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笔记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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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笔记Word下载.docx

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公证机构的任务:

一、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证机构的根本任务;

二、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公证机构的另一重要任务;

三、维护法制,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发生,建立和睦团结的社会环境,是公证机构的重要任务。

第二章:

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体制

《公证法》第6条规定: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这些规定确定了公证机构的性质:

1、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机构;

2、公证机构是履行证明职能的机构;

3、公证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

4、公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证明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公证机构在工作中,因其过错或公证员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公证机构的财产对他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性质是民事侵权责任。

《公证法》对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第一、满足社会需要,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第二、实现各个公证机构法律地位平等。

公证机构设置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两名以上公证员;

4、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公证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

一是应当具有公证员资格,二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我国公证员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

1、中国国籍条件;

2、25周岁以上到65周岁以下的年龄条件;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的品德条件;

4、通过司法考试的资格条件;

5、实习或从业条件。

担任公证员的排除条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3、被开除公职的人;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人。

从事公证员职业者,必须符合条件后获得批准,持有执业执照。

其具体程序:

第一、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申请人无担任公证员的排除情形;

第二、经公证机构推荐;

第三、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或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附具必备材料;

第四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要求填写公证员任职申报表,报请司法部任命;

第五、司法部收到报请任命公证员任职申报表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下达任命决定;

第六、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任命决定的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职业证书。

免除公证员的法定情形: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65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4、被吊销公证员职业证书。

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关于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

公证协会是指由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发起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中国公证协会的宗旨是:

团结教育全国会员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指导监督会员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繁荣发展我国公证事业,为促进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褪尽依法治国进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而奋斗。

公证协会任务:

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公证工作,指导各地公证协会工作;

2、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4、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违纪行为;

5、负责制定行业规范;

6、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究和工作经验交流;

7、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各地公证协会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

8、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举办公证刊物;

9、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

10、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

11、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12、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

1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物。

公证协会个人会员的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提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的要求;

3、享受本协会基本的福利;

4、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5、适用本协会的图书资料;

6、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7、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其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3、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维护hi援建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的荣誉。

第三章: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正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正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他充分体现了我国公证制度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实施公证行为的法律准绳。

其原则有:

合法原则、客观真实原则、依法独立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坚持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的原则、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便民原则、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全部活动都必须遵照法律行事。

公证机构在坚持合法原则时应当做到:

一、审查申请公正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审查申请公正的事项是否合法;

三、审查申请的公证事项是否合情合理;

四、应该说明一点,有特殊公证事项只要求其客观公正,不要求其合法。

客观真实原则在办理公证事项中,应保证下列几方面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信性。

第一、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是否确系本人真实意志的表示;

第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的向公证机构陈述需要证明公证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达到的目的;

第三、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第四、公证员必须客观、公证的收集证据。

回避,是指某个或者某几个公证员不参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正,以防止以防止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便民原则,是指公证工作要一切为了群众和便利当事人出发,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及时、准确、认真、负责的办好公证事务。

我国公证工作便民原则主要体现在认真解决下述几个问题:

1、办证手续简便;

2、提倡到当事人居所地办理公证事务;

3、及时办证,不是失效;

4、大力发扬协作精神,有利于群众办证。

第四章:

公正的效力

公正的效力,是指公证正证明活动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

公正的效力,是由公证书在法律地位上体现出来的。

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效力包括:

一般公证书的证明效力、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事项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公证具有证明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指公证机构更具当事人申请,依法定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劵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凭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条;

4、还款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法定公证事项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些法律行为、据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其内容包括:

1、公证具有使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2、公证具有证明效力;

3、公证具有使公证事项不可撤销的效力。

第五章:

公证执业区域

公证执业区域是指个公证机构之间,根据规定,在不同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的权限。

其原则是:

第一、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正原则;

第二、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

第三、平等原则。

公证管辖有地域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确定管辖和特定管辖。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制度,是指每一个公证机构,应当在法定区域范围内执行职务,不得在规定区域范围以外执行职务的制度。

其意义在于:

第一、相对均衡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受理数量;

第二、避免个公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公证机构的设置不是按照国家行政区划层层设置,而是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公证地域管辖有以下七种:

一般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或者由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项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正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申办遗嘱、委托、赠与、声明公证,涉及不动产转移内容的,可由法律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涉外及涉及港澳台地区收养公证又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公证机构执业的例外规定,是指依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国内法律规定,对于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项,由公证机构以外的特定机关、组织或公民代行公证职能。

其特征:

一、这种机构非国家公证机构,这种特定人员非国家公证员;

二、这些公证事项具有国际性或者特殊性;

三、根据特别规定履行公证职能的非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书与公证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使领馆办理公证事务一般有:

1、我国驻外使领馆驻在国的华侨申请办理的,需要我国境内使用公证文书,由该使领馆予以公证;

2、我国驻外使领馆驻在国具有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申请办理的,需要我国境内使用公证文书,由该使领馆予以公证;

3、国外华侨及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申请在境外或我国使用的部分文件,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也可酌情予以公证。

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的证明:

商检机构证明、卫生管理机构证明、商标管理机构证明、特定情况下有关人员的证明。

第六章:

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

公证员享有下述权利: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的权利。

公证员负有以下义务:

以法定程序办证的义务、回避的义务、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不得私自办证的义务、不得私自收费的义务、必须办理年度注册及参加在职培训的义务、对出具的错证负有赔偿责任的义务。

第七章:

