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升压站建筑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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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验收程序

试件(块)见证取样情况

见证取样记录:

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检测

检测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资质

资质证件:

观感质量检查

验收记录: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质量检测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月日

专业监理工程师:

表5.1.2 土石方及基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施工技术措施

施工技术措施编号:

顺序、方法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见本部分表A.1)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

检查记录编号:

周边环境安全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3.7.2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排水沟设置

降排水措施

3.7.3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堆放情况

3.7.5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过程控制

施工记录编号: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15.1.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

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边坡稳定情况

施工方法

15.1.6 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15.4.1 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采取措施

施工措施编号:

表9.1.2 砖砌体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水泥品种、数量

合格证编号:

水泥复验

复验报告编号:

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外加剂

合格证及复验报告编号:

配合比

配合比编号:

型式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编号: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要求

图纸卷册号:

强度试验

强度值:

试验报告编号: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砌筑要求

 检查记录编号: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

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 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所用材料

受冻情况

3.0.3 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材料使用

4.0.3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配合比设计

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

配合比报告编号:

试配试验

4.0.5 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

分层度

表9.2.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6.1.2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龄期

6.1.7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6.1.9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砌筑方法

6.2.1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措施编号:

 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

4.0.3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表10.1.2 组合钢模板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

2.2.2 钢模板采用模数制设计,通用模板的宽度模数以50mm进级,长度模数以150mm进级(长度超过900mm时,以300mm进级)。

宽度模数

长度模数

3.3.4 钢模板在工厂成批投产前和投产后都应进行荷载试验,检验模板的强度、刚度和焊接质量等综合性能,当模板的材质或生产工艺等有较大变动时,都应抽样进行荷载试验。

荷载试验标准应符合表3.3.4(见本部分表C.1)的要求,荷载试验方法应符合GB50214附录E的要求,抽样方法应按GB50214附录J执行。

焊接质量

试验报告:

荷载试验

3.3.5 钢模板成品的质量检验,包括单件检验和组装检验,其质量标准应符合表3.3.5-1(见本部分表C.2)和表3.3.5-2(见本部分表C.3)的规定。

单件检验

组装检验

3.3.8 配件合格品应符合表3.3.8(见本部分表C.4)所示的要求,产品抽样方法应按GB50214附录J执行。

配件检验

4.2.2 组成钢模板结构的钢模板、钢楞和支柱应采用组合荷载验算其刚度,其容许挠度应符合表4.2.2(见本部分表C.5)的规定。

挠度偏差

4.4.1 模板的支撑系统应根据模板的荷载和部件的刚度进行布置。

内钢楞的配置方向应与钢模板的长度方向相垂直,直接承受钢模板传递的荷载,其间距应按荷载数值和钢模板的力学性能计算确定。

外钢楞承受内钢楞传递的荷载,用以加强钢模板结构的整体刚度和调整平直度。

支撑系统布置

内钢楞配置

外钢楞配置

4.4.6 支撑系统应经过设计计算,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当支柱或其节间的长细比大于110时,应按临界荷载进行核算,安全系数可取3~3.5。

支撑系统设计

长细比

安全系数

5.2.6 拆除模板的时间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办理。

模板拆除时间

强度报告编号:

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模板及其支架设计

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计算

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施工方案执行

表10.2.2 大模板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3.0.2 组成大模板各系统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连接情况

3.0.4 大模板的支撑系统应能保持大模板竖向放置的安全可靠和在风荷载作用下的自身稳定性。

地脚调整螺栓长度应满足调节模板安装垂直度和调整自稳角的需要;

地脚调整装置应便于调整、转动灵活。

支撑系统

地脚螺栓

3.0.5 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和焊缝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吊环材料

 

吊环形式

焊接情况

双螺拴连接

4.2.13 大模板的重量必须满足现场起重设备能力的要求。

模板重量

起重设备

6.1.6 吊装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

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人员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

吊装措施执行

6.1.7 吊装大模板必须采用带卡环吊钩。

当风力超过5级时应停止吊装作业。

吊钩类型

现场情况

6.5.1 大模板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起吊大模板前应先检查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对拉螺栓、连接件是否全部拆除,必须在确认模板和混凝土结构之间无任何连接后方可起吊大模板,移动模板时不得碰撞墙体。

拆除措施

拆除前检查

表10.2.2(续)

6.5.2 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之内,堆放场地必须坚实平整,不得堆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2 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另外采取措施,确保模板位置的稳定。

没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用的插放支架上。

不得倚靠在其他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 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板面对板面相对放置的方法,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

当长时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堆放区域情况

模板堆放措施

堆放措施编号:

模板堆放

模板堆放情况:

 操作间隙: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表10.3.2 钢筋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设计变更情况

文件编号: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力学性能检验情况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结构类型及抗震等级

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

比值为:

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情况

品种:

 规格:

 数量: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编号: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1.0.3 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焊工考试合格证,才能上岗操作。

持证上岗

3.0.5 凡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

焊条、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

钢筋、钢板

焊条、焊剂

5.1.7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3个热轧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该牌号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

RRB400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570N/㎜2;

 2 至少应有2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应呈延性断裂。

当达到上述2项要求时,应评定该批接头为抗拉强度合格。

当试验结果有2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或3个试件均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2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

复验结果。

当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3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

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

当接头试件虽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

呈脆性断裂。

但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可按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之外,呈延性断裂同等对待。

焊接种类

报告编号:

焊接试件

试验结果

抗拉强度:

 抗弯强度:

4.1.3 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试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检验与验收时的要求。

焊接工艺试验

5.1.8 闪光对焊接头、气压焊接头进行弯曲试验时,应将受压面的金属毛刺和镦粗凸起部分消除,且应与钢筋的外表齐平。

 弯曲试验可在万能试验机、手动或电动液压弯曲试验器上进行,焊缝应处于弯曲中心点,弯心直径和弯曲角应符合表5.1.8(见本部分表C.6)的规定。

试件情况

试验报告

3.0.5 Ⅰ级、Ⅱ级、Ⅲ级接头的抗拉强度应符合表3.0.5(见本部分表C.7)的规定。

形式检验

拉伸试验

6.0.5 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做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

 当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表3.0.5(见本部分表C.7)中相应等级的要求时,该验收评合格。

 如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评为不合格。

表10.5.2 现浇混凝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GB50204—2002)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

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

 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水泥品种、级别

复验情况

强度:

 安定性:

 氯离子含量:

存放情况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外加剂使用情况

合格证及试验报告编号:

外加剂名称

外加剂质量

结构类型

氯化物含量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对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外观检查

 处理方案编号:

处理方案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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