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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开办费项目

开办费项目

 

1.环境保护费

1.1对现场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围墙的保护

承包人必须保护现场所有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围墙等免受因施工所造成的损坏,并在发生损坏时承担修复费用。

1.2对周边公共财产和其他第三方财产的保护

承包人必须保护所有私人财产、公共财产、公共设施、道路等免受因施工所造成的损坏,并在发生损坏时承担修复费用。

承包人须保证任何现有通过施工场地的公共设施如电力电线(缆)、电话线路、煤气管道、给水排水系统等在施工期内得到保护。

承包人须与有关单位联络安排此等设施所需之任何截断及移位。

承包人若需查阅地下管线探测报告须自行获得。

承包人若要移动任何设施以适应其施工方法,移位须由有关单位进行,费用由承包单位负责。

1.3对废水、废气、废渣及噪音影响现场外围的控制

承包人须采取一切必需的步骤来减低废水、废气、废渣、尘埃和噪音的公害。

包括废水、废气、废渣必须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排放;风动钻机要装配消声器,压缩机要性能良好及尽可能低音运转,并要尽可能安置在远离邻近房屋的地方等。

承包人要设法减少尘埃公害,在有尘埃形成的地方经常洒水。

另:

所有机械要装配消减广播、电视、通讯干扰的设备。

1.4施工场地交通限制及治安管理

承包人必须遵守政府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的管理规定。

并须负责与政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及支付一切费用。

承包人应负责组织专人作好现场治安工作,加强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办理工人暂住证,并按主承包人的要求办理或交由主承包人办理工地出入证。

分包合同总价已视为包括与此有关的费用。

 

2.文明施工费

2.1堆场及加工场地硬化创建与保持

承包人应按照本工程的需要对材料的堆放及加工场地实施地面硬化措施,硬化的标准及范围由发包人/主承包人确定。

承包人负责地面硬化的日常维护,并在发生损坏时承担修复费用。

2.2施工区段范围临时围墙创建与保持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现场的需要及发包人/主承包人的指示,按照经发包人/总承包人批准后临时围墙设计方案创建施工区段临时围墙并在发生损坏时承担修复费用。

发包人/主承包人对围墙方案批准并不代表承包人对临时围墙安全责任的减少。

2.3垃圾集中收集站设置及保持

主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现场及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在施工现场设置垃圾集中收集站,并按时将建筑物室内外的垃圾清理至垃圾集中收集站后统一外运。

2.4施工垃圾清运

承包人必须清除和搬走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垃圾(包括工程变更及增加工程产生的垃圾),并按主承包人的要求将垃圾堆于建筑物各楼层上的指定地点,再由主承包人统一清运至垃圾集中收集站后外运。

在任何时候垃圾清运的间隔时间不长于三(3)天。

2.5施工期间施工道路定期洒水、清扫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持工地现场施工道路的畅通与整洁,定期清扫施工道路并在有尘埃形成的地方经常洒水。

2.6现场出入口洗车设备费用、24小时保安人员

现场进出口位置设置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主承包人的认可,但发包人/主承包人的认可不免除承包人按政府部门指令自费更改进出口的责任。

出入口处必须按规定设置洗车设备,包括水枪及洗车槽等,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所有车辆必须于洗车槽清洗后方可离开现场以确保道路清洁。

无论施工与否,直至完成整项工程的交付,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保留足够的保安员24小时保护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并采取一切措施以确保未经其允许之人士不能进入工地范围。

承包人将负责保护已完工程,雇用保安员并不意味承包人免于承担工程、材料、配件、施工机械等遭受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2.7其他文明施工环境创建与保持

未在上述内容之列而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需要的文明施工措施与设施承包人在投标时须于此条内详列名称、数量并报价。

3.安全施工费

承包人需在进驻工地后十四(14)天内制定工地/施工安全预防设施的详细计划书,并提交给发包人/主承包人以供批准。

发包人/主承包人可以驳回、批准或修订该计划书,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主承包人的意见作出修订。

