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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演进和启示

  农村改革以来,我国的农业生产普遍采用以家庭为核心的生产组织形式。

但是,带有传统特征的小农家庭生产方式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与冲突,决定了小农家庭生产将逐步消失的必然趋势。

在我国农业当前的条件下,自觉的集体化是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变迁的方向,这一路径选择须同时满足两个规定性假设,即能够产生“帕累托改进”,并具备对环境的适应性及与其他制度的兼容性。

  崔剑(1971―),男,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农村改革和农村金融;凌江怀(1957―),男,通讯作者,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金融;(广东佛山)李颖(1981―),男,博士,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工业经济与政策研究部,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

(北京100040)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

08BJY107)、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项目(项目编号:

09YJA790076)的阶段性成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形式不断活跃,农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长期以来,家庭是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小农家庭经营一直是农业生产经营中占据主体地位的组织形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的深化,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对农村经济的渗透作用在不断增强。

市场的扩展和交换的深化,使原来自给自足的消费模式被彻底改变,农民不得不进入市场去面对激烈的竞争。

而规模小、资本少、生产分散、技术水平低、积累能力差的小农家庭经营注定是难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

那么,进入工业化后期,带有小农特征的传统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是否必然地被更加社会化的组织形式所替代?

我国对农业家庭经营的已有研究,主要围绕着家庭作为基本生产单位是否具有优越性而展开。

家庭经营应当成为我国农业实现现代化的基本模式,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小农经济下的家庭经营和社会化条件下的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从实质而言将长期存在,但外在形式则将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它在发展中表现出两种趋势,即合作或集体农场和家庭雇工经营。

而当前的主流观点为:

家庭经营在生产规模上并不必然就是小生产,农户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组织方式,仍然是现阶段符合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路径的最优选择,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以农户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这一制度变迁演进的方向如何?

合理的路径选择标准又是什么?

我们认为,农户经济必然被社会化农村经济所替代,而这种替代应当从具有法人治理结构的集体化开始。

  一、替代的必然:

一种阐释

  自1980年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土地等生产资料由集体经营变为农户分散经营,农业生产组织恢复到以家庭为核心的传统模式。

这场由农民首创的农村改革适应了当时较为低下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使生产者重新成为土地剩余的占有者,满足了其解决温饱的迫切愿望,克服了合作化时期和人民公社时期集体土地制度的低效率和成员的“偷懒”行为,降低了监督成本。

由于赋予了生产者相当程度上的生产自主权和剩余产品索取权,生成了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这一内生性的制度变迁具有明显的正效应。

但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在本质上仍属于小农家庭经营方式[1](P11-12)。

一直以来,多数文献都指出,这种家庭分散经营的传统产业组织形式存在固有的缺陷与不足,是无法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

多数学者认为:

始于1980年的那次制度变迁的成功,“只是证明了小农经济的合理性,并没有证明小农经济的优越性和先进性”[2](P36)。

小农家庭经营方式是小农经济的生产关系在经营制度上的反映,而小农经济,正如马克思所说,“按其性质来说就是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

按照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马克思认为,小农经济“这种生产方式必然要被消灭,而且已经在消灭”[3]。

在他看来,导致小农经济消亡的直接因素在于:

大工业的发展破坏了农村家庭手工业;土地逐渐贫瘠和枯竭;公有地被大土地所有者霸占;资本主义大农业加入了竞争等等。

不难看出,这些因素皆由市场经济使然。

在市场经济与小农经济这对矛盾运动的过程中,随着小农经济被消灭,小农家庭经营方式也就必然会从市场经济体制内被异化出去。

  从交易费用理论分析,家庭经营方式被异化出去的结果,是由消费模式、技术和交易费用的系统性变化所决定的。

当经济发展、人们的收入增加时,消费也会从基本商品转向奢侈品和制成品。

在此类商品中,生产技术具有的特征是:

劳动力的更细分工、资本更加密集、规模经济、范围经济。

这些变化同样表明机会主义的新形式(如资产滥用和合作失效)的影响日益增大并因此导致监督的范围经济。

结果,生产转向集中于科层制厂商,他们不仅提供资本、雇佣、培训并监督工人,而且还调配劳动力及其他从市场和家庭购买的投入品。

结果,家庭作为生产单位的重要性日益下降[4]。

显然,这个结论同样适用于农业生产领域。

  当然,就我国的国情来说,在经历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目前的小农家庭经营既不等同于100多年前的传统小农家庭经营,也与发达国家的现代家庭经营大相径庭。

它因为较好地解决了激励问题和节约了交易费用而具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有着诸如可逐步提高的商品率、较多交易次数、一定的机械化程度等现代家庭经营的一些特征。

