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学位管理规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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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学位管理规定doc

 

首都医科大学文件

首医大校字〔2014〕200号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

印发学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临床医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部门、直属单位:

《首都医科大学学位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14年7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首都医科大学

2014年7月10日

首都医科大学学位管理规定

(2014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为准。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具有按本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

学位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只能向一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委员会

第四条学位委员会设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校设置学位委员会。

校学位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与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和咨询,由学校授权研究、决定学位政策和事务、导师政策和事务、培养政策和事务、学位审定政策和事务等事项。

学校根据基础和临床各学院的学科建设状况和学位与研究生培养规模设立相关学院学位委员会。

各学院学位委员会为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受学校学位委员会领导。

学校及各学院学位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二)学校学位委员会组成名单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学院学位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主任与相关学院院长相商提名,经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在任期内,学校学位委员会委员调整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调整名单,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调整,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主任与相关学院院长相商提名,经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学校学位委员会构成

(一)学校学位委员会一般由23~29人组成,成员包括学校学科带头人、各一级或二级学科带头人、校内外医学专家及校学位办公室主任。

委员以博士研究生导师为主。

(二)学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至5名,由学校的医学学科带头人和资深的学科专家担任。

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由校长提名,履行报批程序。

(三)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为学位办公室)。

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学位委员会构成

(一)学院学位委员会原则上由5至19名委员组成,成员包括学院院长,主管学科、教育、科研和临床工作的副院长,主要学科学术带头人。

委员均应为研究生导师。

(二)学院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名,根据委员人数可以设副主席1至2名,必要时可以设常务副主席1名。

主席和常务副主席由院长或主管院长担任,原则上主席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并熟悉学院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主席和副主席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主任与相关学院院长相商提名,履行报批程序。

(三)学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学院主管学位工作的部门负责。

第七条学校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申请硕士和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对博士学位申请人进行细节审核,经评定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定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增列、调整或评估结果;

(四)审定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审定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六)评定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七)讨论、决定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以及改革建设发展的有关问题,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八)审定学校违规获得学位人员名单,并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事项。

第八条学院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审核本学院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同意授予或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并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二)审核本学院相关学科申报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点材料,负责相关学科研究生培养点的建设及评估工作;

(三)审核本学院申请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员资格名单,并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审查本学院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并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五)推荐本学院申报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六)研究本学院有关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相关事项,并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政策建议和处理建议;

(七)提出对本学院违规获得学位人员撤销学位的建议;

(八)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事项;

(九)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定适合本学院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九条学位委员会议事规程

(一)学校学位委员会和学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审议相关工作。

学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议以届期和届次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学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二)会议召开时,实到委员人数为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方为有效会议。

(三)对于会议职责中的各项重要议题,学位委员会必须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形成有效决定或决议。

(四)学位委员会作出有效决定或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否则不能做出任何有效决定或决议。

第十条学位委员会提案与提案审议规程

校学位委员会建立重大事项提案的工作制度。

校学位办公室、学院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委员紧密结合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趋势,针对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校学位委员会提交建设性的议案。

校学位办公室于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征集和受理议案,并负责进行相关议案的调查。

议案及调查结果经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审阅后,做出是否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决定。

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之后做出处理意见。

对无须提交学位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学位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由学位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将处理结果通报有关部门或人员。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本科留学生,达到以下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查。

(二)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

(三)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初步掌握汉语,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

(五)完成学业具有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

第十三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专科起点升本科和高中起点升本科)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完成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学习,考核成绩平均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

(二)在校期间及毕业后1年内,外语水平通过由学校组考的北京市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三)毕业论文水平或毕业实习成绩达到优良。

第十四条本科毕业生(含本科留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全学程中,四年制专业累计补考门数4门及以上者(新疆、西藏班四年制专业累计7门及以上者);五年制专业累计补考门数5门及以上者(新疆、西藏班五年制专业累计8门及以上者);本科留学生(包括汉语授课和英语授课留学生)考试课程补考通过门数累计达10门及以上者。

(二)在校期间曾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受处分者。

第十五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层次毕业生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及毕业后1年内,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及毕业后1年内,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有3门以上课程(含3门)补考者,高中起点升本科学生有5门以上课程(含5门)补考者。

