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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统一多民族的国家,是5000年来特别是秦汉以降的2000多年里,以华夏族——汉族为主体的证权与周边各族的政权在长期融合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主要经历了4个关键时期。

第一,是秦、汗的开创时期。

第二,是唐、宋的扩展期。

第三,是元、明、清的定型期。

第四,是鸦片战争以降的抗争期。

自秦汉开创多民族统一的中国以来,统一始终成为中国各民族的核心价值的自觉追求,成为中国历史的主流,统一被认为是正常的,分裂被认为是不正常的。

各民族共同完成并维护了国家的统一,都作出了重要贡献。

人口众多的汉族,在对东统一大业进程中起到了主要作用。

蒙古族、满族等也重要作用。

匈奴、鲜卑、契丹、女真、藏、维吾尔、白等许多民族,他们在局部地区实现的统一,也为中国的大统一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秦汉雄风,盛唐气象,元朝一统,康乾盛世,都是汉族和少数民族共同铸就的历史辉煌。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哪些主要成就?

2009年9月29日,正当全国各族人民满怀喜悦庆祝新中国60华诞之际,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来自各条战线的739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749名模范个人受到表彰,在全社会产生了热烈反响。

这次大会,充分展现了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崭新面貌,充分展现了60年来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巨大成就。

这60年,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日益完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的60年。

这60年,是民族地区经济实力极大增强、各族人民生活根本改善的60年。

这60年,是民族地区社会事业成果丰硕、各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全面提高的60年。

60年,是各民族大团结不断巩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断增强的60年。

“同心掬得满庭芳”。

四、各族青年如何自觉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建设者、促进者?

维护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是每一名青年的光荣职责和神圣使命。

1、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更多地了解和掌握民族理论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不断增强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我们要立足本职,以实际行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我们要坚持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一言一行做起,以实际行动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我们要在学习了解兄弟民族不同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的基础上,在尊重差异和包容多样中消除不应有的误解或偏见,在相互沟通和相互帮助中增进各民族的团结友谊。

3、我们要坚持原则、明辨是非,旗帜鲜明地与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作斗争。

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践踏,是对人民根本利益严重损害,是对国家安全的严重危害。

我们每一个青年都要头脑清醒,擦亮眼睛,认清各种破坏势力的险恶用心和反动本质,不信谣、不传谣,不受坏人挑拨煽动,不发表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论,更不能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我们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

只要我们每一个人自觉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建设者、促进者,中华民族就一定能够形成坚如磐石的团结,拥有坚无不摧的力量,迎来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五、“三个离不开”思想、“四个认同”思想及马克思主义“五观”主要内容。

1、马克思主义“五观”:

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

2、“四个认同”:

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3、“三个离不开”:

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因此,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只有精诚团结,才能自立于世界,才能谋求进步和发展。

特别是我们这些作为新世纪的接班人的青少年更应该学会团结,这样才能立足社会。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作为炎黄子孙义不容辞的责任。

56个民族之间是和谐、团结,五十六个民族团结一条心,就能把祖国建设得繁花似锦;

五十六个民族团结一条心,就能把祖国建设得繁荣富强。

让56个民族联手牵手手相握,将心比心心相连,齐心协力向前进,共创美好明天!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

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

作为中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上,长期存在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对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造和社会主义改造,从根本上废除了这一反动制度,开辟了民族平等团结的新纪元。

此外,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还运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歧视行为。

2、维护促进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

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大好山河,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56个民族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这一关系,团结一致,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

中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

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

1、什么是民族?

