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技术管理指南(上海地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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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技术管理指南(上海地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3) 本指南适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监测工作;

4)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与所监测工程施工单位没有隶属或利害关系的监测单位,对工程关键部位、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和重要的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5)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实行准入和考核评价制度;

6)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均应实施监测,对涉及深基坑、区间、联络通道等对周边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原则上一个标段由一家监测单位承担;

同一工程的主体和附属结构原则上由一家监测单位承担。

2.管理要求

2.1建设单位

1. 在工程开工之前,宜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监测工作招标,确定实施监测工作的专业监测单位;

2. 建设单位应对监测单位进行考查,监测单位与设计、监理或总承包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选用;

3. 建设单位可建立合格分供方(监测专业)名录,实行准入和考评制度,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单位,予以清出,同时不断考查并引入社会优质资源进入名录;

4. 建设单位对监测单位实施考核评价,以工程为单位,实施过程中进行过程考核,工程完成后进行综合考评和记分。

同时年度进行汇总,作为准入清出重要依据;

5. 建设单位对监测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主要管理人员到位率、方案合理性、测点成活率、数据上传及时性、监测数据真实性、报警销项率等重要指标;

6.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监测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提供详细的地质勘察报告、物探报告、设计文件及其他前期探测文件,并进行详细的交底;

7. 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总承包单位和相关单位对周边环境作专项排摸,对有争议的部位进行调查取证,对重要建构筑物、道路、管线或既有地下重大基础设施应向相关权属单位了解情况,与之共同拟定监测报警机制,并形成书面意见;

8. 除常规的建设管理措施外,建设单位还需要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实施对监测工作的日常管理。

2.2勘察单位

1. 工程开工前,勘察单位应对工程场地范围内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进行详细的交底,对地质评估须有明确性意见,对不良地质状况需作详细说明;

2. 如由于工程需要进行补勘的,勘察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及时做好补勘工作。

2.3设计单位

1.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本身要求,并针对周围建构筑物、管线等工况特点及环境条件,制订各工况条件下监测项目分阶段控制指标及各监测项目的报警值,提交建设单位组织论证,并纳入设计总体方案提交专家评审;

2. 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明确各项监测控制指标和报警值,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和确认;

3. 工程发生变更或发生涉及监测的调整时,设计单位应会同相关单位及时对监测控制指标和报警值进行调整;

4.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提出重点监测部位和监测要求,特别对深层土体和承压水位的观测应提出明确要求,向监测单位作详细交底;

5. 在工程发生监测报警时,设计单位均须到场并应积极参与分析研究,会同相关单位提出措施要求,防止不利趋势进一步扩大;

6. 设计单位应对监测的过程小结和最终总结进行评价。

2.4监理单位

1. 监理单位须对监测单位和监测方案进行审核,重大工程的监测方案应随同设计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评审。

监理审核内容应包括:

1) 监测单位企业资质、人员数量和资格;

2) 监测仪器和传感器的型号、数量、精度和有效期;

3) 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点的布置;

4) 监测报警的设定和报警程序,应急预案;

5) 监测日常管理措施和报表制度。

2. 监理单位应对监测所使用的控制点、水准点进行每月复核,特殊需要时进行加密,监理应定期对监测工作进行旁站或检查,以验证监测工作的有效性;

3. 监理单位应对监测点的布置数量和质量建立验收制度,对初始值的测取进行验收,并对过程中监测单位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必要的独立平行检验;

4. 监理单位对测点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建立现场巡视制度,并做好相应记录,如果测点破坏或未成活,监理单位有督促监测单位补点的责任;

5. 监测发生异常或报警,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原因分析,制定保护方案和后续应对措施,发生重大报警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按工程险情进行处置;

6. 监理单位对监测的过程工作做好监督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监测单位整改,较严重的问题上报建设单位纳入考评记分;

7. 监理单位对监测的过程小结和最终总结须有证明和明确的评估意见,提交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

2.5总承包单位

1. 总承包单位不得干扰监测单位的独立工作;

2. 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单位提出或共同协商确定的监测项目要求,不得擅自减少监测项目和测点数量;

3. 总承包单位有向监测单位提供必要工作场所的义务,有做好必需配合工作的责任;

4. 总承包应向监测单位及时提供监测所需的测量控制点、水准点,配合监测单位的测点埋设工作,参与监理单位组织的测点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做好施工区域测点的保护工作;

5. 总承包单位应积极配合监测工作,加强工程信息尤其是工况条件变化时的互通,及时将施工计划表(月计划、周计划)抄送监测单位,利于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6. 工程发生报警时,总承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利趋势进一步扩大,并根据协调会议要求进行处置,处置完成后上报销项;

