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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汽修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汽修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1.0.1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车库的防火分类 表3.0.1

数量类别

名称

IV

汽车库

>300辆

151-300辆

51-150辆

≤50辆

修车库

>15车位

6-15车位

3-5车位

≤2车位

停车场

>400辆

251-400辆

101-250辆

≤100辆

注:

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1.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1.0.2的规定。

1.0.3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1.0.2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防火隔墙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隔墙、框架填充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0.50

支承多层的柱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50

支承单层的柱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楼板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疏散楼梯、坡道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0.5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0.25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15

注: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第二章采暖通风和排烟

第一节采暖和通风

2.1.1车库内严禁明火采暖。

2.1.2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2.1.2.1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2.1.2.2Ⅰ、Ⅱ、Ⅲ类汽车库;

2.1.2.3Ⅰ、Ⅱ类修车库。

2.1.3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

2.1.4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2.1.5设有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2.1.6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

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保温材料不应为不燃烧材料。

第二节排烟

2.2.1 面积超过2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2.2.2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2.2.3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2.2.4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2.2.5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C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排烟风机就保证280°C时能连续工作30min。

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2.2.6  机械排烟管道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超过10m/s。

2.2.7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50%。

第三章采暖通风和排烟

第一节采暖和通风

3.1.1、3.1.2在我国北方,为了保持冬季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温度不影响汽车的发动,不少车库内设置了采暖系统。

据调查,有相当一部分汽车库火灾,是由于车库采暖方式不当引起的。

如某市某厂的车库,采用火炉采暖,因汽车油箱漏油,室内温度较高,油蒸气挥发较快,与空气混合成一定比例,遇明火引起火灾;又如某大学的砖木结构汽车库与司机休息室毗邻建造,用火炉采暖,司机捅炉子飞出火星遇汽油蒸气引起火灾。

鉴于上述情况,为防止这些事故发生,从消防安全考虑,苯条规定在汽车库和甲、乙类物品输车的车库内,应设置热水、蒸汽或热风等采暖设备,不应用火炉或者其他明火采暖方式,以策安全。

3.1.3考虑到寒冷地区的车库,不论其规模大小,全部要求蒸汽或热水等采暖,可能会有困难,因此,允许Ⅳ类汽车和Ⅲ、Ⅳ类修车库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对容易暴露明火的部位,进行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还是不少的,如汽车喷漆、充电作业等。

在北方寒冷地区冬季都要采暖,火墙的温度较高,如这些年间贴火墙布置,有的火墙年久失修,一旦产生裂缝,可燃气体碰到火墙内的明火就会引起燃烧、爆炸、所以本条规定,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作业不允许贴近火墙布置。

3.1.4修车库中,因维修、保养车辆的需要,生产过程中常常会产生一些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较大。

如乙炔气、修理蓄电池组重新充电时放出的氢气以及喷漆使用的易燃液体等等,这些易燃液体的蒸气和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明火就能爆炸。

如汽油蒸气爆炸下限为1.2%-1.4%炔气的爆炸下限为2.3%-2.5%,氢气爆炸下限为4.1%,尤以乙炔和氢气和爆炸范围幅度大,其危险性也大。

所以,这些工间的排风系统应各自单独设置,不能与其他用途房间的排风系统混设,防止相互影响,其系统的风机应按防爆要求处理,乙炔间的通风要求还应按照《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3.1.5汽车库如通风不良,容易积聚油蒸气而引起爆炸,还会使车辆发动机启动时产生一氧化碳,影响库内工作人员的健康。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汽车库内有无良好通风,是预防火灾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

从调查了解到的汽车现状来看,绝大多数是利用自然通风,这对节约能源和投资都是有利的,地下汽车库和严寒地区的非敞开式汽车库,因受自然通风条件的限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方式。

卫生部门要求车库每小时换气次数6-10次,根据国外资料介绍,一般情况每小时换气6次,足以避免由于油蒸气挥发而引起的火灾或爆炸的危险。

因此,如达到卫生标准,消防安全也有了基本保证。

组合建筑内的汽车和地下汽车库的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和其他建筑的通风系统混设。

3.1.6通风管道是火灾蔓延的重要途径,国内外都有这方面的严重教训。

如某手表厂、某饭店等单位,都有因风道为可燃烧材料使火灾蔓延扩大的教训。

因此,为堵塞火灾蔓延途径,规定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防火墙、防火隔墙是建筑防为分区的主要手段,它阻止火势蔓延扩大的作用已为无数次火灾实例所证实,所以,防火墙、防火隔墙,除允许开设防火门外,不应在其墙面上开洞留孔,防低其防火作用。

因考虑设有机械通风的车库里,风管可能穿越防火墙,为保证它们应有的防火作用,故规定风管穿越这些墙体时,其四周空隙应用不燃烧材料填实,并在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处设防火阀。

