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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上市鼓励相关政策

目录

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2

福州市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3

福州市关于培育高成长性企业的意见4

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5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7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9

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榕政综(2010)94号2010-09-22

摘要:

条件:

1、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有上市意向;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企业净利润最近两年累计达1500万元,最近一年达1000万元以上;如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净利润最近两年累计达1000万元,最近一年达500万元以上。

申报的主要程序是:

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县(市)区上市办审核,送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主要政策性优惠:

1.物质奖励方面:

辅导备案奖励30万,申报证监会奖励70万,上市后募集资金80%以上在福州市奖励200万,50%以上的为100万;

2.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企业上市后,市及县(市)区级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向我市的投资比例予以奖励。

3.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可酌情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

4.重点推进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

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用于重点推进企业。

5.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我市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4.重点推进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可按照闽政办[2009]135号规定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即:

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资料源:

福州市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政府2010-06-25

摘要:

条件:

1、从2010年起至2012年连续三年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50%及以上的工业制造业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

2、当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50%及以上的企业

主要政策性优惠:

1、列入福州市高成长性企业培育计划。

2、当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50%及以上的企业,其当年缴纳的各项税收市、县(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按销售收入增长同比例(最高不超过100%)给予企业奖励。

对符合条件高成长性企业的具体奖励办法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高成长性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9]215号)办理。

对省百家重点企业、省市新增长点企业实现产值、税收增长目标的,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实效:

本意见自颁布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资料源:

福州市关于培育高成长性企业的意见

榕政综〔2009〕215号2009-12-10

摘要:

条件:

本意见所称高成长性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09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并预计从2010年起至2012年连续三年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50%及以上的工业制造业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

申请及考核流程:

1、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于2010年1月份向市经委提出申请,由市经委负责进行初审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列入福州市2010—2012年高成长性企业培育计划。

2、对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实行一年度一考核一兑现办法进行奖励。

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分别于2011年1月、2012年1月、2013年1月,对上年企业销售收入完成情况组织考核。

主要政策性优惠:

1、经考核,当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50%及以上的企业,其当年缴纳的各项税收市、县(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以2009年为基数的增长部分,按销售收入增长同比例(最高不超过100%)给予企业奖励。

*具体计算公式为:

奖励金额=[企业当年缴纳的各项税收市、县(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2009年缴纳的各项税收市、县(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增长比例。

其中纳税地在八县(市)的企业奖励标准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企业纳税地在四城区的,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地方留成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企业纳税地在八县(市)和马尾区的,奖励资金由八县(市)和马尾区自行承担。

具体奖励兑现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2、对连续三年销售收入增长80%以上,且2012年销售收入达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除享受年度考核奖励外,再按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等费用同等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与2012年年度考核奖励一并兑现。

3、以上奖励政策与我市现行的涉及市、县(市)区财政奖励(补贴)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不重复享受。

实效: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资料源:

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榕政综〔2008〕63号2008-3-31

摘要:

条件:

1、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

2、能代表我市不同产业、不同体制特点的大中小型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定的成功,已开展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工作,企业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3、设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由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统筹主管并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4、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拥有经济效益较为显著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技术,以及与本企业规模相适应的授权专利;

5、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制度化,管理人员及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较高,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及事件发生;

6、建立专利检索制度,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情报分析工作,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各类信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申请及考核流程:

1、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组织现场核查并提出拟批准名单,报市科技局审批后将名单在福州市科技网和福州市知识产权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2、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示范期限为三年,次年复审一次。

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

主要政策性优惠:

1、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2万元和8万元,国家、省、市级示范(试点)不重复奖励,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2、被认定为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予以授牌,奖励5万元,复审合格再奖励3万元。

经认定的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

3、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人为企业的每件奖励1万元,申请人为个人或事业单位的每件奖励0.5万元;对获得外国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对获得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地区(组织)专利局授权的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两次;

4、对我市获得国家、省和市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全国发明展览会金奖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

i.对项目实施地在福州,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

ii.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万元;

iii.对在全国发明展览会上获得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iv.对省专利奖项目和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资料源: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

泉鲤政文〔2010〕45号2010-03-30

摘要:

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好,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公司法规定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2、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前3年度净利润累计超3000万元或上年度纳税额超500万元或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际知名品牌”,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以上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等称号之一的。

3、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上年度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增长率在30%以上,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

审批及考核流程:

1、由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街道推荐、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上市办”)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后,认定为鲤城区上市后备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

2、后备企业实行滚动管理,1年调整1次。

主要政策性优惠:

1、后备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区政府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2、后备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区政府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

3、后备企业在境内挂牌上市后,区政府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4、后备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区政府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并参照享受本文第三条“支持返程投资”有关政策。

5、后备企业依法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区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6、后备企业赴境外上市,可参照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具体政策和奖励额度采取“一企一议”办法研究决定。

7、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资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所带来的负担,参照其补缴税额区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兑现时间为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

8、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等过户、变更时,企业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经甄别认定后,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2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泉政文〔2010〕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9、实施纳税贡献奖励。

后备企业上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度至企业挂牌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按企业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不包括资产评估增值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的前一年度至企业挂牌上市(最长不超过3年)。

10、实施金融支持服务。

金融机构对上市时间表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后备企业,要优先予以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后备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

11、实施人才引进支持。

鼓励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聘请高级管理人才,在职称评定、户籍迁移、人事关系办理、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12、实施募集资金投向引导。

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如果后备企业上市后60%以上的上市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本区且上市后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在本区投资计划开始实施之日起3年内,以上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按企业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

13、实施项目落地支持。

对后备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并优先上报用地指标计划。

对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凡符合产业导向的一律视同本级重点项目和招商选资项目,享受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并优先上报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盘子。

对本区具有稳定收益的政府公共项目建设,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有效期限:

2010-04-01至2012-12-31

资料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2)79号2012-04-28

摘要:

条件:

1、成长性良好的设施农业企业

2、符合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并进入上市辅导期的

主要政策优惠:

1、由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支持设立各类设施农业投资基金,引导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券商直投、股权投资资金投向设施农业。

资料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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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泉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泉港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12-02-28

摘要:

条件:

1、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

2、对列入省“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

3、泉州民营企业创品牌、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民营企业,

主要政策性优惠:

1、以企业上年度为基数,分别按其地方级“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20%、25%、30%奖励企业。

对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当年度“三税”比上年度增幅达30%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其新增“三税”30%以上部分,按其地方级“三税”新增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以上奖励,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2、对列入省“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购置先进技术设备的,按购置费的5%优先给予补助;省级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向泉州倾斜(每年不低于总量的20%);

3、对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资料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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