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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久光版

 

上海市商品房租赁合同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也不得将预购房商品房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

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只能采用【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

该合同即转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

其和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

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

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

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

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一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

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一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一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

上海市商品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

出租方(甲方):

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1118号

邮编:

200042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普陀区(区/县)长寿路1118(号)裙房层号商铺(以下简称该房屋)。

该房屋【出租】建筑面积为(见补充条款)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办综合,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筒结构。

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一)。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出租】房地产权证:

[证书编号:

沪房地普字(2006)第]。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诉乙方该房屋已设定抵押。

甲方声明:

抵押人已同意甲方出租抵押的房屋,乙方权利不受本合同第9-1第(五)项限制。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

(二)、(三)中加以列明。

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经营和摆放附件四相关约定品牌商品及服务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见补充条款)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出租】房屋租赁期自(见补充条款)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

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币)(见补充条款)元。

【出租】月租金总计为(币)(见补充条款)元。

(大写:

万仟佰拾元角整。

该房屋租金(见补充条款)(年/月)内不变。

自第(见补充条款)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

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乙方应于每月(见补充条款)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见补充条款)%支付违约金。

4-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见补充条款)。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见补充条款)个月的租金,即(币)(见补充条款)元。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非正常工作时间空调供应、广告推广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其他有关费用,均由(见补充条款)承担。

5-3乙方负责支付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见补充条款)。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非乙方原因发生的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合理期间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合理期间日通知乙方。

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由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于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见补充条款)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30元/平方米(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7-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

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向甲方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转租收益另行约定。

但同一间房屋,不得部分或同时转租给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承租人。

8-2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

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8-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见补充条款)倍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见补充条款)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一个月经甲方书面通知催告后7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七)乙方不支付租金以外的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应付款项逾期超过一个月经甲方书面通知催告后7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八)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

(九)乙方将该房屋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乙方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以外之目的的;

(十)乙方被强迫或自愿进入清算程序(以重组或合并为目的者除外),或乙方之财产被强制执行,或乙方被接管人接收的;

(十一)该房屋装修完成后,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于正常工作时间在该房屋暂停或停止营业(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的;

(十二)出现其他归因于乙方,法律法规允许甲方解除合同之情形的。

十、违约责任

10-1该房屋交付时存在重大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合理期限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若对租金减少事宜协商不成,则合同解除,甲方应按本合同第5—1款规定的保证金之同等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2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第5—1款规定的保证金之同等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因负责赔偿。

10-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

10-6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5—1款规定的保证金之同等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

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十一、其他条款

7.111-1甲乙双方特此明确同意:

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完全自主地出售该房屋和抵押该房屋,并有权完全自主地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折价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分该房屋,为此甲方无须事先征询乙方的意见但应在合理期间内事先通知乙方。

乙方在此明确承诺:

乙方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放弃其就甲方按照前述规定出售、抵押和以其他方式处分该房屋而获得的任何优先购买权。

若在租赁期内甲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合同出售该房屋,则甲方应在该房屋的出售合同或其他有关该房屋房产权利转让的合同中列明该房屋的受让人必须承担及继续履行本合同,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向乙方作出任何补偿。

11-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时生效。

生效后的15日内,由甲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甲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

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4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5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11-6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叁份。

其中: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条款

---------------------------------------------------------------------------------------------------

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上海市商品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就下列事宜达成补充条款(以下简称“本补充条款”)如下:

第一条释义

1.1在本补充条款中,除按照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下列用语具有下述含意:

1.1.1“商厦”是指座落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1118号裙房部份被称作“芳汇广场”或依甲方自主决定使用其他名称之建筑物的商铺部分。

1.1.2“交付日”是指下述第3.1款规定的甲方应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的日期。

1.1.3“保证金”是指下述第5.1款规定的保证金。

1.1.4“装修期”是指下述第4.1款所规定的装修期。

1.1.5“固定租金”是指下述第4.3款所规定的固定租金。

1.1.6“营业额”是指乙方利用该房屋从事经济经营活动所得的;未经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及税款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

(1)利用该房屋出售各种货物的收入;

