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长沙购房合同编号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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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长沙购房合同编号Word格式.docx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南贡雅苑(长沙奥林匹克花园贡院三),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雨花区万芙路编号为长国用(2012)

第072250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37927.19平方米,使用权起

始日期为2012年12月13日,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2082年5

月25日,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12-,批准机

关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框剪结构,建筑层数18层,其中地上18

层,地下0层。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北路

南贡雅苑栋[幢]n[单元][层]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

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住宅。

该商品房_1__(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其中套内建筑

面积㎡,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面积最终以产权

登记的面积为准。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第三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第2种。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出卖人保证:

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

抵押权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四条预售款的监管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

监管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湖南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368160100100165278。

预售款

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

第五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元/㎡,总房价元(¥.00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元/㎡,总房价/元(¥/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元)。

买卖合同所指的价款,并不包括与本合同签署、生效和履行有关的费用,

如:

契税、保险费、维修基金、公证费、印花税、按规定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地

产权证时应支付的费用等,以及下列各项设施的开通及服务提供的费用:

如有

线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等。

上述这些费用中,除法律有规定或买卖双方另

有约定之外,一概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其中公证费、契税、保险费、维修基金、

印花税、有关税费以及其它按有关规定需交纳的费用,买受人须于签订买卖合

同时支付。

有关税费最终以政府部门到时确定的收取标准为依据,多退少补。

其它费用买受人须按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之单位发出的付款通知书的规定支

付。

该房屋价款是出卖人按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提供预测面积计算,最终面积

以房产证面积为准。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该商品房全部房款计人民币元/㎡总房价元整(¥元)(含定金贰万元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于前支付。

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签订之日前支付。

剩余房款元采用方式支付。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元整,余款(大写)元整向银行申请贷款。

买受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7_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银行,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_5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

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元)计元,余款(大写)元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买受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7_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公积金中心,在接到出卖人或公积金中心通知后_5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

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出卖人仅协助买受人办理贷款,不承担代办之责。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银行、公积金中心或者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

买受人因此可以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如买受人逾期未付清房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合同解除后__30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项在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如因非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包括贷款年限)不成功

或金额不足(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的,在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之日起45日内,买受人所做贷款还未下放到出卖人的指定账户),或者买受人在购房时使用了政府福利补贴或指标的(如货币补贴),而未能审批放款到出卖人指定账户的,则买受人应在出卖人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本合同未应付款项;

否则,则出卖人有权与买受人终止本合同,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定金及已付房款(不计利息)或出卖人与买受人另行签订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

买受人若以票据或汇款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则以实际到达出卖

人银行帐户的人民币金额为买受人所支付的金额,以实际到达出卖人银行账户的日期作为买受人之付款日期。

买受人若委托第三方代为支付款项,则需由代付款人或公司签署相关声明文件或者在付款票据中备注列明系为买受人代付款项,产权落至买受人名下。

若今后出卖人因收取第三方代买受人支付的款项而使出卖人陷入相关纠纷或承担责任,则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的所有损失。

若出卖人对买受人的按揭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买受人应积极履行其还款义

务,若买受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在出卖人按约定履行其保证责任后,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出卖人因承担保证责任所付出的全部费用。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剩余房款的支付/。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篇二:

长沙购房网签合同文本

(1)】

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买受人:

证件类型: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国籍:

证件号码:

/国籍: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m2规划用途为,土地使

用年限自至。

出卖人经批准,

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建设工程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单元号房。

该房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付款方式:

付款描述: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种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三十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三十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能按时付款或未按时办理入伙手续。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九十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三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九十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十天内退还全部巳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房型、空间尺寸、朝向。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三十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出卖人发出交接通知10天内买受人不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交房。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

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方式处理:

1、要求出卖人按要求补做。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交接时水、电正常供应;

2、交接时宽带网、电视、电话线预埋到户并具备开通条件;

3、入住时保安、门禁系统正常运转,道路、绿化等设施基本到位。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如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产权登记无法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篇三:

长沙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示范文本)

机构代码证:

受托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地址共有人:

联系地址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出卖人经批准,在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规划用途为。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_㎡,使用权起始日期为,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批准机关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该建设工程预计竣工日期为。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建筑层数层,其中地上_____层,地下____层。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第[幢][单元][层]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该商品房_____(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

该商品房层高为________米。

有______个阳台,其中阳台为封闭式,________阳台为非封闭式。

___________。

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权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

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元/㎡,总房价元(¥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元/㎡,总房价元(¥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元(¥)于支付。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元(¥),剩余房款元(¥)向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

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__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元(¥),剩余房款元(¥)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

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___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通知后__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以自有资金或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逾期____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日内及时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在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日内以自有资金或支付。

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日内,出卖人应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支付。

剩余房款。

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付款,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逾期未超过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时间及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

1、已经竣工验收备案;

2、满足第九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达到的条件;

3、。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九条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一)城市基础设施

1、供水:

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接通条件;

2、供电:

3、燃气:

4、电话通信: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

6、宽带网络: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3、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项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_______元的违约金;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_______元的违约金;

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_______元的违约金。

(2)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

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金额为;

(3)。

(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中载明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公共绿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物业服务用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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