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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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喷头和喷头布置…………………………………………………………………………….(2)

4.2贮存装置…………………………………………………………………………………….(3)

4.3管道和附件………………………………………………………………………………….(3)

4.4火灾探测和启动控制装置………………………………………………………………….(3)

5水力计算………………………………………………………………………………………….(4)

5.1系统的设计流量…………………………………………………………………………….(4)

5.2管道水力计算.............................................................(4)

6施工…………………………………………………………………………………………….(4)

6.1一般规定…………………………………………………………………………………….(4)

6.2组件的安装………………………………………………………………………………….(5)

6.3系统试压和冲洗…………………………………………………………………………….(5)

7调试…………………………………………………………………………………………….(5)

8验收…………………………………………………………………………………………….(6)

9维护管理………………………………………………………………………………………….(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竣工验收记录………………………………….(7)

本规范用词说明………………………………………………………………………………………(8)

附:

条文说明…………………………………………………………………………………………(9)

1总则

1.1.1为合理设计、安装和维护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制定本规范。

1.1.2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不含住宅)厨房的集油烟罩、防火阀前的排烟道及烹饪部位应设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1.3宾馆、饭店、餐馆、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内的厨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设厨房设备自动灭火系统,且宜设置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

1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厨房;

2设在建筑面积≥1000m2的超市内或与之毗邻的厨房;

3高层建筑内,餐厅面积≥200m2的厨房;

4单、多层建筑内,餐厅面积≥500m2的厨房。

1.1.4本规范所指厨房设备为热厨加工设备及其相应的集油烟罩和防火阀前的排烟管道。

1.1.5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1.6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符合《厨房设备灭火装置》GA498的有关要求,应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1.1.7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消防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1.1.8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1细水雾Watermist

喷头在最小工作压力下,距喷头轴线向下1.0m处的平面上进行测量,累计体积分布雾滴直径DV0.99小于1000μm,且DV0.5小于300μm的水喷雾。

2.1.2细水雾喷头(简称喷头)Watermistnozzle

在一定水压下,利用离心或撞击原理将水流分解成微小水滴的喷头。

2.1.3喷头雾化角Nozzlesprayfogcape

在喷头有效喷雾距离内细水雾形成的圆锥体的圆锥角。

2.1.4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简称厨设灭火系统)Sprinklersystemsforprotectionofcookingequipment

用于扑灭厨房设备中的热厨加工设备、集油烟罩及排烟道内的火灾,由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驱动气体贮存容器组件、管道、喷头、阀门及其驱动装置、火灾探测器、控制装置等组成的能自动探测并实施灭火的成套系统。

2.1.5防护区Protectedarea

一组热厨加工设备及所对应的集油烟罩和排烟道进口至烟道防火阀处共同组成的被保护区域。

2.1.6灭火剂贮存容器Agentstoragecontainer

贮存水灭火剂的耐压不燃容器。

2.1.7驱动气体贮存容器Expellantgascontainer

贮存驱动气体的高压钢瓶。

2.1.8响应时间Responsetime

由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发出火警信号起,至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最不利点喷头喷出细水雾的时间。

2.1.9单流体系统Singlefluidsystem

用一根管道向每个喷头供给灭火介质的细水雾系统。

2.0.10双流体系统Doublefluidsystem

水和雾化介质分管供给并在喷头处混合的细水雾系统。

3设计

3.1设计基本参数

3.1.1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时间和冷却水供给强度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时间和冷却水供给强度

保护对象

设计喷雾

强度

(L/min·

m2)

持续喷雾

时间

(s)

冷却水供给强度

冷却水持续喷放时间(min)

深炸锅

≥2.5

15~60

﹥1

≥15

炒菜锅

≥2

排烟道

≥1.5

集油烟罩

3.1.2厨设灭火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40MPa。

3.1.3冷却水供水时厨设灭火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0MPa。

3.1.4厨设灭火系统防护对象的保护面积应按其表面积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深炸锅和炒菜锅应按其最大投影面积确定;

