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指导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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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氨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指导意见(修改稿)”

附件三:

撰写小组成员提出意见汇总

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检验指导意见撰写小组

2013年7月18日

序号

单位

联系人

1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陈定岳

2

北京市丰台区特种设备检测所

贾强

3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关卫和

4

台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洪志明

5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张峰

6

舟山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虞学军

7

辽宁盘锦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李昕

8

武汉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郑连学

9

山东特检院威海分院

孙见信

10

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

徐火力

11

上海市浦东新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王长华

注:

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和上海市浦东新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两家单位在会后要求参加。

(修改稿)

本文构成:

一、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要求

二、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使用要求

三、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的指导意见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二)、对在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1在用压力容器

2在用压力管道

2.1对经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其结论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压力管道

2.2对未经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

2.2.12003年6月1日后安装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

2.2.22003年6月1日前安装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检验

2.2.2.1由持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基本齐全,并由持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安装的压力管道

2.2.2.2无设计文件或无安装竣工资料的压力管道

2.3阀门更换要求

四、监督管理的建议

氨制冷装置中压力管道全面检验专项要求

(一)

氨制冷装置中压力管道全面检验专项要求

(二)

冷库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属于涉及生命安全、有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制冷系统虽然压力不高,但由于受氨制冷机往往连续运行、氨液排空复杂、设备使用过程中保温层不易拆除等因素约束,给氨制冷系统中的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带来较大的难度,已成为其安全管理、定期检验和政府监管的一个难题。

近几年,氨制冷系统泄漏事故呈高发态势,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吉林“6.3”特别重大事故批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的大力支持下,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组织行业专家和全国检验机构代表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以下检验指导意见和对设计、使用等环节的要求。

1.制冷装置压力管道的设计文件的内容应符合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的规定。

2.制冷装置压力管道的设计可按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执行,未规定部分按GB/T20801《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执行。

3.设计文件应规定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使用寿命,一般为20年,最长不超过30年。

4.制冷装置用的压力容器设计时,应补充规定用于低压侧的压力容器,其对接焊接接头需经100%射线检测合格,角接接头100%表面无损检测合格;

制冷装置的压力管道设计时,应补充规定低压侧的压力管道(不包括库房内的蒸发器)的对接焊接接头需经100%射线检测合格,角接接头100%表面无损检测合格。

5.未经过阻燃、抑烟的聚氨酯泡沫塑料或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易燃的绝热材料,严禁作为氨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保冷材料使用。

6.为便于安全阀、压力表的定期校验和更换,安全阀、压力表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之间的连接管应装设阀门,并在设计文件上明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正常运行期间必须保证全开等要求。

1.氨制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正确使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2.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按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TSG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实施年度检查,对使用的压力管道按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和《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的要求实施在线检验。

3.使用单位应齐备应急救援的装备,配备抢险工具和防护用品,配备紧急泄氨和喷淋稀释装置,并确保所有设施的完好。

冷库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区域内应设置消防水源,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使用单位应制定针对本企业的制冷系统常见故障的具体处置方法,根据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

4.严禁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本体进行非法焊接。

5.氨制冷装置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需作报废处理或停用处理时,使用单位应释放内部压力并清空介质。

停用1年以上的压力容器,重新启用时,应当按照TSG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并办理启用手续。

6.提倡采用服务分包形式开展专业的维护保养;

鼓励使用单位对制冷装置的特种设备进行保险。

1.氨制冷装置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的安装应按《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

2.监检过程中应现场确认安装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资格,禁止使用未按照TSG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移装、过户等手续的二手压力容器,禁止使用无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证明书的阀门、管子等管道元件,严格控制焊接工艺的执行情况。

1.1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及其附录C执行,包括单台贮氨器容积大于5立方米或总容积大于10立方米的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

1.2压力容器检验时,可不按《容检规》附录C3.3的要求进行氨液成分检查记录的审查;

对隔热层完好的压力容器,可以不按《容检规》附录C3.4的要求进行壁厚测定,但对隔热层有破损、脱落或跑冷的压力容器,相应部位应进行壁厚测定。

在用制冷装置中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根据其是否经质检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情况实施检验。

2.1对经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其结论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压力管道,按下列原则实施检验:

