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学前教育机构常规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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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学前教育机构常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常规工作管理,促进其常规管理逐步规范化和科学化,提升保教工作质量与水平,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做出如下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招收学龄前0—6岁婴幼儿的幼儿园(点)、托儿所、早教中心、亲子园等机构(以下统称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前教育机构要认真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教育活动中落实多元智能理论,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要以“幼儿为本”,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切实纠正和防止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第四条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后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保教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基本技能。

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安全管理工作要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防护与安全教育制度,严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要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要依据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教育规律,坚持保教结合和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原则,关注个别差异,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物价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教研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规范化幼儿园创建工作,民办幼儿园至少要将每年利润的10%用于幼儿园内涵建设。

第十条 省级示范幼儿园和市级一类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示范辐射作用。

对能起到较好帮扶作用的幼儿园,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

以上条款适用于所有学前教育机构。

以下条款主要针对各级各类幼儿园制定并实施,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 幼儿园教职工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编制标准,结合办园规模,合理配备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要树立常规管理工作理念,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品德良好,爱护幼儿;忠于职责,为人师表;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

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家庭成员患有上述疾病的,不得开办家庭托幼机构。

第十三条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三年以上幼教工作实践经验;非幼教专业毕业需通过函授、自考等其他自修方式获得学前教育专业相应学历,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同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具有三年以上的幼教实践工作经验。

园长、副园长每月至少20次深入班级指导教育活动、班级建设、常规管理、养成教育、家长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并要求有检查、指导、听课记录。

 

第十四条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并获得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证,能够胜任幼儿园工作;非幼教专业毕业需通过函授、自考等其他自修方式获得学前教育专业相应学历或接受过累计720学时以上的学前教育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并获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幼儿园保育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240学时以上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获得幼儿园保育员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证。

第十七条 幼儿园财会人员、炊事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在岗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幼儿园要定期对教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规范要求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章 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条 幼儿园教职员工应自觉遵守《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幼儿园和幼儿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教职员工应认真履行职责,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建立民主和谐的师幼关系,关心、尊重、爱护每一名幼儿,平等地对待和评价每一名幼儿。

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教职员工应准时到岗,服饰简洁,便于运动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仪表要端庄、大方、整洁、得体,不着奇装异服,不浓妆艳抹;带班期间禁止做私事、闲聊和使用通讯工具,与幼儿接触时不宜佩戴首饰、留长指甲和穿高跟鞋;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开展有偿家教;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上岗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口罩。

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工应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举止文明,态度和蔼,尊重、平等、真诚地对待每一位家长。

不得收受或变相收受家长钱与物。

第四章 课程设置及常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要确保课程开设的严肃性和均衡性,必须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规定的目标和内容设置相关课程,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不得开设超越幼儿发展阶段的学科课程,不得布置有书写要求的家庭作业,禁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课程实施应以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为目标。

课程内容的安排要注意各领域的均衡,并考虑各领域的有机联系、相互渗透,有利于幼儿循序渐进地学习。

课程内容应来自于幼儿生活,关注幼儿的兴趣,采取预设活动与生成活动相结合的形式设计活动内容,以主题活动的方式组织和实施教学。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树立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综合利用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来实施教育,完成课程目标。

关注教学活动的组织形式,倡导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个别活动、区域活动、小组活动、集体活动等形式有机结合,将游戏、参观、实践、探索、操作等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禁止“小学化”倾向的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每学期必须为教师至少提供有关学前教育报刊2种、教学参考用书3种,教师要创造性地使用幼儿园教学用书。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实施课程园本化,幼儿园可利用当地和其他地域的自然环境、特有物产、传统工艺、民间艺术、民俗习惯等社会资源,结合幼儿的兴趣和需要,开发个性化的园本课程。

学习和传承地方文化、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地落实课程的目标和要求。

园本课程占总课程量的比例,原则上省级示范园不超过20%,市级一类幼儿园不超过10%,县(市)区二、三类及类外幼儿园可根据本园实际情况开设园本课程。

第二十九条 市级一类以上幼儿园要创建并不断完善幼儿园课程资源库,包括教学资料库、图书资料库、电子资料库、教玩具管理室等;建立幼儿园课程资源管理制度,方便各项教育活动有序高效地开展。

县(市)区二、三类及类外幼儿园可根据本园实际分阶段完成此项内容。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以“幼儿为本”创设园舍环境。

根据孩子的活动需要以及本园的办园理念,对走廊、楼梯、转角、平台等公共环境做出统筹安排,并根据季节、主题、宣传等需要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和更换,创设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园内公共大环境。

