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支撑锚索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监理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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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支撑锚索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监理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

(二)关于深基坑工程的规范要求 13

一、工程慨况

针对本工程基础部分具体情况作简要介绍,特别是要写工程的特点、难点和特殊要求。

二、适用范围和目标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开挖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基坑,或开挖深度未超过五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为复杂的采用内支撑+锚杆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监理。

2、目标:

按合同要求填写(一般满足设计要求和基坑监测要求)。

三、编制依据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4、《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CECS22—2005

5、《建筑土钉支护技术规程》GB50021-2001;

6、《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

7、《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

8、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1998

9、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

四、细则的执行与管理

1、本细则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执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并给予指导。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细则3所列的规范,规程及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并熟练掌握。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结合本工程的特点,按本细则的要求切实落实施工前期、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措施。

做好施工中的监理检查、旁站监理、随机抽查、测试检查工作。

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研究在执行细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定解决措施。

必要时对细则做出修改或补充,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五、深基坑工程各阶段的监理工作要点

深基坑开挖、支护的重点是控制施工过程基坑内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基坑周围环境不被破坏。

因此,从基坑支护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检测全过程工作须认真抓好。

只有严谨、准确的勘察文件资料,才能为合理的设计文件提供保障;

只有合理的设计图纸、文件资料,才能有效地指导施工方法、工艺的选择;

只有采取针对性的较强的施工工艺、方法,才能有效地保障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只有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能够得到保障,监测和检测的结果才能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因此,针对具体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结合场地工程地质资料选择合适的支护结构型式。

深基坑支护是一项集多种施工工艺于一身,对质量、安全要求较高的工作,为了保证深基坑支护的质量和安全,项目监理部应编制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深基坑监理细则,并从以下方面严格控制:

(一)监理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1、要求施工方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责任和权力逐级落实到个人,并服从工程监理。

2、落实质量检验审核签证制度:

(1)原材料(水泥、砂、石、钢材、钢铰线)合格证的审核以及见证取样送检的复检报告;

(2)施工设备及各种仪器(经纬仪、水准仪等)的进场检验及校正,确保施工进程中设备及仪器能安全准确地使用。

3、严格按照监理工作流程开展监理工作:

必须完成上一道工序的验收手续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做到层层把关、准确无误。

4、如实完整地记录各种现场资料,相关单位建档保存,为事后控制提供充分的证据资料。

(二)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

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审查承担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相应专业资质以及设计人员的从业资格,根据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穗建技[1999]311号)《广州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1)对于承担一般的基坑设计任务必须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应专业设计资质;

2)对于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9米或地质条件较复杂(如开挖深度范围内软弱土层厚度大于4米)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必须由甲级资质或具有乙级及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且至少有2名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技术骨干参加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3)对于超过5米的深基坑,其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应由注册岩土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

2、确定并审查设计方案

根据设计图纸及工程地质资料,了解基坑开挖的深度及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确定并审查设计方案是否要送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通过。

按照《广州市建委关于规范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穗建技[2007]492号)相关规定:

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7米或地质条件较复杂(如开挖深度范围内软弱土层厚度大于等于4米)的基坑支护工程;

使用锚杆、土钉的基坑支护工程;

以及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基坑支护工程,其设计文件由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

 2)上述范围以外的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从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3、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

承担基坑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组织建全、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根据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穗建技[1999]311号)《广州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1)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9米或地质条件较复杂(如开挖深度范围内软弱土层厚度大于等于4米)时,应由相应专业的一级施工单位承担施工。

2)小于上述开挖深度且地质条件较简单的,可由相应专业的二级及以上施工单位施工。

4、审查承包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

凡采用深基坑的工程项目,必须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编制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对于深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方案应要求重点、难点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尤其是关键工序的工程质量控制及保证措施,各种应急抢险措施,并从“人、机、料、法、环”等方面从严认真落实。

5、组织或参与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图纸会审主要是参建各方对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等各方面进行审核答疑等;

设计交底主要是设计人员讲明设计意图和施工技术要点、重点,施工单位进行方案阐述等,监理人员依据以上会审成果明确质量控制要点。

6、审查进场原材料:

