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管理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范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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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管理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范文Word下载.docx

  一、由于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及的市场经济形式。

  作为主要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的监管主要包括规范网络经营主体、监管网络经营行为、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

规范网络经营主体主要指的是网络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监管网络经营行为主要包括网络不正当竞争和网络欺诈行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较广,主要表现为:

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主要表现为延迟履行、瑕疵履行、售后服务无法保证;

网络格式合同问题,主要存在着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及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网络支付安全问题和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加强网络市场监管,要求严把网络市场主体准入关,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对经营性网站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注册登记。

并且,对网络衍生的虚假广告、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传销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互联网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实际上,监管对象和内容始终被界定在上述三个方面。

  二、网络违法行为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

  当前的网络违法行为除比较明显的市场准入行为之外,更多的是涉及到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争方面。

主要分为三大类:

一是无照和超范围的网络经营行为。

这里面有一个是否监管到位的问题;

二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包括虚假宣传与虚假表示、低于成本价销售、商标与域名冲突、网站名称与企业名称及域名冲突、违法提供有奖销售(服务)、采用超级链接技术擅自使用他人服务内容、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等行为。

三是网络商业欺诈行为。

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欺诈外地的消费者及经营者。

  对网络违法行为主体的责任承担应该明确为“行为者承担”原则,实践中以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违法行为比较突出,以假公司发布网络广告为例,互联网服务商往往对其提供的发布内容没有适当、有效的审核程序,从而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由此可知,互联网服务商在网络违法行为发生时往往担负较为被动的角色,但无论怎样,都必须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

  三、针对网络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分别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司法》、《广告法》、《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分别予以规范,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规模,可以按实际情况做出罚款、取缔、警告等行政处罚。

  四、当前工商部门对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手段主要包括:

一是强制性的定期年检;

二是各种方式的巡查;

三是根据举报

  线索追查个案;

四是不定期的短期集中整治。

上述监管手段已经无法应付瞬息万变的网络市场监管。

一般来说,违法的网络行为发生时间普遍较短,改头换面的速度较快,而且由于互联网信息量相当巨大,对网络信息的过滤和分析都需要相当大的`人力、物力。

具体分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网络违法行为有五大难题:

一是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确定难。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

  但互联网不受时间、时间、国界的限制,只要具备上网条件,任何人都可以上网浏览;

任何可以上网的地方,都可能看到违法网络广告。

  如何界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和管辖权,是一大难题。

二是对违法证据确定难。

查处违法网络行为关键在于证据的认定,而网络电子文档可以任意修改,不留痕迹,因此对网上证据的证明力存在争议,且电子证据易丢失或任意删除,当事人完全可以对违法事实加以否认。

三是法律依据寻找难。

网络经营行为的特殊性使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对网络行为监管的需要,给依法行政带来困难。

四是违法责任追究难。

在网络虚拟空间里,违法行为主体并未披露真实的经营地址和名称,因而对违法责任人即使有真实的地址和名称,有的违法者远在外地,有的本身就是皮包公司,行政处罚执行极难。

五是执法手段到位难。

主要包括:

对网络监管的硬件设施不到位,没有用于监控网络行为的软件设备,只凭人力来进行大海捞针般的网络违法行为监管,根本不现实。

  五、对网络违法行为的解决及法律法规的完善。

  当前,我国尚无专门对网络违法行为进行调整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工商机关现适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都是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网络安全方面,对网络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争等等没有涉及。

而单独的网络广告、网络合同和不正当竞争却没有明确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可以调整。

因此,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加入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监管等内容,是势在必行的。

实践中有一种说法是对网络行为的监管要逐步实现从工商部门直接监控为主到以行业自律为主的形态转变,但对追逐经济利益的网络经营者而言,明显地缺乏自律的主动性。

对网络违法行为的解决,最主要的还是通过法律手段,才能确保建立完善有效的市场自律体系。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法律必须强制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尤其是互联网服务商的义务,无论是网络欺诈行为还是其它网络违法行为,最后必然通过互联网服务商来发布,如果后者没有必要的审查程序,所有的监管努力都将付之东流。

因此,加强对网络信息发布者的监管是将网络市场正本清源的惟一方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互联网服务商的网络违法行为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属地监管,根据目前实施的经济户口管理的经验来衡量,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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