承包人须委任一名常驻工地的管理人员为工地/施工安全监理主任,确保该已被发包人/主承包人批准的计划书得以正确执行及保证整项工程施工期内完全遵守政府部门所颁布的安全规则及避免发生任何意外。

承包人应每周向发包人/主承包人提交工地/施工安全报告。

若发包人/主承包人认为承包人在工地的安全设施或处理方法不符合要求时,可发出停工指令直至修复妥当符合安全规则。

停工期内的所有间接及直接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3.1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创建与保持

承包人须遵从并按照政府部门有关施工作业安全、现场安全的条例在建筑物临边、洞口、交叉、高处等作业地点设置及维护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全护栏、临时封闭隔断等。

3.2施工现场配备适量质量合格灭火器、消火栓、变压器沙坑等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及相关地区有关现场施工的消防要求于现场配备适量质量合格的灭火器、消火栓、变压器沙坑等以保证现场消防安全。

所有的消防安全措施与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并须达到发包人/主承包人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

3.3重点位置的安全防护

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等重要地点附近施工时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其雇员、现场其他人员及第三者的安全。

包括该安全措施的建立及日常维护。

3.4危险条件下的安全防护

在进行爆破、有毒有害等高危作业时,承包人应该采取的必要、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避免发生任何意外。

3.5其他安全施工环境创建与保持

按当地政府安全施工要求可能增加的其他措施及费用。

如在工地内各通道的安全照明;为其雇员提供和保持一切所需的安全防护衣物和设备;按政府部门要求在日间和夜间挂起旗帜、讯号和标记,保障行人的安全等。

承包人在投标时须于此条内详列名称、数量并报价

4.冬雨季及夜间施工费

4.1抗台风、防寒、防暑、防雨水等措施创建与保持

当气温高达或低至不适合某项工程时,发包人/主承包人有权中止任何此等工程,或者为了避免阻延,发包人/主承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自费提供全面的发包人/总承包人认为所需要的有效保护方法包括降温、采暖、照明、通风、防风措施等,任何因此增加的费用都不需发包人/主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必须确知严热/严寒天气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并在计划方案中预留因严热/严寒而停工的时间。

由于该等停工所造成的经济或时间损失的任何索赔将完全不获考虑。

承包人必须考虑现场抗台风、防雨水等措施的设置及日常维护,包括挖应急排水沟、配置足够的水泵、够买彩条布等。

4.2夜间施工措施创建与保持

承包人的施工时间应符合政府部门可能发出的任何规则或其他法令以及其他的要求(包括噪音管制条例)。

为在合同期内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自费供应为进行夜间施工和超时工作的一切所需的设施及额外劳务,包括在合同期内可能需要的一切夜间照明费用等。

承包人若要进行夜间施工,须负责向有关的政府部门办理手续,并就此得到发包人/主承包人的同意。

5.临时设施费

所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棚栅、场地等(包括下面各项设施)的位置在承包人搭设前应经发包人/主承包人批准。

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当清楚,发包人/主承包人在将来批准时,并不能完全预料未来工程现场的确切用途,亦不能确定每一临时设施在建成后可利用的期限。

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上述设施需要迁移时,承包人应自费迁移。

5.1施工方现场办公室设置与保持

提供、搭设、和维修承包人必需的办公室,具体采用活动板房、砌体墙抹灰或集装箱由发包人/主承包人确定,在不需要时按发包人/主承包人的指示拆除,并修复受影响的部位或恢复原状。

5.2生活设施的设置与保持

提供、搭设、和维修承包人所必需的生活区全部生活设施,包括场地硬化、临时通道、给排水接驳、生活用电接驳、生活垃圾收集站等。

在不需要时按发包人/主承包人的指示拆除,并修复受影响的部位或恢复原状。

5.3临时道路设置与所有道路的保持

按发包人/主承包人的要求浇筑和维修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和走道,以便在工程现场内外提供合适的、安全的通道。

