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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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

(三)每年初,公司总经理与各二级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四)每年底,安全监察部按照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评,并提出奖惩建议。

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在奖惩计算之后,不足500元的,由个人补齐至500元,转入下一年度,作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由各单位统一收取交财务部。

第十条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惩

(一)公司发生以下事故之一,扣除全公司年度全额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扣除主要责任单位所交纳的全部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扣除次要责任单位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50%,扣除一定责任单位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20%:

1、人身死亡及重大人身伤害事故;

2、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3、经济损失达30万元及以上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4、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二)公司发生以下事故之一,扣除全公司年度全额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扣除主要责任单位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50%,扣除次要责任单位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20%:

1、人身重伤事故。

2、一般设备事故。

3、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

4、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经公司认定的其他一般事故。

(三)二级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扣除责任单位年度全额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的50%,扣除次要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的25%;

主要、次要责任人除不得奖之外,扣除主要责任人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50%,扣除次要责任人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25%。

(四)二级单位发生以下事故之一,扣除责任单位年度全额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的30%,扣除次要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的15%,二级单位的管理人员加扣10%;

主要、次要责任人除不得奖之外,扣除主要责任人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30%,扣除次要责任人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15%。

1、一类责任障碍。

2、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

(四)班组发生以下事故之一,扣除责任班组年度全额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的30%,扣除次要责任班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的15%,扣除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的全额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

1、微伤事件、严重未遂。

2、责任异常。

(五)职工个人发生违章

违章一次扣除责任人年度全额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的20%,违章两次扣除50%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违章三次扣除100%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

(六)在对外承包、发包作业中发生的不安全事件,纳入公司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并与在公司作业范围内同等考核。

在对外作业中,任一单位发生第十条

(一)中所列事故之一,对外作业直接主管单位与主要责任单位同等考核;

任一单位发生第十条

(二)中所列事故之一,对外作业直接主管单位与次要责任单位同等考核。

(七)任一单位每发生一次第十条

(一)、

(二)中所列事故之一,公司各职能部门比照次要责任单位挂钩考核。

(八)年度内各单位未发生第十条

(一)、

(二)中所列事故,但超出《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安全控制指标,每超出一次二类设备障碍,按该单位应得奖额10%扣奖;

每超出一次一类设备障碍,按该单位应得奖额20%扣奖;

每超出一次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按该单位应得奖额的20%扣奖;

次要责任单位减半考核。

(九)年度内公司未发生第十条

(一)、

(二)中所列事故,但所控制的总指标中,每超出一次一类设备障碍或轻伤,公司职能部门扣奖5%。

(十)职工退休、退养,根据所在单位年度得奖情况,按职工当年在岗月数发放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

职工调离公司、退职,不享受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

新入厂人员在交纳了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后,按月计算奖励。

(十一)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按测算系数兑现(见附表),各单位测评人数为交纳了(500元/人)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的人员。

每年底,由安全监察部进行考评,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财务部发放。

附表:

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系数

人员

系数

单位

职工(人均)

中干

值长、安全员、班组长、二级单位技术专责

xx电厂

2.4

4

3.0

工程公司本部

工程管理、试验班2;

财务、综合管理1.0

副总3.8

中干3.2

本部2.8;

试验班2.4

汽机专业公司

2.3

3.8

2.9

锅炉专业公司

电气专业公司

热工专业公司

输煤专业公司

特种专业公司

xx集团公司本部

1.0

总经理、副董3.6;

副总3.4;

中干3.0

安全员2.4

运输公司

安全员2.9

全厂小车班组

工程公司、总经部小车班2.1;

xx小车班2.0

总经理工作部中干3.5

工程公司、总经部小车班2.4;

xx小车班2.3

物业公司

1.2

2.8

1.6

物资公司

2.6

1.4

总助、副总师

生产技术部

试验班2.0

专工2.2

安全监察部

3

燃料管理部

保卫部

1.8

其他职能部门

备注:

系数为1.0等值500元。

xx公司只对全民职工。

第二节安全生产长周期安全奖

第十一条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调动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保证年度内实现各级安全目标,设立年度内三个百日长周期奖励,考核期为当年。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

(一)凡发生《事故调规》规定的考核事故,即中断公司安全记录,取消当期竞赛奖。

(二)公司各单位(部门),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达到事故规定额度的,中断责任单位(部门)的安全记录,不中断公司的安全记录。

(三)发生内部统计事故、一类责任障碍,轻伤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

中断责任单位(部门)安全记录,次日开始重新计算。

(四)考核期内班组发生微伤、责任性异常,中断责任班组安全记录,次日开始重新计算。

(五)考核期内个人发生两次以上违章,中断责任人安全记录,次日开始重新计算。

(六)职能部门按照每100天有2个及以上的二级单位被中断记录,则中断所有职能部门的长周期安全记录。

(七)发生设备归属性的障碍及以下无任何人为责任的不安全事件,可以不中断单位(班组)的安全。

第十三条不安全事件的定性以安全监察部的事故调查为准,违章以考核月报为准。

第十四条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的单位(部门),按《安全生产长周期奖励标准》(见附表)进行测算,交公司安全监察部考评,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财务部发放。

附表安全生产长周期奖励标准

额度

第一个100天

第二个100天

第三个100天

160

240

300

工程公司

本部

100

200

试验班

120

260

80

140

220

280

专工

第三节安全生产先进奖励

第十五条先进集体(xx电厂以运行专业、检修专业公司、xx各分(子)公司、职能各处室为评选单位)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评选条件:

1、集体最近2年内未发生过轻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

2、集体本年度未发生一类责任障碍及以上不安全事件。

3、集体在公司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安全生产工作有值得推广之处。

(二)奖励标准:

对先进集体给予1-2万元的奖励(按照人数多少由公司研究)。

第十六条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1、个人在2年内未发生不安全事件,无违章记录。

2、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3、在安全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并取得实效,或在安全生产中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多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为安全生产做出了突出贡献。

4、先进个人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并根据情况设立特别贡献奖。

对先进个人给予400元/人奖励,对特别贡献者奖励1000元。

第十七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单位申报,公司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先进评选数量:

先进集体2-5个,先进个人按照单位总人数的10%(管理、xx5%)进行申报。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申报表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申报表

申报集体名称(全称)

先进业绩:

(所在单位章)

年月日

公司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推荐表

姓名

年龄

文化程度

工种职务

所在单位

先进事迹:

(所在单位章)

年月日

(盖章)

第四节日常安全奖励

第十九条凡在运行(包括备用)过程中及时发现以下类型重大缺陷,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经安全监察部部核实,可给予发现人100-1000元的奖励;

对处理缺陷者给予一定奖励:

(一)承压部件泄漏、压力容器异常。

(二)发电机、汽轮机、变压器等主要设备异常(声音、振动、作火、严重超温等)。

(三)汽机、锅炉重要辅机运行严重异常(如温度、振动严重超标、淋水等)。

(四)有毒、有害、易燃物等危险品泄漏。

(五)皮带刚划破时。

(六)主要保护装置异常,主要控制用计算机异常。

(七)主要配电设备、避雷器、母线、开关、CT、PT等一次设备接头过热等危急安全运行的缺陷。

(八)其它有关交通、消防、起重、油库、氢站、灰场等方面的重大隐患。

第二十条检修中发现下列设备重大隐患,经安全监察部部核实,可给予检修单位或个人奖励200-2000元:

(一)危及承压部件、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

(二)重要安全工器具重大安全隐患。

(三)主要保护调节装置存在有可能造成调节不能进行或保护误动、拒动等危及安全运行的重大安全隐患。

(四)解决了重大的安全技术难题,提高设备、系统安全可靠性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五)其它经安全监察部部认可的重大隐患。

第二十一条按期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对安全生产、经济运行或避免经济损失等起到良好效果的,根据情况可给予有关单位或个人奖励100-5000元的奖励。

(一)电气预试工作。

(二)锅炉烟风系统捅灰。

(三)高加泄漏抢修。

(四)渣沟堵塞疏通。

(五)凝结器运行中找漏。

(六)抢修在系统中起重要作用的设备或系统。

(七)抢修可能危及设备或人身安全的设备或系统。

(八)经安全监察部部认可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特殊运行情况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对指挥、操作得当或防止事故发生或避免事故扩大做出突出贡献者,奖励200-2000元。

第二十三条对安全工器具、机具、设备进行改造,明显提高安全可靠性、降低维护费用、提高生产效率,奖励200-500元。

第二十四条在物资供应中及时发现供货方不合格产品,避免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奖励100-500元。

第二十五条在有较大风险的委外工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严把安全、质量关,保证了施工过程安全和质量,奖励100-1000元。

第二十六条在入厂煤验收过程中,发现煤质严重问题以及掺杂使假行为,根据情况奖励发现者100-1000元。

第二十七条其它经公司认可的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表现突出的事件,奖励100-2000元。

第二十八条奖励额度在2000元及以下者,可由安全监察部提出,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奖励额度在2000元-5000元者,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处罚

第一节安全事故处罚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国xx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简称《事故调规》)、中国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及公司事故调查管理制度进行安全定性。

发生特大事故、人员直接责任造成的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其它重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由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严重影响社会的电力安全生产事件、误操作事故和人员直接责任造成的一般设备损坏事故、其它一般事故,按照《中国xx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由上级主管单位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发生特大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安全(技术)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单位所属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和记过处分,对机构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安全(技术)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单位所属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和记过处分,对机构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生产事件: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安全(技术)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六)对机构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或开除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安全(技术)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生产事件: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三)对事故单位所属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和记过处分,对机构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安全(技术)负责人给予或行政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安全(技术)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发生内部统计事故:

由上级公司主持分析并给予有关人员处罚。

第三十八条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人身重伤事故的单位,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一般设备事故的单位,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第三十九条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条隐瞒人身重伤、一般设备事故: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第四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

(一)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

(二)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重要情节。

(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第四十二条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

对掩盖事实真相、阻碍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重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事故单位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的处罚低一级执行;

党内处分由集团公司党组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在处罚中未涉及的事故单位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五条集团公司实行“说清楚”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检讨”制度。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和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生产事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后5天内到集团公司作专题汇报,并在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公开检讨。

第四十六条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应并处经济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一)通报批评---扣罚1-2个月奖金。

(二)警告---扣罚3个月奖金。

(三)记过---扣罚6个月奖金。

(五)降级---扣罚12个月奖金。

(六)撤职---扣罚12个月奖金。

第二节不安全生产事件处罚

第四十七条发生一类障碍:

属责任性一类障碍,考核主要责任人500-2000元,考核主要责任单位50~100元/人;

对次要责任人、责任单位减半考核。

属设备性一类障碍,考核设备所属单位500-2000元。

第四十八条发生二类障碍:

属责任性二类障碍,考核主要责任人200-1000元,考核主要责任单位1000-3000元;

属设备性二类障碍,考核设备所属单位200-1000元。

第四十九条发生未遂:

恶性未遂,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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