7. 承压水水位原则上由降水单位实施观测,总承包协调将观测数据统一纳入监测单位监测数据库并上传。

2.6监测单位

1. 专业监测单位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资质综合甲级或测绘资质(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及以上,并具备轨道交通工程监测专业承包业绩;

2. 专业监测单位应通过ISO质保体系认证,并应通过计量认证;

3. 监测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测绘专业或岩土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具备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经验的人员担任,并应确保常驻现场;

4. 监测单位现场配备人数应根据工程规模确定,应至少配备一组专业测量队伍,每组不少于5人,由专业测量人员和辅助人员组成,并应确保常驻现场,专业测量人员必须持有测量专业的上岗证;

5. 监测仪器或设备的配备应满足监测工作和监测项目的需要,严格按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配置,仪器或设备应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

6. 仪器或设备应定期标定,并在标定合格的有效期内使用,仪器或设备的型号、数量、精度、测量系统误差等参数应满足各项要求;

7. 监测仪器或设备的更换和调整应不低于原仪器或设备的配置,并重新履行监理审核手续;

8. 监测单位内部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监测单位应建立公司主管生产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组成的轨道交通监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轨道交通监测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同时建立质量管理流程和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

2) 监测单位内部应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保证所有数据在上传至远程监控平台前,首先上传至本单位相关技术领导处审核签发;

3) 监测单位应建立内部检查机制,项目部每月至少自查一次,每季度轨道交通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对其承接的轨道交通项目进行全面自检,所有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备案。

2.7现场管理

1. 监测单位施工前需对周边建构筑物、管线的原始状况进行调查,拍照存档并形成书面记录报相关单位;

2. 监测单位应在现场踏勘和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编制监测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经过监理审批、得到相关单位的认可后方可实施。

当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重大调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方和相关单位协商,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3. 监测应深化作业方案,根据不同的监测项目,明确不同监测项目的技术操作规程或作业细则;

4. 监测点应按监测方案进行布置或埋设,不应影响监测对象的结构安全、妨碍其正常使用,测点设置应稳定可靠,标识清晰,能直接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特性,各类传感器在埋设前应予标定;

5. 测点布置或埋设须到位,保证测点成活率,埋设完毕后及时上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确认。

如测点发生破坏,必须补上相应功能的测点,并得到监理认可。

轨道交通监测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深层监测点;

6. 区间隧道项目监测应在盾构出洞前完成隧道轴线精确定位,并建立现场巡视制度,防止地铁保护区内有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对区间隧道工程的影响;

7. 监测工作必须连续,分阶段施工项目监测数据应连续,严禁数据归零;

8. 监测应根据监测方案或协商确定的频次要求进行观测,初始值应在施工前至少观测2次,施工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应加密频次;

9. 监测应加强现场巡视,监测工作应和现场的进度、工况、环境变化等相适应,并注意工程本身和周边环境的异常反应;

10. 监测原始记录应确保真实和准确,严格复核程序,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11. 监测数据汇总和整理应确保及时和准确,明确统一汇总整理方法,做好换手复核以排除统计误差或操作问题;

12. 监测报表和监测汇总报告应有详细的数据分析,应有明确的评价意见和后续施工措施建议,监测报表须由监测现场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发;

13. 当监测项目达到报警值、监测值变化过大、变化速率过快、周边环境发生可见可测的影响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非常规施工时,必须加大监测频率,项目经理及时向建设方和其他参建方上报;

14. 监测应根据相关规范或协商确定的要求进行报警,重大风险源应在数据分析的前提下,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

报警后监测单位应跟踪报警处理情况,并根据处理结果和各方意见配合落实报警销项和备案;

15. 监测数据应及时整理,并根据设计和监测方案要求提交阶段性或专项的监测报告,内容包括:

监测期相应的工况,监测项目,各测点的平面布置图,监测数据汇总和过程曲线,监测值的变化分析及发展预测;

16. 在工程关键节点或工程验收时,监测单位应向验收组提交监测小结;

17. 监测工作完成后,监测单位应提交完整的工程监测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监测项目,采用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各测点的平面布置图,监测数据处理方法,监测成果汇总和最终曲线,监测结果评价。

并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

2.8数据管理

1. 在建轨道交通工程的监测数据均纳入远程监控管理;

2. 监测单位应在完成每次监测工作后2小时内把数据上传至分监控中心,所有监测数据必须真实、有效,不得造假、漏报、瞒报、拖延,不得出现阶段性归零。

如出现监测数据造假等情况,按照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沪地铁〔2008〕30号文的要求,采取红牌处置、黄牌警示措施;

3. 监测单位应在进场后一周内,向分监控中心上报监测方案、测点布置图、项目成员及联系方式,由分监控中心协调远程监控的安装、开通工作。

如监测单位现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前一周,通知分监控中心,履行变更手续。

若出现故障,不能通过远程监控系统上传数据的,应立即向分监控中心报告,并通过传真、邮件、快递等方式,确保监测数据及时送至分监控中心。

如远程监控系统存在故障的,除向分监控中心报告外,还应通过远程监控服务热线(400-820-7660)报修;