所有通道必须对工程现场内所有单位开放,并在各方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由本承包人加以维护。

特殊使用所造成的损坏由发包人/主承包人鉴定后责成责任人修复。

临时道路及走道的规划应交发包人/主承包人批准。

发包人/主承包人任何建议和更改,承包人必须执行而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

5.4现场卫生间创建与保持

搭设并维修临时卫生间,卫生间的搭设标准及卫生状况应符合当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卫生间及附近区域的清洁卫生。

在不需要时根据发包人/主承包人的指示拆除,并修复受影响的部位或恢复原状。

5.5临时食堂创建与保持

承包人可在得到主承包人批准后搭设、并维修临时食堂,食堂的搭设应符合当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承包人须保持该食堂及附近区域的清洁卫生及对消防、排污、噪音等负责,并自费申报政府部门验收及使用许可。

5.6临时支撑

提供一切所需的临时斜撑、顶撑、及各类支撑用于支持挖土、进行中的工程、现有建筑物或斜坡。

所有斜撑、顶撑、及各类支撑须由承包人自行设计交发包人/监理单位/主承包人批准。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对上述设施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监理单位/主承包人的批准既不表示发包人会支付额外的费用,也不免除承包人设计和安全责任。

5.7其他现场施工所必须的临时设施设置与保持

未在上述内容之列而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需要使用的临时工程与设施,承包人在投标时须于此条内详列名称、数量并报价。

如材料贮存仓等,易燃、易爆、有毒、或有放射性物品的贮存仓应分别建在许可的地方。

分包人应对物品、贮存仓的安全性负责,并对因发生安全事故而对其他人员或财产的损害负责。

6.大型机械费

6.1塔吊及塔吊钢筋砼基础设置与保持、拆除与进退场

提供符合本工程使用数量要求的塔吊,所有塔吊必须达到足够的高度、臂长,承包人在架设和使用过程中应自费施工塔吊基础、申报政府部门检验并取得使用许可、在现场保存足够的零配件、随时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在发包人要求时或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拆除塔吊并运离工地、在发包人有要求时清除塔吊基础及其所产生的垃圾。

6.2井架及井架钢筋砼基础设置与保持、拆除与进退场

提供符合本工程使用数量的高速井架,承包人在架设和使用过程中应自费施工井架基础、申报政府部门检验并取得使用许可、在现场保存足够的零配件、随时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在发包人要求时或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拆除井架并运离工地、在发包人有要求时清除井架基础其所产生的垃圾。

6.3双笼人货电梯及双笼人货电梯钢筋砼基础设置与保持、拆除与进退场

提供符合本工程使用数量要求的双笼人货电梯,所有人货电梯的运力应能满足本工程的需要,承包人在架设和使用过程中应自费施工人货电梯基础、申报政府部门检验并取得使用许可、在现场保存足够的零配件、随时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在发包人要求时或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拆除电梯并运离工地、在发包人有要求时清除人货电梯基础。

此外承包人尚应在各楼层人货电梯进出口处设置安全栏杆、跳板、以及带安全插销的防护铁闸。

进出口安全设施的设置及标识应符合政府部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

6.4发电机及砼基础、发电机房设置与保持、拆除与进退场

承包人须自费提供并安装一切足够容量的临时发电机组,包括发电机的购置或租赁、基础、机房、线缆、输出装置、附件及油料等所有费用,以备在供电局供电中断时使用。

发电机工作时的震动和噪音应受到控制,以免影响周围居民和邻近财产。

在不需要时,征得发包人/主承包人同意后拆除并运离现场,包括基础及机房的拆除及垃圾清运。

任何供电的中断和延误都不能使工期得以延长。

6.5其他水平或垂直运输设施

承包人在架设和使用过程中应自费施工基础、申报政府部门检验并取得使用许可、在现场保存足够的零配件、随时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在发包人要求时或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拆除设施并运离工地、在发包人有要求时清除基础。