(2)利用该房提供服务和咨询所收取的各种服务费、咨询费;

(3)因使用该房屋而得到各种非商业性收入;

(4)因使用该房屋而于其它方面产生的收入,例如利用该房屋内任何电话、电器、电脑、传真或其它办公室设备而形成之任何交易的收入;

(5)乙方或乙方的任何雇员、代理人、被许可人、被特许人、或任何与乙方相关的人利用该房屋从事交易的收入;

(6)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收入。

1.1.7“租用面积”是指下述的2.1款规定的租用面积。

1.1.8“租赁期”是指下述的3.4款规定的租赁期。

1.1.9“管理公司”是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对商厦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

1.1.10“该房屋”是指主合同第一条所述的房屋。

1.1.11“广告推广费”是指本补充条款第5.7款所规定的广告推广费。

1.1.12“物业管理费”是指本补充条款第5.7款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

1.1.13“租金”是指本补充条款第4.3款所规定的租金(包括固定租金和提成租金)。

1.1.14“提成租金”是指本补充协议第4.3款所规定的提成租金。

1.1.15“招商意向确认书”是指以甲方为出租方、乙方为承租方于200年月签署的关于租赁该房屋的意向书。

1.1.16“本合同”是指主合同和本补充条款(包括其各自的附件),并包括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而作出的任何进一步修改和/或补充。

1.2除在本补充条款的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1.1款)中己另有定义的以外,主合同己定义的用语适用于本补充条款。

1.3在本合同中,除文意另有所指,“乙方”是指乙方和/或其受让人、继承人、代理人、雇员、佣人、建筑安装或装修承包商、分包商等(以下统称“该等人士”),本合同对乙方作出的禁止或限制,对该等人士亦同样适用。

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履行遵守的规定,该等人士亦应履行遵守。

该等人士的在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工作中的过失或疏忽应被视为乙方本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应由乙方对甲方负责。

如因过失或疏忽导致甲方发生任何费用、开支和/或损失,和/或导致甲方须向第三者承担任何费用、开支和/或损失,乙方应向甲方作出全额赔偿。

在本合同中,任何禁止乙方进行或采取任何活动的规定,亦包含禁止乙方批准、容许或促使该等人士进行或采取该等活动。

第二条关于出租房屋情况

2.1该房屋的预测建筑面积已列于主合同第1-1条。

此外,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屋的租用总面积为层号商铺平方米,租用面积测算方法如下:

包括:

--该单元内供租赁方经营范围内的非营业面积,如该单元内的公共墙体、外墙体、立柱、单独使用的洗手间;

--外围店铺,从外围墙体到公共墙体的中央;

--内围店铺,从公共墙体的中央到公共墙体的中央;

--临街店铺,临街面墙体,包括外立面的厚度。

不包括:

--公摊面积(如中庭、走道、消防通道、机电设备用房、公共洗手间、公用手扶梯、公用观光梯的面积)

--单独使用的首扶梯。

该房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根据该房屋面积计算的款项均以本款规定的租用面积为基数。

2.2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测算过该房屋的面积。

甲乙双方在此同意并确认,如该房屋交付时乙方认为该房屋的租用面积与上述2.1款规定的租用面积存在误差,则由甲方指定的具有测绘资格的测绘机构对该房屋的租用面积进行最终测量。

如该测绘机构测量的租用面积与上述2.1款规定的租用面积存在误差,并且该误差超过+/-1%,则以租用面积计算的款项应以该房屋交付时该测绘机构测量的租用面积为准进行调整;但如该误差不超过+/-1%,则以租用面积计算的款项均不作任何调整。

甲乙双方还在此同意并确认,除上述调整外,即使上述2.1款规定的该房屋租用面积与任何人士、组织或机关测量、登记的建筑面积、租用面积或其他算法的面积有出入,双方均不对该房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以该房屋建筑面积或租用面积为基数计算的任何款项作调整。

