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管理制度汇编也许是最全最好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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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会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本会欢迎来自其他各个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

团结和动员全院同学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广大同学的成才为中心,为学院的改革、发展和广大同学的素质拓展服务,促进广大同学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使之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1、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疏通学院党政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民主渠道,及时收集和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在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学院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们的具体利益。

2、倡导和组织全院同学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学习、科研学术、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3、维护院纪院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4、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和学院的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5、加强与院内各有关单位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6、积极负责地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凡取得武汉学院学籍的在校本、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的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监督和批评本会的工作,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质问、意见、建议;

有权要求罢免本会中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三)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并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有权要求本会支持和维护个人正当权益,有权要求本会反映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积极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创造性地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工作任务;

争做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

4、尊重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我校荣誉。

第九条会员因各种原因离校,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学生会的各级组织都要执行学生会的决议,坚持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

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应如实向上级组织汇报情况及时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院学代会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委员会提议并得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延迟举行。

院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院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之前,应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其成员主要由上届学生会委员组成,负责筹备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学代会筹委会决定。

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需经学院党委批准。

第十二条全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院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今后任务并监督其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新的学生会委员。

(五)讨论、审查和通过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和有关代表提案。

(六)修改和撤消学生会不合适的决定。

第十三条院学生会委员会是本会在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外代表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院学生会。

全院学生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二年,中期可进行卸职递补。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四条全院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制订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工作条例,学生会干部考核、任用和财务管理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筹备和召集下届学代会。

(四)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学生会委员会由执行主席、主席、正、副秘书长等组成,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扩大会议。

扩大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学生会委员会下设:

办公室、学习科技部、宣传部、文体部、外联部、权益保障部等职能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本会实行主席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

第四章学部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八条学部学生会为本会下属组织,接受本会领导,并在各学部党委的领导和学部团总支的指导下,依照学院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学院学生会应执行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完成院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学部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由学部学生会提请院学生会批准后方可举行,学部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学部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二)选举学部学生委员会和工作领导机构。

(三)修改学部学生会章程。

第二十一条学部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下设职能部门参照院学生会机构结合各学部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第二十二条学部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人选经院学生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在学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调整要报院学生会批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各学部学生会领导,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任期一学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宣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等。

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依照学院规章和班委会工作条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四条各级学生会干部是广大同学的公仆,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学习成绩,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愿为同学服务并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学生干部必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学生会干部必须坚决地履行本会章程第八条所规定的义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与学院建设。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工作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优良。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六条各级学生会组织要关心和培养学生会干部,每学期将其工作情况向所在学院汇报,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对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予以免职或撤职。

其工作绩效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干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按一定的程序任职或免职。

第六章说明

第二十八条章程的修改需院学生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提议,并由院学生干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院学生会。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会

附则

学生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学生会执行主席及主席职责

第一条执行主席职责:

1、全面负责学生会工作,对全院学生负责;

2、主持制定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主持制定学生会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主持召开学生会全全体例会、主席团例会及部长例会,研究并决定相关工作;

5、根据院学生会职责,明确院学生会人员分工,带头落实并督促实施;

  

6、主席对学生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学生会和全院同学监督。

第二条主席职责:

1、协助执行主席开展工作,对执行主席负责;

2、根据学生会分工,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分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3、完成执行主席交办的各项任务,在执行主席不在的情况下,受主席委托执行主席职能。

第二章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及干事职责

第三条部长职责: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段提高思想觉悟,积极进行工作改革和创新;

2、积极贯彻执行院学生会的决议,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负责本部门日常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4、根据学生会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与实施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期末进行工作总结,及时向组织汇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加强与其他各部门的联系,分工合作;

6、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提名、工作安排和检查督促。

第四条副部长职责:

1、全力协助部长开展工作,对部长负责;

2、根据部门工作分工,做好自己承担的工作;

3、在部长不在的情况下,受部长委托执行部长职能。

第五条干事职责:

协助部长、副部长、部委做好本部门工作,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在最短的时间内熟悉本部门的工作并且可以独当一面帮助部长完成工作。

第三章各部门职责

第六条主席团职责:

1、严格执行团委决策,积极配合团委工作;

2、主持学生会的全面工作,负责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应起到统筹、协调的作用;

