的,中止、终结执行的金额是多少,占多少比例,以真实地反映执行工作的全貌。

在执行涉及依靠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时,要主动向政府及人大常委会及人大的财经、法制工作部门汇报,提请政府在编制预算、人大在审查预算时,争取安排因履行法院裁判而必需的经费。

检察院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研究,争取形成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通过其上级或通过本级人大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

如提请增设“藐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以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被动局面:

1、规定被申请

执行人必须主动、如实向法院汇报住所、申报财产,违者即负刑事责任,以减轻申请执行人、法院查找被申请执行人及其财产的负担;

2、加大对被申请执行人、法定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违法惩处,使其认识到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法院裁判将带来的严重后果。

要努力建立各部门、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着力化解矛盾,力促案件调解,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

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做好执行信访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机制,灵活多样、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执行信访案件,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取得理解,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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