对进场的原材料及半成品材料的监控,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同意进场使用;

审核钢材、锚索、水泥等的出厂合格证、复检报告等,并建立见证取样制度。

7、放线及标高复核:

根据施工图,对基坑控制轴线放样情况及标高进行复核,以做到准确无误。

总之做好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是做好基坑工程施工监控的前提保障,也是监理工程师做好基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安全保障措施的基础。

(三)施工过程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控是保证整个支护工程质量的关键。

要点如下:

一是对各工序施工采取巡检、抽检、全数检查、验收以及旁站等方式进行质量控制;

严格遵守上道工序不经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

二是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专家评审通过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因在实施过程中混凝土支护桩施工、锚索施工、土方开挖施工穿插进行,其施工的先后顺序较为重要,将直接影响到基坑的支护安全。

其通常的施工顺序为:

混凝土支护桩施工(桩检测合格后)→高压旋喷止水帷幕施工→混凝土冠梁施工→第一排锚索施工(张拉完成后)→土方开挖施工至腰梁位置(留足够锚索工作面)→第二排锚索施工(张拉完成后)→土方再开挖。

因此土方开挖务必按设计要求顺序进行,严禁贪图方便超挖,否则支护系统将出现断桩、塌方等安全事故。

1、支护桩的施工质量监理

1)冲、钻孔灌注支护桩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6条中的相关规定。

2)每次冲、钻孔前应该复核该桩位及标高。

钻孔完成后,检测终孔的孔深、孔径、确保无误后,立即进行吊装钢筋笼下孔,并随即进行混凝土连贯浇筑,以免造成桩塌孔。

对混凝土灌注桩的浇筑过程应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监理旁站记录。

3)冲、钻孔桩应采取隔桩施工,在相邻桩混凝土达到70%强度后,方可成孔施工。

4)对非均匀配筋的钢筋笼吊放埋设时,应保证钢筋笼的安放方向与设计方向-致。

5)钢筋笼露出桩顶长度不宜小于500mm,浇注桩顶冠梁前,必须清理桩顶的残渣、浮土和积水。

2、高压注浆止水帷幕施工

1)施工开始时,宜做工艺试桩(也可用工程桩做试验桩),以标定各项注浆施工技术参数:

(a)高压喷射注浆单管及二重管法的高压水泥浆液压力宜大于20MPa;

三重管法高压水射流的压力宜大于30MPa;

单管提升速度可取20~25cm/min,旋转速度20~25rpm;

二重管及三重管法提升速度可取6~12cm/min,旋转速度8~12rpm;

(b)高压喷射注浆的主要材料为水泥。

对于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宜用4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

根据需要可加入适量的速凝、悬浮或早强等外加剂。

所用外加剂的数量应根据具体的工程条件,通过试验确定;

(c)水泥浆液的水灰比应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可取1.0~1.5。

2)成孔后,注浆管插入孔中,喷嘴达到设计标高时,方可喷射注浆。

在喷射注浆参数达到规定值后,随即按旋喷、定喷或者摆喷的工艺要求,由下而上喷射注浆。

注浆管分段提升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00mm;

3)喷射压力、提升速度对成桩直径(喷射板墙的有效长度)有较大影响,应根据深度及土质条件进行调控;

4)喷射注浆过程中,搅拌时间超过4小时的水泥浆液,不宜使用;

5)采用三重管高压喷射注浆工艺时,应隔孔施工;

6)施工时应保证钻孔的垂直偏差不应超过l%,桩位偏差不应大于50mm。

7)对需要扩大喷射注浆范围或提高强度的工程,可采取复喷措施;

8)施工中应认真记录实际孔位、孔深和钻孔内的地下障碍物、洞穴、涌水、漏水及与工程地质报告不符等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若出现不返浆或返浆较少时,可采取添加速凝剂或增大注浆量,待正常返浆后再继续作业;

若返浆过多,宜提高喷射压力、适当加快提升与旋转(摆动)速度;

3、锚索的施工质量监理

在进行锚杆施工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一定数量的锚杆进行钻孔、注浆、张拉及锁定的试验性作业,检验设计的合理性及施工工艺及设备的适应性。