教师要积极利用乡土资源、家长资源、生活资源,创设个性化班级小环境和适合本班幼儿自主活动的区域环境,将班级环境(区域环境)与教学主题有机融合。

引导幼儿主动参与环境创设,引发幼儿与环境积极而有效的互动,使环境成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的重要场所,成为课程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家庭教育是幼儿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幼儿园要积极鼓励家长参与幼儿园保教工作,利用不同行业家长的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开展活动。

1.幼儿园要把家长学校工作纳入幼儿园工作的总体部署,把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教师培训。

家长学校在教学内容上要依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因地制宜地开展宣传实践和指导服务,宣传科学育儿方法,搭建家长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

家长学校校长由园领导兼任,与负责具体事务的教师、家长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家长学校日常管理。

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家庭教育指导、2次亲子实践活动。

2.开办家长园地(每月一期),有目的、有计划地指导家长做好不同季节的疾病预防、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和家教实践训练。

3.举行家长开放日(周)活动(每学期1次以上),吸纳家长参与教育活动,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教育工作。

4.召开家长会(每学期不少于2次,学期初和学期末各1次),建立新生家访或访谈制度。

幼儿在园期间,教师应采取不同的形式与家长交流、沟通,幼儿一天未来园,教师必须电话询问。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积极主动与社区建立联系,争取社区的大力支持,与社区共同协商幼儿园教育及发展规划,每年至少要有1次与社区共同组织或参与的联谊活动,并建立联谊档案,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三十三条 园长是幼儿园课程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园长要全面了解幼儿园课程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承担一定的保教和保教指导任务,定期了解和监控幼儿园课程计划的实施情况。

通过课程管理来规范和指导幼儿园教育教学,从而提高保教质量。

第五章 教育教学常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根据幼儿的发展水平、经验和需要确定课程目标,拟定课程实施计划。

围绕教育教学总体目标,结合本园幼儿实际,适时制定班级学期工作计划、月工作计划、周计划和一日活动计划等。

各类计划应内容具体、目标明确、指导要点突出、针对性强,方便教师统筹安排保教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课程内容的选择要贴近幼儿的生活,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特点和认知规律。

禁止幼儿园教育内容、形式和教学方法“小学化”、“学科化”的倾向。

幼儿园不得随意增加英语、拼音、写字、机械的识字背诵等课程和教学内容,不允许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各地幼儿园涉及教育内容的实验项目,必须通过黑河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教师要关注幼儿的敏感期,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中对各年龄段、各领域的教育目标和内容要求;要依据幼儿园教学用书内容,幼儿实际认知规律,确定教学目标和要求,掌握重点、难点,选择恰当的教学手段并能根据幼儿发展实际弹性调整活动内容、时间和教学策略等。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在教师个人备课的基础上,应加强集体研究,交流教法,认真研习修订教案,教案要写明活动名称、活动目标、活动准备、活动过程(如何导入、主要环节、活动延伸等,新教师要求必须写详案)。

环节设计要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过渡自然,问题设计要有启发引导作用。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鼓励教师根据活动需要,利用废旧物品在活动前自制安全环保的教玩具,为幼儿参与活动准备必要的操作材料;教师应熟练掌握和使用各类教具及教辅设备,课前熟悉所教内容,做到儿歌能熟练背诵,故事能脱稿讲述,歌曲能熟练弹唱,科学实验事先做过,避免开展无准备的活动;为让幼儿充分活动,教师要设计有难度梯度的系列化游戏,使幼儿在活动中体验到成功的乐趣。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要积极引导教师开展有效的教学反思,养成自觉开展教学反思的习惯,找出不足,改进设想,及时批注在教案后面,积累经验,不断提炼成功的教学方法。

   第四十条 幼儿园要建立民主的师幼关系,营造和谐的教学氛围。

教师要精神饱满地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同幼儿交流语言要规范,态度要和蔼,教育要循循善诱,不讽刺、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要注重师幼互动、幼儿互动,采用实验、操作等有效方法来增强活动的效果。

教育活动过程要重点突出,体现各领域的有机联系,注重综合性、趣味性、活动性,要寓教育于游戏之中。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应积极倡导教师引导幼儿学会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让教师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

