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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固定总价法。

本合同总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水电、施工技术、施工组织、各类规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即履行合同文件下所有义务的一切成本、费用、税金、规费与利润等。

若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清单单价仅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清单项目与数量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本分包工程固定合同价款(含税价)为人民币元;

大写:

人民币元整;

其中:

不含税价格为元,增值税率为%,税额为元。

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调整方法:

(2)采取固定单价法。

固定综合单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含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水电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各类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

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与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本分包工程暂定合同价款(含税价)为人民币元,

不含税价格为元,增值税率为%,税额为元。

双方约定的合同单价调整方法:

(3)采用业主审定结算价款减去总包管理配合等费用法,合同价款与结算方式按照总包合同项下对应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款与结算方式,分包合同结算价款最终按业主审定结算价款减去总包管理、配合、水电与其他相关费用。

本分包工程暂定价款(含税价)为人民币元;

总包管理配合等费用(含税价)按分包合同价款的%扣减,结算时按照业主审定结算价款作为扣减基数。

四、工程工期

1.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定于年月日竣工(以乙方完成分包工程并通过验收之日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同时,乙方必须满足甲方施工总进度的要求(具体执行甲方发至乙方的书面周、月、总进度计划)。

2.本分包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总包合同或本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情形的,经签证后,工期可以顺延。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工程质量

1.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为:

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

2.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与行业标准规要求。

本合同没有约定相关标准规的,应适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标准和规,以与国家和地方可适用的相关标准和规。

若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3.对于隐蔽工程,乙方在做好质量自检、自评的基础上,经甲方、监理和业主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任何未经检查验收而由乙方擅自施工的隐蔽工程,任何情况下,乙方都有义务将该隐蔽部位全部或部分剥露,以便重新检查其质量,然后再修复,损失费由乙方自理。

若甲方、监理或业主怠于与时检查,乙方可以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在该种情况下需剥离隐蔽部位检查的,除非质量不合格,否则甲方应承担修复费用,相应顺延工期,并赔偿乙方误工损失。

4.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等程序与要求,若本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乙方应允许并配合甲方、业主和监理进入乙方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5.乙方应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六、安全文明施工

1.双方约定,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严格按照国家与地方安全标准执行。

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3.乙方应对自身在施工场地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4.为确保达到本合同约定或法定的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乙方应做好环境、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和文明施工达标工作,发现问题与时与甲方联系。

5.双方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均应严格执行。

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七、材料设备供应

(一)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甲方应提供材料设备清单。

2.乙方应根据施工情况,提前(不少于30日)向甲方提交供货材料设备计划。

3.除另有约定外,甲供材料设备进场后,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验收,乙方可通过授权委托确定1-2名收料人,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的领收、签认,其授权委托书、明、个人签字应在甲方财务、物资等相关部门留底备案。

4.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款将在每期工程结算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数量以乙方现场签认的收料单为准,价格以甲方提供材料清单中所列价格为准(如有)。

5.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不得随意使用于本项目之外,也不得浪费。

6.补充约定:

(二)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总包合同规定由业主供应和本合同约定的由甲方供应外,原则由乙方自行采购,采购的合同须在甲方处备案。

2.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包括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且和甲方、业主、监理、乙方共同确认的样品(如有)相一致,符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质量标准,以与有复验要求的试验资料并经甲方、业主、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

通过前述检验认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3.关于材料设备的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遵循总包合同之约定。

八、双方现场代表与其他人员

1.甲方委派为驻工地代表(甲方项目经理),联系,按照以下要求行使职权(甲方可以随时变更调整甲方项目经理与职权,但应与时通知乙方):

(1)代表甲方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与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或施工进度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整改措施;

(2)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并重新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3)甲方项目经理的指令、通知与签证须由其本人签字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的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应当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

当乙方项目经理或本合同约定的签收代表不在施工现场时,甲方可要求隶属于乙方的其他人员代签,签字后即可视为乙方已签收。

2.乙方任命为本工程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联系,号,项目经理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

乙方应授予项目经理合同围全权代表乙方进行工作所需的权力。

同时,乙方任命为工程技术负责人,任命为安全员,任命为质量员。

乙方应组成包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的工程管理班子,班子人员在工程施工前应书面报甲方。