4. 基坑工程(含出入口、风井等附属工程)要求在基坑围护结构施工之前,完成远程监控的安装调试工作,具备数据上传条件。

盾构区间工程(含顶管工程)要求在盾构出洞加固之前,完成远程监控的安装调试工作,具备数据上传条件。

旁通道工程要求在冻结管打钻之前,完成远程监控的安装调试工作,具备数据上传条件;

5. 每次测量数据,监测单位都应及时上传至远程监控系统。

测量数据必须有简要的工况信息。

开挖阶段的基坑工程的工况信息要求按开挖区段描述开挖深度、支撑情况。

盾构区间工程要求有刀盘切口环号、盾构中心埋深。

开挖阶段的旁通道工程要求有进尺长度;

6. 从监测数据是否符合一般规律,监测数据是否能与工况匹配,各测点数据是否相互验证,三个方面评判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7. 根据警情程度和影响的不同,警情分为报警、预警2个级别。

报警是指工程存在严重隐患,将危及工程本体安全或出现严重的环境事故,必须进行抢险,现场进入应急处置状态。

预警是指工程存在隐患,需要采取工程措施处置。

远程监控如发现预警后未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将会升级预警到报警;

8. 在建轨道交通远程监控相关事务均在远程监控管理平台(www.st-)公示、处理。

3.技术要求

3.1一般要求

1. 轨道交通区间、联络通道、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虽然开挖深度未超过5米但周围环境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基坑、区间、联络通道等地铁工程均应实施工程监测;

2. 道交通基坑工程应按照《上海地铁基坑工程施工规程》(SZ-08-2000),按坑周不同环境条件分段划分基坑等级,如下表所示:

基坑等级

环境保护要求

一级

基坑周边以外0.7H范围内有地铁、共同沟、煤气管、大型压力总水管等重要建筑或设施,必须确保安全

二级

离基坑周边0.7H无重要管线和建(构)筑物;

而离基坑周边0.7H~2H范围内有重要管线或大型的在使用的管线、建(构)筑物

三级

离基坑周边2H范围内没有重要或较重要的管线、建(构)筑物

注:

H为基坑开挖深度。

3. 轨道交通盾构监测等级按照工程环境安全等级及地层损失率来划分,除特别规定外,监测等级与安全等级相同。

盾构区间工程环境安全等级

条件

等级

允许变形[D](mm)

允许地层损失率

监控对象描述

调查内容

特级

5.00mm

0.5‰~1‰

穿越运营中的城市轨道交通、高速铁路等重要轨道交通线路及道路隧道。

监控对象位置、走向、埋深、运营条件;

建筑物基础形式,结构特征;

管道类型、管龄、管径、管材、管节长度、接头形式等。

10.0mm

1‰~2.5‰

穿越上水、燃气等压力干管、原水箱涵、市政排水总管、输油管、高压电缆、江河两岸防汛堤以及处于建设期的地铁盾构隧道(包括盾构掘进中的后方隧道、附近已经完成的隧道等)。

穿越密集居民建筑、保护建筑及沉降极敏感建筑等。

20.0mm

£

5‰

穿越城市干道路基、重要建(构)筑物及市政管道、江河水道等。

30.0mm

1%

一般环境条件,包括空旷地段。

备注:

盾构中心埋深越小要求的地层损失率越小。

地层损失率为盾构切口通过后14天地面沉降量除以按盾构外径计算的盾构横截面积。

4. 轨道交通旁通道监测等级

轨道交通旁通道监测等级划分参照盾构监控等级;

5. 各监控等级的监测要求

监控等级与监测要求

内容

监控等级

测点位置

测试手段与精度

特级监控

建构筑物边线角点布置,对被保护的地铁隧道轴线沉降测点及各类地下管道,必须布置直接沉降测点。

必须采用自动监测与采集仪器,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

0.05mm。

一级监控

建构筑物边线角点布置,对被保护的各类地下管道,条件允许时应布置直接沉降测点。

手工测量,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

0.15mm,必要时采用自动监测与采集仪器。

二级监控

建构筑物边线角点布置,对被保护的各类地下管道,宜布置直接沉降测点。

0.5mm。

三级监控

建构筑物边线角点布置。

1.5mm。

6. 野外观测时应有专用的记录表,包括测量日期、观测人员、复核人员;

7. 成果报表应有测量时间、测点号、测量值、本次变化、累计变化、测试人员等方面的信息;

8. 实施一定阶段后或必要时,应编制相应的数据变化曲线;

