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基层地税部门在社保费征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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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基层地税部门在社保费征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docWord文档格式.docx

  我省地税部门负责征收部分社会养老保险费,另一部分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征收。

在征收过程中,地税部门只有受理申报征收职责,而没有稽核、登记的权限。

使地税部门对情况了解不及时、不详细,在发现问题时也不能及时处理。

  企业和个人缴费打卡的流程较为繁琐。

缴费人向社保部门登记、审核、申报后,在地税部门缴费,通过银行划缴到国库,国库将社保费划拨到各级财政,由社保部门核对后方能打卡。

造成缴费成本高、时间长。

在一些地区,还存在这样的情况:

社保部门与地税部门同时进行社保费的征收,缴费人在社保部门缴费后,很快能打到卡,而在地税部门缴费,往往要很长时间才能打到卡,甚至个别缴费单位缴费后几个月也不能在社保部门打到卡,使很多缴费人对地税部门的征收工作产生抵制心理。

  征收与管理脱节,征缴与审核分离的体制不利于规范执法行为,造成部门间相互制约,增加内耗,严重阻碍了社保费征收工作的开展。

  (三)征收权力的不完整,使地税部门地位尴尬。

  根据规定,社保费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两个环节的行政处罚权在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地税部门仅是受托进行行政处罚,程序繁琐,容易造成行政处罚不及时、不准确,无法充分保证费款不流失。

社保费滞纳金比率偏高,标准是按日千分之二,而税收的滞纳金比率仅为按日万分之五。

过高的滞纳金比率,使欠费企业无力负担,欠费企业可能不交或少交滞纳金,而地税机关也难以执行到位,造成滞纳金的惩戒作用难以发挥,而地税部门也处于“不交没办法”的尴尬境地。

  (四)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及时共享,造成效率低下

  虽然地税部门在已将社会保险费纳入到电脑征管范围,信息化建设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是在社保、地税、财政、银行之间没有统一的征管软件和部门间相互沟通连接的信息网络渠道和机制,依然存在着基础信息收集难、各部门间信息不对称、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欠费催缴方式与管理信息系统不匹配等问题。

导致一是工作效率低,二是征收管理容易出差错,而形成各方信息不畅,数据不清,开展工作难度大的现象。

用人单位和参保者均反映办事手续过于繁琐,且容易出现漏缴、少缴的情况,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征收成本也大大增加。

  (五)个别地税人员存在重税轻费的思想

  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已经多年,但个别地税人员依然将社保费视作代征费款,对社保费征管重视不够。

主要体现在:

一是对社保费政策不熟悉。

部分干部对社保费政策不了解,征缴业务掌握不深入,对参加社保能够享受的待遇等相关政策了解不多。

二是征管水平不高。

由于对社保费业务不熟悉,各项基础工作不扎实,缴费企业的基本情况(如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欠费情况等)掌握不全面,社保征收管理水平和质量不高。

  另一方面,根据税务部门的收入特点,各级地税局对社保费征收往往只是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征收任务,对任务之外的缴费单位,缺乏征收的积极性,再加上宣传力度不够,后续服务和管理的缺位,部分社保费漏缴和少缴,这种方式不适合社保费的征收特点。

  二、对今后工作的设想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加快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

  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和完善,是规范社会保险费执法秩序、健全统征社会保险费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呼吁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立法和加快法制建设,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逐步实现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统征唯一执法部门的地位,以便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完成包括征收入库、处罚、催缴等方面的全部工作,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和刚性。

  

(二)大力推进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强化税务机关征收主体地位。

  对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五费统缴”。

这将是地税部门争取各项社保费征收权的契机,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开展社保费征管体制调研工作,作为上级部门决策的参考,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发挥积极作用。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提高效率,化解矛盾。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取得本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做好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工作,努力推进社保费征管制度创新,合理界定,理顺税务机关与劳动保障部门在社保费征管中的工作职责,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征管模式。

  地税部门可以通过上级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起各部门之间良好、诚信、和谐的合作关系。

