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供应商索赔协议-新10.27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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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乙方为甲方装车及维修用物品。

3.2.2乙方在一年时间内重复发生同类质量不良按重复发生次数加倍赔偿。

4经济赔偿程序

4.1由甲方发现质量不良部门填写《质量索赔信息单》(附表一)报送甲方配套采购处备案。

(执行部门)

4.2甲方配套采购处依据《质量索赔信息单》填写《质量赔偿通知单》,配套采购部部长签字,由财务部门核算后,通知乙方。

4.3如乙方对索赔情况有分歧时,需在接到《质量赔偿通知单》(附表二)后15日内做出回复。

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任何回复,甲方视为乙方认可,从下一次供货中扣除上次发生的不合格件的数量.

4.4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后经甲方主管副总经理批准,财务处从货款中扣除。

5经济赔偿办法

5.1在甲方工厂内发生的不合格回用的赔偿

5.1.1由甲方的供应商质量开发处/质量保证处办理不合格回用申请,严格履行有关程序要求,第一次办理回用一律按产品价格的5~15%进行索赔。

不足10000元,按10000元计算。

甲方财务处凭乙方确认签字盖章的赔偿通知单开据索赔发票,并从货款中扣除。

并由甲方配套采购处和质量管理处立项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

5.1.26个月内第二次办理回用一律按产品价格的10~20%进行索赔,不足10000元按10000元计算,其余同5.1.1。

5.2用于甲方生产的配套件质量不合格的赔偿

5.2.1造成甲方生产线停线或翻库的赔偿

赔偿费=停线工时×

生产线工人数×

10元/分 +翻库工时×

人数×

40元/小时 +搬运费+检测费

注:

搬运费、检测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

5.2.2下线车因更换不合格件及重复拆装发生费用的赔尝

赔偿费=不合格件价格×

数量+返修工人数×

工时×

20元/小时+检测费+拆装过程相关损坏件价值,批量除以上索赔外按货款价50%索赔,不足10000元按10000元计算。

批量定义为一批次出现五件以上不合格品。

5.2.3零部件检查及不良品返修品的赔偿

a当月不良综合评定:

总装车间、冲压/涂装/焊装车间综合评定最差前3名,且不良率在2%以上,需进行索赔,其中第一名到第三名依次一次性索赔3000、2000、1000元。

b三个月连续月不良率在2%以上,前三名一次性分别追加索赔10000元、5000元、3000元。

月不良率=(月入厂不良数/月入厂抽检数)×

100%+供应商责任返修品数/月供货数)

5.2.4道路试验质量不良的赔偿

索赔金额=质量不良的扣分数×

10元/分

索赔范围限于公司正常装车的零部件,不包括试装零部件。

道路试验包括100km、2500km、20000km以上

根据QC/T900-1997汽车整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重要度

重要内容

重要度基准赔偿额

重要度基准赔偿系数

零部件的项目问题零部件的扭矩、配线、配管焊接等问题变速器误操作

2000元

30元/件

性能部品的性能项目问题外观质量重要部件的外观不良、漏雨、冷却液渗漏、润滑油渗漏、漏焊

1000元

10元/件

其他问题

500元

2元/件

配套件在一年内整改后重复发生同类型质量不合格,按重复发生的次数加倍赔偿

5.3、在国家、行业或主管部门的质量抽检中由于配套件质量不合格造成车辆扣分的供应商将根据扣分多少进行索赔。

索赔金额=扣分数×

50元/分

5.4对未经甲方同意或未按照要求进行认证而私自更改原材料、关键工艺、异地生产、私自国产化的,一经发现扣除所欠全部货款,并立即停产整顿。

5.5对于抽检材质性能等不合格的从上次合格批次后开始索赔,可以回用的按回用索赔,不可以回用的索赔全部货款或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返修费用。

6不合格品的处置

6.1甲方检查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品,经确认不能修复使用,若使用会造成严重后果,则实施不良品就地销毁。

经确认可以在现场修复使用的,可以由责任乙方负责修复后,经配套采购处检验合格可以投入使用。

如不能在现场修复的,原则上不得返回供应商,除不超过5件样品可以返回供应商做实验研究外,其余全部就地销毁。

(销毁时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参加)。

6.2甲方入厂检验及现场发现的不合格品,退回乙方或代理商后,因管理不善或故意将不良品再次送我甲方时,一经确认则实施就地销毁(销毁时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参加)。