风管的保温材料,同样是十分重要的,为了减少火灾蔓延的途径,同样也规定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由于地下车库通风排烟困难的特点,如果地下车库的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需保温,保温材料不得使用泡沫塑料等会产生有毒气体的高分子材料。

第二节排烟

3.2.1 地下汽车库一旦发生火灾,会产生大量的烟气,而且有些烟气含有一定的毒性,如果不能迅速排出室外,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也给消防员进入地下扑救带来困难。

根据国内20多座地下汽车库的调查,一些规模较大的汽车库,都设有独立的排烟系统,而一些中、小型汽车库,一般均与地下车库内的通风系统组合设置。

平时作为排风排气使用,一旦发生火灾时,转换为排烟使用。

当采用排烟、排风组合系统时,其风机应采用离心风机或耐高温的轴流风机,确保风机能在280°C时连续工作30min,并具有在超过280°C时风机能自行停止的技术措施。

排风风管的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制作。

由于排气口要求设置在建筑的下部,而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因此各自的风口应上、下分开设置,确保火灾时能及时进行排烟。

3.2.2本条规定了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

防烟分区太小,增设了平面内的排烟系统的数量,不易控制;防烟分区面积太大,风机增大,风管加宽,不利于设计。

规范修订组召集了上海市华东建筑设计院、上海建筑设计院的部分专家进行了研讨,结合具体工程,按层高为3m,换气次数为6次/h·m3计算,20**m2的排烟量3.6万m3,是比较合适,符合实际情况。

3.2.3 地下汽车库发生火灾时产生的烟气,开始绝大多数积聚在车库的上部,将排烟口设在车库的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效果更好,排烟口与防烟分区最远地点的距离是关系到排烟效果好坏的重要问题,排烟口与最远排烟地点太远了,就会直接影响排烟速度,太近了要多设排烟管道,不经济。

3.2.4地下汽车库汽车发生火灾时,可燃物较少,发烟量不大,且人员较少,基本无人停留,设置排烟系统,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人员疏散,另一方面便于扑救火灾。

鉴于地下车库的特点,经专家们研讨,认为6次/h的换气次数的排烟量是基本符合汽车火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参照了美国NFPA88A有关规定,其要求汽车库的排烟量也是6次/h,因此规范修订组将风机的排烟量定为6次/h。

3.2.5 据测试,一般可燃物发生燃烧时火场中心温度高达800~1000°C。

火灾现场的烟气温度也是很高的,特别是地下汽车库火灾时产生的高温散发条件较差,温度比地上建筑要高,排烟风机能否在较高气温下正常工作,是直接关系到火场排烟很重要的技术问题。

排烟风机一般设在屋顶上或机房内,与排烟地点有相当一段距离,烟气经过一段时间方能扩散到风机,温度要比火场中心温度低很多。

据国外有关资料介绍,排烟风机能在280°C连续工作30min,就能满足要求,本条的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排烟风机、排烟防火阀、排烟管道、排烟口,是一个排烟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缺一不可,排烟防火阀关闭后,光是排烟风机启动也不能排烟,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

所以,它们之间一定要做以相互联锁,目前国内的技术已经完全做到了,而且都能做到自动和手动两用。

此外,还要求排烟口平时宜处于关闭状态,发生火灾时做到自动和手动都能打开。

目前,国内多数是采用自动和手动控制的,并与消防控制中心联动起来,一旦遇有火警需要排烟时,由控制中心指令打开排烟阀或排烟风机进行排烟。

因此凡设置消防控制室的车库排烟系统应用联动控制的排烟口或排烟风机。

3.2.6本条规定了排烟管道内最大允许风速的数据,金属管道内壁比较光滑,风速允许大一些。

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内壁比较粗糙,风速要求小一些,内壁光滑、风速阻力要小,内壁粗糙阻力要大些,在风机、排烟口等相同条件下,阻力越大,排烟效果越差,阻力越小,排烟效果越好。

这些数据的规定,都是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

3.2.7 根据空气流动的原理,需要排除某一区域的空气,同时也需要有另一部分的空气补充。

地下车库由于防火分区的防火墙分隔和楼层的楼板的分隔,使有的防火区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也就无自然进风条件,对这些区域,因是周边处于封闭的条件,如排烟时没有同时进行补风,烟是排不出去的。

因此,本条规定应在这些区域内的防烟分区增设进风系统,进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在设计中,应尽量做到送风口在下,排烟口在上,这样能使火灾发生时产生的浓烟和热气顺利排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第一节一般规定

1、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

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2、防空地下室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平时宜结合防火分区设置,战时应按防护单元分别设置独立系统。

3、专供平时使用的时的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战时采取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中的有关规定。