并根据施工需要或主承包人的要求,提前或推迟上述运输设施的安装或拆除。

此类设施由承包人在投标时于“开办费项目”清单中相应位置列明设施名称和数量并报价。

7.材料的二次搬运

7.1甲供材卸车、场内转运、保管等

除供应商负责安装的物资以外,如本分包工程合同和发包人之采购合同未作规定,则甲供材卸货责任方规定如下:

7.1.1装饰性材料、设备除洁具外由本工程承包人卸货;洁具由供应商卸货;

7.1.2机电设备由供应商卸货。

卸货的责任包括用人力将物资搬离运输车辆、转运至仓储场所、堆放整齐或安放牢固。

物资到达现场后,承包人应组织足够的人力参加卸货,尽量缩短卸货时间,承包人对其使用的甲供物资负有存储、转运、保管、看管、采取措施以防恶劣天气及自然条件对物资造成损害的义务,因未尽义务造成物资丢失,损坏的,承包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机械设备的承包人,还应负责将设备从堆放地点搬运至安装地点。

7.2甲供材检测

对于承包人对甲供物资质量的检查责任按照中海地产物资管理制度《WZ07工程物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执行。

8.成品保护费

8.1对自己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及工程材料的保护

承包人应采取各种适当的保护措施防备其他外界因素如人为破坏、恶劣天气等对已完成工程和材料的损坏。

承包人必须充分地保护所有已完成的工程。

发包人/主承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加完善地保护本工程范围内的已完工程,因此引起的费用应视作已包括在分包合同总价内。

承包人应负责保管运至现场的任何材料,并自费补充可能丢失的或被盗的该等材料,承包人必须自费补充由于原来的安装或于随后的拆卸及其重新安装时,由于疏忽或贮存不当或操作不善所损坏的任何材料或物品。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须保持材料、零件、组件及与工程有关的一切物品状态良好、放置整齐,以及在合同期间定期及尽快从现场或周围地带移走任何无用的物料,以保持材料、零件、组件及与工程有关的一切物品取用及检查方便。

8.2对施工场地内的安全保卫(适用于主承包人)

主承包人应采取各种适当的保卫措施对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负责,包括整个施工现场的围闭、出入口大门的安全管理及保留足够的保安员保护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并采取一切措施以确保未经其允许之人士不能进入工地范围。

其他承包人应服从主承包人对于现场安全保卫的管理,但并不意味其他承包包人免于承担工程、材料、配件、施工机械等遭受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9.排水、降水费用

9.1施工现场排水沟设置与保持

按发包人/主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设置施工现场必要的排水沟、降水井等,以便达到施工现场排水、降水的作用。

包括在各方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由本承包人加以维护。

特殊使用所造成的损坏由发包人/主承包人鉴定后责成责任人修复。

且发包人/主承包人任何建议和更改,承包人必须执行而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

9.2沉砂池设置与保持

按发包人/主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设置施工现场必要的沉砂池。

包括在各方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由本承包人加以维护。

10.垂直运输费

包括塔吊、高速井架、双笼人货电梯以及其他垂直运输设备日常使用的营运费用。

如操作人员工资、燃料动力费、日常修理费、机械管理费及各类税费等。

11.协调配合费用(适用于主承包人)

11.1总则

以下内容为主承包人在总工期内应向发包人指定的其他承包人免费提供的协调配合工作,协调配合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之开办费中按照需要主承包人协调配合的工种类型进行报价。

其报价将视为主承包人之风险,无论实际情况(包括提供协调服务工程项目的数量)与主承包人投标时预计的计划是否相符,都不会再作调整,主承包人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完成全部协调服务工作。

发包人有权将清单内提及的任何分包工程进行综合或拆分,主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或要求增加协调服务费用。