同时,该批件如果其他件合格,全部按第二次回用处理。

发现一次,在乙方评级时下调一级,二次出现取消乙方供应商资格。

6.3对于索赔通知未在规定日期提出疑义的,甲方将视为乙方认可,同时将不合格件就地报废处理;

乙方对索赔无疑义,但要求运回不合格件样品进行实验的的,必须在15天内运回,否则每超过一天,按照不合格件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保管费。

占地面积的核实由物流处出具相应的手续。

6.4关于标准件质量问题索赔

6.4.1入厂检验不合格的批次,就地报废,不得返厂,由此造成的生产线停线,按条款5.2.1索赔要求进行索赔.

6.4.2对于入厂检验(抽检)合格或免检的标准件,经甲方质量部和乙方共同确认以下情况者:

A类标准件在生产线不合格率超过1%,B类、C类标准件在生产线不合格率超过2%时,该批件按不合格处理,不准退货,不付货款,重复出现,加倍索赔,由此造成的停产,按索赔规定5.2.1处理。

7供货比例的调整

7.1对于多次出现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不合格比率较高的供应商,甲方将视情况减少供货比率。

7.2因配套件不合格造成停货,在恢复供货后其停货期间的供货量不予补充,且视情况对供货比率做出相应的减少。

8原辅材料发生不合格的索赔

原辅材料指钢板,油漆,润滑油,制动液,防冻液,制冷液,动力转向油,各种车用胶,洗涤

剂等.由于原辅材料的特殊性,可能造成批量事故,造成停产或相关失效,因此,对原辅材料发生不合格的索赔是保证我公司和用户利益的保障

8.1生产中发生不合格的索赔

索赔额=发生批量×

采购单位价+停线工时×

20元/小时+调整设备工时×

设备重新调整工人数×

20元/小时+相关件损坏价值

9、和供应商制定本年度入厂(零公里)PPM指标以及售后反馈的千台返修率指标,对每种件都要有指标和下降方案。

9.1对于入厂检验及生产现场发生的不合格件均纳入PPM考核范围(可回用件不再在范围内)。

9.1.1对于在控制指标内,但未装车使用的、按换件处理,不再索赔。

对于已装车的件,按换件处理另加换件工时和相关件损坏费用,造成停线按停线处理。

9.1.2对于超出控制指标20%以内,但未装车使用的,除更换为合格件外,另索赔缺陷件货款,已装车的除换件外,另索赔缺陷件货款,对于造成停线的按停线索赔的2倍处理。

对于超出控制指标20%以上的,将按超出20%以内的索赔额的5倍处理。

9.1.3对于重复发生的按相应指标范围的二倍进行索赔。

10其他

甲方根据生产线实际生产情况,不定期召开供应商质量会,要求有重大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到现场参加质量会议。

会议将对不合格情况进行通报。

对一年内有两次质量通报的供应商取消本年度优秀供应商评选资格,并不得评选A级供应商。

通报三次以上的供应商停止供货进行质量整改,直至取消供应商资格。

(售后)

1.经济赔偿范围

1.1由销售公司已经销售的整车及备件,凡是在质量担保期内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修复、更换、退货。

1.2由销售公司销售的整车在售前检查时发现配套件品质问题而引发的零部件修复、更换、退货。

1.3产品安全期内因产品质量缺陷而引发的修复、更换、退货。

1.4供应商所提供的配套件由于品质问题造成其它零部件损坏的,则供应商应该承担其本身加上连带责任零部件修理与更换的所有费用。

1.5由配套件所引发的人或物的损坏,供应商要赔偿由此而引发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用、材料费用、保管费用、运输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用、检测费用、安抚费用等)。

2.经济赔偿程序

2.1由中华轿车特约服务中心、金杯海狮特约服务站专职索赔员对用户的索赔申请进行鉴定与审核,填写《索赔申请表》(附表一),并于次月汇总后送交销售公司售后服务部。

2.2售后服务部主管审核员根据质量担保条例对服务中心的《索赔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向各服务中心进行费用结算,并由电脑汇总并分离出《供应商索赔费用明细表》(附表二),经结算员审核,售后服务部部长签字确认后 ,以传真方式通知供应商(传真号码:

024-88213472),并以传真日期为起始日期,在15个工作日内,如果乙方未有回复,将视为放弃权利,甲方通知财务部向供应商扣款。

2.3如被索赔的供应商对索赔情况有分歧时,可以在收到《供应商索赔费用明细表》的15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公司售后服务部提出查询申请,与售后服务部商定具体查询时间,如收到《供应商索赔费用明细表》15个工作日不提出查询申请,售后服务部可以视为认同。

3.经济赔偿办法

3.1因供应商的配套件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所引发的索赔费用计算方法计算如下:

一、一般情况

因供应商配套件本身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索赔事件,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发生的赔偿的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1)A:

维修工时费

A=单位索赔工时费×

索赔工时数

单位索赔工时费价格0.75元,索赔零部件的索赔工时是标准值(见《中华轿车索赔工时手册》)

2)B:

材料费

B=主损件零件费用+被动损坏件费用

a)主损件费用:

主损件采购价格×

130%(包括零部件本身的价格、正常运输费、仓储费、管理费、保险费)

b)被动损坏零件费用:

被动损坏件采购价格×

3)C:

其它费用

C=抢修抢抛费+诉讼费+差旅费+意外损失费

a)抢修抢抛费:

1.5元人民币每公里,按抢修抢抛所发生的实际往返公里计算

b)诉讼费:

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

c)差旅费:

按每天115元计算(其出差补贴30元/人.天,住宿85/人.天,一般不超过两人)。

d)意外损失费:

给乘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精神和物质损失费用

物资供应商索赔费用=A+B+C

二、特殊情况

甲方生产整车质量担保期为3年或6万公里(两者以先达到者为准)。

特殊零部件和易损件两者除外,其它零部件均与整车的质量担保期保持一致(3年或6万公里)。

因配套件的质量问题造成车辆不能正常使用,用户向沈阳华晨金杯汽车销售公司索赔、退车或更换新车及赔偿相应的损失,则供应商应补偿销售公司因此而承担的包括新车在内的所有损失。

特殊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

特殊零部件名称

质量担保期

控制臂球头销

12个月或6万公里

前减振器后减振器

等速万向节

喇叭

蓄电池

12个月或10万公里

氧传感器

12个月或7万公里

防尘套(横拉杆、万向节)

各类轴承

12个月或4万公里

橡胶件

喷油嘴

三元催化转化器

24个月或5万公里

三、售后不合格零部件千台返修率

供应商签定售后千台返修率指标,对超指标的进行以下索赔。

1)在控制指标范围内的按正常售后索赔进行。

2)在超出控制指标20%以内,按正常索赔*1.5倍。

3)在超出控制指标的20%-40%,按正常索赔*2倍。

4)在超出控制指标的40%以上,按正常索赔*3倍。

5)在控制指标范围内,但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致命故障的按正常索赔额的10-100倍索赔。

4.索赔零件的处置

4.1全国各特约服务中心处理的索赔零部件每月由销售公司售后服务部统一收回,并存放在专用仓库内。

4.2索赔零部件可以由供应商取回,但必须征得销售公司售后服务部与配套采购部的书面同意,填写《索赔件返还意见书》(附表三),供应商是否取回索赔件并不作为其应承担费用的依据。

4.3索赔零部件在销售公司售后服务部专用仓库内存放超过两个月,并与销售公司售后服务部无任何接洽,则视供应商为放弃索赔零部件的取回要求,售后服务部将按甲方公司报废流程处理该零部件。

5、配套件供应问题

供应商有义务为销售公司提供配套件的相关拆分件,并提供拆分件相关信息。

对供应商不能或未提供拆分件的配套件,销售公司有权进行总成更换。

6、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从2003年5月1日起至2005年5月1日止。

7、其它

7.1.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注:

1、本协议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本协议解释权属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3、后附索赔表格。

4、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供货合同的附件,如供货合同未签署或与供货合同条款相抵触,本合同单独成立并以本合同条款为主。

甲方: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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