4、所有设备及材料的选用均满足防火、防潮及卫生要求,且便于安装和维修。

5、医辽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的战时通风方式,应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

各类工程的战时人员新风量应按表5.1.5采用。

  战时人员新风量标准m3/(P·h))表5.1.5

工程类别

清洁通风

滤毒通风

医疗救护工程

15-20

3-5

专业队队员掩蔽所、一等人员掩蔽所

10-15

3-4

二等人员掩蔽所

5-7

2-3

6、防空地下室平时人员新风量的确定,通风时不应小于30(m3/(P·h))空调时宜按表5.1.6采用。

平时人员空调新风量标准(m3/(P·h))表5.1.6

工程或房间类别

空调新风量

旅馆客房、会议室、医院病房

>30

舞厅、文娱活动室

>25

一般办公室、餐厅、阅览室、图书馆

>20

影剧院、商场(店)

>15

注:

过渡季采用全新风时,人员新风量不宜小30m3/(P·h)

7、防空地下室战时清洁通风的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5.1.7采用。

战时清洁通风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温度计表5.1.7

工程或房间类别

夏季

冬季

温度(℃)

相对湿度(%)

温度(℃)

相对湿度(%)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

手术室、急救室

<28

<75

>20

>40

病房

<30

<80

>16

>40

柴油发电机房间

机房

人员直接操作

<35

--

––

人员隔间操作

<38

––

––

控制室

<30

<75

––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所

自然温度及相对温度

8、防空地下室内平时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5.1.8采用。

平时使用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温度计表5.1.8

工程或房间类别

夏季

冬季

温度(℃)

相对湿度(%)

温度(℃)

相对湿度(%)

旅馆客房、会议室;办公室、多功能厅、图书阅览室、文娱室、病房、商场、影剧院

<28

<75

>16

>30

舞厅

<26

<70

>16

>30

餐厅

<28

<80

>16

>30

手术室急救室

<28

50-70

>20

>30

注:

1.冬季温度适用于集中采暖地区。

2.车库冬季温度不应低于5℃。

9、防空地下室平时排风房间的换气次数,宜按表5.1.9采用。

平时排风各类房间换气次数(次/时)表5.1.9

房间名称

换气次数

房间名称

换气次数

贮水池、水泵房

2-3

冷饮、咖啡厅

4-6

污水泵房

8-10

吸烟室

10-20

水冲厕所

10-15

发电机房贮油间

5-6

汽车库

6-10

餐厅

6-8

盥洗间、浴室

3-5

封闭蓄电池室

2-3

注:

贮水池、污水池按充满后空间中。

10、防空地下室战时隔绝防护时间,以及隔绝防护时室内的容许含量,应按表5.1.10采用。

战时隔绝防护时间及CO2容许含量表5.1.10

工程类别

隔绝防护时间(h)

CO2的容许含量(%)

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

>6

<1.5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

>6

<2.0

三等人员掩蔽所

>3

<2.5

11.防空地下室的隔绝防护时间,应按下式进行校核。

τ= 10·V(C―C0)/ N·C1(5.1.11)

式中:

τ-隔绝防护时间(h);V-防空地下室密闭区容积(m3)

C-防空地下室室内CO2容许含量(%),应按表5.1.10采用;

C0-隔绝防护前防空地下室室内CO2初始含量(%),及其值宜按表5.1.11采用;

C1-每人呼出CO2量(1/h),对掩蔽人员宜取消20;对工作人员宜取消20-25;

N-隔绝防护时室内实际容纳人数。

CO值选用表表5.1.11

隔绝防护前的新风量(m3/(P·h))

CO(%)

20-25

0.15-0.13

15-20

0.18-0.15

10-15

0.25-0.18

5-7

0.45-0.34

3-5

0.72-0.46

2-3

1.05-0.72

注:

按新风量为2-3(m3/(P·h))对应的CO值计算出的隔绝防护时间,可低于表5.1.10中的规定值。

12.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宜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的有关条文执行。

13.有消声要求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必要的减振和消声措施。

送风、回风和排风系统均应采取消声措施。

一般规定补充说明

13该两条突出强调了防空地下室的通风设计应做到平、战兼顾。

为此提出,对于专供平时使用而开设的各种孔口,应保证战时防护的各项要求与平战功能转换问题。

平战功能转换主要指:

凡属平时专用的孔口,临战时要有可靠的封堵措施;对战时需要而在平时没有安装的设备,不仅在设计中要明确提出在修建时要一次做好各种埋管、预留孔外,而且要做到能在临战时的限定时间内,及时将设备安装就位并能正常运转,达到战时的功能要求。

2本条强调通风及空调系统的区域划分原则。

即平时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有关防火分区的要;在战时,应满足按防护单元的正常划分的独立系统要求,以免相邻单元受破坏而影响另一单元的正常使用。