当有平炉设置于灶台时,可按其占有的灶台面积计算确定。

2集油烟罩保护面积应按集油烟罩的内表面积确定。

3排烟道的保护面积应以防火阀前的烟道内表面积计算确定。

3.2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设置要求

3.2.1厨设灭火系统的流体类型

1厨设灭火系统可采用单流体系统或双流体系统。

2充装时水灭火剂的质量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驱动气体(雾化介质)应采用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不应采用压缩空气。

3.2.2厨设灭火系统的喷头数量应根据设计喷雾强度、保护面积和喷头特性按照本规范5.1.2计算确定。

3.2.3水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有效容量应能满足厨设灭火系统喷头同时连续喷放的喷雾强度和持续喷放时间。

驱动气体贮存容器的有效容积应为水灭火剂贮存容器有效容积的(0.6~1.0)倍。

3.2.4一个防护区可由一套厨设灭火系统保护,或由多套厨设灭火系统分段保护。

3.2.5防护区内某段发生火灾时,在此段防护区内布置的所有喷头应同时喷放细水雾灭火。

灭火剂喷放完毕后应迅速开启冷却水供给阀门,喷头应同时喷放冷却水继续降温。

3.2.6厨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

3.2.7厨设灭火系统启动时应迅速自动切断厨房设备的电源、关闭燃料阀和排烟道防火阀。

4系统组件和贮存装置

4.1喷头和喷头布置

4.1.1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时均匀喷射出的雾滴直径应符合2.0.1的规定。

4.1.2喷头应有防止油垢或异物等堵塞喷孔的防护装置。

防护装置在灭火剂喷放时应能自动脱落或打开,并且不能影响细水雾喷放灭火效果。

4.1.3保护热厨加工设备的喷头宜布置在集油烟罩的前端沿,喷射方向应朝向烹饪区的中心。

保护集油烟罩的喷头应布置在集油烟罩前端的上部,喷射方向应有效覆盖集油烟罩易燃部位。

保护排烟道的喷头应设置在排烟道内防火阀前端的排烟道入口处,喷射方向朝向防火阀;

若在防火阀前的排烟道设有转角时,应在转角处设置一个喷头,喷射方向应朝向防火阀。

4.1.4喷头间距应根据喷头有效喷雾距离和有效覆盖圆面积经计算确定。

喷头的有效喷雾距离宜为(0.5~1.5)m,喷头的有效覆盖圆面积的直径不小于1.0m。

4.1.5一套厨设灭火系统的最不利点喷头与灭火剂贮存装置管道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宜大于12m。

4.1.6细水雾喷头的有效覆盖圆面积半径应按下式计算:

(4.1.6)

式中:

R—有效覆盖圆面积的半径(m);

A—有效喷射距离(m);

θ—细水雾喷头的雾化角,取值由产品生产厂提供。

4.2贮存装置

4.2.1厨设灭火系统的贮存装置由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驱动气体贮存容器组件和阀门驱动装置等组成。

4.2.2厨设灭火系统应设置在防护部位附近,其环境温度应为(4~55)℃;

厨设灭火系统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避免油烟熏蒸及热源烘烤。

4.2.3驱动气体容器充装压力不宜大于6.0MPa,且不应大于12.0MPa,应符合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灭火剂贮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2.4驱动气体贮存容器宜选用15L、25L规格的贮瓶;

灭火剂贮存容器宜选用15L、25L或40L规格的贮瓶。

4.3管道和附件

4.3.1厨设灭火系统的管道和附件应满足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要求,应具有防锈和抗腐蚀能力。

4.3.2厨设灭火系统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其规格和壁厚应符合行业或国家标准:

《薄壁不锈钢水管》CJ/T151、《流体输送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18033的相关规定。

管道连接件应采用与管道相同的材质。

4.3.3冷却水输送管道和连接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相关规定,并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止回流污染生活饮用水的措施和设置管道过滤器。

4.3.4支吊架或管卡的材质应为不锈钢结构或经防腐处理的钢结构;

支吊架的型式、加工尺寸、焊接和紧固件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4.4火灾探测和启动控制装置

