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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习指导

一、题型:

(1)判断(还要改错的)

(2)选择题(单选10题、多选10题)

(3)名词解释(注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许可等)

(4)简答(注意课后问题里的特征,如行政强制的特征等)

(5)案例分析(老师上课讲的案例)

二、老师上课所讲的练习题、案例题特别重要。

(见附录1)

三、复习每章后面的思考题。

(尤其注意概念和特征等)

四、如果没时间,有些内容不用复习。

(见附录2)

附录1:

上课讲的练习题及案例题(重中之重)

第一章

案例1:

行政法是什么?

大学生小秦离开课室时,发现一张书桌上有一部精美的手机。

此时课室里已没有其他人,他便把手机关机后装入自己口袋。

第二天,他在课室门口发现一张“寻物启事”,上有“拾到手机定酬谢300元”的话,便按照启事上留的电话号码联系到了失主小王,但提出小王须给付500元才能交还手机。

小王交涉后无奈,只好报案,派出所和小秦所在的管理学院一起参与对本事件的处理。

考虑到小秦还是在校生,且是初犯,派出所对小秦做出了警告处罚,管理学院也对其进行了记大过处分。

问题:

(1)小秦是否有权把手机带走?

有权带走但无权占为己有

(4)失主小王和派出所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存在

(5)派出所和管理学院对小秦的处罚有何不同?

性质、目的、手段不同P3〜4

 

案例2:

法律为什么需要解释?

一日,张三来到李四家,在一张纸上写下:

“还欠款1万元”,张三签名后,李四收下。

关于这句话的含义,以下正确的是(B)

A.张三还给李四1万元

B.张三还欠李四1万元

C.张三已述清借李四的1万元

D.李四欠张三1万元

简析:

B.张三签名,李四收下,一般推定为欠款,读“hai”,因为根据常理,这是李四主张债权的凭证;若李四签名,张三收下,一般推定为已还款的意思,读"huan",这是张三已经还款的凭证。

案例3: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安某放的羊群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发生争执。

争执屮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肯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

在县公安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赔偿I•办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了500元了事。

问题:

(1)安某与朱某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2)安某、朱某与公安局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有什么特点?

P22〜23五点

复习与思考

1•行政法研究的行政,既包括私人行政,也包括公共行政(X)

2.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是指有关行政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各种规范的表现形式和产生來源(V)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V)

4•行政法是保障行政权力行使的法(X)

5.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通过一项关于计划主育的单行条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报经(C)批准

A.全国人大常委会B.国务院

C.广东省人大常委会D.韶关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章

案例1:

“杜宝良事件”与服务型政府

2005年5月23日,杜宝良偶然查询得知,自己于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在驾驶小货车运菜时,在每天必经的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I」被“电子眼”拍下闯禁行105次,被罚款10500元。

此询,从未冇交管部门告知他有违法行为。

2005年6月1日,杜宝良前往北京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接受了巨额罚款。

北京交管部门随后向市属媒体披露“违章大王”接受万元处罚的事情,以期教育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不料,此事在媒体和公众屮引起强烈反应,“杜宝良万元罚单事件”迅速成为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管理与服务是否失衡的热点话题。

问题:

交管部门的做法是否合法?

是否合理?

案件结果:

北京市公安局就“杜宝良事件”回答记者捉问时表示,将整改规范公安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止。

杜宝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屮请撤销公安交通管理局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西城法院正式受理“杜宝良案”。

7月13日,北京市交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了交管局规范执法行为的八项具体措施。

包描进一步完善规范执法告知制度,规范交通标志设施,规范固定违法监测设备的设置等。

7月27H,在北京交管部门根据《人民警察法》及《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以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对西单队的执法行为予以纠止后,杜宝良撤诉。

第三章

选择:

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理解,甲、乙、丙、丁四位同学进行了如下讨论,他们说法止确的是(J)

甲:

