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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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Word文件下载.docx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眼解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优先在重点人群中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坚持合理整合城乡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基层卫生资源作用,以有限的资源取得最大的健康效益。

(五)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强化监管,保障城乡居民充分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三、项目内容

从2011年6月起,我省城乡统一实施10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即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专项补助标准的提高,适时增加服务项目和内容。

鼓励经济发展较快的市州和县市区适当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常住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

居民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主要健康问题和其他卫生服务记录等。

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2011年,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建档率达到50%以上。

到2015年,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建档率达到80%以上,健康档案动态管理率达到60%以上。

(二)健康教育。

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培养健康生活方式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以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为重点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

向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材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少于12种;

播放健康教育音像材料不少于6种,组织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咨询活动不少于9次;

举办健康教育讲座,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12次,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6次。

健康教育活动应有照片、签名册等原始资料备查。

2011年,《中国公民健康素养66条》宣传普及率城市达到80%,农村达到60%;

居民健康相关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70%,农村达到60%。

到2015年,各项指标提升10%。

(三)预防接种。

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类(含麻风疫苗、麻腮疫苗、麻腮风疫苗、麻疹疫苗)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

同时,组织对适龄儿童开展脊灰减毒活疫苗、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查漏补种)活动,接种率达到活动方案要求。

(四)0-6岁儿童健康管理。

为0-6岁儿童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及健康问题处理。

新生儿健康管理至少2次,婴幼儿健康管理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

主要内容包括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

2011年,新生儿访视率、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儿童系统管理率达50%以上。

到2015年,0~6岁儿童健康档案建档率、新生儿访视率、儿童健康管理率均达到95%以上,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上。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

及早掌握孕情,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

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

主要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产前检查、实验室检查、宣传告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2011年,全省早孕建册率达到50%,孕妇健康管理率、产后访视率均达到90%以上。

到2015年,早孕建册率达到70%,孕妇健康管理率、产后访视率达到95%以上。

(六)老年人健康管理。

为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2011年,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0%以上,健康体检表完整率达到80%以上。

到2015年,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健康体检表完整率达到90%以上。

(七)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管理。

对高血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

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

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

2011年,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均达到30%以上;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35%和30%;

高血压病患者管理人群血压控制率达到30%以上,糖尿病患者管理人群血糖控制率达到25%以上。

到2015年,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达到50%以上;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50%以上;

高血压病患者管理人群高血压控制率达到40%以上,糖尿病患者管理人群糖尿病控制率达到30%以上。

(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

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

2011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40%以上,规范管理率达到35%。

到2015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

居民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九)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报告,按要求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或协助处置。

法定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报告及时率、报告准确率、重点监测传染病个案调查率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率均达到100%。

(十)卫生监督协管。

及时发现、报告食品安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传染病疫情等信息,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的咨询指导和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协助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食品安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传染病疫情监督协管等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四、服务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其服务流程与服务要求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五、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及绩效考核办法,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和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抽样复核。

2、各市州卫生局负责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

督促县市区卫生局与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

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定期向省卫生厅、财政厅报送工作情况。

3、各县市区卫生局是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责任主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将任务逐一分解到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并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

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和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定期向市州卫生、财政部门报送工作情况。

(二)财政行政部门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湘财社〔2010〕24号和湘财社〔2011〕21号文件的要求,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按照规定的配套标准足额安排本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按季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资金,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督导、考核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业务指导等工作经费。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承担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将任务明确到具体岗位,责任到人,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同时,与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监督、指导其完成职责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2、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是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协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3、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每年根据要求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明确重点工作内容,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岗位规范,细化考核内容,全面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卫生技术支持机构职责。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精神疾病防治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负责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培训、业务指导、质量控制、信息监测、监督检查,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

二、三级医院要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六、经费保障

(一)明确经费补助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2011年全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25元,原则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分配比例为70%~80%:

30%~20%。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中央和省财政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给予分档补助(分档补助标准见湘财社〔2010〕24号文件),市、县财政按规定的配套标准安排本级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可将上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预拨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的参考,实行“季度预拨、年终结算”,确保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二)明确经费使用范围。

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11号)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支出,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力成本支出、医疗耗材、健康教育印刷资料、宣传、重点人群随访、教育培训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需的其它开支。

七、绩效考核

(一)建立考核制度。

各地要按照《湖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湖南省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标准》(附件1、2)要求组织考核工作。

重点考核机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能、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工作效果和社会满意度等情况。

(二)实行综合考核。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综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健康教育、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居民和医务人员满意程度等方面。

(三)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与单位年度考核和财政补助经费挂钩,同时作为工作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之一。

绩效考核情况每年应向社会公示,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八、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到单位、到岗位、到人。

(二)强化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督导,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精神病防治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切实履行业务指导责任,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

(三)开展技术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逐级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专项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综合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经费管理。

各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

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编好年度预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要按照湘财社〔2010〕24号文件规定,每年按时上报市县两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凭证等材料。

附件:

1、湖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2、湖南省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标准

附件1:

湖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

根据卫生部等部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妇社发〔2010〕112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考核。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市区为考核主体,重点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

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中的主体责任,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指导。

(二)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

明确考核程序、内容、标准,所有按照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均要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实施和进展情况,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坚持科学规范,准确合理。

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机构考核与服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情况。

(四)坚持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和经费补助相挂钩。

通过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质量,财政部门在安排和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时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三、考核对象

市州、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考核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完成的数量和质量、居民和卫生技术人员满意程度四个方面,考核总分100分。

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2。

五、考核方法

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面自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全面考核,省、市州卫生、财政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复核。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组织访谈等方式进行。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六、考核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月或按季度结合机构内部绩效考核进行自查自评。

(二)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每半年对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考核,上年12月至当年5月的绩效考核应在当年6月10日之前完成,当年6月-11月考核在当年12月10日之前完成,并在考核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市州卫生局、财政局。

(三)市州卫生、财政部门每年6月20日之前对各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复核,并在考核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级卫生、财政部门。

(四)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或不定期督导检查,并将复核、检查结果向全省通报。

七、考核结果和经费补助

(一)考核结果。

根据考核得分将各县市区考核结果分为四档:

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且业务考核分项在65分以上的为优秀,70-85分(不含85分)且业务考核分项在55分以上的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经费补助。

1、优秀单位补助经费=上级标准补助+奖励经费。

2、合格单位补助经费=上级标准补助。

3、基本合格单位补助经费=上级标准补助×

90%。

4、不合格单位补助经费=上级标准补助×

80%。

本办法实施后,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与经费补助的指导意见》(湘卫办发〔2009〕39号)同时废止。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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