对于锚索施工,重点监控其工艺流程:

锚索定位→钻机就位→钻孔至设计深度→清孔、抽出钻杆→安装锚索→二次清孔→一次注浆→二次注浆→张拉锁定。

(1)锚索成孔的检查:

采取全检的方式检查所有的锚索位置、孔径、孔深等。

锚索位置允许偏差±

50mm;

锚孔的倾斜度要求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

锚索钻孔深度应超过设计长度0.5~1.0m。

安放锚索前,对湿式造孔要用水冲洗,直至孔口流出清水为止;

对干式造孔要用高压风将孔内岩粉和积水清除干净。

(2)锚索的制作须重点监控以下几点:

锚索母材必须选用合格的钢铰线(有相关合格证以及复检试验报告);

锚杆杆体制作前应清除表面油污及锈膜;

锚索钢铰线一次成型禁止有接头,禁止使用焊枪断料;

下料长度应考虑锚杆的成孔深度、腰梁、台座的尺寸以及张拉锁定设备所需的长度;

钢铰线自由端应按设计长度要求采用塑料软管进行封装,安放锚索时应格外小心,以免划破管壁水泥浆渗入而减少张拉的有效长度。

(3)锚索注浆重点监控:

注浆材料应根据设计要求及试验锚杆情况确定,水泥标号应选用425号及以上标号水泥,宜选水灰比为0.4~0.45的纯水泥浆,必要时可加入一定数量的外加剂及掺合料;

浆液应搅拌均匀,随搅随用,并应在初凝前用完;

注浆泵的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考虑输浆过程中管路损失对注浆压力的影响,确保足够的注浆压力。

一次注浆压力宜为0.5~1.5MPa,二次注浆压力宜为2.0~3.0MPa,一次注浆浆体初凝后,方可进行二次注浆。

注浆过程中,若发现注浆量大大减少或注浆管爆裂时,应将杆体及注浆管拔出,待更换注浆管后,再下放杆体;

若中途耽搁时间超过浆液初凝时间,应重新清孔后再下放杆体,重新注浆。

(4)锚索张拉、锁定过程的监控:

张拉前应对张拉设备进行标定;

锚固体及台座混凝土强度均应大于设计强度的70%时,方可进行张拉;

台座的承压面应平整,并与锚杆的轴线方向垂直;

锚杆的张拉顺序应考虑邻近锚杆的相互影响,宜采用隔二拉一的方式进行,以防周围土体松弛失去作用;

锚杆张拉、锁定控制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锚杆锁定后若经监测发现明显的预应力损失,应进行补偿张拉,此过程监理人员应进行旁站监控,并记录有关数据。

4、内支撑施工

1)内支撑结构的安装和拆除,必须严格按照设计的要求进行。

2)支撑结构的拆除应按支撑结构施工相反的顺序进行,

3)立柱施工可采用冲(钻)孔或人工挖孔方法成孔后,再现浇钢筋混凝土桩或安装钢管立柱。

4)立柱穿过地下室底板的部位,应采取可靠的止水构造措施。

5)冠梁施工前应清除支护桩墙顶的浮浆松软层,梁底部应座落在支护桩墙顶新鲜混凝土面上,桩墙钢筋露出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地模内壁应平整光滑。

6)混凝土腰梁和支护结构之间应有钢筋连接,采用钢腰梁时,应在钢腰梁与支护结构相交部位的底部设置钢牛腿。

7)严禁在负荷状态下对钢支撑、钢立柱、钢腰梁等主要受力构件进行焊接。

5、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前,应根据基坑支护设计要求编制土方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

挖土机械的选择,开挖顺序,开挖路线,机械下基坑斜道的设置,车辆进出场道路,雨季、汛期施工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等。

2)基坑周围地表应做排水沟,避免水流入基坑内。

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当重型机械要在基坑边作业时,应采取设置专门的平台或深基础等措施。

