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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4日期

本项补充第1.1.4.8目:

1.1.4.8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天截止的时间段。

1.6.4图纸的错误

本项补充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将决定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通知承包人实施。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补充第3.1.4项:

3.1.4本项目监理人按一级设置,即总监办。

监理人由发包人独立招标选定,总监办负责本项目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及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监理工作。

3.3监理人员

第3.3.1项补充:

总监理工程师可任命其总监办中履行具体监理职责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监理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上述各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4监理人的指示

第3.4.4项细化为:

各级监理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控制、安全与环保监理等职责,可以为此发出指示,这些指示均应视为是其所隶属的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

但如果这些指示有不当之处或受到承包人的书面质疑,其上级监理人可作出否定、变更或确认的进一步指示,承包人应予遵守。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任命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监理员(含试验员、档案管理员)无权向承包人发送任何指示,除非其不发出指示将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或不良影响。

事后,其上级监理人应对该监理员发出的指示进行确认,承包人应予遵守。

本款补充第3.4.6项:

3.4.6各级监理人对承包人的监理过程必须通过书面指示的形式及时通知至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书面指示的内容包括所有质量、工期、合同执行、违约等内容;书面指示的执行情况实行跟踪验证,由发出人或发出人指定的有关人员进行执行过程的跟踪,并将跟踪验证情况及时反馈到各级监理人及发包人。

承包人不执行指示,将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及发包人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本项目建设过程将全面推行“精细化管理”,全力打造“精品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共同实现这一目标。

②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及工程要求,配备满足该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班子。

项目经理班子在组织施工时要科学管理,文明施工;要抓人员培训,抓质量、计划、进度,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③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所有隐蔽工程必须保留实时影像资料。

④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项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

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的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⑤承包人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

⑥承包人应对本工程项目雇用的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

在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⑦承包人应实现的质量目标: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优良。

⑧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察,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察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

⑨与本工程有关的相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⑩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⑾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完成各项预埋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按合同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4.2履约担保

本款细化为:

4.2.1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天之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4.2.2如果中标人履约担保全部采用现金方式递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工作量完成50%时,招标人适情况返还中标人50%的现金履约担保,但中标人必须用等额的履约银行保函替代;如果中标人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加现金方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工作量完成50%时,招标人可适情况返还中标人50%的履约担保,但中标人必须用等额的履约银行保函替代。

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银行履约保函一直有效。

在发出交工证书后,业主不应对本担保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在上述交工证书发出后的28天内,业主扣除应予扣除的款项后,剩余担保应退还给承包人。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款补充第4.5.5项:

4.5.5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本合同期内严禁兼任另一个项目某个标段的项目经理,否则按第22.1款处理。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补充4.8.7民工管理

4.8.7.1承包人自行组织民工队伍进场务工的,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

4.8.7.2民工身份确认

民工进场后,承包人和劳务公司应及时向民工颁发含有民工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出场时间等信息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和劳务公司公章的民工身份证明。

承包人必须确定专人进行民工管理,建立民工管理档案,并就民工流动、工资发放等相关情况包括工资支付清单复印件,每月25日,报监理人备案。

对无民工身份证明在项目有务工事实的,项目发包人及监理将不认同其民工身份,不纳入管理范畴;同时,按无民工身份证明在项目有务工事实的实际务工人员500元/人•天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

4.8.7.3岗前教育、食宿、安全、医疗卫生、劳动保护及保险

(1)民工到项目后,在务工前,承包人必须就项目基本情况、安全管理、民工管理、质量控制、地方风俗、宗教信仰、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内容,组织每位民工参加不少于2天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文字、声象资料的收集工作。

(2)承包人应负责按照发包人要求为民工安排食宿,提供各种必须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和安全措施,以保护民工的健康和安全。

对生病的民工,承包人要妥善给予治疗,并不得安排其带病务工。

(3)承包人必须负责民工的人身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每一位在场的民工均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否则视为违约并课以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500元/人•天。

4.8.7.4监理人负责对民工合法权益的监督管理。

4.8.7.5民工合同纠纷处理

承包人依据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或与民工签订的合同,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款。

如承包人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款,造成扰民、影响社会稳定及合同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保留停止对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

4.8.7.6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牧)民工工资问题,为了保证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甲方在每期中期计量支付中扣除计量款的3%作为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完工后核实乙方未有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现象,甲方将完工后3个月内退还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

经核实乙方若有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现象,甲方有权从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向农(牧)民工补齐发放所拖欠的工资。

8.测量放线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补充: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而未及时告知监理人或发包人,导致工程损失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发包人不补偿承包人的利润,工期也不予顺延。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5项细化为:

为加强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2)安全生产费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计。

该项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投标人必须将该项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100章相应支付子目中。

(3)承包人必须足额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予另行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4)承包人的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应充分考虑施工中(如开挖安全措施、安全标识、警示标识、围护设施等)的安全措施。

第9.3.3项细化为:

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12项:

