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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宣传资料.doc

生活饮用水宣传资料

发布日期:

2012-05-14

访问次数:

1074

信息来源:

武义县卫生监督所

字号:

[大中小]

饮用水卫生宣传资料一

◆饮用水卫生知识

生活饮用水: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集中式供水: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小型集中式供水:

农村日供水在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在1万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

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包括农村手压机井、大口井及山泉等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顺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为什么不提倡喝生水?

答:

因为生水可能含有大量病菌,饮用后而致病。

◆什么叫介水传染病?

答:

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妥善处理和消毒即供居民饮用,或者是处理后的饮用水重新被病原体污染。

饮用水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后,如病原微生物在水中存活时间长,饮水人数又多,就会造成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水被微生物污染的特征?

答:

水被微生物污染的特征:

突发大量人群发病;人和动物粪便污染是引起介水传染病发病的主要威胁。

◆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如何处理?

答:

立即停止饮用该水源,并立即向县卫生局报告。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什么制度?

答:

卫生许可制度。

◆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清水池应注意哪些卫生问题?

答: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

生产区、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供管水人员为什么要定期体检?

答:

防止供管水人员将所患疾病经水传播给人群。

◆供管水人员为什么要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答:

让供管水人员熟悉有关的法律、行政规章、饮水卫生标准,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

◆生活饮用水常用的消毒药物有哪些?

答:

漂白粉、漂白粉精片、优氯净。

◆二次供水水箱为什么要加盖加锁?

答:

防止投毒,防止病媒动物和昆虫掉进水箱污染水质。

◆生活饮用水消毒的目的?

答:

杀灭致病菌,防止发生肠道传染病。

◆为什么蓄水池、水箱等盛水容器要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处理?

答:

清除盛水容器中的附着物、沉淀物,防止微生物生长繁殖,杀灭微生物。

饮用水卫生宣传资料二

◆饮水卫生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饮用水卫生监督范围: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分质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水条款: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部分内容:

第十一条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二、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三、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

四、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

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部分内容:

5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5.1设计水箱或蓄水池:

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有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

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5.2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5.3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5.4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5.5蓄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

水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饮用水卫生宣传资料三

学校饮用水安全须知

学校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是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要做到学校饮用水安全,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生活饮用水管理

☆自备水水源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足、便于防护的水源,并经县疾控中心水源水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水质每年至少送县疾控中心检验一次以上。

☆加强对水源的防护,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划定水源保护区,设置固定告示牌,水源30米以内不许存在污染源。

水井要设有井盖、井台、排水沟。

低位蓄水池和高位水箱等二次供水设施要加盖、加锁,溢水口要加设网罩。

☆对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学校的自备水供水蓄水池、水箱必须坚持每学期开学之前和开学期间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并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学校应有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卫生管理制度。

☆使用的涉水产品应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输送水管道不得穿越污染源;输水管道、阀门不得存在严重腐蚀和渗漏现象;学校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学校自建集中供水、二次供水和分质供水现场不得存在饮水安全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等。

☆使用饮水机的学校,饮水机要有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建立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制度,建立消毒登记。

☆完善各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应急机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制度,明确责任报告人。

◆供、管水人员定期体检培训

供、管水人员须定期参加健康体检培训,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体检不合格的供、管水人员(如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型肝炎、活动型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知识宣传

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饮用水卫生安全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饮水卫生习惯,并通过学生将生活饮用水的知识宣传到家庭,增强学生及家庭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要在校内醒目位置安排饮用水安全知识专栏、板报,在学生供水处设置警示牌,教育学生不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发现水质有异色异味等现象及时报告。

饮用水卫生宣传资料四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的一般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要有很好的排水条件。

☆二次供水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所用材料及内防腐涂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严禁采用冷镀管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塑料管等作为供水用材料。

☆通过设施所供出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防护罩。

水箱入口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工作的需要;入孔应高出水箱(池)面10-20厘米,并加盖(反扣式)上锁;水箱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排水管要设在水箱底部,以利于清洗,彻底排泥与放空;水箱的进水孔、排污管应有密封防护措施,溢水管的开口有防护网罩,溢水管与排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应加逆水防污阀,防止污水倒流。

☆二次供水设施完备并定期检修,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不得与非饮水管道直接连接。

☆楼顶水箱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低位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溢水坑、化粪池、污水沟、堆放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

※关注饮水卫生,共享健康生活※

保障饮水安全,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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