公证的普通程序

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和公正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公证行为,办理公证事项时必须遵守的步骤和规则。

公证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公正的特别程序。

公证普通程序,即公证的一般程序,是指公证机构和公正当事人在办理一般公证事务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适用的公证程序。

公证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公证的申请与受理、审查和出具公证书三个阶段,以及办理公证的其他程序规则。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成为公证当事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不以自己名义申请公证的,就不是公证申请人;

2、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及申请公证的事项对申请人的身份关系或财产关系产生重要影响;

3、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申请公证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

1、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对于其他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代理权证明;

3、申请公证文书;

4、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

5、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受理,是指公证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公正申请表进行审查,并决定开始办理公证的行为。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正的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正的事项属于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事项的范围。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其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的活动。

公证机构主要审查的内容: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这是针对公证对象为法律行为的要求;

3、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4、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5、申请公正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出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经审查核实后,认为符合办证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条件:

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

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书。

公证书的基本内容:

公证书的编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公证证词,承办公证员签名或盖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出具日期。

公证期限是指公证机构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所要遵循的时间限制、法律法规规定公证的期限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证机构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各项公证活动,另一方面也是督促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及办理各类公证事务,维护正常的公证工作秩序,保证公正活动的顺利进行。

不予办理公证,又称拒绝公证,是指在办证的过程中,公证机构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正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人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正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正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终止公证,是指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理由致使公证机构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而决定结束公证程序。

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

1、因当事人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不能在6个月内办结的;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因当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4、当事人阻扰、妨害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公证费用,是指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公证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公证收费的原则主要包括:

1、法定收费原则;

2、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收费标准原则;

3、根据公证事项不同,公证服务费实现按件收费和按比例收费的原则;

4、减免收费原则;

5、过错方负担公证费用原则。

收取公证费用的标准:

1、按件收费,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3、按实际支出费用和有关差旅费标准收费。

第八章:

公证的特别程序

公证特别程序,是公证法律制度为了解决公证中的特殊问题而设置的程序。

招标投标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或者受托招标方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开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依法证明面向社会发行彩票或者其他有奖活动开奖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其上三者的特点:

1、都是属于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

2、公证事项是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进行的法律行为;

3、公证事项整个过程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

4、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的申请,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立意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说以及双方当事人据此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的活动。

其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和解,及时解决纠纷;

2、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3、有利于维护公证信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安定。

公证书的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该程序属于救济程序和监督程序,其意义在于:

通过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保证公证机构能够对公证书中存在的错误及时加以纠正,从而使公证书真正发挥证明效能,维护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法查程序的适用范围: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

公证书有其他错误,如文字错误,表述不正确。

第九章: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公证法律责任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是指在执业活动中,公证员从思想到工作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

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优劣是公证工作优劣的基础;

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公证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赢得公众信赖的根本保障;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保障公证工作真正意义,保障公证的社会公信力和公证事业发展壮大的基本要求。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具体包括:

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公证员执业纪律,是指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逾越的行为规则。

其具有的重要意义:

1、加强公证员的纪律性,是提高公证业务水平质量的重要保障;

2、加强公证员的纪律性,是保障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3、加强公证员的纪律性,是提高公证员在公众心目中的社会地位和声誉的手段。

公证员执业纪律的内容:

1、不得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

2、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3、不得为本人或其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正;

4、不得私自出具公证书;

5、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6、不得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用公证专用物品;

7、不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8、在办理涉外公证必须遵守《涉外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9、不得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证法律责任,是指因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违反公证法律规范,司法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根据过错程度,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公证法律责任的特征:

1、公证法律责任包括因公正引起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公证法律责任是由公证机构会公证员承担的责任;

3、引起公证责任的原因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反了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按照规定应当被处罚、处分,或者应当给与赔偿,或者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1、确保公证当事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公证事业多健康有序发展;

3、有利于提高公证质量和效益;

4、有利于提高公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公证法律制度的承担原则:

1、民事法律责任由公证机构对外承担,公证员对内承担的原则;

2、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3、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行政责任原则;

4、公证员、公证机构承担刑事责任原则。

公证行政责任,是指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处分和处罚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的方式: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执业、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职业证书。

公正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故意或过失只是公证文书发生错误,给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程度,向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是由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法行为做造成的;

2、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3、请求公证赔偿的主体是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

公证民事责任构成:

第一、必须由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行为;

第二、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的过错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有损害后果发生;

第四、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与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公证赔偿基金,是指用于赔偿公证行业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有关支出的专项基金。

公证责任保险,是指为了保障公证当事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因公证错误受到的损害得到赔偿,为了提高公证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保证公证机构有能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证员执业保证金,是指从业的公证员,为有能力承担因履行职务行为不当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按规定向公证管理机构缴纳的,以备承担赔偿责任或行政罚款的备用金。

公证刑事责任,是公证员、公证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范,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1、公证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证员和公证机构;

2、承担公证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公证员、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3、其犯罪的行为是在履行公证职责的过程中实施的。

公证投诉制度是指公证行业制定的,公证当事人认为公证处或者公证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抑或认为公证处出具了错证、假证,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提出重新处理要求,公证机构与公正管理机构依法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十章:

合同法律行为公证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其特征有:

1、公证机构是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

2、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行为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的合法性。

其种类包括:

1、各种合同、协议公证;

2、继承公证;

3、收养关系公证;

4、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公证;

5、对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及公司创立大会等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公证证明。

合同法律行为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买卖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行为以及合同内容具有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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