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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员ABC类考试押题点

B类安全生产管理简明教程重点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沿革

一、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历史简介

1基本原则是宪法的。

3、“五在高危行业”:

矿山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每年死亡约12000人,占总死亡人数的80%。

4、如果按死亡人数计,建筑施工企业居第二位。

(矿山生产企业第一)

如果按事故起数算,建筑施工企业居第一位。

三、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成果

3、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

安全科学在1992年11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学科分类与代码》中获得一级学科地位

五、国外安全生产管理概况

2、美国:

美国企业的安全第一理念安全誓言是:

①“我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②“公司的利益就是安全第一”③“安全第一,质量第二”。

现在“安全第一”已经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国际公认的公理——“安全第一”公理。

第二节安全生产与管理的概念

一、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的概念: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①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②保证财产不受损失,③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④促进社会经济发展、⑤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为的总称。

(多选题)

2.安全生产的意义:

我们应从理论、政治、经济(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伦理和社会影响等不同角度来理解安全生产,从而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个方面全选)

3、劳动保护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劳动保护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

考题:

安全生产涵盖了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的内容。

(对)

二、安全生产管理

1、管理的概念:

管理是指管理主体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作用于客体,使其朝着一定的目标发展所进行的活动。

(判断)

2、管理包括四个基本要素:

⑴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⑵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⑶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⑷管理的目的。

(多选题)

3、管理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⑴管理是一种社会现象;⑵管理的“载休”就是组织;⑶管理具有一定的任务和职能;⑷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⑸管理的本质是创新(多选或判断)

三、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格局

1、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发展四个阶段:

第四阶段(也是现阶段)“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

1、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基础:

企业负责是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

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判断)

四、安全生产主体与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所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的指责和义务。

五、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1、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建立、健全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考题:

1、单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主要包括六项内容

2、单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建立、健全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第一安全职责

第三节管理的原理与基本方法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理:

(9条)

⑷、封闭原理:

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活动。

⑹、人本原理:

是指管理以人为本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

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同时又是管理的客体,其核心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

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有:

能级原理、动力原理和激励原理。

⑻、动力原理:

动力原理是指管理要有强大的动力,要正确地运用动力,使管理运动持续而有效地进行下去。

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⑴安全生产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⑷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

如每年一度的教育培训以及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等。

⑹“三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注意顺序排列)在教育广大职工做到“三不伤害”是,首先强调是不伤害自己

⑺“四不放过”原则:

①发生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②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③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④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

生产隐患也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置。

⑻“五同时”原则:

五同时原则是指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

(专职安全员必须自始至终全过程参加)。

四、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的三大基本措施⑴安全技术措施;⑵安全教育措施;⑶安全管理措施;(多选)

第四节安全文化

1、企业安全文化: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物质安全文化和精神安全文化的总称。

第五节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的提出: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6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业绩:

自考核之日起,所管理的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

第一节我国法律法规概况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

1、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成文法构成,即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

宪法

2、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

(判断)

3、宪法的特点:

①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通过和修改,并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公告施行。

②宪法规定的是社会、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等重大问题。

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据和基础。

(多选题)

法律

1、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由国家主席公布。

2、法律分为基本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和非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多选题)

行政法规

①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②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③高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④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多选题)

地方性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江苏省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为无锡、徐州、苏州三市。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

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规章具有法的属性,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普遍性、规范性和法制性的特点,与法律法规一样,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普遍约束力。

(多选或判断)

国际条约。

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不属于我国内法的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承认后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也有约束力,也是我国一种法的渊源。

(判断)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1.法律规范的种类:

⑴强制性规范,是指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和违反的法律规定。

(判断、选择题)

⑵禁止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禁止”、“不得”、“不许”、“不准”、”严禁”等词来表述。

(单选题)

⑶授权性规范:

是指授予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有权自己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多选题)

三、法律规范的效力:

1、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生效的范围,它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即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2、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及溯及力问题。

生效时间的规定:

一般分为两种情况,法律条文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惯例,即自法律公布起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人、外国人。

(多选题)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

一、法律责任概述

1、法律责任是违宪责任、行政法律师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总称。

3.看一个人或组织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从它的行为主观、客观等方面全面分析和考虑。