该类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管检规》)。

可以在系统不停机的状态下进行。

检验项目包括资料审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高压侧外表无损检测。

必要时还应进行压力管道低压侧的外表面无损检测、埋藏缺陷检测、安全附件检验、压力试验等(具体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见附件一)。

2.2对未经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2.2.12003年6月1日后安装的压力管道

对2003年6月1日后安装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经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的压力管道设计确认,以及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原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改造、修理合格,改造、修理过程接受了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结论合格可继续使用。

未经有资格单位设计、无资格单位安装或改造、修理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此类在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停止使用。

2.2.22003年6月1日前安装的压力管道

2.2.2.1经确认由持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文件齐全或基本齐全,并由持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安装的压力管道,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该类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管检规》),可以在系统不停机的状态下进行。

检验项目包括资料审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高压侧外表无损检测、埋藏缺陷检测;

必要时还应进行压力管道低压侧的外表面无损检测、安全附件检验、压力试验等(具体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见附件二)。

2.2.2.2经确认无设计文件或无安装竣工资料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提供工商营业审批、建设规划审批、消防验收、环评合格等文件,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和安装单位进行符合性评价,评价结果能继续使用的,检验机构按2.2.2.1的要求进行检验。

否则应在一年内停止使用,此期限内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管理,并承诺2.2.2.1的相关内容。

2.3检验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阀门应予更换:

2.3.1未取得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阀门;

2.3.2不能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及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的阀门;

2.3.3压力管道未经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阀门;

2.3.4公称压力大于1.0MPa,使用温度低于-10℃的灰铸铁材料的液氨阀门;

2.3.5使用过程中发生过泄漏事故的阀门。

1.针对氨制冷企业不同的生产用途、规模大小、使用年限及所在位置特点,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分类监管;

2.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定期对氨制冷装置使用单位进行排查,督促使用单位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注册登记、检验检测及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工作,并审查使用单位是否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3.新建冷库办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告知手续时,监察机构应核查当地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相关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持当地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GB50072要求);

4.使用单位申请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报废或停用(清空介质)时,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确认清空介质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

1总则

本附件适用于以氨为制冷剂,经质检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压力管道。

2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使用单位应按照《管检规》的要求进行压力管道的检验前准备,并进行现场环境氨浓度检测,确保现场环境氨浓度不超过国家相应标准允许值。

3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

必要时还应进行压力管道低压侧的外表面无损检测、埋藏缺陷检测、安全附件检验、压力试验等。

3.1、资料审查按《管检规》第二十四条进行。

3.2、宏观检验《管检规》第二十六条进行。

无绝热层的管道一般应对整条管线进行外部宏观检查;

有绝热层的管道应根据绝热层检查的情况,对绝热层存在破损、脱落、跑冷等现象的部位,可采用局部拆除绝热层检查或红外热成像技术等方法进行检查。

3.3、氨制冷装置中的管子、法兰等材料检查按《管检规》第二十七条进行。

3.4、剩余壁厚测定

管道剩余壁厚测定按《管检规》第二十八条进行。

对有绝热层的管道可根据其绝热层检查情况,对绝热层存在破损、脱落、跑冷等现象的部位进行壁厚测定,或根据红外热成像检查结果确定是否进行壁厚测定。

必要时可以采用数字射线成像技术对进行剩余厚度的抽查测定。

3.5、外表面无损检测

高压侧外表面无损检测的抽查按《管检规》第二十九条进行,重点为压缩机出口部位附近的焊接接头和支吊架损坏部位附近的管道组成件以及焊接接头。

当使用超过20年,以及宏观检验有异常情况,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的低压侧管道应进行外表无损检测的抽查。

3.6、埋藏缺陷检测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埋藏缺陷检测:

⑴宏观检查或表面无损检测发现有缺陷的管道,认为需要进行焊接接头埋藏缺陷检测的;

⑵宏观检查发现由于基础沉降不一致而导致库房或氨机房出入口的管道活动已受到制约,其出入口附近管道的对接焊接接头;

⑶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

高压侧管道可采用射线检测或超声检测方法,低压侧管道还可采用射线数字成像检测方法。

3.7、安全附件检查按照《管检规》第三十四条进行。

3.8、耐压强度校验和应力分析按照《管检规》第三十五条进行。

 