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民族有广、狭两义。

广义的民族概念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各种人们共同体,如原始民族、古代民族、近代民族、现代民族,甚至氏族、部落也可以包括在内;

或作为多民族国家内所有民族的总称(如中华民族);

或作为一个地域内所有民族的统称(如美州民族、非洲民族,阿拉伯民族等)。

狭义的民族概念专指资产阶级民族和社会主义民族。

在中国,周代文献中就已出现“民”、“族”两字,并各具宗族范围内人们共同体的含义,但合成“民族”一词,并具有目前的含义,则始自1989年梁启超的《东籍月旦》一文,在西方,印欧语系各种文字的“民族”一词,一般导演于希腊文,ethnos,意即依靠历史、语言或种族的联系而被视作整体的人群;

日本的明治维新后,借用汉语文的“民”、“族”两字翻译西方语言的Nation一词。

“民族”一词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转入中国,以后随着中国民族民主革命运动的兴起而普遍使用。

民族不同于种族。

种族也称人种,是在人类历史的早期形成的。

种族属于生物学范畴,而民族则属于历史范畴。

划分种族的标志是体质形态上的某些共同的遗传特征,一般是以肤色、头发的形状和颜色、眼色、面容等生理特征为主要标志。

而民族则是以语言、地域、经济生活和心理素质为特征的,因此,生理特征不能作为识别民族的科学依据。

民族也不同于国家。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国家不一定要有共同语言,如多民族国家,而民族则必须有共同语言、除了阶级的共同因素之外,单一民族国家,在语言、地域、经济生活和心理素质方面,民族与国家基本上是一致的。

2、什么是民族问题?

现阶段民族问题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指民族从形成、发展直到消亡之前的各个历史阶段,不同民族和不同民族集团间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的各种矛盾。

民族问题是一个社会政治问题,属于一定的历史范畴。

它随着人们形成为不同的民族而发生,也将随着民族差别的消失而消失。

在我国各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间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

六十年代,有人曾经提出“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观点。

它在实际上是错误的(马恩列斯和毛泽东都没有说过这样的话)。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和全党工作中心的转移,经济建设成为我国时代的主题,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民族问题的主要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求更快地发展经济文化的问题上。

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在民族问题上的反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积极地帮助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建设;

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们的生活水平明显改善。

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生产力发展程度不平衡,尤其是民族地区与内地和沿海等汉族地区在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并且由于种种原因,彼此间的差距还呈拉大的趋势。

这种状况的存在,尽管主要是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如果听任差距长期存在下去,势必会影响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

因此,千方百计地增加对少数民族的扶持和帮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的自强自立观念和能力,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逐步缩小发展差距,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必须解决的一个战略问题,也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重要途径。

3、什么是民族特点?

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艺术、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心理素质等方面的特点。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改变而不断变化,尤其在社会形态更替时期,这种变化更为明显。

形成民族特点的原因很多,主要是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民族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内容,民族发展的历史等。

马克思主义历来重视民族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充分照顾民族特点,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民族特点相结合。

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民族纲领及其政策,必须根据民族特点,根据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实际情况制定。

忽视或夸大民族特点,都不符合马克思主义,都会在实际工作中犯下错误。

只有正确认识民族特点,从民族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才能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各民族的特点完全地恰当地统一起来。

4、什么是民族歧视?

按照民族的成分划分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限制和侵犯民族的基本权利的现象。

它是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不平等看待,是民族压迫制度的产物,是由地主、资产阶级实行的民族压迫政策,特别是帝国主义压迫民族征服、掠夺、统治其他民族的行动引起的,而由压迫民族的统治阶级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纠纷、煸动民族仇恨、进行民族主义的欺骗宣传加以推动。

它主要表现在,压迫民族认为,本民族“文明”、“先进”,被压迫民族“野蛮”、“落后”,并对被压迫民族的语言文字、文化艺术、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持歧视态度,成为危害民族关系,影响民族团结的因素。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民族歧视成为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目前,世界上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民族歧视,有的是公开的,法律规定的,有的是隐蔽的,实际上存在的。

民族歧视对各民族劳动人民携起手来,争取民族解放事业是十分有害的。

只有消灭剥削制度和民族压迫制度,才能逐步废除民族歧视,实现各民族之间的真正平等。

5、什么是民族政策?