活动中教师要给幼儿更多讨论、思考和活动的时间,使幼儿在体验、探究中丰富感知经验,发展智力和能力。

教育活动中班级教师要加强协作,互相支持,充分利用现代教育设备和手段(投影、电脑、录音机、钢琴等),整合多种教育资源(社区资源、家长资源等)开展好教育活动。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应当主动观察幼儿,倾听幼儿,及时关注幼儿在生活和学习中的表现,了解幼儿的需要并给予适时的支持和帮助。

善于发现和捕捉突发性的教学问题,在观察基础上合理分析,灵活调整教学目标、改进教育方法。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要建立教育教学专题研究制度,定期组织骨干教师对教育教学常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

重点关注常态下教师组织活动的质量、班级管理状况,教学计划与现场教学、环境创设的相关性。

注重研究后的反馈指导与提炼推广,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将教研成果在全市推广,帮助教师解决教学中、班级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使教学研究成为管理者与教师共同研修的过程。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学评价应以“幼儿发展”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教学评价重点考察教育计划和教育活动的目标是否建立在了解本班幼儿现状的基础上;教学活动的目标、内容、组织与实施方式以及环境材料能否促进幼儿主动学习,向幼儿提供有益的学习经验;能否兼顾群体需要和个性差异,使每个幼儿都有进步和成功的体验;教师的指导能否有利于幼儿进一步探索与思考,有利于拓展、整理幼儿的经验。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

以日常的观察为主要方式,综合采用多种方法,收集幼儿发展信息,保证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在幼儿毕业离园时交给家长。

以量化评价和质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要对幼儿的全面发展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的最终目的是指导教师根据评价结果分析、生成新的教育内容,调整教育目标,改进教育方法,从而促使幼儿更好地发展。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避免用整齐划一的标准评价不同的幼儿。

对幼儿阶段性的评价要关注其相对前一阶段发展水平的进步情况,注重保护幼儿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第六章 保育保健及安全常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建立必要的保育保健工作制度。

严格执行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幼儿接送制度,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卫生消毒、幼儿晨检、病儿隔离制度,药品管理、膳食管理制度,卫生保健登记与统计制度,食品采购索证制度等。

明确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和工作规范,为幼儿在园的生活和保育护理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

要开展幼儿心理卫生保健,给予幼儿精心的照顾和培养,使其获得良好的发育。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保障保育与教育密切衔接与相互配合,重视幼儿生活和活动常规的建立。

保育人员应从实际出发协助教师建立必要的、合理的生活常规,包括来园及离园、盥洗及如厕、进餐及饮水、午睡及起床等生活环节都应制定相应的常规并坚持执行。

保育人员要辅助教师做好集体教育活动、游戏、早操等日常活动的组织配合和安全保护工作。

做好班级房舍、设备和环境的清洁卫生,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妥善有序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坚持正面教育,通过各种生动有趣的形式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幼儿园一日作息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要根据动静交替的原则,合理安排游戏、活动以及各种生活环节的时间,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半小时;午睡时间,冬季1.5—2小时,夏季2—2.5小时;正常情况下,户外活动时间夏季不得少于2个小时,冬季累计不得少于30分钟,其中体育或体能活动时间累计不少于40分钟,室内室外的自由游戏和自主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

执行作息制度要注意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要有利于形成秩序,使幼儿有规律的生活,又要满足幼儿合理的需要,照顾到个别差异。

对体弱幼儿要给予适当照顾,不强求一律,使其逐步达到一定要求。

第五十条 幼儿园要做好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一是严把卫生消毒关。

保证幼儿学习生活环境的卫生、安全和整洁,保持室内空气畅通,厕所无异味,幼儿餐具、玩具、用具必须定期消毒。

二是严把疾病预防关。

坚持每天对入园幼儿进行晨检,对传染性疾病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隔离。

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幼儿园应当强化预防保健措施。

三是严把药品管理关。

幼儿药品及消毒药品分类登记入柜存放,保健医生必须妥善保管幼儿的药品,病儿服药时,必须仔细核对药名、药量、幼儿姓名,按时给幼儿服药,做好记录,并要细心观察幼儿服药后的状况,避免误服、漏服。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要认真做好入园幼儿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必须对新入园的幼儿进行预防接种证的查验,根据查验情况及时督促监护人带领幼儿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进行补种。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要认真制订卫生保健计划,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定期进行幼儿健康检查,要求每年体检1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1次,每季度量体重1次,并对幼儿身体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掌握全园幼儿的健康状况,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准确地做好各项保健资料的记录和信息统计。

做好对特殊体质幼儿的跟踪观察、信息反馈工作。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科学合理配制幼儿园营养膳食。

