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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污防三大战役办20号

广污防“三大战役”办〔2018〕20号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安市

工作方案〉2018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现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安市工作方案〉2018年度实施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

“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安市工作方案》

2018年度实施计划

为加快推进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安市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调查与信息入库;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完成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隐患排查、整改和周边土壤自行监测工作;完成地级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陆域和省环境保护厅指定园区、矿山土壤污染状况评估;制定2018年度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签订目标责任书;推进华蓥山景区工业企业场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项目实施。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土壤环境监测预警建设行动。

1.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按照《四川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全市430个农用地点位的样品采集、流转等系列监测工作。

完成全市85家重点行业企业地块基础信息调查与信息入库、风险筛查,确定采样点位,启动采样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参与,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加快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贯彻落实《四川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完成省控监测点位设置。

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水平。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参与)

3.推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配合完善四川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充实数据库。

各相关部门按时报送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汇总、整理相关数据并上传至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控行动。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依据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和农用地详查结果,启动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参与)

5.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对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实施特殊保护。

严禁在土壤污染严重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禁止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严重污染耕地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

将符合条件的耕地优先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施特殊保护。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参与)

广安区、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等优质粮油、蔬菜主产区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开展地力培肥及退化耕地治理。

加强生态型土地整治设计,提高耕地及农田生态系统质量。

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保护土壤环境质量。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市县、园区要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参与)

继续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

2018年,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率不低于60%,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达到181个。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涉重等行业企业。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推进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现有重点行业企业提标升级和技术改造,确保耕地不受污染。

(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6.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依据全市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农产品产地环境例行监测以及农用地污染状况详查数据结果,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种植习惯,通过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2018年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市县编制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7.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耕地污染严重的区市县、园区要制定特定农产品(粮食)禁止生产区划定及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方案,落实有关措施。

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耕地,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有关措施。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参与)

8.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化学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

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

(三)继续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行动。

9.明确管理要求。

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清单,开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成效评估等工作,相关资料和技术报告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核确认后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管理平台。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各区市县、园区要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并上传至四川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参与)

10.落实监管责任。

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四)实施未污染土壤保护行动。

1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相关区市县、园区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加强对矿山、天然气(页岩气)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监管,发现问题的,要督促采取防治措施。

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坑塘、废弃矿井、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倾注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1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评”时,要严格执行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

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五)实施污染源综合整治行动。

13.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控。

推进尾矿库、排土场和渣场的安全监管和污染防控,完善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完成对历史遗留和在产企业的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市安全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推进华蓥山石灰岩开采废弃场地生态恢复项目建设,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14.推进重点区域土壤风险评估。

开展地级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陆域土壤污染状况评估。

对污染概率较大的涉及重金属污染的尾矿库、历史遗留尾矿库、封场后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关停煤矿及非煤矿遗留场地、正在开采和已封井的石油、天然气钻探、开采场地及各类专用渣场(含煤矸石、粉煤灰、脱硫脱硝渣堆场等)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参与)

15.严格重点企业与园区土壤环境管控。

制定2018年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新列入名单的企业要签订目标责任书。

重点监管企业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重点监管企业要在目标责任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6个月内完成整改方案制订,一年内完成整改。

重点监管企业要实施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完善应急预案,增加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严格执行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参与)

16.严格企业各类拆除活动污染防控。

企业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要根据《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和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17.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

落实《四川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7—2020年)》。

继续实施汞、镉、砷、铅、铬等重点重金属“等量置换”、“减量置换”方案。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

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严禁在生态红线管控区、人口聚集区新(改、扩)建涉及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加强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整治。

落实全省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行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等6大行业污染整治方案。

加强燃煤电厂等重点行业汞污染排放控制。

落实四川省铊污染防治方案。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鼓励现有重金属污染企业升级改造,降低重金属排放总量,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

认真执行国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成都海关驻南充办事处参与)

开展农用地周边重金属行业污染源排查,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实施整治。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参与)

18.推进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开展全市工业大宗固体废物产生、堆存和综合利用等情况调查。

制定《广安市工业固体废物堆场综合整治方案》,全面整治固体废物堆存场所。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加强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

落实《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参与)

19.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认真落实《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提升处置利用能力,强化全过程监管,完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运输体系。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参与)

20.加强油气开发污染防控。

严格油气开发环境影响评价。

加强油气勘探、开采和封井全过程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参与)

21.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

开展政府补贴有机肥生产和使用试点,严格落实《农药管理条例》,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

试点在岳池县、广安区、邻水县、武胜县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

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

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供销社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建立销售管控体系。

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

开展畜牧业绿色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

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局参与)

22.减少城乡生活污染。

推进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结合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到2018年底,完成首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

开展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排查统计,实施综合治理。

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

到2018年底,广安市市级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

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供销社参与)

(六)实施土壤污染风险防控行动。

23.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空间。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时,应按照绿色发展要求,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土壤环境功能定位、空间布局。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24.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分类管控。

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严禁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开发建设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活动。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25.科学配置土地资源。

深化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土地资源配置与保护,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

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参与)

(七)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行动。

26.实施治理与修复规划。

认真执行《广安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年)》,有序推进规划项目实施,全面整治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历史遗留尾矿库、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涉重金属企业等各类土壤污染源,完成年度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参与)

27.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

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类项目库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申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优化项目管理程序和资金拨付要求,加快入库项目的实施进度,按季度调度项目进展情况。

推动华蓥市华蓥山景区工业企业场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28.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加强治理修复工程施工管理,督促责任单位设立公告牌,采取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工程完工后要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并向社会公开。

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参与)

29.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土壤污染治理项目所在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要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

市环境保护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参与)

(八)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机制管理行动。

30.完善管理制度与协调机制。

建立广安市土壤环境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市环境保护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落实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市农业局要加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在建设用地土地流转、划拨供地,农用地经营权改变、地票交易时,市规划局在编制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方式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监督管理修复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监督管理修复场地污染土壤密闭运输。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参与)

31.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活动,推动土壤修复产业发展,形成若干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中小企业,推动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

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构建从业单位信用体系。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措施。

2019年1月底前,市级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将2018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

(二)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机制,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合理安排专项建设基金,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通过推行绿色信贷、PPP、政府购买服务、绿色金融、市场融资等方式,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土壤污染防治市场,完善“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激励政策,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三)强化监督执法。

贯彻落实国家、省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对涉土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污染物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四)严格考核问责。

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加强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对工作推动不力、土壤环境问题突出、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评估考核结果较差的区市县及园区,采取预警、限期整改、环评限批和约谈等措施,严肃追究责任,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信息公开选项:

依申请公开

抄送:

各区市县、园区环境保护局。

广安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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