民族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控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

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政策的实质和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政策;

后者如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政策等。

从内容来看,有政策原则和政策措施之分,民族政策原则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须遵循的大政方针,如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等;

具体的民族政策措施,通常是对涉及民族问题的某一方面而做出的具体的规定,如我国对民族省区实行一些有别于一般省市的财经政策,对少数民族公民在生育、升学、就业和干部选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等等。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

它是党和政府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6、我国民族政策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我国的民族政策是我们党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具体的国情制定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行动准则。

它的主要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

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实质的根本体现,是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总原则和总政策。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

”在我国,民族不论大小,不论社会发展程度如何,在一切权利上都是完全平等的,在承担义务上也是平等的。

不允许任何民族有任何特权,禁止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禁止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2)实施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党和国家用来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之一。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曾把它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词表述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三大形式。

实践证明,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的具体实际;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充分尊重、保障各民族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3)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

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体的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进步与繁荣,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经济发展是各民族自身发展的基础,也是民族关系良性发展的基础。

因此,国家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如给予优惠政策、加大投资力度、实施对口支援与合作等等,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4)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之一。

党和国家坚持从战略高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根据民族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专业院校以及社会实践等多种渠道,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促进了民族地区社会主义事业的快速发展。

实践证明,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加强党的领导,做好民族工作,强化民族团结进步和国家统一的有效途径,是使社会主义事业在各民族中扎根和取得胜利的可靠保障。

(5)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规定: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是民族平等权利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每个民族的语言文字都可以得到使用与发展。

国家提倡和鼓励在同一地方工作、生活的各族干部群众互相学习彼此的语言文字。

(6)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得干涉这种自由。

对于忽视民族特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有关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予以约制。

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强制任何人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

每个信教或者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7、我国的民族团结政策包含哪些内容

民族团结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中的和睦、友好和互助、联合的关系。

它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

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第一,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党和政府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歧视行为。

第二,维护、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

从内容来看,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

就实质而言,民族团结是有特定内容的团结,主要是各民族中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团结。

第三,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56个民族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这一关系,团结一致,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祖国的现代化进程。

第四,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我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

8、民族平等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从一国范围来讲,要求国内民族一律平等;

从世界范围来讲,全世界所有的民族完全平等。

民族虽然有大有小,有的先进,有的落后,但决不能以此来划分优劣、贵贱。

大民族与小民族、先进民族与落后民族,在权利和地位上都应该是平等的。

第二,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

就是说,各民族不仅在法律上、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实行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教育、该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一切社会生活领域也要完全平等。

实现各民族权利的平等,一方面要禁止任何民族享有任何特权,另一方面要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禁止对少数民族的任何压迫和歧视行为。

正如列宁所说:

“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绝对不容许一个民族享有任何特权”。

第三,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

不仅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上的民族平等,而且要采取措施,尽最大的努力,来帮助相对后进的民族实现平等权利。

真诚地、无私地和长期地帮助原来受压迫的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帮助他们赶上先进民族的发展水平,消灭因历史等原因造成的民族之间发展差距,实现各民族的共同进步繁荣。

第四:

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无权利的义务和无义务的权利都是不存在的,二者是统一的。

各民族在充分行使平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维护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义务。

9、国家关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国家关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政策是: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就是要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出发,尊重各民族的生活方式,不能因某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就歧视或侮辱他们;

一个民族某种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由该民族的干部群众去决定,别的民族或个人不能强制或干涉;

任何民族不能以本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衡量或要求别的民族,也不能以个人的好恶去对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与风俗习惯有关的事情。

10、什么叫杂散居少数民族?

如何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杂散居少数民族一般是指居住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内但并没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目前,中国杂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约2800万,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他们分布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8%以上的县市(港澳台未在统计之列)。

杂散居民族工作是我国整个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做好这方面工作,切实有效地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政务院于1952年2月作出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

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报告》对做好新时期杂散居民族工作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总括来说,做好杂散居民族工作,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1)在政治权利方面,要充分体现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有关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对人口较少的民族,应给予适当照顾。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或民族关系显着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有关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委员。

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特别要注意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参加领导班子。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以少数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镇长、乡长应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

(2)在实际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杂散居民族工作。

杂散居民族工作具有复杂性和敏感性特点,并且涉及面非常广泛,要搞好这项工作,必须采取适合当地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有关地区的领导部门要把抓好杂散居民族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指定专人分管,定期研究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11、如何惩处侵犯少数民旅风俗习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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