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既包括全国人人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述包括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乙:

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拯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授权国务院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先行规定刑罚措施

丙:

法律保留原则说明,当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

T:

法律保留原则反映了国家的最高立法权

案例1:

关于法律保

、法律优先

2008年1月4日,赵C向鹰潭市月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鹰潭市公安局刀湖分局。

赵C在诉状上称,1986年7刀180,他在鹰潭市刀湖区出生,出生后用“赵C”进行了户籍登记。

2005年,他又用“赵C”申请第一代身份证,当年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签发身份证。

2006年8月份,当赵C到月湖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民警却告诉他,说根据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的规定,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

后来到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了解,告知“赵C”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建议赵C改名。

赵C认为,自己的名字简单、好记、好听、不重名,很快就能让人记住,并不违法。

问题:

请问赵C能否使用该名字?

为什么?

答:

不能;法律保留,法律优先。

原因参考书本P42:

依照《立法法》第8条规定,以下事项为国家专属立法权,只能有法律规定。

其屮⑦民事基木制度涉及公民的姓名权。

案例2:

关于平等原则

2001年12刀23B,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某报头版刊登了招录行员的启事,其中第一项招录条件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四川大学毕业生施因身高不符合规定而被拒之门外,遂于2002年1月7日提起行政诉讼。

蒋韬及其代理人认为,人行成都分行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在没有法律授权,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且专业和身高没有任何联系的情况下限制招录人员,这是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侵害,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题:

人行成都分行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法的平等原则

审理结果:

被告人行成都分行在接到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的第三天,就重新在发布报名考试的《成都商报》上以相同的形式、版面和位置发布广告,取消了以前身高限制的规定。

蒋韬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受案法院认为,蒋韬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裁定驳冋原告蒋韬的起诉。

第四章

思考与辨析:

交警干•某对酒后驾车的李某做出罚款200元的处理决定,交警王某此时是行政主体(X)

2.行政机关既可能是行政主体,也可能是民事主体(V)

3.全国人大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行为屈于行政立法(X)

4.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行为屈于行政司法(X)

5•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X)

6.韶关学院经韶关市帧江区政府的委托对北门市场行使行政管理权,其后果应由

韶关学院承担(X)

7.韶关学院可经韶关市喷江区政府的授权对北门市场行使行政管理权

复习与思考

1.行政机关并非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却貝•有行政主体资格(X)

2.派出机构是派出机关的办事机构(X)

3.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行政权力并非来自于国家法律的授予,而是主要来自于组织成员的让渡(V)

案例1:

马某采得一块500余克的金砂,在运输途中被镇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陈某、杨某查获。

后镇派出所以非法携带黄金为由,作岀没收决定,并只向马某开具派出所没收财物收据一张。

马某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谁应是本案中的被告?

公安局

第五章

思考与判断

1.卜'列哪些人员屈于我国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公务员?

(ABCD)

A法官B人事局长C政协主席D组织部长

2.公务员对木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X)

3.公务员可以向下列哪些单位提起中诉、控告(AB)

A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B本单位的上一级机关

C检察院D法院

4•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既口J能出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可能出现在行政法律关系小(V)

5.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V)

6.组织的非公务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X)

案例1:

县交通局执法人员甲某,在整顿客运市场秩序的执法活动屮,执法不当,

致使乘坐在非法营运车辆上的孕妇乙重伤,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

问题:

如果孕妇要维权,则应当以(A)为被告

A.以县交通局为被告

B.以甲为被告

C.以县交通局和甲为共同被告

D.以县交通局或者以甲为被告

案例2:

孙某所驾驶的车辆被交警唐某违法扣押,在他徒步回家途中被司机朱某开车撞伤。

对于孙某造成的伤害应负赔偿责任的是(c)

A.交警唐某

B•交警唐某所在的公安机关

C.司机朱某

D.交警唐某所在的公安机关和朱某承担连带责任

公务员法练习题:

