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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

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

篇一:

房产税税收优惠

房产税税收优惠(2020注会-税法教材内容)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对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军队富余房产出租,免征营业税、免征房产税)

对于其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新变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篇二:

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

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06月06日16:

53:

35来源:

海南日报

导读:

为强化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导向和推动作用,地税之窗本期推出《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税收应优尽优,扶持和推动我省房地产及建筑业健康发展。

1、营业税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

上述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88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0]12号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62号

2、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

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7】13号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按《海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琼办发[2008]3号)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超过琼办发[2008]3号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8〕199号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20年7月4日起执行。

2020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101号)

3、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篇三:

两部门对公租房建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两部门对公租房建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2020-10-2815:

42财政部【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88号),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具体内容如

下:

1、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

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

税。

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

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

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20]87号文件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

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20]88号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

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公租房管理办法出台:

三口之家可住60㎡公租房发布日期:

2020-2-2113:

15:

51新闻来源:

本网综合编辑:

陈琦手机看新闻

18岁以上收入稳定,单身月入低于2000元、家庭月入低于3000元的可申请

市政府昨日发布公告称,《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下是《办法》的摘登。

关键词:

总则

公租房将限定面积

租金标准有优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六条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关键词:

规划建设

产权由指定机构拥有

也可建成集体宿舍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关键词:

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从六方面筹集资金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益的5%;

(四)征收的高端商品房房产税;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六)发行债券。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关键词:

准入管理

单身月入低于2000元

家庭月入低于3000元

第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

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条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

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

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第二十五条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

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执行。

关键词:

配租管理

申请公租房先摇号

三口之家住60平方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二十八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第二十九条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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