另发包人有权取消本项目工程中的一项或多项分包工程。

任何取消的分包工程,主承包人填报的协调服务费也将取消。

主承包人不得籍此提出索赔。

如主承包人事实上未对某其他承包人提供协调服务,则发包人在决算时有权扣除主承包人于该项分包工程填报的协调服务费金额。

所有不属于主承包人承包范围的分包工程,一旦发包人决定将该项分包工程交由主承包人施工,则主承包人应放弃其于该项分包工程上填报的协调服务费。

主承包人提供协调服务的期限为从土建开工日期至交楼日期。

11.2协调服务内容

11.2.1提供现场内的道路和走道给其他承包人共同使用。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

11.2.2提供主承包人在现场内的脚手架、支撑、爬梯、工作台等给其他承包人共同使用。

提供其他承包人为保证施工安全所需的围板、围网、护栏等。

11.2.3在已按发包人要求布置的照明系统上,在其他承包人施工需要时,提供照明(包括地下室及主楼室内照明)。

11.2.4提供现场用水(包括其它承包人的专业试水)但不包括其他承包人的办公及生活用水。

11.2.5提供现场施工用电但不包括办公及生活用电;提供其他承包人试验、系统调试所需负荷。

11.2.6在建筑物内提供其他承包人合理施工所需的水电管线接驳点,并负责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接驳点(即配电箱,包括地库范围)在楼层内的设置间隔至多不超过一层。

11.2.7提供临时厕所、其他卫生设施给其他承包人共同使用。

11.2.8对工程现场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

11.2.9提供工程现场内现有的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塔吊、人货电梯、井架、拔杆等)给其他分包人作卸货、水平、垂直运输之用。

11.2.10在自然地面上提供垃圾站或箱,按发包人的指示,及时地将其他承包人堆放于建筑物内指定地点的施工产生的垃圾运至自然地面,定期从自然地面堆集点运离现场。

11.2.11保持与其他承包人的密切联系,了解其他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和特殊要求,做到相互配合;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考虑到与其他承包人的协调配合和穿插施工,及因与其他承包人在同一工作面内共同施工可能导致的工效损失;对各自施工图纸之间、施工计划、施工工序之间的矛盾找出解决办法,或及时提交监理单位/主承包人解决。

如主承包人未能执行该项服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材料、返工和工期损失。

11.2.12在隐蔽工程覆盖前,留出合理的时间以便其他承包人能够完成管线、套筒、铁件等预埋,与其他承包人确定预留孔洞的位置。

如主承包人未能执行该项服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材料、返工和工期损失。

11.2.13跟随施工进度,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对各种用途的孔、洞(包括电梯门洞)、其他承包人完成项目与结构之间的各种缝隙(如门窗与墙、柱之间的缝隙等)、墙面开槽及其他类似部位用水泥砂浆或其他辅助材料填实抹平。

为防止开裂,应先钉钢丝网,再作修补。

11.2.14提供标高、定位的基准点、线给其他承包人进行自己的定位和施工。

在主承包人要求时,自费为其他承包人在墙面、地面、天棚等处放出施工所需的标高和定位线,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11.2.15进行其他一般必需的修补工作。

11.2.16收集、审核、汇总各承包人工程资料和编制总包资料。

保证施工过程中资料和竣工资料符合各方面要求。

11.2.17配合政府部门安检、质检、验收所需公关费用。

12.其他费用

12.1接受现有场地费用

承包人在接收场地时须提出估值,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拆迁及清理所有在工地上及未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内的一切项目,如清除碎石、垃圾、混凝土等;修补挖桩分包人完成的垫层项目;将第三者遗留于工地内之任何废弃物等运出、调直桩钢筋及在开工前之施工场地整理工作;了解基坑支护现状及止水、降水效果,并对基坑按设计要求进行抽水、降水处理。

承包人在投标期间应视为已经视察现场,并使自己熟悉现场的位置以及用于贮存和施工用途的工作区,并已检查现有的设施和建筑物,以及取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投标的所有资料。

主承包人不能保证承包人接受现场时的现场实况与分包人在投标期间视察的现场状况相一致。

承包人以不知道现场或现有建筑物等的情况为藉口而作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将不获考虑。