但是,它在本质上仍然带有传统小农的特点,如规模小、资本少、生产分散、技术水平低、积累能力差等。

因此,“现阶段的家庭经营只能是一种以传统因素为主,现代因素为辅的混合型并具有典型的过渡特征的农业经营制度。

”[2](P38-39)河北农业大学的刘杰博士在其学位论文《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化的制度分析》中谈到: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现阶段的农业家庭经营一方面仍然保有传统小农的特点,比如生产分散、半自给自足;另一方面也拥有现代家庭经营的一些特征,如商品化程度提高、与市场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机械化程度提高,是一种以传统因素为主、现代因素为辅的混合型并具有典型的过渡特征的农业经营制度。

”[5]而现阶段的任务就是在家庭经营的制度框架内,对家庭经营中的传统小农成分进行改造,吸收现代企业经营特点,逐步提高其现代的要素成分,企业化经营的家庭农场将是其未来发展的方向,以及在此基础上逐步走向联合或一体化。

  这正如邓小平同志在20世纪90年代初所指出的那样:

“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

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

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

”[6]由此看来,我国现阶段带有小农特征的传统家庭经营形式,将必然随着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展而逐渐被替代。

  二、集体化:

小农持续发展的方向

  小农经济将选择何种路径?

小农经济的自我发展与社会化生产之间矛盾的根本冲突背后的本质原因,其实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问题。

工业反哺农业要产生效果,就需要在农业中引入市场机制,允许土地经营权适度流转,进行规模化生产,最后实现集约型农业经济模式,这必然会打破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土地经营权现状。

对大部分农民来说,当前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机会成本过于高昂,短期内全面实现经营权的流转是不现实的。

原因在于:

首先,农民在心理上不能及时理解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长远意义,对经营权的散失有恐惧心理;其次,在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太成熟的条件下,农民放弃土地经营权的风险较大,承包经营权流转所获市场化收益的不确定性大于自然气候的不确定性;再次,大多数农民还不具备经营与管理社会化大生产的能力,即使“硬”条件具备,“软”实力也缺乏。

既然不能快速实现流转,就应当寻求一种合适的路径,使小农经济逐步向社会化生产过渡。

那么何种路径才合适?

从经济史的角度看,一种路径是小农自发地分化。

随着市场竞争的自由发展,土地等生产资料逐渐集中到竞争胜利者手中,生产可能性曲线扩大到合理边界,生产组织形式实现社会化,出现多种形式的现代农业企业。

这就是以哈耶克为代表的学者描绘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或演进主义的变迁。

另一种路径是自觉的集体化。

由制度变迁的主体(个人、团体或政府)为了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保持市场份额以及收入水平和就业等目的,在可预见的制度环境中,经过与现存制度的反复博弈,理性地选择调整生产组织形式的时机和路径,以可承受的变迁成本,完成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集聚,实现农业的社会化大生产。

这是以诺斯为代表的理性主义的构建过程。

  从我国国情出发,如果按前一种路径,单单是土地大量兼并后产生的数以亿计的失地农民和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就足以动摇整个国家的根基,因此,这个自发的分化过程,显然会被政府干预而滞止。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的农民在土地改革之后都分到了土地,拥有土地所有权。

1952年以后,一些地方出现了土地兼并的现象,后来被政府制止。

相关的研究见阮文彪[7]等。

那么,后一个发展方向,即自觉的集体化就很有可能成为小农经济自发改造的方向。

自觉集体化在我国有实现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集体经济已成为乡镇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农民致富的首要渠道。

土地经营的集体化可以在原有的小型集体化工业企业的模式基础上发展而来,将现代工业先进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借鉴到农业上,这也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在集体化的演进中,我国并不排斥现阶段以农户的土地有限产权流转为基础形成的各种生产经营形式,如反租倒包、代耕制等。

那似乎只是一种路径选择的过渡状态。

  与公社制度下的集体化相区别的是,现代社会化生产条件下的集体化应当是一种具有明确法人治理结构的集体化,是一种股份合作组织。

这种组织最初是民间小群体,逐步发展成为具有现代意义的企业。

在日本和韩国,这种组织被称为“公库”、“社团”、“联合会”。

集体化的优势在于:

第一,消除了信息不对称,使资源能够得到高效配置;第二,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集体化的必然要求,保证组织管理的正规化和标准化,使各种要素实现其最大价值;第三,股份合作制度是现代集体化的最优产权模式,充分调动每一个农民的积极性,实现产、权分离,杜绝了吃大锅饭现象和资源浪费。

股份合作模式已经在许多镇的集体企业中产生显著成效。

  三、合理的路径:

试错后的假设

  但是,考察新中国成立后所实施的集体化实践,似乎并不能为上述的结论提供有效的支持,相反,却为小农家庭经营方式提供了“恢复”的实证基础。

问题出在哪里?