4.4.1火灾探测宜采用隔爆型热电偶,也可以采用易熔合金丝作为火灾报警和启动灭火系统的触发装置。

4.4.2火灾探测装置应布置在厨房设备发生火灾时易于接触到火焰热气流的位置。

4.4.3厨设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1在AC220V、50Hz条件下应能可靠地工作;

2当需要配置备用电源时其容量应满足在正常监视状态下连续工作24小时,其间应保证厨设灭火系统能可靠启动;

3应具有自动、手动启动功能。

自动状态、手动状态应有明显标志并可相互转换;

4应能有效确认火灾信息后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能将火警信号送往消防控制中心;

5应具有厨设灭火系统启动时关闭燃料阀并在灭火剂喷放完毕后自动切换到喷放冷却水状态的联动控制功能;

6应具有厨设灭火系统启动时切断厨房设备电源、关闭排烟管道内的防火阀的联动控制功能。

4.4.4厨设灭火系统应具备机械应急启动控制功能。

5水力计算

5.1系统的设计流量

5.1.1细水雾喷头的流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5.1.1)

q—单个喷头的流量(L/min);

P—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K—喷头的流量系数,取值由产品生产厂提供。

5.1.2防护对象的细水雾喷头的计算数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5.1.2)

N—防护对象的细水雾喷头的计算数量;

S—防护对象的保护面积(m2);

W—防护对象的设计喷雾强度(L/min·

m2)。

5.1.3厨设灭火系统的计算流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5.1.3)

Qj—厨设灭火系统的计算流量(L/min);

n—厨设灭火系统使用时的细水雾喷头数量;

qi—喷头的实际流量(L/min),应按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Pi计算(MPa)。

5.1.4厨设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5.1.4)

Qs—厨设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L/min);

f—安全系数,应取1.05~1.10。

5.1.5冷却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5.1.5)式中:

QL—冷却水设计流量(L/min);

ql—单个细水雾喷头在喷射冷却水时的平均给水流量(L/min),由产品生产厂提供。

5.2管道水力计算

5.2.1厨设灭火系统的管道水力计算可按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中7.2的相关规定进行。

5.2.2冷却水管道的水力计算应按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6施工

6.1一般规定

6.1.1厨设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应齐全,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2厨设灭火系统应有出厂合格证书,管道和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认证书。

6.1.2厨设灭火系统应按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改动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6.1.3组件安装前应对各组件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设灭火系统组件、附件、材料能保证正常安装;

2组件无碰撞变形和机械性损伤,外露的接口螺纹密封面无损伤;

3灭火剂贮存容器及驱动气体容器外观完好,防潮密封无破损;

4喷头的防护罩无破损;

5灭火剂量和驱动气体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2组件的安装

6.2.1贮存装置、管道、喷头等组件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管道及喷头的布置不应妨碍厨师的操作。

管道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牢固严密。

6.2.3热电偶或其它火灾探测装置应安装在厨房设备发生火灾时易于接触到火焰热气流的位置,且不应有遮挡。

6.2.4当采用易熔合金丝作为火灾报警和启动厨设灭火系统的触发装置时,易熔合金丝的拉紧力应符合产品的技术参数。

6.3系统试压和冲洗

6.3.1厨设灭火系统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

双流体系统的气体管道在水压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气压严密性试验。

6.3.2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厨设灭火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保压时间应为30min,检查管道各连接处应无滴漏,在稳压期间目测应无泄漏和变形,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6.3.3气压严密性试验介质为空气或氮气,试验压力应为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2/3倍,保压5min,压力降不大于试验压力的10%。

6.3.4厨设灭火系统管道压力试验合格后,应进行水冲洗和气体吹扫,吹扫用气体可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用气体不得含油或其它腐蚀性物质。

采用白布检查,直至无金属屑、灰尘、水渍及其它脏物出现。

7调试

7.0.1厨设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确认系统所有组件安装完毕且相关联动控制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

7.0.2调试前应检查各组件的安装记录以及施工质量,合格后方可调试。

7.0.3调试时应进行自动、手动状态下的模拟动作试验,厨设灭火系统应能可靠动作,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7.0.4调试完成后应将厨设灭火系统各部件及联动设备恢复到正常的准工作状态。