3、负责制定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届学生会的目标和任务;

4、检查督促各部门工作的实施,协调各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

5、听取各方面的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

6、完成主管部门、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经常请示汇报工作,做好各部门活动经费的审报工作,协助各部门开展贴实工作,逐渐完善学生会工作、管理体系;

7、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系统的领导部门,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8、加强学生会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及时了解和关心学生会各部门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协调各方面关系,维护学生会集体利益。

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办公室职责:

1、协助执行主席,全面负责学生会的内务工作。

负责学生会日常值班以及各种活动的考勤记录工作,负责安排会议准备、记录、考勤等工作和大型会议的会务工作。

全面负责学生会各部门各级成员的绩效考核工作;

2、负责制作学生会的通讯录,制作团学组织的通讯录,班干部通讯录等。

制作办公室学生干部值班表,对申报的活动,经主席团同意,制做正式通知发至各学部。

3、全面负责学生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对学生会的各个部门的财产进行统计与管理,学生会各项物品购置及活动经费进行管理和申报

4、档案管理:

a.对学院的各个活动进行档案管理,主要包括各个部门的活动策划、活动后总结。

b.对我院学生会进行人事管理,对每一届学生会成员的基本信息制作成册,进行存档。

c.对文件进行编号。

第八条宣传部职责:

1、负责各项活动的前期宣传,如展板书画、海报张贴、横幅悬挂等宣传工作;

2、负责各项活动拍照,后期书写新闻稿件的工作宣传报道,资料上传至学院网页等工作;

3、对我院网页进行管理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外联部职责:

1、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树立学院形象。

负责加强本院与其他学院的沟通与交流,共同发展;

与其他院校密切联系,把成功的管理经验和优秀活动引进我院学生会;

2、负责为学生会活动的开展寻求社会力量帮助,为我院举办的相关活动及学生会其他活动寻求赞助经费,努力与其保持长期合作关系;

3、负责协调各部门做好各项活动的赞助工作。

负责各项宣传工作的监督及后期反馈工作。

4、为同学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文体部职责:

1、积极组织学生开展校园丰富多彩的文艺体育活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陶冶学生艺术情操,拓展学生艺术发展空间,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丰富同学们的业余生活;

2、负责学院元旦文艺晚会、节日文艺等各种晚会活动的筹备、组织、舞台布置等工作;

3、负责运动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切合实际的在本学院各班、各学部之间开展各种球赛、体育竞技比赛。

适时与我校兄弟学院体育联谊,开展活动,加强联系;

4、选拔和培养学生文艺骨干,配合大学生艺术团的各项文艺活动的培训,协助学院有关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文艺比赛,体现大学生朝气蓬勃的精神;

5、适时与我校兄弟学院体育联谊,开展活动,加强联系。

第十一条权益保障部职责:

1、在学校教学、实践、后勤服务、学校医疗和学校治安等方面参与学生和学校的协调,维护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

2、定期开展维权活动,宣传维权思想,把维权和自律相结合,帮助学生认清自己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团结全校女生,开展有利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特别是能够展现女大学生青春风采和精神面貌的“女生文化月系列活动”;

2、维护大学生权益,定期举办各种礼仪知识、身心健康、就业等方面的讲座。

第十二条学习科技部职责:

1、在全院范围内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我院优良学风的形成。

根据本学院的专业特色和实际情况,开展学习经验交流、辩论赛,演讲比赛等与学习有关的活动,积极调动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

2、加强师生之间的沟通与了解,做好“教”与“学”双方的信息反馈工作。

定时了解并解决学生学习上的问题,协助各班学习委员抓好学风建设工作;

3、进行四六级辅导以及模拟考试工作,策划专业英语辅导机构开展关于四六级考试的相关知识,提高我院学生四六级通过率;

4、针对我院学生就业、考研、公务员考试等策划组织活动:

如简历制作大赛、模拟面试等。

搜寻就业政策信息,提供咨询。

帮助毕业生做好准备工作,提高我院毕业生结业前的适应能力;

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干部的管理,保障学生干部的正当权利,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院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称学生干部,是指依规定履行公职,纳入学生会编制,受学生会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主席、部长、副部及干事。