9.4.12承包人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本项目建设之前和期间制定长期、中期、短期环境目标,采取切实措施,减少水土流失,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项目管理机构中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对施工过程环保工作的监督,环保措施的实施,环境监测的数据、资料的汇总负责。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环境的破坏、水土流失等情况,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方案,应遵照“粗活细做、细活精做、精益求精”的要求,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设计要求进行编制,包括(但不限于):

(1)原材料、采购设备的质量控制措施;

(2)环保、水保措施(防尘、防噪音等);

(3)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措施;

(4)施工生产、生活用电(水)的保障措施;

(5)满足业主精细化管理工作需要的通讯、网络、办公软件等保障措施。

(6)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7)重点、难点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11.开工和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5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且持续时间为近50年之最,以上气候现象以省级以上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据。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

(2)项修改: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7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按2倍及以上原合同单价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

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在第1周内未完成招标人制定计划工期目标,招标人将予以警告,如果第2周内未完成计划工期目标,招标人有权力将该施工单位清退出场。

本款(3)目补充:

此外,承包人还必须承担本款所指“其他承包人”和(或)“其他分包人”的进退场费用、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以及赔偿由此而造成后续施工影响的相应标段承包人未按期开工的损失费。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6)项补充: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为迎接政府相关部门检查、评比或配合重大政治活动而引起的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经过发包人批准之后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

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

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补充:

承包人对隐蔽工程经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时,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

15.变更

15.3变更程序

第15.3.4项细化为: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现行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相邻标段有同一子目可适用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且相邻标段也无同一子目可适用的,则采用多个标段相同子目单价的平均值作为变更单价,由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确定。

15.4.5如无法采用本款上述项的所有规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子目单价的,则以现行的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定额、招标时材料单价、取费标准、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得出的单价,乘以本标段的中标价格与标段预算价格相比的同等降幅,作为该变更工作的子目单价,由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确定。

15.4.6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7计日工

不适用,删除本款内容。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内容。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3计量周期

第17.1.3项约定:

计量周期末指每月25日。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8)如果承包人对监理人计量复核结果不予同意,应在7天之内向监理人提出申辩,监理人收到此申辩后,应会同承包人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予确认,或予修改。

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此复查,则应认为监理人复查核实结果是正确的。

18.交工验收

18.3验收

本款补充第18.3.8项:

18.3.8竣工验收

当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竣工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18.5施工期运行

不适用,删除本款内容。

18.9竣工文件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承包人还必须按交通部交财发[2000]207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该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建设过程中应同步收集、整理交竣工资料,对隐蔽工程和重复部位的施工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保留施工照片、影像资料、电子文档。

所有施工资料应按照案卷归档要求将全部资料统一装订组卷,编排档案和总目录,或者按照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进行档案管理。

整个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交、竣工资料的整理、制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报价中。

竣工资料编制按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转发或下发的有关文件和办法执行。

19.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不适用,删除本款内容。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政府禁令。

22.违约

22.1承包人的违约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1)若发生22.1.1

(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15万元违约金,并责令其纠正。

(2)若发生22.1.1

(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违约金约定为:

关键设备5万元/台(套),其它设备1~2万元/台(套),临时设施5万元/台(套),关键材料1~2万元;同时,可限期责令承包人将已撤离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重新进场。

(3)若发生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15万元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4)若发生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10万元违约金;同时可按第11.5款规定办理。

(5)若发生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15万元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6)若发生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以接管本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可自行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若发生22.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10万元违约金,并责令其纠正。

(8)若发生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责令其纠正,同时课以违约金约定为:

a.项目经理、副经理或项目总工5万元/人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3万元/人次;

b.关键设备不到位5万元/台(套),其它设备1~2万元/台(套);

(9)若发生22.1.1(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情节轻重,课以5~15万元违约金,并责令其纠正;

(10)若发生22.1.1(10)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情况而定,参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增加22.1.7

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并不能使违约行为合法化,承包人应继续纠正。

如果承包人拒绝整改,发包人将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5.其他

25.1营业税及其附加

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自行缴纳并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其中,营业税及其附加(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发包人代扣代缴。

25.2分阶段施工计划的调整

在合同总工期不变的前提下,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他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其他理由而对工程分阶段工期所进行的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服从,由此而可能引起工程费用投入的变化将不另考虑。

25.3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25.3.1凡是本项目与其他在建工程有相互交叉干扰、同步施工(如路基、路面、房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等),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窝工、返工增加的费用,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并提供方便,无条件接受业主的指挥,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

凡是本项目与已建铁路、公路、航道、堤防、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水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其它工程的正常施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

25.3.2凡是工程项目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工程项目内地形复杂、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

25.4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

相关费用均含在报价中。

25.5试验配合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有权免费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并承担相应费用,也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25.6办公设施

为保证工程资料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发包人精细化管理目标,使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各方信息实时共享和交流,承包人应配备性能良好的办公、通讯和网络设备等,并采用经发包人同意、使之完全兼容的项目管理软件。

25.7未能明确的规定

本合同未能明确的有关规定,如质量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变更管理、材料管理、廉政建设、消防安全、驻地建设、水资源管理等,按发包人转发或下发的项目管理办法、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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