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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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县、区政府、开发区(含各类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日常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招投标时将施工现场管理具体要求作为实质响应招标的必要条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同时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办理项目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前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专款专用。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质监、安监、环保等有关申报手续,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等地下管线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擅自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和违反文明施工的行为,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向所在辖区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组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与项目所辖县区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施工现场管理承诺书。

工程施工中,应当积极推行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工程合同造价0.5%—2%的奖励。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要实行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每人每月至少要带队一次到所属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检查,并记录归档。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上岗打卡制度,在重要工程、重点时段、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确保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到位。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价和信息监控平台。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要建立封闭式大门,门楼力求美观、大方,注明企业名称及承建的工程名称,大门边悬挂“五牌一图”,现场内设置“两栏一报”,并在门口处设置值班室,建立门卫制度。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性围挡,其中主干道两侧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进行美化。

围挡材料选用砌体、夹芯彩钢板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材料要按施工平面布置图堆放整齐,并注明材料名称、品种规格等。

  施工现场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筑内设置临时办公室、职工宿舍等,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内要做到场地平整,出入口、施工道路要硬化,道路要畅通;

场内有组织排水,不得有积水;

每天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必须设置高压冲洗台,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和设备。

出入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必须经冲洗台冲洗,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冲洗的污水必须经沉淀等简易处理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施工现场运输土石方、松散型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车辆应按规定装载,不得超载,运输时要密闭、覆盖,并派专人清扫。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食堂应符合卫生标准,按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经卫生部门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

  施工现场职工临时宿舍应整洁、卫生、通风,夏季应制定消暑及防蚊虫叮咬措施,按标准搭设床铺。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水冲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打扫。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不得溶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措施,不得扰民。

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区域,不得在当日12:

00至14:

00和22:

00至次日6:

00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临时用电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架设。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应按照安全专项方案搭设,并采用符合标准的密目安全网封闭。

  施工现场的洞口、临边等危险地点,应当设置围挡、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当配备有专业资格人员指挥,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业。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经检验、检测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严格明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不予项目招投标或责令该工程停工。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整改;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等法律法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处以单位1000元至10000元、个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取消其1-6个月的投标资格;

对外地进铜企业,清退出我市建筑市场,并函告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责任人暂停其执业资格1-6个月。

  第三十一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行政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对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年度评优评先,通过企业和个人自主申报,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涉及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水利、交通、铁路等工程施工现场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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