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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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x

(二)较大质量事故:

指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

事故处理工期大于1个月且小于等于3个月,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三)重大质量事故:

指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小于等于1000万元,事故处理工期大于3个月且小于等于6个月,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四)特大质量事故;

指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0万元,事故处理工期大于6个月,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第七条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又称为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规范和合同要求的检验项,造成经济损失较小,处理时间延误工期不足20天,经过处理后仍能满足设计和合同要求,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及工程寿命的质量问题。

如混凝土工程:

局部蜂窝麻面、空洞、裂缝、错台、碰损、渗水等。

第八条质量缺陷分类

质量缺陷分类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仅对外观质量有较小影响的缺陷。

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需加固、补强、补充等特殊处理的缺陷。

第九条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是指在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过程中违反规程规范、合同要求的各类行为,以及履职不到位或不履职的行为。

如:

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原材料采购、检验、防护、标识不满足要求,施工措施审批手续不全、施工中执行措施不力、过程监督检查不严、偷工减料、掩盖质量缺陷和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十条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

根据质量管理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其分为三类:

即一般、较重和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

一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

指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违反了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能自觉整改的违规行为。

较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

指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明显违反了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未进行整改的违规行为。

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

指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蓄意违反了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骗取了对工程质量的评价。

第三章质量问题报告、调查程序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按第二章进行性质认定,属于第六条中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应在4小时内上报母体公司,由母体公司按规定时限上报股份公司,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属于第六条中较大质量事故,第八条严重质量缺陷,第十条严重质量违规,责任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上报母体公司,由母体公司派出质量问题调查组处理。

其它质量问题,检查发现后第一时间上报项目部,项目部将视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安排专人陪同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各工区项目经理部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必须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工程名称、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三)原因初步分析;

(四)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六)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按事故的大小分别由相应级别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应力求及时、客观、全面,以便为事故的分析处理提供正确的依据。

第十四条质量问题调查处理权限

质量问题分类

调查处理权限

调查处理人员

质量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确定

重大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

各母体单位

总工程师组织:

技术、质量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等

一般质量事故

项目经理部

主管领导组织:

质量缺陷

严重质量缺陷

一般质量缺陷

质量管理违规

严重质量管理违规

较重质量管理违规

一般质量管理违规

第十五条质量问题调查程序

项目部各级主管部门在接到(发现)质量问题的报告(投诉)后,应及时进行沟通,针对质量问题进行性质认定,按权限逐级上报。

另一方面应及时组成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小组,开展质量问题的前期调查。

把质量问题的经过、原因查清楚,并对预防质量问题的恶化,制定处理方案控制。

上级调查组到达现场后,主管领导应将调查情况汇报,并将调查资料完整的报送调查组。

项目部接到报告后属于处理权限范围内,应在了解质量问题性质的前提下,由项目部领导指定调查组组长和调查人员,48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协助责任单位做好整改方案的编制,对质量问题的处理进行督导。

第十六条质量问题调查方式

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调查、核实主要采用:

现场查勘,资料查询,找相关人员了解;

必要时了解监理或质量监督单位对质量问题的看法;

对原材料取样检验,对设备、工艺进行评定,对方案、措施进行评定,对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进行评价等。

凡涉及到质量问题发生的内容进行全面调查。

第十七条质量问题调查责任认定

调查组通过质量问题的调查,对以事实为依据,按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认定方式如下表:

质量问题调查责任认定表

职务/岗位

质量责任制

责任认定

项目经理

第一责任人

主要领导责任

分管副经理

主管责任人

主要管理责任

其他副经理

相关责任人

相关管理责任

总工程师

业务支持责任

部门主任

监控管理责任

班长、组长、机长

当班技术人员

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

当班检验、试验人员

管理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

管理责任或相关管理责任

当班管理人员

作业人员

直接、主要、次要、一般责任人

直接、主要、次要、一般责任

其他人员

视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质量问题调查结论

项目部组成的调查组,调查完成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于72小时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

格式如下:

关于xxx项目xxx质量问题调查报告

概述

(一)质量问题(事件或事故)经过:

(二)原因分析

(三)质量问题(事件或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认定

(四)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

(五)整改措施及建议(要求)

(六)责任单位采取措施情况

附件:

调查组:

年月日

质量问题报告形成后,按权限报送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在施工过程涉及设计责任的质量事故,应邀请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在明确各方的责任后,共同签认“工程质量事故报表”(见下表1)上报。

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有异议,可报请上级机关仲裁。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对整个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按附表2要求,填写“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见下表2)o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虽上报而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二)人为隐瞒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或擅自处理者;

(三)发生质量事故后,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四)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五)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第二十二条责任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决策。

第四章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质量问题处理包括按论证的方案进行处理,解决事故造成的质量缺陷问题,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罚。

第二十四条质量问题的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部根据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对公司声誉的影响程度。

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责任追究由调查组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建议,项目部质量管理委员会评议、批复后,综合管理部按权限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如有下列行为,要加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处罚。

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

2.在工程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

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

4.设置障碍阻挠调查组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事故调查;

5.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

第二十七条造成重、特大、较大工程质量事故,按股份公司《质量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依据股份公司《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处罚。

对于其它相关人员处罚如下:

对分管质量工作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视其情节分别处以0.5一1.5万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厂队负责人视其情节分别处以0.5一I.5万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员处以0.8一1.5万元罚款,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出现质量问题对各标段项目经理部处罚如下:

出现重大或特大质量事故,每次对责任标段给予30万元以上的罚款。

出现较大质量事故,每次对责任标段给予15万元一30万元的罚款。

出现一般质量事故,每次对责任标段给予5万元一15万元的罚款。

出现较大质量缺陷,每次对责任标段给予2万元一5万元的罚款。

出现一般质量缺陷,每次对责任标段给予5000元一2万元的罚款。

出现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每次对责任标段给予1万元一2万元的罚款。

出现较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每次对责任标段给予5000元一1万元的罚款。

出现一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每次对标段给予书面警告有必要时给予500元一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各工区项目部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后,按处理权限,项目部将上报各项目经理部母体单位,由母体单位进行处罚,各项目经理部应将处罚结果报项目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对由于质量管理工作失控,虽然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但是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质量缺陷、质量管理违规行为等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含顾客来函来文投诉、通报),给项目部及公司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对责任工区给予2万一20万元罚款,责任标段相关责任人处以0.5一1万元罚款,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区项目经理部对质量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理建议,由工区项目部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报项目部质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文执行。

第三十三条由于质量事故引发,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按照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责任处罚罚金将在次月工程进度款内进行扣除,相关费用计入质量考核基金。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建(个)元高速公路项目建水至元阳段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工程名称

 

工程部位

施工地点

施工时间

施工单位

施工负责人

事故类别

损失情况

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

处理方案:

处理结果:

整理人

整理时间

附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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