3.9、需要进行压力试验的,按照《管检规》第三十六条(四)进行,试验压力为系统的工作压力。

4缺陷处理

对在检验中发现的超标缺陷按照《管检规》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进行。

5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与检验周期

5.1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根据检验结果,按照《管检规》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安全附件不合格的压力管道不允许投入使用。

5.2检验周期

⑴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可以继续使用,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⑵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可以在一至三年检验周期内在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继续使用,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⑶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6检验报告

全面检验后应当按照《管检规》第三十九条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附件二

本附件适用于以氨为制冷剂,于2003年6月1日前安装的,且经确认由持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文件齐全或基本齐全,并由持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安装,但未接受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

必要时还应进行压力管道低压侧的外表面无损检测、安全附件检验、压力试验等。

3.6埋藏缺陷检测

对压缩机、泵出口的第一个对接焊接接头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接焊接接头应进行埋藏缺陷检测:

⑴宏观检查或表面无损检测发现有缺陷的管道,认为需要进行对接焊接接头埋藏缺陷检测的;

对对接焊接接头的埋藏缺陷检测,高压侧管道一般应采用射线检测,检测标准允许时也可采用超声检测方法等,低压侧管道还可采用射线数字成像检测方法。

⑴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可以继续使用,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⑵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每2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⑶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按照《管检规》评定结论为4级的(不包括第四十九条

(二)之4款),应对存在的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2)按第四十九条评定,仅存在由于未焊透超标而结论为4级的,达到以下要求,可以监控使用,并进行每年一次的全面检验,但累计不超过三年,否则应修理合格:

a、有证据证明该压力管道自安装到受检之日一直安全运行;

b、管子材料为10钢、20钢、16Mn或材料检验的硬度测定值在HB156以下;

c、未焊透相对深度小于0.6且缺陷底部最小壁厚≥2mm;

d、使用单位承诺:

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

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并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严格执行。

②配备持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③对所使用的压力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重点检查有绝热层的部位、容易发生局部腐蚀损坏的部位和经检验存在缺陷的部位等,发现问题当立即采取更换等办法进行处理。

对所使用的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更换阀门、密封元件等压力管道元件及安全附件时,选用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产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④配备紧急泄氨和喷淋稀释装置,配备抢险工具和防护用品;

冷库容器及压力管道区域内增设消防水源等应急设施,确保冷库安全通道畅通;

制定针对制冷系统常见故障的具体处置方法,并按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演练。

对达不到要求的压力管道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原条文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北京丰台所贾强

1、管道的监管各环节应遵照“管规”、标准用“20801”,“50072"

的使用应不与前两者相冲突。

未采纳

2、检验内容,及缺陷处理应尽量与检规一致,或与正在修订的检规内容相一致(这个只是想法,修订的东西没见到,可以联系国家特检院)。

采纳

3、DR的使用需报特设局,经技术评审才可用。

这个还得跟总局领导商量一下细节问题。

山东省特检院张峰

二.

(二)2.2.2.2经确认无设计文件或无安装竣工资料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和安装单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能继续使用的,检验机构按2.2.2.1的要求进行检验。

2.2.2.2结合氨制冷装置现状,经确认无设计文件或无安装竣工资料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首先提供工商营业审批、建设规划审批、消防验收、环评合格手续,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和安装单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能继续使用的,检验机构按2.2.2.1的要求进行检验。

采纳,体现在“监督管理的建议”中,在告知环节进行控制

二.

(二)2.3增加

2.3.5使用过程中发生过泄漏事故的阀门。

建议:

重新制定一个《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的专项要求,专门规定氨制冷系统压力管道安全评定的要求,现实检验中无法实现的检验手段、方法不再要求,给检验员一定的空间,即能完成检验又可以合理的规避责任,那样才能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

压力试验在定期检验中不能再做要求,否则,没有做就要承担责任。

采纳,以附件体现

上海市浦东新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王长华

二.3条原文:

一般为20年,最长不超过30年。

修改:

原则上不超过20年。

理由:

依《固容规》第6.10条超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压力容器特别提出了对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处理原则,可规避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风险。

未采纳,意思相似

二.4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改造与重大维修应严格执行《固容规》第5.3.1条规定。

对无证修理和焊接已早有禁令,依《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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