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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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

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员: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省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省粤电集团、铁投集团,南航集团公司、广东保监局、南方电监局,省通信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广铁集团、广东电网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省委宣传部: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2)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

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负责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协助有关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4)省教育厅:

负责危及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灾害发生时幼儿、幼师及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5)省公安厅: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

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6)省民政厅:

协助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

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

督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

指导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

  (7)省财政厅:

负责安排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救灾应急资金的下拨和监督管理;

督促市、县级财政落实本级财政负担的应急防治资金和救援资金。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负责危及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灾害发生时技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技校学生就学问题;

开展技校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9)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

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10)省环境保护厅:

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1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组织城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

监测和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

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12)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道路畅通;

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

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3)省水利厅:

负责水利设施和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14)省农业厅:

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

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5)省卫生厅:

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和医院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必要时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16)省国资委:

负责督促省属非煤矿山企业对所属矿区及影响范围内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治理,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7)省广电局:

负责协助播发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协助做好防灾救灾法规、政策及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

  (18)省安全监管局:

负责协助有关单位督促非煤矿山等企业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9)省旅游局:

负责协助处理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0)省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

负责组织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勘查、监测、治理;

参与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抢险救灾、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灾后恢复重建选址评估等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21)省粤电集团、广东电网公司:

负责及时修复灾区被损毁的供电设施、设备,保障灾区应急救援用电,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2)省铁投集团:

负责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及其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

组织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和被毁相关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畅通;

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工作。

  (23)南航集团公司:

负责紧急情况下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

  (24)广东保监局:

负责建立完善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5)南方电监局:

负责协调、督办电力企业做好灾区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26)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灾害现场应急通信畅通。

  (27)省地震局:

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监测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并进行研判。

  (28)省气象局:

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

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29)省军区:

根据省指挥部的申请,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行动。

  (30)省武警总队:

根据省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31)广铁集团:

负责所辖铁路沿线和危害铁路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

组织所辖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和被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省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

办理省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

组织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信息;

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地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省指挥部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成立突发地质灾害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1预防预警

3.1.1预防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气象预测信息,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3)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当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单位、住户及责任人手中。

  (4)鼓励报灾报险。

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信件、电话、短信等各种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有关技术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报告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

  3.1.2监测

  

(1)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每年汛期前,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

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设立地质灾害报警中心,并向社会公布报警电话。

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要迅速组织处理,并将情况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要初步核实灾情,及时研判,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必要时,省国土资源厅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妥善处置。

  3.1.3预报预警

  

(1)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信息。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

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各有关单位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2)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分为5个级别。

其中,1级、2级预警为关注级,1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小,2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

3级预警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4级预警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5级预警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3)各级人民政府相关单位要密切合作,及时发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负责预报预警的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中期、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4)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水文等部门组成的专家组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按规定发布。

  (5)预报灾害发生地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三防部门及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注意及时查收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手机短信。

  3.1.4预警行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达到3级以上预警等级的,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同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

  

(1)预报等级为5级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避免人员伤亡。

  

(2)预报等级为4级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降雨量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预报等级为3级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3.2应急处置

  3.2.1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四个等级。

  

(1)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涉及跨省行政区域、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2)II级响应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

  (3)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必要时,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IV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2.2应急速报

  

(1)速报时限

  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灾害处置进展情况。

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速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

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两小时内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较大、一般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两小时内速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速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地质灾害报告后4小时内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2)速报内容

  突发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采取的对策措施。

  3.2.3现场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

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3.2.4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邻近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应急终止

  突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变更或解除信息。

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恢复重建

  3.3.1善后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转移和安置灾民,安排灾民生活,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3.3.2调查评估

  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抢险救灾情况、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意见与建议等。

  3.3.3恢复重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

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

原址重建的,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

异地重建的,对规划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4信息发布

  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救援、灾害损失等相关信息。

  4保障措施

  4.1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在现有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的基础上,利用就近地勘队伍充实应急力量,保证相对稳定和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满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

  4.2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4.3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4.4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实现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是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2)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4年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7附件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7.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I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7.2重大地质灾害(II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7.3较大地质灾害(III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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