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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性经济性企业不一定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活动,它可以追求营利目的,从事文化、教育、艺术、体育等等活动。

二、企业的分类,

(一)传统的典型企业1、独资企业(soleproprietorship)2、合伙企业(partnership)3、公司企业(company)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股份公司”;

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其余同上。

无限公司(实际上是合伙企业)两合公司(相当于有限合伙,详细内容见”合伙企业法“部分)股份两合公司,

(二)传统的非典型企业,1、合作社合作社的经营不以营利为首要宗旨,它是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组织。

2、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

(一)概念:

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法律特征:

(1)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仅适用于一个中国公民投资设立的企业,而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非公司形态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和有门点的个体工商户俗称座商)

(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实际上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3)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是非法人企业。

(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对出资数额未作限制。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折算)。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设立程序(略),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投资人的条件、权利与责任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个人独资企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干部,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大公务员”范畴,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管理模式:

(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表见代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无过错)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一)代理的含义和特征,1、概念,二、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的主体:

代理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第三人(也称相对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行为“演示”】,2、特征,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以代理权作为基础(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4、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差别,

(一)与传达人的区别,传达人:

将一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他人的人,

(二)与居间人的区别,居间人:

为他人实施法律行为提供机会或者充当媒介的人,(三)与行纪人的区别,行纪人:

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买卖贸易性法律行为的人,

(二)代理的使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申报、诉讼等。

下列行为不能代理:

1、依照国家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进行的行为。

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

如:

绘画、演出等3、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

4、依法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能代理。

如代理发行债券等,(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2、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以监护人资格为基础。

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被代理人的委托可以基于授权行为发生,也可以依合伙关系、职务关系发生。

3、指定代理:

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委托代理中的授权一般以授权委托书形式出现,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只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又无法定代理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

(四)代理权的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死亡(注:

无“被代理人”!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1、委托代理权的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指定机关取消指定,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权的终止,(五)代理权的行使,1、概念,代理权的行使,即代理人根据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权行使的原则,A、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禁止自己代理,自己代理:

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以自己为相对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禁止双方代理,双方代理:

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禁止恶意串通代理,恶意串通:

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串通以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B、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代理特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C、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适法代理特征适法,主体拥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可能、适当,享有代理权,(六)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客观上没有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由,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他人名义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特征:

?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A、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B、第三人的催告权、撤销权,(七)表见代理,1、概念,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得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因而代理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

2、特征,代理,无权代理,具有表见事实的无权代理,因具有表见事实,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受代理后果的无权代理,3、构成要件,1、行为人不具代理权,2、具有表见事实,3、第三人为善意,4、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4、表见代理的效力,

(1)第三人主张,

(2)被代理人承受后果,(3)向行为人追偿,2、消极义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依法申请贷款。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3)拒绝摊派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诚实信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依法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4)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独资企业应当解散: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清算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除斥期间)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除斥期间:

过期,实体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

过时,当事人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并不消失。

(法律规定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起算点: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一般诉讼时效:

2年,最长诉讼时效:

20年(从行为发生之日起),时效中止:

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

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

继续计算。

时效中断:

时效期间;

主观因素;

重新计算,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问。

”(民法通则),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案例分析】,2002年10月1日,中国银行职员甲出资10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武汉红星公司。

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11月1日,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

2004年10月1日,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

2005年2月1日,丁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

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问:

(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

(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无限连带,无限有限能人富人人才资本,无限不连带,“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企业债务”,先看人再确定责任,先看债务再找人,【相同之处】1都是自愿组成的合伙组织形式。

2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都有至少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主要区别】1设立要求不同。

2出资要求不同。

(关于劳务、信用的出资问题)3经营方式不同。

4承担责任方式不同。

普通合伙的利弊,优点:

设立条件简单、设立程序简易,因此设立成本较小;

合伙人勤勉尽责;

合伙人相互间有效监督。

缺点:

合伙组织规模的扩大易受到限制;

不够稳定。

有限合伙的利弊,优点:

提高合伙组织的管理效率;

有利于吸引投资,也有利于扩大合伙组织规模。

设立相对普通合伙更为严格和复杂;

较少适用于中介机构;

不利于强化有限合伙人的执业风险意识;

容易出现普通合伙人损害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情况。

有限责任合伙的利弊,合伙“家族”的“新新人类”,它的出现和推行时间较短,却倍受中介行业瞩目甚至青睐。

优点:

更有可能维持长久的稳定发展;

有利于扩大合伙组织的规模。

设立条件要求严格,程序相对复杂;

不利于对合伙组织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参加执业责任保险,而且,对其投保数额要求也较大,所以执业成本也相应偏大。

一、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006年8月27日通过)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1、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3、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它适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

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它们的区别在于:

(1)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而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

(2)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而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的;

(3)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而契约型合伙则不一定有名称;

(4)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而契约型合伙则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也可以是法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人数:

由2-50个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等。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1、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财产构成出资收益)

(1)合伙人的出资。

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

(强调过户)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2、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共有。

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内转让只需通知)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对外转让应当同意)(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点)(案例)另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

案例,甲、乙、丙成立A合伙企业,甲以小汽车出资(出资后,小汽车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甲自己向B借款10万元,未经其他合伙人乙、丙同意,甲以已经作为出资的小汽车质押给债权人B(B不知道该汽车属于甲的出资),该质押无效。

如果给债权人B造成损失的,由甲向B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指享有执行权的人,对外有权代表这个合伙企业以这个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注:

重大事项,除另有约定,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无需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的事务执行】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有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企业法第68条,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g.案例,案例,甲、乙、丙、丁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丙向第三人B公司明确表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丙代表A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

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A企业无力支付货款。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对于不足的60万元,各合伙人该如何承担责任?

(1)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为普通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3)丁只承担有限责任。

因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丙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应当对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除特别的约定,一般情况是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公司法是按照出资比例,按照股份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

决议办法(3种方式):

(1)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2)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3)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五、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合伙损益的内容:

(1)合伙利润。

(2)合伙亏损。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2007年重大调整)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这是合伙损益分配的公平原则。

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人的对外关系),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即全体合伙人都取得了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

(2)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

(3)特别事务的处理:

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对外代表权的限制(表见代理)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到期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注意清偿顺序:

先企业后个人)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总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对外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之间按份性对抗其对外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对内按份责任(合伙人之间也不能用合伙人已承担了连带责任对抗内部的按份责任),4、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代位权是与合伙人身份相关的权利,不能随便取代)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注意两点:

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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