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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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Word格式.doc

四、运输机械 20

1、载重汽车 22

2、平板拖车 22

五、混凝土机械 22

1、混凝土搅拌机 23

2、插入式振捣器 23

3、附着式、平板式振捣器 24

六、钢筋加工机械 24

1、钢筋调直切断机 24

2、钢筋切断机 25

3、钢筋弯曲机 25

七、木工机械 26

1、带锯机 26

2、圆盘锯 27

3、平面刨(手压刨) 27

4、压刨床(单面和多面) 27

5、锉锯机 27

6、磨光机 28

八、焊接机械 28

1、交直流焊机 29

2、氩弧焊机 29

3、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30

4、气焊(割)设备 30

九、其它中小型机械 31

1、咬口机 31

2、剪板机 31

3、折板机 31

4、卷板机 31

5、小型台钻 32

6、水磨石机 32

7、切割机 32

8、通风机 33

9、离心水泵 34

10、潜水泵 34

十、手持电动工具 34

建筑机械磨合期的使用 36

建筑机械寒冷季节的使用 37

液压装置的使用 38

总则

1.0.1为保障建筑机械的正确、安全使用,发挥机械效能,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安装、工业生产及维修企业中各种类型建筑机械的使用。

1.0.3建筑机械使用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

2.0.1操作人员必须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并经过安全技术交底,方可持证上岗;

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特种设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颁发操作证。

非特种设备由企业颁发操作证。

2.0.2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3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及保险装置和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0.4机械使用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安全要求。

2.0.5机械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2.0.6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

2.0.7操作人员在每班作业前,应对机械进行检查,机械使用前,应先试运转。

2.0.8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2.0.9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机械的例行保养,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

机械不得带病运转。

2.0.10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2.0.11应为机械提供道路、水电、机棚及停机场地等必备的作业条件,并应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

2.0.12机械设备的基础承载能力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机械安装后,必须经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13排除故障或更换部件过程中,要切断电源和锁上开关箱,并专人监护。

2.0.14新机、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34)进行测试和试运转,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2.0.15机械在寒冷季节使用,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2.0.16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应有专人看管,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及工具;

大型内燃机械应配备灭火器;

机房、操作室及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0.17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示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及安全措施。

2.0.18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应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监测设备(仪器)、废品处理装置;

在隧道、沉井、管道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控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2.0.19停用一个月以上或封存的机械,应认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养工作,并应采取预防风沙、雨淋、水泡、锈蚀等措施。

2.0.20机械使用的润滑油(脂)的品牌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并应按时更换。

2.0.21当发生机械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2.0.22违反本规程的作业指令,操作人员应先说明理由,后拒绝执行。

一、动力与电气装置

一般规定:

1、内燃机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雨措施,周围应有1m以上的通道,排气管必须引出室外,并不得与可燃物接触,机房内不得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并应设置灭火器和消防沙箱等消防器材。

室外使用动力机械应搭设防护棚。

2、冷却系统的水质应保持洁净,硬水应经软化处理后使用,并按要求定期检查更换。

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护接地:

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地;

2保护接零: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3保护接线的首端和末端要作重复接地,中间每0.5km作一次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4保护接零线或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等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钩接等;

4、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严禁将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零。

严禁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作为工作零线使用。

5、在保护接零的零线上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绿/黄双色线。

6、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7、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

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大型设备必须设置独立的保护接零,高度超过30M的垂直运输设备要设置防雷接地保护。

8、电气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必须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

9、电气装置遇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

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行合闸。

10、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

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警示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并设立围栏,有专人监护。

11、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应配备安全锁,电箱门上应有编号和责任人,电箱门内侧有线路图,箱内不得存放任何其他物件并应保持清洁。

非本岗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

每班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箱门。

12、清洁保养维修动力与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动力,等停稳后方可进行。

13、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

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14、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警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不得使身体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不得用水或泡沫灭火机进行灭火。