还要转变思路,积极协调,尝试不同的工作方式,如由地税部门代打卡的方式,也可以在劳动社保服务大厅开设社保费征收窗口,实行登记、领证、缴费、打卡“一站式”和“一条龙”服务,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缴费成本。

  (四)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实现缴费信息部门间互联互通。

  要按进一步推进社保费信息化建设。

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优势,实现社保费征管与有关税收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及时进行税、费数据比对,互相印证,促进征管。

另一方面要继续推进与财政、社保、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社保费信息资源部门共享。

  (五)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增强服务意识。

  要进一步加大税务干部的培训力度,采用抓税收业务知识学习的办法,抓好干部的社会保险费知识学习,切实改变“重税轻费”的思想。

同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社保费知识列入业务考试内容,并将社保费征管质量如“漏征率”列入绩效考评等地税考核考评管理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携手,通过创新宣传模式、开辟宣传渠道、找准宣传对象、突出宣传内容,开展积极主动的社保费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缴费人依法参保和依法缴费的自觉性,扩大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影响,增进地方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社保费的征管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要配置专人负责处理与协调社保征缴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协助解决社保费征缴衔接,协助缴费人及时领证和打卡。

  通过不断地调研、尝试和努力,地税部门统征社保费可以进一步简化缴费程序,可以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征管体制、信息网络、机构人员的优势,实现“地税征收、财政监督、社保使用”的社保资金运行管理体制,在机制上保证了社保费的规范、安全运转,有效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黄增柏 廖晓晖)

当前我市社保费征缴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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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区地税局 

作者: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障工作直接的资金来源,社保费的征缴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完善的重要基础。

我市地税部门从2001年起负责私营企业、涉外企业的社保费征收工作,收入规模从306万元增长到2010年的5400万元,十年时间增长比例为94.33%,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从我市开征社保费以来,由于受经济条件、政策环境、管理手段等因素的制约,社保费征缴质量与征缴数额都存在较大的差距,给地税部门社保费征收工作规模扩大、快速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实践与探索社保费征缴管理模式的改革,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应当成为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我市地税部门社保费征缴难的几点原因

造成我市地税部门社保费征缴严峻形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很好的规定和处理征缴主体、缴纳主体与政策法规的关系。

简言之,就是地税部门执法无力,缴纳人无为,政策法规无效。

(一)征缴的法律依据缺乏权威性,征缴管理与地税部门税收职能存在冲突,影响了征缴主体的征缴积极性。

地税部门征税有一套完整的税收实体法为依据,而社保费的征缴虽然也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为依据,但我市社保费征缴仅以省地税、财政、人行、劳动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为依据,这本身就造成了两大缺陷,一是征缴管理与地税部门征税规则缺乏统一性,无法与征税工作配套进行,增加了征缴难度;

二是征缴政策难已达到周密性的效果,为其他力量干预行政提供了空间,这无疑会对征缴依据的权威性产生重大影响。

(二)缴纳主体对社保费认知度不高,政府前期宣传与征缴后期管理不到位。

我市社保费征缴由于开征年限较短,对各缴费主体的政策宣传及社保费与其自身利益的宣传不够充分,造成了征缴主体对该费的认知度不高。

同时政府对保费的使用与返还等相关政策并不透明。

特别是个人对缴费后一旦与资方解除劳动合同所缴纳的社保费能否顺利返还存在疑虑,所以,保费缴纳人对政府的信誉程度是有所保留的。

同时由于地税部门征缴对象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私营及外资企业主。

可想而知,在征缴处罚措施缺乏刚性的情况下,完成社保费的征缴确实存在较大的困难。

(三)我市经济环境欠佳及企业效率低下,限制了缴纳主体的缴纳能力。

作为我市地税部门征缴社保费来源的外资和私营企业其发展状况并不尽人意。

首先,我市整体投资环境受资金、人才和政策的影响难以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高科技及资金技术密集型的投资不多,资源型劳动密集型外资企业也为数不多。

其次,私营企业生产规模小,效率低下,发展后劲严重不足。

总之,在外部经济环境和企业内部矛盾的双重影响下缴纳主体的社保费缴纳能力十分有限。

(四)征缴面小,管理程序复杂,责任不明等政策因素是造成征缴难的根本原因。

政策因素是影响我市社保费征缴难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

这些政策因素主要包括:

一是管理与审批程序复杂。

缴费企业与个人必须通过劳动部门审定发放有关证明,并向劳动与地税部门备案,缴费企业及个人需同时向劳动和地税两部门报送缴费申报等。

繁锁的程序极大的增加了征缴双方的工作强度,造成了具体操作的困难。

二是实际的征收职能与管理职能相分离。

缴费人认定与征缴率的核定权集中于劳动部门,地税只能进行保费的征缴,使得双方职责难以划分明确,地税部门没有征缴的主动权。

实际工作中,正是由于劳动部门工作疏忽没有对部分企业进行认定与核定,造成地税部门征缴失去依据而无法征缴。

三是社保费征缴与税收征管操作缺乏统一性及征缴政策缺乏周密性,使社保费征缴失去了有力法制保障,后期征缴的强制难以实现,使各种违法操作及拒绝缴费情况经常发生。

三、如何摆脱当前社保费征缴工作的困境

要摆脱当前我市社保费征缴工作的困境,关键是要将社保费征缴工作纳入税收征管体制之中,明确征缴主体,逐步扩大征缴面,增强征缴刚性。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地市级政府及立法机关无权进行相关政策的制订,所以,征缴模式的改革必须由省一级政府发起。

(一)确立地税部门社保费征缴的主体地位,用制度保证地税与劳动部门之间信息反馈渠道的通畅。

确立地税部门的主体地位,就是要掌握社保费征缴的主动权,将整个征缴管理过程中的各项权限基本纳入正常的税收征管体制,包括对缴费企业及个人审核权、登记证件办理权、征收权、检查权、违章处理权等。

对以上社保费征缴的各环节应按照税款的缴纳流程进行操作与管理。

这就要求对现有社保费征缴模式进行彻底的改革。

有一个问题需要指出,现有征缴办法中对缴费人缴费率的核定是“以职工工资为依据具有合理性应不作变动”,这就保留了劳动部门的审核权和费率核定权。

另外在制度上规定,地税部门有权对劳动部门的审核及核定情况进行复审和检查。

对劳动部门不能按时进行审核及核定的,在一定期限之后地税部门可自行审核与核定。

由于社保费征缴涉及劳动用工及费率核定等重要问题,所以建立与劳动部门的信息反馈机制,保证信息通畅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二)扩大社保费的征缴面,实现征缴的普遍化。

征缴与扩面是相辅相成的,在确立了地税部门征缴主体地位,强化了征缴工作,规范了征缴行为,堵住了征缴漏洞之后就应该逐步扩大社保费的征缴面,将原由劳动部门负责征缴单位全部由地税部门进行征缴。

由于我市经济和个人生活水平不高等条件的制约,将整个企业与个人全部纳入征缴范围的时机还不够成熟。

所以暂时可以就企业应缴纳部分进行征缴。

这样不仅能够增加国家控管资金的数额,也能减少征缴过程中的阻力。

(三)大力增强征缴工作的刚性。

增强社保费征缴工作的刚性是保障征缴成效的重要手段。

首先,必须保证政策制订具有周密性,要通过各种规定杜绝各类违法操作和地方行政及其他因素的干预。

其次,要将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稽查机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引入社保费的征缴管理之中,以增加征缴工作的威慑力,树立地税部门在社保费缴纳对象中的权威形象。

(四)建立透明的社保费管理、运用、返还机制,增强政府在社保费缴纳对象中信誉度。

从长远角度考虑,要规范社保费的征缴工作,除了加强执法刚性和宣传力度之外,最为关键的工作应当是将社保费真正与职工利益挂钩,实现社保费的依法利用和返还。

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地税、劳动、财政、银行间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同时政府要定期将社保费利用与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

同时法律要赋予社保费缴纳企业与个人相应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只有社保费运用实现了透明,政府的信誉度才能得到增强。

社保费征缴工作才能走上良性的发展轨道。

议社会保险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09年3月)

发布日期:

200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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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团结的保护器。