第三条学生干部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制度对学生干部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其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学生干部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学生干部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七条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综合管理工作,办公室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籍的在读本科、专科学生;

(二)拥护学生会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学院的相关规定、学生会章程和有关学生会管理的规定;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接受同学监督;

(五)维护学生会的荣誉和利益;

(六)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规定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七)保守学生会的秘密和工作秘密;

(八)遵守纪律,公道正派,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九)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制度规定的事由、规定的程序,不被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奖励和其他应有待遇;

(四)接受培训和教育;

(五)对部门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

(七)申请辞职;

(八)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录用

第十一条录用担任主席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学生干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十二条部长及干事的录用,由主席团负责组织,部长以下及其相当层次的干部的录用,主席团可以授权各部门组织。

第十三条竞聘学生干部,除应当具备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任用为学生干部:

(一)曾因违反学院规定受到处分的;

(二)曾被学生会开除的;

(三)尚未届满学生会处分期间的;

(四)有制度规定不得录用为学生干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录用学生干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第十六条录用学生干部,应当发布竞聘公告。

竞聘公告应当载明竞聘的职位、名额、竞聘资格条件、竞聘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竞聘需知事项。

招录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学生竞聘。

第十七条招录部门根据报名资格条件对竞聘申请进行审查。

竞聘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学生干部录用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学生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十九条招录部门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竞聘资格复核、考察。

第二十条招录部门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拟出录用人员名单,连同报名材料,提交组织部审查,并由组织部统一公示。

公示期满,由组织部统一备案。

第二十一条录用学生干部原则上不允许在统一招录以后自行在学生会以外的人员中招用。

中途未经批准擅自录用的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新录用的学生干部试用期为一个月。

试用期满合格,予以任职;

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四章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干部的考核,由组织部以其管理权限负责实施,全面考核学生干部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学生干部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分为学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以学期末考核为基础。

第二十五条学生干部的年终考核,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再由主管部门进行评价,最后进行互评,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依据之一,并结合基础考核结果评出等次。

具体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开。

第五章职务任免

第二十七条学生干部职务实行任期制。

试用期满合格,即任职务;

任期届满不再连任同级学生干部,或任期内辞职、被免职、辞退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学生干部的最低服务期限为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学生干部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干部辞职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部提交辞职申请;

(二)学生干部调任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内向组织部提交辞职申请和任职申请;

(三)学生干部被辞退的,由组织部核实并报主席团批准;

(四)组织部应在接到辞职、任职申请时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

(五)已经辞职或任职的,组织部应收回工作证件及其他工作材料或通知秘书处重新发放工作证件及其他工作材料,同时应发布免职通告或任职通告。

第二十九条学生干部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外部门或社团任职的,应当经过本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学生干部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三十一条学生干部晋升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六章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学生干部,给予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学生干部具有下列条件,给予奖励:

(一)能够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二)能够遵守纪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

(三)在工作中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突出成效;

(四)能够自觉维护学生会团结、形象和利益;

(五)在重大活动中,能够尽心尽责,出色完成任务;

(六)有其他突出贡献。

第三十四条奖励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部门为单位向组织部提交评优申请;

(二)组织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评优通知;

(三)各部门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评优工作会议;

(四)每次评优应以部门为单位召开评优工作会议,以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为有效会议,讨论本部门人选,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以表决较多通过者,通过部门推荐,上报组织部审核,自律部负责评优会议的监督工作;

(五)自接到推荐之日起,组织部应在五日个工作内向团委提交评优申请。

第三十五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是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制度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惩戒

第三十六条学生干部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规定作出的决定;

(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反学生会财务制度,浪费学生会资源;

(六)滥用职权,侵害他人或其他组织正当权益;

(七)泄露学生会秘密或工作秘密;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学生会荣誉和利益;

(九)以学生会名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活动谋取私利;

(十)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学生干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学生干部应当立即执行该决定,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学生干部不承担责任;

但是,学生干部执行明显违反规定的决定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生干部因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处分;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留职察看、撤职、开除。

第四十条对学生干部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学生干部违纪的,应当由组织部决定对学生干部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学生干部本人。

学生干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组织部认为对学生干部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五日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处分决定并报主席团批准。

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公布。

第四十一条学生干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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