9. 监测单位应每天对施工影响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或危险情况,应及时通知参建各方。

3.2监测方案

1. 监测单位应在现场踏勘和收集相关资料基础上,依据项目公司、设计及其它相关单位的要求、相关规范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须经相关单位认可后方能实施;

2. 委托方及相关方应向监测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 基坑围护、盾构区间、联络通道设计资料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

3) 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及周边建(构)筑物等资料;

4) 委托方及设计人员提出的监测要求。

3. 监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状况、监测目的、监测依据、测点布置及布点图、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监测成果的主要内容、监测人员组成及主要仪器设备、信息反馈制度等,同时要针对项目特点进行重点、难点分析,并有提出相应防范措施。

3.3监测项目

1. 轨道交通基坑监测项目应参照《上海地铁基坑工程施工规程》(SZ-08-2000)中表4.1进行选择。

周边地下管线位移

坑周地表沉降

周围建筑物沉降

周围建筑物倾斜

墙体水平位移

支撑轴力

地下水位

墙顶沉降

立柱隆沉

压力

孔隙水压力

坑底隆起

土体分层沉降

√为必测项目,◇为选测项目,可按设计要求选择。

2. 盾构区间工程监测项目

1) 地表沉降监测

2) 周边管线、建(构)筑物监测

3) 隧道沉降监测

4) 相关单位要求的其它内容

3. 联络通道工程监测项目

4) 隧道收敛监测

5) 相关单位要求的其它内容

4. 监测项目的设置应采用关键部位优先、兼顾全面的监控原则,不同监测项目之间能建立相互校验机制,运用仪器监测与人工巡检相结合的方法,形成体系完整、行之有效的四维监控体系。

3.4监测频率

1. 地铁工程监测应涵盖地下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基坑应从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前2周测定初始值开始,直至施工至±

0.00标高为止;

盾构区间监测应从加固区加固开始至盾构进洞后1个月;

联络通道监测应从打洞开始至融沉注浆后6个月为止。

如有特殊要求可根据需要延长监测期限。

2. 一般情况下,基坑监测的频率设置参照《上海地铁基坑工程施工规程》(SZ-08-2000)中表4.3确定。

基坑等级

施工工况

施工前

至少测2次初值

桩基施工

1次/3天

1次/7天

围护结构施工

1次/1天

1次/2天

地基加固和降水

开挖0~5m

开挖5~10m

开挖10~15m

开挖>

15m~浇垫层

2次/1天

浇好垫层~浇好底板

浇好底板后7d内

浇好底板后7d~30d内

1次/15天

浇好底板30d~180d

/

1)本表宜用于制定坑周建(构)筑物变形、邻近管线变形、坑周地表沉降以及基坑挡墙水平位移的监测频率。

对其余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尚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选定。

2)在各道支撑拆除期间的监测频率应为1次/天。

3)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加密监测频率。

3. 盾构区间监测频率为

内容

测试范围

测试频率

盾构切口前方1.5H(H,隧道中心埋深),盾尾后方120米范围内测点沉降。

实时监测

每天至少二次

盾构切口前方1.5H(H,隧道中心埋深),盾尾后方80米范围内测点沉降。

每天二次

本表宜用于制定坑周建(构)筑物变形、邻近管线变形的监测频率。

隧道沉降测点的初测应在隧道衬砌环脱出盾构车架后,监测频率为每1个月测1次,区间隧道贯通后应及时提供全线隧道的沉降变化曲线。

4. 冻结法联络通道监测频率为:

监测内容

监测频率

钻孔期间

冻结期间

开挖及结构浇筑

融沉注浆

自然解冻

强制解冻

综合管线垂直位移监测

1次/天

前3个月1次/(2~5)天;

第4、5个月

1次/(5~10);

第6个月1次/(10~15)

第1个月1次/1天;

第2个月及以后1次/(10~15)天

建筑物垂直位移监测

地表剖面垂直位移监测

隧道垂直位移监测

收敛监测

5. 监测频率的确定应以准确反映基坑围护结构、联络通道、盾构区间本身及周边环境动态变化为前提,采用定时监测,必要时进行跟踪监测。

若施工中出现变形速率超过警戒值的情况,应进一步加强监测,缩短监测时间间隔,为改进施工参数和实施变形控制措施提供必要的实测数据。

3.5监测报警

1. 监测报警值应由变化速率与累计变化量两个值控制,报警值不应超过设计控制值和监控对象的控制要求。

监测报警值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某些环境保护监测项目的报警值除由设计方提出一个基本值后,尚需各方协调确定;

2. 基坑围护体系的监测报警值应根据基坑等级、支护结构的特点、场地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如无具体的报警值时,可参照下表3.5.1:

监测项目报警建议值表3.5.1

监测项目

变化速率

(mm/d)

累计值

(mm)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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