4、责任法定原则。

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当违法行为发生后,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不能向法律责任主体追究法律规定之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法定原则排除和否定责任擅断,同时,责任法定原则还意味着排除和不定有害追溯。

5、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责任是针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而设定的。

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

任何法律责任都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

(多选题)

6、法律责任认定时的几种特殊原则需要注意:

⑴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

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判断题)

如果一概遵守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强责任感。

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⑵连带责任,一般来说,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

但是,这并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责任转移的存在。

(比如总包、分包,分包出问题,要追究总包责任)

法律责任的种类

1、行政责任

一种是公民和法人应承担的行政处罚,主要有: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拘留等形式。

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有: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形式。

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的规定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的特点: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⑶、行政处罚在惩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

3、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要求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

具备了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行使处罚权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5)一事不再罚原则:

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一个违法对象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4、行政处罚的种类:

⑴警告,是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告诫和谴责,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本人宣布和送达。

⑵罚款,是行政主体科以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并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交纳的处罚形式,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

⑶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⑷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生产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

⑸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执照和许可证,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永久性地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⑹拘留;由公安机关实施,即1日以上,15日以下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的程序:

⑴简易程序,它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

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效率较高,但只能针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

⑵普通程序,它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

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

⑶听证程序,它不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环节。

⑷执行程序,它是行政机关对应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

对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

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罚款收据。

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三节主要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简介

二、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目的:

为了①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④促进经济发展

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判断题)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在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增加两点:

起重机整体倾覆属较大事故;起重机构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为一般事故。

十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要法律责任

(要记住法律后果)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有关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的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五、《刑法》有关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触犯刑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刑法修正案(六)有关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触犯刑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管理

第一节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一、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产生:

1、国家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一次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为13项。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特点和当时的形势提出了12项条件。

(少了一个安全评价)

2.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安全生产条件。

健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措施

(二)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2、在3年有效期满即将来临之际提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生产安全事故与人有关的因素为88%,与物有关的为10%

第二节安全生产条件

一、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

二、安全生产条件的定义:

1。

有关研究表明,生产安全事故与人有关的因素为88%,与物有关的为10%。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共计12项:

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等

(二)施工企业和实行总承包单位监管要求:

③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

(多选题)

六、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③最大的特点是对人的安全行为评价和动态监管。

3、评价等级

⑴Ⅰ级:

Zp≥110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完善。

⑵Ⅱ级:

Zp≥90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比较完善。

⑶Ⅲ级:

Zp<90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但需要进一步改进。

⑷Ⅳ级:

Zp<80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条件不符合。

(暂扣或吊销)

⑸Ⅴ级:

Zp<60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

(暂扣或吊销)

第三节劳动者权益保护与监督管理

六、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

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1、施工项目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后报施工企业审批。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市)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部门备案。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

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2、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第五节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置

事故主要有以下4种特性:

(1)因果性

(2)随机性(3)潜伏性(4)可预防性

生产活动中,某些企业较长时间内未发生伤亡事故,就会麻痹大意,就会忽视事故的潜伏性。

1、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定为四级: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建筑业最常发生发生的五大伤害:

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含起重伤害)、触电。

占事故总数的85%以上。

高处坠落事故占事故比例45%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4、隐患就是事故,已成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管理理念。

5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四、生产安全事故急救:

⑴触电事故现场急救,国内外一些统计资料指出,触电后1分钟开始救治者,90%有良好效果;触电后6分钟内开始救治者,50%可能复苏成功;触电后12分钟再开始抢救,很少有救活的可能。

(多选题)

电烧伤因电流的特殊作用,所造成的软组织损伤是不规则立体烧伤。

电烧伤往往伤口小,基底大而深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指企业及企业内部各层次所形成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如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决策权限、监督方式、调节机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多选题全选)

2、企业建立的是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标志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体系的正常运转。

5、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参差不齐、悬殊较大,其主要原因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问题,集中表现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

个别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做得好的只是特例,不能代表企业真实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概念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概念: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符合法律。

法规及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

7、目前安全生产管理的“五大管理制度”:

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②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④安全生产检查制度;⑤安全街道事故处理与报告调查制度。

(要有文件)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它是安全生产管理最重要、最基础、最核心的管理制度。

我们应建立动态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封闭原理和PDCA管理方法(计划、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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