第十六条教务处与学生处负责审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本科留学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列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由教务处向学校学位办公室提交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报告。

继续教育处负责审核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层次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列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由继续教育处向学校学位办公室提交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报告。

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对于审核过程中有争议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员,由主管部门提交学位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硕士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含留学硕士生)、达到硕士生毕业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和七年长学制毕业生,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环节要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临床参考价值或应用前景;学位论文可以是结合临床的研究论文,也可以是病例分析加文献综述;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论文工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方法与技能。

(四)学位论文写作要求按照《首都医科大学学位论文撰写与印制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在完成论文工作后,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导师审查同意后,导师所在学院(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情况(根据培养方案审查,包括学位课程科目、成绩、学分及课程总学分)、论文工作原始记录及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学院(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为申请人聘请有关学科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严格执行“双盲”评审原则。

应聘请3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评阅论文(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人应至少有1位专家既不属于首都医科大学系统,也不属于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

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1个月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阅人认为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答辩者,学院(研究所)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相应学科领域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非首都医科大学系统专家(对于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至少有1名既非首都医科大学系统,也非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担任。

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

寄送学位论文、聘书、组织答辩及答辩接待等事宜均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办理,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

(二)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事先应张贴答辩海报,同时将答辩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等上报学校学位办公室。

导师必须参加答辩会,不得由他人替代。

(三)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1.学院(研究所)研究生管理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成员、答辩人导师、答辩秘书等,并由答辩委员会成员推选答辩委员会主席。

2.答辩会开始,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简历、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和研究成果等,对于申请医学专业学位人员,导师还应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实践培养情况。

4.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

5.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意见书和论文盲审情况。

6.答辩委员会成员与到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7.学位申请人与到会人员(包括导师)暂时退席,答辩委员会成员合议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写出答辩委员会决议。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及答辩委员会投票结果。

9.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四)答辩秘书应详细记录答辩会议全过程。

(五)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

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

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补行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由所在学院(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学位申请资格的形式审核,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院学位委员会评审有争议者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评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七年长学制毕业生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经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评审后,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进行全面审核,教务处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交七年长学制毕业生硕士学位资格审核报告,经审定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博士学位授予

第二十四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含留学博士生)或达到博士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二十五条学位论文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课题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学位论文表明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独立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二)论文的主要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三)学位论文应由作者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只能将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写入学位论文。

(四)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写作要求按照《首都医科大学学位论文撰写与印制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同本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学位论文评阅

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学院(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为申请人聘请论文评阅人。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管理人员送交论文评阅人,严格执行“双盲”评审原则。

应聘请5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评阅论文,其中至少包括1位非首都医科大学系统专家(以同等学力申请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人员应聘请至少3名既非首都医科大学系统、也非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论文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1个月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三分之二及以上评阅人认为论文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答辩者,学院(研究所)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八条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名相关学科领域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和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应包括非首都医科大学系统专家至少2名(对于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至少有2名既非首都医科大学系统,也非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寄送学位论文、聘书、组织答辩及答辩接待等事宜均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办理,学位申请者不得参与。

(二)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事先应张贴答辩海报,同时将答辩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等上报学校学位办公室。

导师必须参加答辩会,不得由他人替代。

(三)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三)(四)。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并参考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

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委员会。

已经通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未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2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

重新答辩1次仍未通过者,不再补行答辩,不授予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且不再接受申请博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院学位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学位申请人,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评审后,报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六章名誉博士

第三十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校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学校规定研究生需发表相应的论文方可申请学位(见《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

研究生在读期间未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发表符合要求的学术论文,可以准予答辩和如期毕业,但暂不进行学位评定。

在毕业后3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论文者可予以学位评定。

过期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如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符合要求的学术论文,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此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一)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

(二)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

(三)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有造假等学术失范行为者。

(四)在校期间曾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三条各相关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学位档案的管理工作。

教务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本科留学生和本科起点长学制学生学位档案的整理与归档;继续教育处负责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学位档案的整理与归档;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学位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学位档案由校档案馆保管。

第三十四条授予学位人员名单等学位授予信息,每年定期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各级学位证书由国家统一制定,学校颁发。

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给予相应证明。

第三十六条其它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首都医科大学办公室2014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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