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项目县级数据建库系统公开招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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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项目县级数据建库系统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青海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项目县级数据建库系统

采购项目编号:

永明公招(服务)201-005

采购人:

青海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采购代理机构:

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年月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青海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以下均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对青海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划定项目县级数据建库系统“永明公招(服务)201-005”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予以公告,欢迎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名称

青海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项目县级数据建库系统

采购项目编号

永明公招(服务)201-005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4万元

项目分包个数

各包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经信用中国()、信用青海”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其他资质条件:

供应商具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证书,专业须包括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公告发布时间

201年月13日

招标文件发售起止时间

201年月1日至201年月20日

上午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5时00分至1时30分(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现场及网上购买

招标文件售价

400元/包(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号万达4号写字楼35楼号

标书购买联系人:

卫女士

电话:

01-43155

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除原件外均需加盖公章。

(采购代理机构对以上资料留存备案。

注:

需网上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将以上材料扫描后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在邮件中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联系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确认。

投标截止时间

201年月日上午0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

201年月日上午0时30分(北京时间)

投标及开标地点

开标地点: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

采购人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人:

青海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联系人:

吴先生

联系电话:

01-24330

联系地址:

西宁市南山路建新巷4号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

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卫女士

联系电话:

01-43155

联系地址:

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号万达4号写字楼35楼号

邮箱:

3213@.m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行

收款人

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

银行账号

2003100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青海省招标投标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同时发布。

财政监督部门及电话

监督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

01-145505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次招标依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招标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

2.1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2合格的供应商:

详见第一部分“供应商资格要求”。

每条均属于资格审查条件,一项不满足视为视为无效投标。

3.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

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说明

4.招标文件的构成

4.1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

(2)供应商须知

(3)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5.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供应商认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活动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

潜在供应商可以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有变更事宜,应当在发布本次招标公告的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

质疑事项处理完成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填写《青海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情况表》,并在15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活动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发布本次招标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投标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2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差异与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

.投标报价及币种

.1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

投标报价必须包括:

服务费、验收费、保险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2投标报价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中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4投标币种是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

.1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期前按以下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15000元

收款单位:

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

开户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行

银行账号:

2003100

缴费时间: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期前一工作日1:

00,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如采购项目变更开标时间,则保证金交纳时间相应顺延。

.2缴费方式: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由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须提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汇(转)入.1条规定的账户。

.3投标保证金退还: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0.投标有效期

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0日历日。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1.投标文件构成

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

编写的投标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11.1、投标文件(上册)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供应商承诺函

(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6)资格证明材料

(7)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9)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0)投标保证金证明

(11)信用信息栏中无任何不良记录

11.2投标文件(下册)

(12)评分对照表

(13)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14)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5)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

(1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7)技术部分(格式自定)

(18)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

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12.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2.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分别填写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项目的名称、技术配置及价格等内容;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12.2供应商应准备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上、下册)、副本3份(上、下册),电子文档1份(上、下册)。

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统一使用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上、下两册并编码,其他方式装订的投标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2.3投标文件的正本(上、下册)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副本(上、下册)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电子文档(上、下册)用制作,采用不可修改文档格式(如:

式),内容必须和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上、下册)完全一致,包括封面、页码、签字、盖章等。

12.4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投标文件正本(上、下册)、所有副本(上、下册)、电子文档(上、下册),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及包号、采购项目名称。

13.2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密封袋用“于**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13.3投标文件分别按上述规定装订。

14.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4.1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14.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第13.1-13.2条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5.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开标

1.开标

1.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本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活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2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供应商参加。

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3开标时,应当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4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六、资格审查程序

1.资格审查

1.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文件(上册)进行审查。

1.2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3资格审查时,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不具备第2.2款“合格的供应商”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第11.1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4)资格性审查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6)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文档的。

七、评审程序及方法

1.评标委员会

1.1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3)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核对评标结果,有20.4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由采购人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

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2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3)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4)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5)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6)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7)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8)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3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人以上单数:

(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技术复杂;

(3)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1.5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1.评审工作程序

1.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符合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1.1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1.2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符合性审查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未按第11.2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3)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服务时间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对投标无效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投标无效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1),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1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1.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技术服务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4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技术服务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服务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技术服务,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技术服务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0.评审方法和标准

2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20.2本次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参考)

序号

评审项目

满分分值

商务部分(满分4分)

1、投标报价

10

2、商务评价

3

技术部分(满分52分)

1、技术服务

4

2、售后服务

具体项目及评分细则:

类别

评审项目

满分分值

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10分)

报价

10分

在所有的有效投标报价中,以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设备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2: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最低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则视为该投标报价无效,不作为评标基准价,该供应商的报价得分为0。

将以剩余的有效报价中最低的作为评标基准价,重新计算价格分。

商务评价(3分)

综合能力

1分

1、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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