施工现场、水电接驳点、施工用地大小、所需降水井数目及位置、交通运输、周围和各种管线等情况见现场实况,分包人须作出适当安排,而所有安排需合乎政府部门规定及获得主承包人同意。

12.2清理及移交费用

在工程竣工之后至移交已完工程之前,承包人必须搬走所有的施工机械、机具、工具、剩余材料、包装材料、垃圾等,拆除所有临时设施,恢复场地平整,并保持工程现场及邻近范围清洁和整齐。

承包人在工程交付之前,必须将该分包工程所有部位清洗干净包括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对建筑物外墙进行统一清洗,但需注意对室内成品的保护工作,因清洗外墙而造成任何损失由土建承包人负责赔偿。

12.3保密措施费

承包人未获得发包人/主承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的任何信息,包括合同文本、施工图纸、双方往来函件、工程资料等透露或转让给第三人。

否则由此引起的发包人/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的损失均有承包人承担。

12.4工程开工报批费、卫生费、占道费、排污费、临建报批费等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也应包括申请施工许可证等,缴纳下列费用:

工程开工报批费、建筑工程社会劳保基金费、卫生费、占道费、排污费、淤泥排放费、临建报批费、噪音干扰费、预算定额管理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防洪工程维护费、地下铁道建设费、治安联防费及街道节日布置费、交通管理费等,上述费用应已包括在分包合同总价内。

12.5工程用水

工程现场现有供水管径、供水能力、水管接驳点位置如承包人投标时作现场视察所示。

水费及排污费由发包人向自来水公司交纳,而工程用水及附带的排污费用均须由承包人负担。

发包人将会向承包人出示有关收据或发票。

发包人将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项时扣回发包人垫付的水费与排污费及现场内之供水损耗部分。

但发包人不会向承包人开具发票。

在供水压力不足以供至施工楼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给水加压设备以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承包人应自费接驳、安装一切临时储水池及附件等,以便在停水时使用。

在不需要时拆除此设施并修复受影响部位或恢复原状。

任何供水的中断或延误均不能使工期得以延长。

现场供水容量的分配由发包人/主承包人根据各分包工程的特点决定,承包人无权干涉。

承包人在发包人/主承包人有要求时,在自己的管网中提供驳口供其他承包人接驳使用、或直接为其他承包人供水。

12.6工程用电

工程现场现有供电容量、线缆接驳点位置如承包人投标时作现场视察所示。

电费及附加费由发包人向供电局交纳,而工程用电及附加费用均须由承包人负担。

发包人将会向承包人出示有关收据或发票。

发包人将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项时扣回发包人垫付的电费、附加费及现场变电损耗部分。

但发包人不会向承包人开具发票。

承包人须自费接驳、提供、安装一切临时电杆、桥架、线缆(不论架空或埋地)、变配电装置、附件等及在不需要时按发包人的指示拆除一切临时设施,修复受影响的部位或恢复原状。

现场供电容量的分配由发包人/主承包人根据各分包工程的特点决定,承包人无权干涉。

承包人在发包人/主承包人有要求时,在自己的电网中提供驳口供其他承包人接驳使用、或直接为其他承包人供电。

承包人须于工程现场、通道和施工的楼层内布置符合主承包人要求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的照明线路和设施,在工地需要时按照主承包人的指示提供照明。

12.7提供甲方、监理生活用水用电

承包人应为甲方及建立办公室、生活区提供必要的水电接驳,且施工期间甲方、监理的用水用电费用均包含在此项目中,此项目为包干费用。

12.8承包人提供之材料的测试

承包人应被视为已在分包合同总价中预留了发包人按工程规范和设计要求所需进行一切测试的费用。

所有测试须在具备相应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为保证测试的公正性,承包人所选择的测试机构,不论其具备何种等级资质,均必须由承包人申报供发包人考核批准。

发包人有绝对权利否定承包人推荐的测试机构。

任何材料、设备、装置的测试,发包人/监理单位/主承包人有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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