对此,需要指出的是,平时的防火分区最好能与战时的防护分区协调一致,以减少临战转换工作,并保障战时的使用。

6考虑到目前国家对一般地下建筑的通风尚无统一标准,而防空地下室的通风条件是保证平时使用时内部环境质量的重要条件。

因此,向设计人员提供了几类平时使用条件下的新风量标准,设计中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条件和使用要求选用。

8本条与6条配合使用,主要考虑空调房间的热舒适条件参照了有关标准内容。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人们的生活条件、适应能力等均有差别,故在使用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的实际条件、工程本身的使用标准以及可能采取的技术措施等项,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9根据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本条增加了对污水泵房的换气次数,同时也增补了汽车库及吸烟室的换气次数。

10本条对隔绝防护时间和CO2容许量进行了修改。

11为能更加准确地核算防空地下实际能达到的隔绝防护时间,按不同的使用情况,本条分别给定了室内CO2的初始含量。

第三节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1、防空地下室应充分利用当地自然条件,并结合地面建筑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组织、种用自然通风。

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平面布置应保证气流通畅,并应避免死角和短路,减少风口和气流通路的阻力。

2、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宜采用通风采光窗时行自然通风,通风采光窗宜在防空地下室外墙的两面分别设置。

3、机械通风的时风口、排风口、宜采用竖井分别设置在室外的不同方向。

进风口与排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m。

进风口应设在空气流畅、清洁处、其风口下沿高出室外面不应小于0.5m。

4、平时使用的进排风竖井,宜与战时使用的时排风竖井合用。

5、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5.1、清洁通风管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的选择,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确定。

5.2、门式防爆波活门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5.3、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通风管及密闭门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6、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分设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风量,并宜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6.1、平时使用的通风管、通风机及其它设备,按平时工况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6.2、防爆波活门、通风管、密闭阀门、通风机及其它设备,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6.3、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通风管及阀门,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7、通风机应根据不同使用要求,综合考虑选用节能和低噪声产品。

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应采用电力、人力两用通风机。

8、通风管道宜采用建筑风道、镀锌钢板或符合卫生标准的不燃材料制做的风管。

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补充说明

1、为在平时能充分有效地利用自然通风,防空地下室的平面设计,应尽量适应自然通风的需要,减少通风阻力,平面布置应力求简单,尽量减少隔断和拐弯。

当必须设置隔断墙时,宜在门下设通风百页,并在隔墙的适当位置开设通风孔。

 各地的工程实践证明,按以上方法设计的防空地下室,其自然通风效果均较为理想。

但指出,有些已建防空地下室由于开孔过多、位置不当(如将进、排风口设在同侧或相距÷很近),以致造成气流短路而未能流经新风需要的地方。

故在设计中应注意根据上部建筑物的特点,合理地组织自然通风。

4、6  随着人防工程建设的发展,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功能差异较大,为确保平时和战时的通风需要,该两条内容着重规定了平时使用的风量远大于战时所需风量设计中应加以注意的有关问题。

特别是对专为平时使用的室外进、排风口、应采取可靠的战时防护措施。

第四节空气调节

1、防空地下室采用一般通风不能满足温、湿度要求时,应进行空气调节设计。

2、空调房间的计算散湿量,应根据围护结构传热量、人体散热量、照明灯具散热量、设备散热量以及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等各项因素确定。

3、空调房间的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人体散湿量、围护结构散湿量、潮湿表面和液面的散湿量、设备散湿量以及其它散湿量等各项因素确定。

4、空调系统的冷负荷,应包括消除空调房间的计算得热量所需的冷负荷、新风冷负荷、以及通风机、风管等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5、空调系统的湿负荷,应包括空调房间的湿负荷与新风湿负荷。

6、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平均散湿量,根据实际情况可取0.5/(h·m2)---1.0/(h·m2)。

由室内人员造成的人为量散湿量(不含人体散湿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全天在内部工作、生活(如医院、病房等)的人为散热量,可取30g/(P·h)。

7、围护结构传热量应根据埋深不同,按不稳定传热计算。

7.1、对于埋深(指顶板底面至室外地面距离)小于6m的(浅埋)防空地下室,宜按附录E计算。

7.2、对于埋深大于、等于6m的(深埋)防空地下室,宜按附录F计算。

8、冷负荷和服务半径较小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选用整体式空调机组,并对其风量、风压、冷量等进行校核。

9、全年使用的集中式空调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9.1、冬、夏季在保证最小新风量的条件下,宜增大回风量。

9.2、过度季节使用大量新风或全新风的空调系统,其进风和排风系统应适应新风量变化的需要。

10、新风和回风应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除尘装置。

空气调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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