3.如确需变更上述人员的,乙方需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变更。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上述人员,但甲方无正当理由也不得拒绝乙方的申请。

4.乙方派驻施工现场人员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乙方应在合理期限更换。

(1)现场人员不胜任岗位的;

(2)违反甲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的;

(3)无证上岗的(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参加每次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到工地或不能参加例会,应提前向甲方驻工地代表请假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

九、甲方的工作

1.向乙方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业主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包括图纸___套)。

2.在分包工程开工前,组织乙方参加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为乙方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明确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单位之间的交叉配合。

6.甲方方提供乙方现场办公用房间、宿舍间,但乙方按照每月每间元的标准支付租赁费用。

十、乙方的工作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有)、施工、竣工和保修。

2.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容(如有),报甲方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

3.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与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乙方不能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向甲方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批准后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与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乙方应允许甲方、业主、监理与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与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但乙方可以向责任方追偿。

8.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

乙方向甲方承诺,与甲方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与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9.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或监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10.乙方负责保管甲方供应的材料,若因乙方未予保管或保管不力造成甲方供应材料损毁、遗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1.乙方相关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随意搭建员工的宿舍、食堂等。

12.承乙方应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劳动力资源条件等因素,在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前提下,合理的配置现场劳动力资源。

13.高(中)考、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与甲方需要的时间段,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乙方应予服从,并按照要求做出配合,由此可能导致降低承包人的工效,相关的工效降低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甲方不作另外补偿。

14.乙方应对自己的建筑产品,半成品,进场材料、设备,已完工程进行有效保护直到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完毕。

15.其他工作:

十一、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一)本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采取下列第种支付方式:

1.与总包合同付款条件相匹配:

即甲方在收到业主相应工程款后,在10日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款支付。

2.按月进度支付:

(1)每月完成工程量经双方确认后,在次月日前支付确认工程款的%;

(2)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与监理、业主验收后,在次月的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3)在包含分包工程在的整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经过甲乙双方结算后的10日付至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的%。

留%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且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应保修金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30天付清,不计利息。

3.按节点进度支付:

(1)在本分包工程节点完成后,分别在次月的日前支付已完工程款的%。

(3)在包含分包工程在的整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经过甲乙双方结算后的日付至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的%。

留%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且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应保修金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30天付清,不计利息。

4.工程完工后支付:

(1)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与监理、业主验收后,在次月的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2)在包含分包工程在的整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经过甲乙双方结算后的10日付至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的%。

留%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且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应保修金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30天付清,不计利息。

5.其他支付方式:

6.甲方可以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转账汇款支付货款,如需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贴息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关于工程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1.乙方应在每次付款之前,提出付款申请并向甲方提供等额税务发票,如乙方逾期提出付款申请或逾期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或相应迟延支付工程款,不视为甲方违约。

2.本合同所涉乙方开具的发票,应当符合本合同第二十条“营改增特别条款”中相关约定。

3.乙方应按照与劳务分包或者施工班组、工人约定的付款进度与时支付民工工资。

十二、竣工验收、结算

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符合工程当地管理规定的竣工资料(包括图纸)与竣工验收报告。

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日通知业主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

根据总包合同约定无需由业主验收的部分,甲方将按照相应程序对乙方分包工程进行验收。

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与违约责任。

4.乙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与工程结算书。

5.若合同约定采用业主审定结算价款减去总包管理配合等费用结算的,则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以业主委派的审价(或审计)单位出具的审价(或审计)结论扣减总包管理配合费为准。

乙方应当如实上报工程结算,由业主委派的审价(或审计)部门审价(或审计),如其工程造价核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与核增工程价款的追加费用(费率5%),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付清应承担的审价(审计)费后,方可进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

甲方应在业主确定工程最终结算价且业主向甲方支付应付工程款后30天向乙方支付结算款项。

若乙方无故在本条第4款约定的期限没有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与工程结算书,导致甲方不能与时获得总包管理配合等费用的,则甲方有权直接与业主或其委派的审价(或审计)单位确定结算金额,乙方对此无异议。