1•公务员和行政机关Z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X)

2.我国公务员法规定,

对公务员任用的方式主要有(AC)

A.选任

C.考任

3.我国公务员法规定,

B.调任

D.转任

对公务员奖励的方式有(AD)

A.嘉奖

B.记特等功

C.通报表扬

D.授予荣誉称号

4•我国公务员法规定,

A.警告

C.辞退

对公务员惩戒的方式有(AD)

B.罚款

D.开除

案例3:

公务行为的认定

一天,张某用自行车驮着两筐口菜到农贸由场上去出售。

到农贸由场后,

张某因为急于出售,便没有到指定的摊位,而是在存放自行车处叫卖。

这时,在农贸市场执勤的工商管理员王某以张某未在指定的摊位出售为出,将张某的秤杆和秤碇拿走。

张某便赶到工商局办公室索要,王某不给,张某便抓起王某脱在地下的鞋子说「'你不给我秤,我便把你的鞋子拿走。

”王某急忙往冋抢鞋,双方于是拉扯、厮打在一起。

很快,其他管理人员也赶过来帮王某一起厮打张某,致使张某全身多处受伤,不得不住院治疗。

张某出院后,要求工商局赔偿其医疗费1500元,误工补贴2000元,精神损失和其他费用4000元,共计人民币7500元。

该县工商局审查后认为,本案王某和其他儿位肇事者的伤害行为与工商局无关,属个人行为,故工商局对张某的请求不予受理。

张某不服,遂向县人民法院捉起诉讼。

问题:

(1)本案属于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

(2)判断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因素有哪些?

P90〜91

第八早

思考与判断

1•行政机关既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也口J以成为行政相对人(V)

这个行政机关的前提是,面对上一级行政机关吋

2.甲向乙借款1万元久拖不还,甲的行为属于行政相对人行为(X)典型的民事行为

3.行政相对人行为是得到行政法规定的行为(J)P98

4.甲打伤乙的行为不属于行政相对人行为,而乙打“110”报警的行为属于行政相对人行为(V)

5.行政相对人行为虽然对行政主休没有直接的强制力,但却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案例1:

行政相对人理论

关某是鸿运热力公司运煤司机。

一口,运煤经过某交通检查站时,交通局执勤人员宋某走过來,递给他一张罚款单,说:

“交100元再走”。

关某接过一看,上面写的是:

根据有关规定,罚款100元。

关某问:

“为什么要罚我?

”宋某说:

“你超载。

”关某说:

“我拉的这么少,不可能超载”。

宋某不耐烦地说:

“让你交你就交,少啰嗦”。

关某怕争执下去更加麻烦,只好交了100元才走。

问题:

(1)本案中谁是行政相对人?

鸿运热力公司

(2)木案中谁是行政主体?

交通局

第七章

判断:

1•行政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X)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

2.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强制性(X)P109

3.凡牛效的行政行为都是成立的行政行为,凡成立的行政行为也都是牛效的行政行为(X)后半句错了,成立的行政行为分为即时生效、告知生效和附款生效三种,其中后两种成立Z时未必已经生效。

案例1: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韶关市帧江区城管局于针对昭大北门旁王某等人乱摆摊点的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限具2小时内清理完毕,否则将没收财物并予罚款。

问题:

(1)该处罚决定何时成立?

2小时后成立

(2)该处罚决定何时生效?

成立后马上生效

案例2:

一日,大二学生袁某到步行街买鞋。

与丿占员讨价述价后,他把刚从银行取出的100元钱递给鞋店老板,老板说“你稍等二便转身回到柜台,迅即回身告诉他说:

“这张钱是假的,麻烦你换一张!

