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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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修订草案

附件

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是指邮政企业以外依法设立的境内企业通过与邮政企业签订协议,对尚未出境或者已依法进境的进出境邮件提供收寄、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环节服务或者进出境邮件的用户信息处理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经营事项。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未经批准,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

 

第二章  审批条件

  第五条 申请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与当地邮政企业签订以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为目的的委托代理协议、服务外包协议或者大客户协议等,且申请的范围不超过协议中约定的服务环节和经营地域;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服务环节和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 

  (五)具备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保密管理规定、保密纪律、保密责任制度等,制度中规定了定期开展保密培训和保密自查的要求;

(六)应当设立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配置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信息数据接口,能够根据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寄递邮件的有关信息数据;

  (七)企业信誉良好,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有关部门公布的黑名单;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收寄、分拣、投递环节服务的,除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邮件的场所和退回邮件保管场地,并满足邮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监控设备、通讯及信息传输设备、安检设备等; 

  (三)有相关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能够提供服务承诺、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业务查询、退回邮件处理、服务赔偿、投诉受理等服务。

 

 第七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邮政通信业务。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在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委托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相关工作。

  第九条 申请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与邮政企业签订的协议、场地情况说明以及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批准文件并公告;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明确办理经营经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应少于法定时限。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的申请,可以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确认申请人满足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批准文件应当明确许可的服务事项、地域范围和有效期。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服务事项、地域范围和有效期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并遵守邮政管理部门关于邮件寄递服务质量、安全的规定。

 

第十四条 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收寄邮件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不得为境外邮政在境内收寄邮递物品及转移出境提供服务或者条件。

 

  第十六条 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地域范围内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自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做出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批准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邮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地域范围外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取得批准文件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方可办理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

 

  第十七条 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的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做出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批准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批准决定的有效期为五年。

 

经营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需要延续批准决定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批准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和当地邮政企业应当在协议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协商确定是否延续协议。

协商确定延续的,应当在协议到期日前,向做出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批准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供协议延续的书面说明。

协商确定不延续的,应当在协议到期日前向做出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批准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批准决定:

 

  

(一)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批准决定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与邮政企业签订的协议终止的; 

  (四)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批准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或者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批准文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告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批准决定以及变更、注销信息,并在有关网站上提供被许可企业基本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批准文件的格式和编号规则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取得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批准文件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信息统计。

被检查企业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统计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

国家邮政局于2015年9月14日以国邮发〔2015〕207号文件发布的《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

请填写具体类型:

是否含外商投资

□是□否

工商注册号

注册日期

注册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_____省____市_____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手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注册地址

通信地址

经营地址

股权结构

(股东数如较多可单独附页)

股东名称

(自然人姓名)

注册国家或地区

(自然人国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参股比例(%)

申请类别

□在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

与邮政企业的协议类型

□服务外包协议

□委托代理协议

□大客户协议

□其他:

________________

申请经营地域

 

(附分支机构名录)

申请服务事项

□收寄□分拣□封发□储存

□交换□转运□投递

从业人员情况

从业人员数量:

其中生产人员数量:

以下为申请收寄、分拣、投递环节的企业填写

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网点

(数量较多的详细地址可单独附后)

分公司(营业部)数量:

___个

详细地址:

 

子公司数量:

____个

详细地址:

 

邮件处理场所

是否封闭

□是□否

是否配备处理设备

□是□否

是否配备监控设备

□是□否

是否安装实名收寄系统

□是□否

是否符合或者承诺符合国家安全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是□否

是否提供寄递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

□是□否

是否提供寄递邮件跟踪查询

□是□否

信息网络

是否具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是□否

是否配置或承诺配备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

□是□否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仅申请收寄、投递环节的填写)

是否具有服务承诺

□是□否

是否公示(含公布)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

□是□否

是否公示(含公布)损失赔偿办法

□是□否

是否公示(含公布)投诉受理办法及投诉电话

□是□否

业务操作规范

(按具体申请环节选择填写)

是否具有收寄验视制度

□是□否

是否具有分拣制度

□是□否

是否具有派送投递制度

□是□否

是否具有业务查询制度

□是□否

是否有退件保管制度及处理办法

□是□否

是否具有实名收寄制度

□是□否

是否具有过机安检制度

□是□否

安全保障

制度和措施

是否具有收寄、投递安全保障制度

□是□否

是否具有服务人员、用户人身安全保障制度

□是□否

是否具有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是□否

是否具有应急预案并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是□否

是否配备安检设备

□是□否

安检设备数量(已配安检设备的填写)

本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谨对此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注: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申请经营地域一栏,以地市为最低单位填写,如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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