2.3该房屋位于商厦内,该房屋的平面图(只作方便鉴别之用,并不包括该房屋的外墙部分)列于本合同附件

(一)。

2.4乙方在此认可,该房屋所在商厦的楼层序号及单元序号并非完全按照数字序号排列,具体的排序方法由甲方自主决定。

2.5乙方在此确认,租赁期内,甲方有权依其自主决定对商厦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随时进行变更,但甲方应在相关政府部门核准新名称后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无须就商厦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变更而对乙方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

2.6乙方在此确认,经后,在该房屋内由乙方经营及售卖品牌商品。

在租赁期内,若乙方要改变上述品牌和/或用途,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第三条关于出租房屋的交付

3.1甲方应于200年月日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应提前七(7)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书面交房通知(下称“交房通知”),交房通知应载明该房屋交付日。

甲方须确保将该房屋交付乙方时,该房屋处于立即可入场装修状态,否则以下第4.1条规定的装修期起算日期应相应顺延。

3.2若甲方未能于上述第3.1款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乙方同意给予甲方30天的宽限期,甲方在宽限期内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的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甲方逾期向乙方交付该房屋超过30日,则自逾期第31日起,甲方应按照下述公式向乙方计付逾期违约金:

逾期违约金=保证金金额X0.05%X逾期第31日起(包括该日)至实际交付日止(不包括该日)的天数

上述逾期违约金应由甲方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乙方之日后30天内支付给乙方。

3.3若甲方未能于上述3.1款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并且逾期超过60日,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而终止本合同。

这种情况下,甲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计利息)双倍退还给乙方,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对乙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3.4该房屋的租赁期自交付日起满满年之日止,即20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3.5乙方应于上述第3.1款规定的日期(交付日的定义见本补充条款第1.1.2款)前住商厦管理公司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

在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之前,乙方应付清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于该房屋交付时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否则甲方无义务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甲方在全额收到该等支付后应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双方签署房屋交付凭证,即视为甲方己按照本合同规定条件履行了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义务。

3.6如果乙方未能在交付日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则该房屋仍视为已由甲方于交付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交付给了乙方,并且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租金和本补充条款第五条规定之各项费用。

如交付日后的期间是装修期或免租期,则装修期或免租期仍从交付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乙方在交付日起30天内仍未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但无义务)经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扣收保证金而无须向乙方退还,作为对甲方损失进行赔偿的违约金。

3.7如果不论任何原因,有关该房屋的租赁登记的租赁期与按照本合同规定确定的租赁期不一致,则应以按照本合同确定的租赁期为准。

3.8商厦的营业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每日上午10:

00至晚上10:

00,甲方有权经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调整营业时间的权利。

但除非甲方完全不能控制的原因外,应保证乙方每日营业时间不少于12小时。

第四条关于租金

4.1甲方同意在租赁期内给予乙方自该房屋交付日起个月的装修期。

装修期内乙方不须支付下述第4.3款规定的租金以及下述第5.7款规定的广告推广费,但必须支付本补充条款第五条所规定的其他费用。

4.2自装修期期满后的首日起,该房屋的租金按照下述规定计算:

该房屋的月租金为下述月固定租金和月提成租金中金额较高者:

第一年

(1)该房屋的固定租金按照该房屋的租用面积计算,层商铺每日每平方米为人民币元,总计该房屋的月固定租金为(人民币)元;

(2)该房屋的月提成租金为乙方于该日历月营业额的%。

第二年

(1)该房屋的固定租金按照该房屋的租用面积计算,层商铺每日每平方米为人民币元,总计该房屋的月固定租金为(人民币)元;

(2)该房屋的月提成租金为乙方于该日历月营业额的%。

4.3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预付该房屋个月的固定租金,其后各月应付的固定租金,应由乙方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或之前向甲方提前付清,如预付的第一期固定租金对应的期间结束后首日起(包括该日)至当月(日历月)最后一日止(包括该日)不足一个日历月,或者租赁期满或提前终上时的最后一个月内的租赁期间不是一个日历月,则该等月份的固定租金应根据上述4.3款规定的固定租金的日租金标准按照该月内的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4.4在乙方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应支付提成租金的期间内,乙方应于每月向甲方提供所有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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