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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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
(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
(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
(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
(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山东省质监总站实施备案,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监督机构备案。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试验室应执行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布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承担本企业内部的试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对外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1、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主任应具有5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授权签字人资格;
从事相关的检测项目工作3年以上,已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且不少于6人。
2、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授权签字人资格;
从事相关的检测项目工作2年以上,已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不少于4人。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要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检验资料应按年度统一分类、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验资料应及时归档;
(四)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
(五)试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六)试验室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标养室面积应能满足生产和试验的要求,二级企业不少于20平方米、三级企业不少于15平方米;
(七)数据采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设区市监督机构联网,实现检测数据的传输。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配合比设计、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条件,按照(或参照)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