幼儿园必须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进行营养素摄入量分析,保证幼儿合理膳食,努力改善和提高幼儿伙食质量。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

户外活动形式应小型多样。

教师要有计划地为幼儿开展一些走、跑、跳、爬、攀登、钻等方面的体育活动,发展幼儿体能,增强幼儿抗病能力,提高幼儿的意志品质,促进身心和谐发展;活动中教师要精心组织,密切关注幼儿安全,引导幼儿积极主动参加体育锻炼。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要组织专门的人员对日常的保育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与记录。

通过幼儿到园率、午睡入睡率、体检达标率以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进餐情况、班级卫生情况等指标监控各项保育工作的开展,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定期对园所保教人员、家长及幼儿进行健康教育,指导家长科学育儿,形成教育合力,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在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安装自动报警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

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切实保障幼儿健康成长。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及运动器械的使用安全,禁止将幼儿用房、游乐厅设置在四层以及四层以上或者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幼儿的游戏用品、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同时要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伤及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都应以幼儿安全为第一要素。

活动事先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准备,严禁带领幼儿到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开展活动。

定期向幼儿及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在幼儿园重点防范的地方张贴醒目的安全警戒标志,将安全教育寓幼儿园一日活动之中,通过多种教育形式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十条 幼儿园应当认真贯彻卫生防疫部门下达的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严把食品进园关、加工制作关和食品入口关,建立定点采购和留样记录制度。

定期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严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应健全门卫制度,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

建立园外人员入园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园外机动车入内,确保幼儿出入安全,防止幼儿出大门走失。

禁止将非教学用品,如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幼儿园。

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保安担任门卫。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应建立定点、定人、定时接送幼儿的交接制度,教师与幼儿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要当面交接,不得将幼儿交给监护人或者其委托人以外的人,交接时当事人要履行签字手续。

因特殊情况需要车辆集中接送幼儿的幼儿园应当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建立车辆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包括校车驾驶员信息、校车运行时间、校车行驶路线等内容的幼儿乘车台帐。

幼儿接送车的管理参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将幼儿园安全工作作为幼儿园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评计划,做到安全工作有预案、有档案。

加强对日常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并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避灾疏散演练活动并建档记录。

第七章 幼儿园队伍自主发展常规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园长、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将爱岗敬业、热爱儿童、为人师表、心理成长等作为园长、教师师德培训的主要内容。

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师德教育活动,广泛宣传优秀园长、教师先进事迹,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师德教育和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创新师德教育方式方法,增强师德教育的实效性。

第六十五条 幼儿园要配备合格园长和教师,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

园长和教师要通过学习和实践使自己具有优秀引领作用的典型个性和言行,如要有增强幼儿信心的习惯化鼓励和给幼儿贴“好标签”的言行,有积极向上、乐观自信、开朗大方、兴趣广泛、坚韧不拔的个性,有生动丰富、幽默诙谐的言语表达,要有做事认真细致、守时、有条理、有责任心、朴素勤俭的工作和生活作风,要有待人主动、平等、尊敬、和善、理解、合作、礼貌的习惯,要有思维灵活、机智敏捷的良好的认知素质。

第六十六条 加强幼儿园园长队伍规范化管理和建设,提高幼儿园园长,特别是民办幼儿园园长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管理水平。

各级各类幼儿园园长必须经过任职资格培训,正确理解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幼儿教育思想,具备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第六十七条 幼儿园应积极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培训活动和教研活动,设立相应的园级研修组织,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要建立教研组长工作例会制度。

村办或个体幼儿园要积极参加上一级中心幼儿园组织的研修活动。

市级一类以上幼儿园每学期应制定研修计划,事先确定研修主题和内容。

园长及业务园长要深入各教研组参与研修活动,指导教研组长选择活动主题,设计具有操作性的教育参与点,引导教师讨论现实的教育问题,提高活动的有效性。

县(市)区二、三类及类外幼儿园也应开展相应的自主研修活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区域内同类园所间的互助研修和协作教研活动。

第六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保证教师的研修时间,合理设定研修任务。

包括基本技能培训,保证新教师的基本功适合幼儿园工作的需要。

各级各类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每周或隔周组织1次教研活动。

教研活动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反思性。

第六十九条 幼儿园要有教师梯队培养计划,并在培训学习方面给予教师相应的支持与鼓励。

市级一类以上幼儿园教师每年至少1次到幼教发展先进省、市进行业务学习,每五年至少1次到外地进行业务进修;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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