15、本章中所列绝缘电阻测量应采用60s的绝缘电阻值(R60V);

吸收比的测量应采用60s绝缘电阻的比值(R60″/R15″)。

在测定绝缘电阻时应采用500V或1000V兆欧表测定100V至1000V的电气设备或回路。

1、电动机

1、长期停用或可能受潮的电动机,使用前应测量绕组间和绕组对地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绕线转子电动机还应检查转子绕组及滑环对地绝缘电阻。

2、电动机应装设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

并应根据设备需要装设断、错相和失压保护装置。

3、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应按下列条件选择:

  1单台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为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0%~250%;

  2多台电动机合用的总熔丝额定电流为其中最大一台电动机额定电流150%~250%再加上其余电动机额定电流的总和。

4、采用热继电器作电动机过载保护时,其容量应选择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00%~125%。

5、绕线式转子电动机的集电环与电刷的接触面不得小于满接触面的75%。

电刷高度磨损超过原标准2/3时应换新。

在使用过程中不应有跳动和产生火花现象,并定期检查电刷簧的压力是否可靠。

6、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表面应光洁,当有机械损伤或火花灼伤时应修整。

7、当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在-5%~+10%的范围内时,可以额定功率连续运行;

当超过时,则应控制负荷。

8、电动机运行中应无异响、无漏电、轴承温度正常且电刷与滑环接触良好。

旋转中电动机的允许最高温度应按下列情况取值:

滑动轴承为80℃;

滚动轴承为95℃。

9、电动机在正常运行中,不得突然进行反向运转。

10、电动机械在工作中遇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将启动开关置于停止位置。

11、电动机停止运行前,应首先将载荷卸去,或将转速降到最低,然后切断电源,启动开关应置于停止位置。

2、空气压缩机

1、空气压缩机的内燃机和电动机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内燃机和电动机的规定。

2、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

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3、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弯;

对较长管路应设伸缩变形装置。

4、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压力的150%。

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5、空气压缩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内燃机燃、润油料均添加充足;

电动机电源正常;

  2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运动机构及各部阀门开闭灵活,管路无漏气现象;

  3各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贮气罐内无存水;

4电动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6、空气压缩机应在无载状态下启动,启动后低速空运转,检视各仪表指示值符合要求,运转正常后,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7、输气胶管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联接好,并通知现场有关人员后方可送气。

在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

8、作业中贮气罐内压力不得超过铭牌额定压力,安全阀应灵敏有效。

进、排气阀、轴承及各部件应无异响或过热现象。

9、每工作2h,应将液气分离器、中间冷却器、后冷却器内的油水排放一次。

贮气罐内的油水每班应排放1~2次。

10、正常运转后,应经常观察各种仪表读数,并随时按使用说明书予以调整。

11、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1漏水、漏气、漏电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2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转速表指示值超过规定;

  3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4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5安全防护、压力控制装置及电气绝缘装置失效。

12、运转中,在缺水而使气缸过热停机时,应待气缸自然降温至60℃以下时,方可加水。

13、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等来电后重新在无载荷状态下起动。

14、停机时,应先卸去载荷,然后分离主离合器,再停止内燃机或电动机的运转。

15、停机后,应关闭冷却水阀门,打开放气阀,放出各级冷却器和贮气罐内的油水和存气,方可离岗。

16、在潮湿地区及隧道中施工时,对空气压缩机外露摩擦面应定期加注润滑油,对电动机和电气设备应做好防潮保护工作。

3、10kV以下配电装置

1、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得少于两人,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停电检修和清扫。

2、高压油开关的瓷套管应保证完好,油箱无渗漏,油位、油质正常,合闸指示器位置正确,传动机构灵活可靠。

并应定期对触头的接触情况、油质、三相合闸的同期性进行检查。

3、停用或经修理后的高压油开关,在投入运行前应全面检查,在额定电压下作合闸、跳闸操作各3次,其动作应正确可靠。

4、隔离开关应每季检查一次,瓷件应无裂纹及放电现象;

