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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要点

法律常识要点

◆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

(1)意志性,法体现的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国家性,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权力的体现;(3)规范性,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确定人们的行为规则,以确立、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4)强制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违反义务的行为予以国家名义的制裁。

◆立法

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立法是一项专属国家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职权行为,任何政党、企事业单位、个人均不能进行立法活动。

◆立法原则

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通常与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

基本原则主要有:

(1)科学性原则;

(2)民主性原则;(3)合宪性原则。

◆法的制定程序

法的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等法的制定活动中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在我国,按照法的制定机关性质不同,可将法的制定程序分为两种,即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和行政机关的立法程序。

我国立法基本按以下程序进行: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

◆法律冲突

受一项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关系的牵涉,各有关国家的内容不同,效力并存的法律在调整同一项法律关系时产生的冲突现象。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是由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

根据制定的机关和效力层级及范围的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

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

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1)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行政部门,即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3)事业组织,指那些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按照法律、法规由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法律效力

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法律关系

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人们相互间结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4)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

(1)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刑事制裁;

(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

◆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

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宪法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特征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

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宪法及宪法修正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先后经历了四次修改,具体所指:

1988年第一次修宪: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1993年第二次修宪: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

长期存在和发展

1999年第三次修宪:

邓小平理论入宪1999年

2004年第四次修宪:

三个代表理论入宪2004年四次修宪

◆最近的宪法修改点睛

2004年修宪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

主要修改内容点睛:

1、对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的修改: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

2、对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修改: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3、对宪法第十三条修改:

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

4、14条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修宪体现出的宪法的立法趋势:

以人为本

◆宪法重点复习法条:

宪法总共138条,其中重点法条为30条:

3、4、5、8、24、

31、33、34、35、37、45、47、57、61、62、64、67、69、7380、84、89、94、95、98、102、107、112、114、137

◆政体

政体又叫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行政区域划分又称行政区划,既可以表示对国家领土进行划分的国家行为,又可以表示这种国家行为的结果。

现行宪法规定的我国行政区划是: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三级,即省级、县级和乡级,有些地方划分为四级。

◆行政区域的变更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报国务院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的异同

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个性。

其共性表现在:

(1)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组成部分。

(2)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其个性表现在:

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或愿望的可能性。

◆公民义务

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主席

在我国,国家主席与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结合,行使国家元首权。

依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届任期为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的职权是:

(1)公布法律权;

(2)任命权;(3)发布命令权;(4)外事权;(5)荣典权。

◆国务院

国务院是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的职权主要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和法律案提交权。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以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它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地方政府正、副行政首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

(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4)自行立法禁止叛国、颠覆国家等行为,自行禁止反国家组织。

◆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范围

我国的行政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行政职责

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有三条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

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

(2)立法民主原则。

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行政立法一方面要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保证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当行政立法涉及对公民行使民主的行为的管理时,必须注意规定得合理适当。

不能不当地限制以至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注意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的有效性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行政许可法

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

2003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重点法条:

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目前我国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

因此,行政征收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行政征税和行政征费。

◆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有:

(1)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1)人身自由罚:

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

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

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

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行政监督

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原则

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平等原则;(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其特征主要为:

(1)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动的方式、步骤、/顷序及时限的总和;

(2)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行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与步骤。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

(2)相对方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4)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违法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责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1)通报批评;

(2)行政赔偿等。

◆行政赔偿

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行政复议

所谓行政复议,系指行政相对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原告

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做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禁止滥用民事权利的原则。

该原则包括: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公民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

凡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可分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财产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

(2)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该四项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它们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

(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5)主债与从债。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其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要件:

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②要约须是受相对人承诺拘束的意思表示;③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

(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的要件:

①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③在承诺期间作出。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包括: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公正地及时地解决合同争议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领域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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