"袁某说「不可能,这是我刚从银行取的钱双方争执不下,鞋店老板随即打屯话报警。

派出所出警调查后认为,袁某涉嫌使用假钞,便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袁某作出了罚款200元,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袁某不服,便向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

分析:

首先是公定力。

派出所的决定一经作出,便推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必须遵守,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必须予以服从,以维护行政行为的权威和效力。

其次:

1、确定力。

袁某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否则不予保护;派出所也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请或者其他原因随意变更、撤销原处罚行为。

2、拘束力。

袁某不能因不服处罚而不予履行义务;派出所、公安局必须首先对已作出的处罚决定予以尊重。

3、执行力。

袁某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中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辨析:

1、行政规范都是法律(X)述冇行政规范性文件

2、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Z间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X)法源地位不同,并非都是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同级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才是

3、行政立法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不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V)P131

4、行政法规制定权的主体包扌舌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政府(X)只有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5、其他行政规范不是法律,因而不具有强制性(X)

案例1:

2006年,张霞与丈夫刘和平离婚,儿了小冰由张霞抚养。

她试着忘记那段不愉快婚姻,可每次一想到儿了姓刘,就不由门主地想到了而夫,这让她感到很沮丧。

为了消除前夫的阴影,她打算让儿子跟自己姓,琢磨好后,她决定给儿子改名“张旭君”。

张霞知道改名字要到公安局去申请,于是7月24日她来到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要求给儿子改名。

“儿子的爸爸同意吗?

”她没想到,公安人员抛出了这么个问题。

刘和平并不同意给儿子改名,可张霞觉得这与前夫无关,公安局也不能管口己的“家务事”。

裁判结果:

栖霞区公安分局认为,不予办理更名的依据是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南京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父母离婚后來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必须经离婚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

张霞和她的代理人则认为,法律赋予公民享有姓名权,公安部的“批复”和南京市公安局的“通知”不是法律,不能作为不予办理更名的依据。

栖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口J以随母姓,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小冰是张霞和刘和平的婚生未成年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权应当由张霞和刘和平共同行使。

公安部的“批复”和南京市公安局的“通知”虽然不是法律规定,但并不违反上位法精神,其作为规范性文件是合理的、适当的,公安分局按此规定对张霞单方血的更名屮请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是合法的。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霞的诉讼请求。

第九章

案例1:

1987年,驻马店市的苏子明为响应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早日发家致富,向当时负责批地和建房的职能部门一一驻马店市城建局提出中请,将自家的平房改建成楼房,而但城建局给他发了零星修缮许可证(当时既相当于土地使用证,又相当于建房许可证)。

苏了明冒着风险向银行贷了10万元,向亲戚朋友借了十几万,历尽艰辛在原有的地基上建起了四层小楼共计三十二间房了。

房了见了效益,苏子明本以为自己离小康生活不远了,然而,好事多磨,1988年刚刚成立的驻马店市土地管理局就给苏子明下发了一份处罚决定书,将苏子明的四层小楼共计三十二间房全部予以没收。

土地管理局认为,苏子明当初占用村里的荒地建造私房未经冇关部门批准,屈违法占地建房;而且新成立的土管局否定了城建局以前的规定,并认为当时城建局下发的零星修缮许可证是不能够代替土地使用证的。

紧接着,土管局将房子没收后交给了市里的清房办,清房办就将这栋小楼以2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当吋租赁苏子明房屋的驻马店市经委劳动服务公司。

1991年,苏子明将市土管局告上了法庭。

问题:

该案中的行政机关违反了行政许可中的何种原则?

为什么?