  那次集体化的制度变迁是按照农民个体所有的家庭经营――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的路径实施的。

制度变迁的方式是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

其失败的原因,一是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虽然减少了制度变迁的阻力,但同时也造成了政府代理人的主观臆断,轻易地违背了农民自愿与互利的原则,扭曲了制度变迁主体(农民)的潜在收益,农民所追求的收入增长和消费水平提高的潜在利润就被放在了次要的位置,甚至长期被政府追求的潜在收益所掩盖而被搁置,得不到发展。

二是制度变迁路径的选择缺乏理性。

意识形态被刚性化,并成为影响制度变迁路径选择的关键因素。

从土地改革向合作化转变过程中,主流意识形态在给予农民所有权又收回的转变中起着关键作用。

后来的决策争论以及合作制度创新与实践中,主流意识形态不仅为制度安排提供设计时空,而且决定制度安排的取舍,成为制约人们行为的标准。

而主流意识形态把社会主义等同于公有制,并要求公有的规模越来越大,程度越来越高,从而背离了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现实,背离了农民几千年来形成的私有观念、家庭农作传统和旧有的社区生活、生产劳动习惯,这一背离无疑增加了制度成本,影响了具有效率和公平特征的合作制度绩效的发挥。

  上述分析说明,自觉的集体化过程必须建立在制度变迁合理的路径选择上。

而合理的路径,则需要满足如下基本的条件:

  

(一)能够产生“帕累托改进”,即从制度非均衡中产生出的新获利机会是可被有效利用的。

由Hayami和Ruttan以及Davis和North提出的诱致性制度创新假说认为,制度变迁是为了利用从制度非均衡中产生出的新的获利机会。

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模式必须与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我国的国情决定现阶段无法实现短期内的“大跃进”式的发展,无法一步到位实现社会化大生产及土地产权的全面可流转,而应当在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前提下,推进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我国农村经济进行“帕累托改进”。

我国农村经济已经步入“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如何为工业反哺农业建立合理的模式,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具有中国发展中国家特色的经济问题。

日本、韩国在20世纪70-90年代城乡统筹发展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二)具备对环境的适应性及与其他制度的兼容性。

由于任何制度变迁都具有路径依赖,适应性和兼容性能够保证制度变迁是低成本的。

如何使集体化自发产生显得尤其重要,一项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必然要与其他各种制度相匹配,特别是在我国当前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十分完善的条件下。

自发的集体化过渡到自觉的集体化的前提是这一制度安排能够产生效率,增加农民的人均收入,因此,集体化只能以增进农民消费福利为结果,才能够发展到自觉阶段。

  在自觉的集体化过程中,只有能够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是制度变迁合理的路径选择。

  四、结论与对策

  农村改革以来,我国的农业生产是在以家庭为核心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中完成的。

带有传统特征的小农家庭生产方式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社会化大生产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从小农经济发展的方向上分析,笔者认为:

小农家庭生产必然将逐步被替代。

而在现实国情条件下,自觉的集体化是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变迁唯一正确的方向。

在这一制度变迁过程中,合理的路径选择至关重要。

对于政府如何引导农民实现自觉的集体化,我们提出以下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从根本上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化的长远收益。

我们应把宣传重点放在土地集体化前后农民收益对比上,让农民感到实惠。

在许多实地调查中,我们发现很多农民对试错的成本感到压力较大,对新的、陌生的产业模式有一定的排斥心理。

因此,在具体实施中采取政府扶持下的试点措施尤其重要。

我们可以先在中部的农业发达省份如河南省实行试点,同时将新合作医疗试点推向纵深,辅助农村经济集体化试点,试点成功后向其他地区的农村推广。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建设重点放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上,使农民将承包经营权集体化后不至于暴露在过高的风险中,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多数农民对土地流转不太愿意接受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对社会保障有所担忧。

当农村医疗保险特别是大病保险体系还不够健全时,农民对农业集体化的积极性不会高涨。

当前新合作医疗模式已在几个省份进行了试点,从试点结果看,有一些成功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新合作医疗中的区域层级多,统筹规模不足,管理不够透明,保险金产权不明晰等问题都有可能使农村的新合作医疗低效率运行。

  (三)加大政策性扶持,为农村引进优秀的农业产业管理人才,使集体化的土地经营在硬件和软件上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逐步将小农经济转变为规模化经济最后过渡到集约型农业经济,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

国家的“三扶一支”政策已取得初步成效,在此基础上,创造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能够吸引人才自觉地投身于农村经济当中,土地流转就是一个新的模式,将吸引大批优秀的投资者和管理者开拓农村经济,实现规模化、社会化生产。

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将各种资源合理配置,将自然吸引优秀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流向农村,使最优路径自然形成,将当前的分散小农经济过渡到社会计划者条件下的规模化、集约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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