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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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0%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10亩以上(含10亩),20亩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0%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20亩以上(含20亩),30亩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30%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30亩以上(含30亩),40亩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40%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40亩以上(含40亩)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0%罚款

2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0%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0%罚款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30%罚款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40%罚款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所得50%罚款

3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0%罚款

4

破坏农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占用耕地1亩以下(含1亩)

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

占用耕地1亩以上3亩以下(含3亩)

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1.5倍罚款

占用耕地3亩以上

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

5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缴纳复垦费,并处土地复垦费的1.5倍罚款

6

非法占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占用土地1亩以下(含1亩)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处罚

占用土地1亩以上3亩以下(含3亩)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处罚

占用土地3亩以上5亩以下(含5亩)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处罚

占用土地5亩以上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处罚

7

拒不交还国有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占地面积1亩以下(含1亩)

责令交还土地,罚款每平方米10元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占地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含3亩)

责令交还土地,罚款每平方米15元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占地面积3亩以上5亩以下(含5亩)

责令交还土地,罚款每平方米20元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占地面积5亩以上

责令交还土地,罚款每平方米30元

8

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面积1亩以下(含1亩)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罚款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含3亩)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0%罚款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面积3亩以上5亩以下(含5亩)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5%罚款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面积5亩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0%罚款

9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罚款每平方米10元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

罚款每平方米20元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罚款每平方米30元

10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又不限期改正

处耕地复垦费2倍罚款

11

不符合法律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拒不停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12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责令恢复原状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逾期不恢复

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罚款

13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占用面积1亩以下(含1亩)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l倍

占用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含3亩)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l.5倍

占用面积3亩以上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2倍

14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出租土地面积1亩以下(含1亩)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罚款

出租土地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含3亩)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罚款

出租土地面积3亩以上5亩以下(含5亩)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0%罚款

出租土地面积5亩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罚款

15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⑴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

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时间短暂、开采量很少、违法所得在贰万元(含)以下的

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追缴违法所得

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法所得在贰万元以上拾万元(含)以下的

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罚款

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

①开采时间短、采矿数量少,对矿体和矿区生态环境损害轻微的,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恢复地表植被,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②开采时间较长、数量较大,对矿体和矿区环境损害较大的,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恢复地表植被,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③开采时间长、数量大,对矿体和矿区环境损害大的,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恢复地表植被,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并处以七万元罚款;

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恢复地表植被,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③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法所得在拾万元以上壹佰万元(含)以下的

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④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法所得在壹佰万元以上叁佰万元以下(含)的

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⑤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法所得在叁佰万元以上伍佰万元以下(含)的

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法所得在伍佰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6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批准的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越界开采时间短、数量很小的

责令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恢复地表植被,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越界开采时间较长、数量较大的

责令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恢复地表植被,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越界开采时间长、数量大、对矿区环境损害较大的

责令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恢复地表植被,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七万元罚款

拒不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或者反复多次越界开采的

责令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恢复地表植被,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17

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但尚未造成实质损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非法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对国家利益损害比较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卖方、出租方或者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

非法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对国家利益损害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卖方、出租方或者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但对国家利益损害比较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对国家利益损害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

18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但尚未造成越界开采事实的

责令限期恢复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造成越界开采但越界开采数量较少的

责令限期恢复,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造成越界开采数量较大的

令限期恢复,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在限期内拒不恢复被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的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责令现场恢复,处以3万元的罚款;

有越界开采行为的,同时按照越界开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9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但尚未采矿、未给国家造成实质损失的

没收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的采矿许可证和违法所得

持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的采矿许可证开采,开采数量少、给国家造成的损害比较轻微的

没收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的采矿许可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持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的采矿许可证开采,开采数量大、给国家造成的损害严重的

收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的采矿许可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20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但尚未开展勘查或开采活动,未对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害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但勘查开采活动对国家利益和矿山环境损害轻微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勘查开采活动对国家利益和矿山环境损害比较严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勘查开采活动对国家利益和矿山环境损害严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21

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2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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