接线柱和螺栓应无松动;

刀型开关应无变形、损伤,接触应严密。

三相隔离开关各相动触头与静触头应同时接触,前后相差不得大于3mm,打开角应不小于60°

5、避雷装置在雷雨季节之前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应测量接地电阻。

雷电后应检查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地线均应完好无损。

6、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Ω。

7、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低压电器;

在多尘和潮湿或易触及人体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型低压电器。

8、电箱及配电线路应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二、起重机械与垂直运输机械

一般规定1、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须出具: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自检合格证明。

2、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品种、型号;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3、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积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4、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拆装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施工。

5、建筑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部分,应该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6、建筑工程中建筑起重机械的选用,应使选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温度、主要性能参数、利用等级、载荷状态、工作级别等与建筑工程施工工作量的需要相匹配;

7、施工企业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8、施工企业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符合起重机要求的工作场地和环境。

基础承载能力必须满足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要求。

9、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信号装置。

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10、建筑起重机的变幅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1、起重机安装工、信号工、司机、司索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

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12、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措施。

13、在风速达到10.8m/s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吊装作业。

重新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各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风速达到8.0m/s及以上大风时,禁止起重机械及垂直运输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禁止吊运大模板等大体积物件。

14、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15、起重机作业时,在臂长的水平投影范围内设置警界线,并有监护措施;

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禁止从人上方通过。

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16、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

17、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18、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

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

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

~60°

,且不得小于30°

,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垫块。

19、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不大于2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

对大体积或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20、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

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

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21、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22、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1.22的规定。

表4.1.22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kv)

作业距离

<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垂直方向(m)

1.5

3.0

4.0

5.0

6.0

7.0

8.5

水平方向(m)

2.0

3.5

23、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

24、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强度等规格应符合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损坏、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

25、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

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4.1.25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

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

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偏1/3。

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表4.1.25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mm)

10以下

10~20

21~26

28~36

36~40

最少绳卡数(个)

3

4

5

6

7

绳卡间距(mm)

80

140

160

240

26、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

钢丝绳报废标准按《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规定执行。

27、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

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

28、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危险断面及钩颈朽永久变形;

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5%。

29、起重机使用时,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

当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裂纹;

2制动器磨擦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50%;

3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4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

4.1.29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

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2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大于原厚度的40%;

3其他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大原厚度的50%;

4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

1、履带式起重机

1、起重机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

在作业时,工作坡度不得大于5%,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起重机启动前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并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防护装置及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无松动。

3、起重机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

并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启动内燃机。

4、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接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按顺序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其制动器,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5、作业时,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出厂规定。

当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6、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

7、在起吊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升降动作应慢速进行,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动作,严禁下降起重臂。

8、起吊重物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已挂牢,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的可靠性均良好,再继续起吊。

在重物升起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把脚放在制动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钩冒顶。

当起重机停止运转而重物仍悬在空中时,即使制动踏板被固定,仍应脚踩在制动踏板上。

9、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

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起吊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在该工况下允许起重量总和的75%,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

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10、当起重机带载行走时,起重量不得超过相应工况额定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起重臂位于行驶方向正前方向,载荷离地面高度不得大于200mm,并应栓好拉绳,缓慢行驶。

不宜长距离带载行驶。

11、起重机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

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

12、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

严禁下坡空挡滑行。

严禁在坡道上带载回转。

13、起重机工作时,在起升、回转、变幅三种动作中,只允许同时进行其中两种动作的复合操作。

14、作业结束后,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40°

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应关停内燃机,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各制动器加保险固定,操纵室和机棚应关门加锁。

15、起重机转移工地,应用火车或平板拖车运输起重机时,所用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5°

起重机装上车后,应将回转、行走、变幅等机构制动,并采用木楔楔紧履带两端,再牢固绑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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