4)土方开挖过程中,应在基坑内分级设置排水沟,利用集水井将地下水及时排出坑外。

5)采用内支撑的基坑应按“分层开挖,先撑后挖”的原则施工,尽可能对称开挖,严禁超挖。

6)机械挖土时,应在基坑底及护壁留300~500mm厚土层用人工挖掘修整。

7)土方开挖过程中,严禁碰撞工程桩。

若遇工程桩露出坑底过高,应截桩后再继续开挖。

8)土方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及时浇捣垫层,作到坑底满封闭,并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6、基坑内爆破

1)在进行爆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编制作业方案,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2)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3)爆破施工需遵守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以及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的有关规定。

4)当基坑基岩出露,需要进行爆破时,应严格控制爆破震动,爆破飞石及爆破冲击,确保爆破对周围建(构)筑物、支护结构等不造成危害。

5)爆破施工距支护结构3~5m时,应采用适当的保护措施,如采用预裂爆破形成隔震带、创造良好临空面后采用精细微差爆破、机械破碎等,以保证支护结构的安全。

6)基坑内钢筋混凝土内支撑的爆破拆除,宜在浇捣时预埋塑料管,拆除时在塑料管中装填炸药爆破。

埋管可采用硬脂塑料管,直径宜大于40mm,长度宜为构件高度的2/3,沿构件中心线埋设,管距宜为构件宽度的l/2。

7)基坑内爆破应制定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包括:

(a)指挥管理机构、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度,监督检查制度;

(b)炮孔验收制度,爆破器材运输、储存管理、爆区警戒方法、制度及起爆程序等。

六、支护结构质量检测及验收

1、支护结构施工现场使用的水泥、钢筋、型钢等原材料和加工的成品,应按规行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进行检验。

2、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检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结构完整性,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5根;

当按低应变动测法判定的桩身缺陷可能影响桩的水平承载力时,应用钻芯法进行补充检测,检测数量不宜小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

3、混凝土地下连续墙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墙身结构完整性,检测槽段数不宜少于总槽数的10%,且不得少于3个槽段;

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检测槽段数不宜少于总槽段数的20%,且不得少于3个槽段。

4、锚杆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锚杆承载力应用抗拔验收试验法确定,抗拔验收试验数量为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抗拔验收试验应按附录F进行;

锚杆锁定质量应通过在锚头安装测试元件进行检测,若发现锁定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应重新张拉。

检测数量不宜少于5%,且不得少于5根。

5、基坑周边止水帷幕的止水效果:

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抽水试验检测,抽水试验点数不应少于3点。

6、对钢筋混凝土支撑结构或钢支撑焊缝施工质量有怀疑时,可采用超声探伤等非破损方法进行检测,检测数量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7、当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数量大于或等于抽检数的30%时,按不合格数量加倍复测,其检测方法由质监组织设计、监理等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检测结果作出处理意见。

七、基坑监测

1、基坑开挖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专业的监测单位开展各项监测工作。

2、基坑开挖前必须作出系统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观测周期、监控时间、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报警标准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3、基坑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精度要求和报警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的规定。

4、基坑监测项目:

包括基坑边坡土体顶部水平位移和支护结构侧移、监测范围内建(构)筑物的沉降和倾斜、地下管线变形、锚杆或土钉锚固力、支撑及立柱变形。

其中,基坑边坡水平位移、侧斜、沉降监测为必做项目,其它监测项目视基坑侧壁安全等级选做。

5、测点布置:

各监测项目的基准点,必须布置在基坑工程影响范围以外的稳固的基础上,距离基坑边不得小于3~5倍基坑开挖深度。

6、监测频率:

在土方开挖期间对于基坑边坡土体顶部水平位移和支护结构侧移必须每周观测不少于一次。

当基坑开挖深度增大或发现变形发展较大时,必须加大监测频率;

当变形急剧发展或出现破坏预兆时,必须对变形连续监测。

7、监测时限:

监测工作必须从基坑开挖之前进行,直至完成地下室结构施工至±

0.00和基坑与地下室外墙之间的空隙回填,但对于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的变形监测应适当延长。

8、监测报警值:

各监测项目的报警值应根据有关规范并结合基坑开挖深度、周边环境特点有针对性的设置,包括总量控制和增量控制。

9、监测数据分析和反馈:

监测单位对各项目数据应进行分析,包括总量和增量变化,对可能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并作出警示。

监测成果资料应及时反馈,对于异常情况首先口头通知后立即以书面报告形式通知并签字确认。

10、监测报告必须经过监测培训考核合格的技术负责人签名。

八、基坑事故病害处理与抢险措施

1、基坑监测信息反馈系统的建立;

2、反压土料的来源及运输;

3、储备止水堵漏的必要器材;

4、加固用的钢材、水泥、草袋等。

(二)基坑事故病害处理

基坑工程发生病害事故后,首先要查明导致病害事故的确切原因,判断事故的发展动态,正确制定处理方案,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救,避免丧失良机,酿成更严重的后果。

常用的基坑工程病害事故处理措施如下:

1、基坑发生整体或局部土体滑塌失稳。

处理方法:

坡顶卸载、降低土中水位,加强未滑塌区段的监测和保护,严防事故继续扩大。

2、未设置止水帷幕或止水帷幕漏水、流土,坑内降水开挖,造成坑周地面或路面下陷和周边建筑物倾斜、地下管线断裂等。

立即停止坑内降水和施工开挖、堵漏、坑外回灌水、修补或重新设置止水帷幕;

加强变形监测;

对已倾斜建筑物进行纠倾扶正和加固。

3、基坑内外水位差较大,桩墙未进入不透水层或嵌固深度不足,坑内降水引起管涌、流砂和土体失稳。

停止基坑开挖、停止降水、灌水反压或堆料反压;

管涌、流砂停止后,进行坑外桩后压浆堵漏、被动区土体加固措施。

4、悬臂式支护结构过大内倾变位。

坡顶卸载、坑内桩前堆筑砂石袋或增设撑、锚结构等。

5、有内支撑或锚杆支护的桩墙发生较大的内凸变位。

坡顶卸载、停止挖土,适当增加内支撑或锚杆,桩前堆筑砂石袋,严防锚杆失效或拔出。

6、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支护结构质量低劣,如桩径过小、断桩、缩径、桩长不足等引发基坑事故。

停止开挖、停止降水,补桩、注浆或其他加固措施。

7、设计安全储备不足,桩入土深度不够,发生桩墙内倾或踢脚失稳。

停止基坑开挖,在已开挖而尚未发生踢脚失稳段,在坑底桩前堆筑砂石袋或土料反压,同时对桩顶适当卸载,再根据失稳原因进行被动区土体加固,也可在原挡土桩内侧补打短桩。

8、当支护结构地面出现裂缝时,必须及时用粘土或水泥砂浆封堵。

9、当基坑支护结构变形超过允许值或允许值有失稳前兆时,应按下列规定立即采取加固措施。

(1)当支护结构变形过大,明显倾斜时,可在坑底与坑壁之间加设斜撑。

如基坑周边场地允许,可设置拉锚。

(2)支护结构桩墙嵌固深度不足,使支护桩墙踢脚失稳时,应立即停止土方开挖,在桩墙前堆砂包反压,也可在基坑外侧挖土卸载,在档土桩被动区打入短桩加固等。

(3)当坑边土体严重变形,且变形速率持续增加有滑动趋势时,应视为基坑整体滑移失稳的前兆,应立即采用砂包或其它材料回填,反压坑脚,待基坑稳定后再做妥善处理。

(4)坡顶或桩墙后卸载,坑内停止挖土作业,适当增加内撑或锚杆,增大内撑预应力或与预应力锚杆的预加力。

10、基坑周围存在古、旧建筑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基坑开挖前进行预加固。

11、当基坑周围建筑物发生严重开裂、倾斜时,应立即组织人员紧急疏散,并立即进行支撑加固或拆除,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九、有关深基坑工程的主要规定及规范

(一)建设管理部门对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文件

1、《广州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技〔1999〕311号

2、《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穗建筑〔2005〕22号。

3、《关于基坑安全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建筑〔2005〕412号

4、《广州市建委关于规范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穗建技[2007]492号)

5、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二)关于深基坑工程的规范要求

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2、《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

3、《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GJB02-98

4、《基坑土钉支护技术规程》CECS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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