从建立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支付一直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这种既定“政策”,又管“钱”的管理体制,在当时曾起了一定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以前多年形成的社会保险费收缴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199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实施,我市开始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不仅改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更重要的是基本建立起了“税务征收、财政监管、社保发放”的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新体制。

  一、税务征收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实行税务征收以后,能够利用税务部门长期从事税收工作,比较全面地掌握企业分布、财务活动及生产经营等方面情况,有效地将新增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之内,较快地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目前全市单位参保覆盖面达到100%。

  2.有利于提高征缴率。

实行税务征收以后,税务部门能够借助原先征收税收的管理网络和管理机构,依据齐全的企业基础数据资料、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工资水平等情况的充分了解,实行点对点、面对面地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率有了很大的提高,不仅保证有效筹措社会保险基金,而且也保护了职工个人应得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行税务部门征收以后,实现了社会保险费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由税务部门承担,收入上缴财政;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的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与社会保险费的收入不再有直接关系,使社会保险费收、支、管、用运行过程有序化和规范化,从而在机制上保证了基金的规范、安全运转。

  4.有利于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

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收,是当前社会保险费收缴管理的现实选择。

由税务部门征收,更能体现在征收中的专业性和系统性,社会保障部门从原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收缴任务中分离出来,不再负责社会保险费的收缴任务,消除了收缴的压力,能够集中精力搞好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执行,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二、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与以前社会保障部门征收相比,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关系、公平合理征收社会保险费等方面仍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

  1.地税机关与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作协调与衔接方面仍欠默契。

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流程涉及到的环节较多,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审核,或者由社保局根据缴费单位的申报情况或基础数据制订征缴计划,地税机关根据社保局发送的征缴计划征收社保费。

这就导致一部分单位认为征缴计划与自己应缴的社保费有出入而多头跑的现象。

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以企业类型划分科室及工作职责。

从政策规定上看,两个部门之间的工作是有密切联系的。

但就目前的情况看,两个部门之间在社保费的征缴工作上缺乏必要的沟通。

导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效率不高,割裂了本应由一个部门独立承担的征收功能。

  2.企业申报缴费基数质量有待提高。

现行政策规定,应以企业支付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计算提取社保费。

工资总额应该包括职工的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经常性奖金和其他工资。

有些单位为了少缴社会保险费,只以职工的基本工资来申报,甚至很多单位以最抵缴费基数申报,或者故意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虽然年终会汇算清缴,一旦查到也没有处罚规定,只须补缴社会保险费,致使在征管过程中漏缴、少缴的情况难以有效遏制,严重阻碍公平、合理征缴社会保险费。

  3.自谋职业者和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征缴通过地税部门征收后,这部分征缴工作花费的人力物力精力很大,没有实现科技化信息化处理。

  三、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是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不够明确,税务部门征缴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征缴流程不够科学,征缴基数多头管理,征缴手段现代化程度不高,可见完善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工作显得较为迫切,提出以下建议:

  1.强化税务部门征收主体地位。

国家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真正赋予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力,使税务部门能够将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运用于征收的全过程,包括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和人数的核定,欠缴的处罚等;

同时,也要明确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与税收责任同等重要,增加税务部门的收费意识和压力,力争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2.统一各险种的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将过去企业上报工资总额改为企业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各险种缴费基数最低控制线统一为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

  3.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费合征,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结算、统一一个比例、统一一张票据,内部各险种实行分账管理。

  4.理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流程。

变“劳动、地税两家共同对社保费负责”为“社保费的核定、管理、征收、稽查等方面工作均由地税部门负责”,变两方责任不明、相互掣肘为一方负完全责任,把社保费征管工作全部职责都交给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独家承担社保费征管的责任和义务,真正做到责任分明,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缴费人。

为此社会保险登记、单位、职工缴费申报、到帐记账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地方税务部门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共同建立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基础数据库,通过网上每月采集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以此作为征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和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以此促进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的共同足额征收。

  5.自谋职业和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征缴,通过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银行计算机实时联网办理,参照个人用户缴纳水电费的管理模式,方便这部分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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