6.本工程验收达合格后60天乙方应提供完整的符合归档要求的份竣工资料和份竣工图纸(包括光盘套),其中原件套。

所有竣工资料要求做到真实、完整。

一切竣工资料必须报监理全面核对,并签章后交业主、甲方确认。

十三、质量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义务与责任按照双方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十四、违约责任

1.工期责任: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每日元承担违约金;

工期延误在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甲方因此解除合同的,有权向乙方收取分包合同价款%的违约金。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除相应顺延工期外,甲方还应按每日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窝工补偿。

2.质量责任:

本分包工程未能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的,乙方应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并通过验收,工期不予顺延,工期延误的,还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当按照分包工程价款%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乙方之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安全事故:

乙方严格根据规要求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和经济责任外。

若因乙方发生安全事故而造成甲方停业整顿或不能晋升企业资质或丧失申报相关奖项资格的,还应由乙方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4.文明施工:

因乙方违反法律、规、分包合同等要求引起的罚款、违约责任、甲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若乙方分包或者转包,乙方应按本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不能按时提交或不能完整提交包括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在的竣工资料的,每逾期一天提交,应支付元违约金,无法提供或不能完整提供的,应负责整改,同时支付元违约金。

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前,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剩余未支付的到期工程款。

7.除本合同约定外,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货款,若因甲方资金不到位,乙方同意给予天宽限期。

8.其他违约责任:

十五、履约担保

1.乙方向甲方提供己方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以下第种:

(1)本合同签订后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价款的%的履约保证金。

待本项目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工程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按要求提交后,甲方应无息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当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而发生违约行为时,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与因违约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金额,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与相关损失并通知乙方。

(2)本合同签订后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认可的、由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为本合同金额的%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90天。

当乙方未履行合同而发生违约行为时,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与因违约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金额,甲方有权就相关金额向出具保函的银行主付款并通知乙方。

十六、保险

1.甲方保险义务为:

甲方按照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办理保险。

2.乙方应依照国家和施工工程当地的法规政策为施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并为施工场地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乙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十七、争议解决

1.对因本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

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采用下列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4)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十八、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与双方的往来文件,必须用特快专递、挂号信、当面送交等书面方式传递送达。

2.各方确认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的收到日是指:

(a)如由专人送达,送达之日为收到日;

(b)如以邮(快)递方式,则收到日为投递后的第三日。

4.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因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九、分包合同解除

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2.如乙方再分包、转包其承包的工程、允许任何其他第三方借用其资质进行施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发生时,具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如总包合同对于不可抗力有约定,则本合同之不可抗力的标准同总包合同;

如总包合同对于不可抗力未约定,则本合同之不可抗力以法律的规定为准);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5.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二十、营改增特别条款

1.甲方: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银行:

2.乙方:

3.任何一方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乙方在向甲方请款时,应根据甲方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请勾选:

□专用□普通)发票。

Ø

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本款第4项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5.若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

6.若乙方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甲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额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

7.若甲方从工程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乙方仍应按扣除前的工程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十一、其他事项

1.双方之间签订的涉与价款变更等重要容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合同、结算书等均以双方加盖公章确认的为准。

2.甲方禁止项目部与任何人员以甲方或以甲方分公司或以甲方项目部对外借款或者支取任何款项,如乙方或乙方有关人员以任何形式将款项出借或支付或返还给甲方项目部与任何人员,则不论该等款项是否实际用于甲方工程,均与甲方无关,该行为均属于乙方与相关人员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乙方无权向甲方主任何权利,亦不得要求甲方偿还。

3.《工程质量保修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另行签订。

4.有关乙方履行分包合同之分包义务、责任未尽事宜均按总包合同执行,若总包合同未约定,则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7.其它补充: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一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二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总包人):

乙方(分包人):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下称“分包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围和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承担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围和容为: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年。

质量保修期自包括本分包工程在的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本保修书有效期,法律法规有关工程保修期有新规定的,适用新的规定。

乙方在投标(或报价)文件中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长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应规定的,以乙方在报价文件中的承诺为准。

三、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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