8

验收

8.0.1厨设灭火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0.2厨设灭火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厨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厨设灭火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8.0.3厨设灭火系统验收时应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灭火剂贮存容器、驱动气体容器、火灾探测(启动)装置、喷头、控制器等设备和阀门、压力表等组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2管道及附件的规格、型号、位置、连接方式及安装质量;

3管道固定的牢固程度;

4管道和设备的防腐。

8.0.4检查合格后应填写《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竣工验收记录》(见附录A)。

8.0.5厨设灭火系统验收时应分别进行自动、手动状态下的模拟喷放试验,系统应能可靠动作,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9维护管理

9.0.1厨设灭火系统交付使用后,使用方应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管理、检测、维护制度。

9.0.2厨设灭火系统的使用方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厨设灭火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9.0.3厨设灭火系统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定期检查分为月检和年检。

9.0.4月检:

每月应对厨设灭火系统进行检查,检查应具有以下必检内容:

1对喷头进行外观检查,外观应清洁、喷孔无堵塞、喷头罩启闭灵活;

2对灭火剂贮存容器、驱动气体贮存容器、火灾探测部件等进行外观检查,应完好无损;

3压力表、阀门、管道及附件不应有损伤;

4灭火剂应不变质,且灭火剂量应在规定范围。

9.0.5年检:

每年应对厨设灭火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即除月检项目外还应进行一次自动、手动状态的模拟启动试验,厨设灭火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9.0.6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使用方应及时组织处理,确保厨设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附录A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竣工验收记录

(规范性附录)

表A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验收结论

技术资料审查

4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验收内容

1灭火剂贮存容器、驱动气体容器、火灾感应装置、喷头、控制器等设备和阀门、压力表、金属软管等组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3固定管道支、吊架的位置、间距及牢固程度;

验收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本规范用词说明

1.本规范对条文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本规范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或有关规定执行时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四川省地方标准

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51/T592-2006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1总则

1.0.1主要说明制定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

厨房设备火灾绝大多数是由液体食用油或脂肪着火所致,常用的食用油包括菜籽油、玉米油、棉籽油、棕榈油、花生油和大豆油等,它们的闪点范围较宽,从160℃~282℃,自燃温度的范围是315℃~445℃,食用油的平均燃烧速率比其它烃油高。

烹饪期间,食用油被加热到接近其闪点的高温,一旦食用油自燃,很难把大量的油冷却到其自燃温度之下。

现代的节能技术油锅采用保温以降低燃料成本的原则制造,这样,在火灾发生时阻碍了食用油的散热。

在烹饪加热期间,食用油的成分也会变化,从而形成新的自燃温度,它可能比原始自燃温度低28℃。

除非把食用油冷却到其新的自燃温度以下,否则,火被扑灭后仍然会复燃。

由于食用油火灾具有其它种易燃液体火灾不同的特性,近来它们被归入一个特殊的火灾类型(K类)。

1.0.2明确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不含住宅建筑)厨房中的烹饪部位(热厨加工)及其相应的集油烟罩和防火阀前的烟道(按烟气流方向)。

厨房建筑本身的灭火设施应按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设置;

防火阀后烟道由于环保要求应有油烟过滤及洗涤等装置,其高度也因建筑而异,本规范不适用这部分烟道的灭火。

研究表明,泡沫、干粉和专用灭火剂等都能有效扑灭食用油表面上的火焰,但却很难把食用油冷却到其自燃温度以下并防止其复燃。

细水雾灭火系统对扑救多种火灾都很有效,灭火介质没有毒性,不会造成环境问题。

用细水雾喷射能迅速、有效地扑灭食用油表面燃烧,再通过细水雾喷头喷放冷却水降低食用油温度防止其复燃。

该系统灭火后只需简单清理,很短时间后厨房设备又可再次投入使用。

1.0.3本条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的厨房应设置厨房设备自动灭火系统,且推荐优先采用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

公共建筑中的厨房出现火灾,绝大多数由排油烟罩和烹饪热厨部位开始,由此而引发的大火也时有发生。

2005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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