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质量管理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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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质量管理Word文件下载.doc

1、根据有关规定,建筑业企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其资质登记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所以,从2005年1月13日起,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必须同时拥有资质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企业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企业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企业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招标人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企业分为:

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士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以及架线作业等。

3、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施工任务。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其施工资质等级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2)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

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

(3)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4)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8.6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约束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这些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这些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2、在工程建设中,材料和设备无论是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采购,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采购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2、《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原则性的规定,即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有关保修费用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通常是在相关的设计标准以及设计规范中具体规定。

有关水利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如何确定,目前尚缺乏全面具体的文件规定。

3、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保修的主要内容是:

(1)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2)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3)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有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工程保修期内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负责承担,其中,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承担;

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有设计单位负责承担经济责任;

因材料设备不合格原因,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由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属于项目法人采购的,由项目法人承担经济责任;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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