分析

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相对人信赖主体所获得的利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能随便改变。

因为它是合法有效的。

讨论:

同学甲上学期通过了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获得证书后,宿舍同学乙、内、T在向甲道贺之余,他们针对甲获得证书这一现象进行了讨论。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丙)

甲:

“获得六级证书屈于行政法上的行政许可现象”

乙:

“获得六级证书不是行政许可,因为其本身没有法律意义”

W:

“获得六级证书不是行政许可,因为你没有因此获得什么行为资格”T:

“获得六级证书不是行政许可,你要是领取了结婚证才是行政许可”

案例2:

2000年3月,原告某村委会向县林业局申请采伐树木,作为增建村小学教室的材料。

县林业局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指定原告在该村北公路(国道)30-139路标间采伐榆树200棵,伐后补栽幼树。

原告在获准后,于3H20n组织村民按照林业局指定的区域如数采伐了200棵树。

该县公路局发现后,于5月12日以原告滥伐树木为由,对原告作出了补栽幼树200棵,没收已伐榆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8000元(每棵按30元计价)的处罚决定。

原告不服,于5月20日向市公路局申请复议。

市公路局经复议认为,县公路局认定事实属实,但适用法律不当,于5月28日依法做出复议裁决:

责令原告在采伐路段补栽幼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计18000元。

原告对复议决定仍不服,于6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县林业局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屮的哪一类?

(2)县林业局在本案中处于什么地位?

(3)县林业局是否冇权颁发此种采伐许可证?

简析:

(1)属于一般许可、行为许可、非排他性许可、附义务许可、附期限许可。

(2)林业局属于案件屮的第三人。

(3)无权颁发。

《森林法》笫32条第3款: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公路管理条例》第20条:

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耍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32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2款:

对公路花草林木,只许作抚育和更新性质的修饰或采伐。

需要更新砍伐公路林木的,国道、省道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县道须经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乡道须经县(旗、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章

案例1:

关某是运煤司机,一仃,运煤经过309国道某省路段交通检查站时,交通站执勤人员宋某(身着交警制服,佩戴执勤袖章)向关某走过来,递给他一张罚款单,对关某说:

“交100元再走”。

关某接过一看,上面的内容是:

根据有关规定,罚款100元。

罚款单上盖冇该县交通大队的印章。

关某问宋某:

“为什么要罚我?

”宋某说:

“你超载。

”关某说:

“我拉的这么少,不可能超载”。

宋某不耐烦地说:

“让你交你就交,少啰嗦”。

关某说:

“不说清楚我就不交”。

这时,宋某又递过来一•张罚款单,并说:

“就你这态度,再罚100元”。

关某怕争执下去,又要加罚,只好交了200元钱。

问题:

本案中,交警宋某的做法有哪些违法之处?

简析:

(1)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

(2)没冇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中辩,而且不能因当事人的中辩而加重处罚。

(4)没冇告知对方不服行政处罚时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另外,宋某的上述违法行为也违反了行政处罚应遵守的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和保障相对人权利等原则。

案例2:

某区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个体户张某涉嫌违法经营。

该局即指派执法人员王某一人前往检查。

经查,张某违法事实确凿,工商局拟依法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工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张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张某也以书面形式要求组织听证,工商局通知其次日下午到局机关参加听证。

听证由木案调查人员王某主持,张某进行了中辩和质证,并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同时张某按照工商局的要求交纳了听证费用200元。

听证结束后,工商局对张某作出了用销营业执照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张某。

问题:

该工商局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有一系列违法Z处,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一一指出,并说明理由。

简析:

1•接到举报前去调杳的是王某一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

i。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i土。

2.工商局在作出决定之前,所告知的只是张某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

i。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冇的权利。

i±其欠缺了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

3.关于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F1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吋间、地点。

4.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5•工商局要求张某缴纳听证费200元不合理。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案例3:

张某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修建了一座砖木结构30平方米的门而房。

在其施工过程中,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受城建局的委托,于6月11日卜•午先后两次向张某送达了《违法违章建筑施工停工通知书》,令其停止施工,听候处理。

第二天,又送来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

(1)罚款3000元;

(2)限其一周内拆除。

当天下午,城市规划管理处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对张某所建房屋实行了强制拆除。

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规划管理处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4000元。

问题:

规划管理处强制拆除张某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分析:

不合法。

《行政诉讼法》第66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城市规划法》第42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F1起十五F1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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