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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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教委学〔2010〕1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0年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优秀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上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国际大都市的现实需求。

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的高度出发,重视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毕业生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为进一步加强引进优秀毕业生工作的科学性和导向性,各委办局和大型企业集团要结合2010年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认真做好本系统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单位推荐申报工作(推荐申报表见附件1,用人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2010年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予以认定。

三、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10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方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优秀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就业(重点用人单位具体名单将另行公布),并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

四、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见附件3)和《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4)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各项手续。

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内容。

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

各用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的相关工作,若发现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在办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或申领居住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

若用人单位有不良用工记录的,将取消该单位申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资格。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本市各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要根据《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4),切实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受理和服务工作。

附件:

1.2010年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

推荐申报表

2.2010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用人

单位情况调查表

3.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4.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

教育高校学生就业通知

抄送: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2月23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附件1:

2010年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表

主管委、办、局(企业集团)名称:

地址:

人事工作主管领导: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人事工作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申报下属重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人事工作

负责人

负责人

电话

人事工作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承担国家或市级重大项目名称及年限

单位所属行业

 

 

 

 

说明:

本申报表及重点单位用人情况调查表填写后,请所属委办局等相关机构盖章后(可附页)于2010年3月20日前

一并递交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上海大沽路100号,邮政编码:

200003);联系电话:

23116738;传真号码:

23116821。

填表人:

(公章)填表日期:

20年月日

附件2:

2010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用人单位情况调查表

单位名称

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近三年来录用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及2010年拟录用毕业生情况

年份

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人数

其中非上海生源人数

落户人数

落户后流出人数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拟录用)

(拟录用)

合计

填表人:

(公章)填表日期:

20年月日

附件3:

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一、基本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或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4.已与第

(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一般应为直接录用协议)。

(二)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用人单位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9年3月1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不受此限制,非法人企业须满足第三部分第七款的有关条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在2010年受理工作启动后1个月内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二、学业基本要求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学习成绩基本要求:

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外语能力要求:

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

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上述要求。

三、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研究生须在评定表中由研究生培养部门明确毕业生就读的二级学科代码和名称),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下载。

(二)由学校(或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交验证书原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七)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上年度在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八)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在申报截至日期前夫妻分居已满一年(不含未满一年)的须提供:

⑴夫妻另一方上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在本市创办企业(不含股份制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学校或培养单位出具的自主创业证明(获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只需提交由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或申请专利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申请受理证明(验原件),并须提供经校级就业主管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四、受理期限

2010年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受理。

受理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31日(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各类加分材料在受理截止期后不再受理。

五、受理单位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六、受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交通:

公交224路、43路、92路、92路B、122路、131路、712路、732路、755路、775路B、763路、764路、830路、909路、946路、953路,轨道交通1号线、9号线

七、审核结果查询

2010年4月上旬起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查询首批春季毕业研究生申请审核结果,其余审核结果可在受理截至日期后20个工作日开始查询。

附件4:

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

一、申领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录用的2010届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详见《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和紧缺专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为大学专科毕业。

(具体办法及标准可在政务公开网查询)

(二)用人单位条件

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企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不受此限制);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上单位均不得有不良记录。

二、申领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1.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应届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2.《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报到期限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第二联用于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3.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二)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并持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

已经注册并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登录。

非独立法人企业须另提交: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企业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4)企业上年度在沪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首创的企业须提交:

(1)公司注册验资证明;

(2)学校或培养单位出具的自主创业证明(获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交由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2.用人单位网上登录后,为员工网上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审核并提交。

3.用人单位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点,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几项:

(1)《通知单》;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可网上下载,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为未成年子女申领随员证的,需提交其他证明,验原件);

(4)落户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5)在沪居住地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需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需提供租房合同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出具单位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需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户口本、同意入住证明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住证明,验原件);

(6)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在本市创办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7)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审批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并由受理点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5.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缴纳工本费人民币25元,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6.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领取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三、受理时间、地址和咨询电话

详见政务公开网()。

四、其他

不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可至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从业类《上海市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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