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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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印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铜川市印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4号)、《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5〕128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政函〔2017〕231号)、《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稿)》(铜政发〔2018〕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以及包含区内的关中地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或SO2浓度大于500微克/立方米(小时均值)。

沙尘暴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编制思路和预案体系

1.4.1编制思路

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是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基础保障,是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的指导性预案。

本预案是在《铜川市印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铜印政发〔2017〕21号)基础上进行的修编,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逐步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照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要求,与关中各市区重污染应急预案相衔接,实现与关中各市区应急工作在重污染天气划分标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启动与解除标准、区域预警启动标准、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上的协同防控。

1.4.2预案体系

铜川市印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稿)是《铜川市印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铜川市印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其下级预案包括: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编制的实施预案;区级相关部门督导企业制定的操作预案。

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铜川市印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各单位严格按照《铜川市印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稿)》要求,对照《铜川市2018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内容及要求落实相关责任(见附件1)。

1.5工作原则

1.5.1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部门联动。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5.2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原则

按照《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统一重污染天气划分标准、统一预警和响应启动与解除标准、统一区域预警启动标准、统一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基本要求,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群策群力,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驻区各有关单位。

负责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驻区各有关单位分别设立各自的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长,区政府联系副主任任第一指挥长、区环保局局长任指挥长。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科体局、区经贸局、区公安分局、市交警二大队、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煤炭局、区气象局、印王电力局、区机关事务局、区应急办等为成员单位。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中、省、市、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2.2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内设机构职责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区气象局、区应急办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拟定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组建重污染天气分析研判组和监测预报预警组,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研判、会商,收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等信息,检查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驻区各有关单位制订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组织应急管理培训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上报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组织和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指挥部办公室内设分析研判组、监测预报预警组、信息宣传组和督导检查组,各组职责如下:

分析研判组:

推进重污染天气成因及应对方法的研究,针对全区重点工业企业和重要污染区域,提出有针对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分析研判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及措施,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性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指导。

监测预报预警组:

由区环保局牵头,与区气象局共同组成预报预警组,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方案,结合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提出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给出预警及应对措施建议。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信息宣传组:

由区环保局牵头,会同区级有关宣传部门共同组成信息宣传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信息咨询等工作;负责舆情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和应对工作,化解、消除舆论的不良影响。

督导检查组:

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与区政府督查室、区应急办及相关单位共同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驻区各有关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反馈有关情况,开展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2.3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负责编制和完善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组织落实;

2.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3.加大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4.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加大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

3.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区教科体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组织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历学校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户外活动、弹性停课等措施;

3、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4.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区经贸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编制应急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及停产限产名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督导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操作方案,做到“一厂一策”,并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落实减排措施;

3、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全区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4.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区公安分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3.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交警二大队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管控措施,加大对冒黑烟车辆管控力度;

3.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区财政局

1.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2.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区国土资源分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督导露天矿山、砖瓦窑、砂石场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响应措施;

3.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区环保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及重污染天气成因及预测、预报有关内容的宣传工作;

3.会同区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方案并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联合区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将会商结论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出建议;

4.配合相关行业牵头部门制定“一厂一策”方案;

5.督导燃煤锅炉使用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落实驻厂监管制度;

6.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7.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区住建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督导全区各类建设工地、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负责定期更新拆房施工工地名单;制定秋冬季重点时段错峰施工名单和重污染天气期间行业管理工地、停工工地名单;

4.督导城市道路、出土工地、拆迁工地、渣土清运、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导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5.督导全区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对露天烧烤等进行执法检查;

6.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渣土运输车禁限行管理等实施方案,督导区环卫公司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非冰冻期),会同市交警二大队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遗撒行为;

7.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区交通运输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根据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情况,协调公交公司落实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

3.督导所属施工工地、汽车维修企业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负责制定所管县乡道路重污染天气扬尘控制方案,并督导落实;

5.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区农业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联合区环保局对全区秸秆焚烧进行督导检查;

3.监管农业养殖、种植等过程中肥料和散煤的使用,指导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区林业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督导全区林业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区水务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督导全区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区卫计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24小时急(门)诊的监管工作;

4.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区市场监管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协助住建部门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

3.对禁燃区外蜂窝煤和车用燃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

4.配合环保部门督导在用燃煤设施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5.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区煤炭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督导所属煤矿及煤炭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区气象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气象条件监测、分析、预报,配合区环保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完善会商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

3.按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提供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相关气象条件数据;

4.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印王电力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局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供电保障方案;

3.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区机关事务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限行、停驶方案,并督导落实;

3.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区应急办

1.负责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和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工作;

2.按照《铜川市印台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指导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编制实施方案,并按要求报备;

3.向区委、区政府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等信息;

4.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监测和预报

区环保局、区气象局应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工作。

多部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潜势分析工作,并对发生在行政区域以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监测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相关信息滚动报告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建设

加快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的建设,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

利用高分辨率污染源排放清单,开展大气污染物减排方案和城市间大气污染物防控对策研究。

使用预报系统模式对主要污染物24小时连续监测,并对空气质量进行短期(24小时)、中期(72小时)和长期(168小时)预报,使用情景再现与智能管理大气污染控制系统设定不同情景,预测不同情境下应急响应措施的效果;重污染天气高发期预报频率应为每天3-5次。

3.2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

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和研判体系,通常情况,每周对未来一周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情况进行会商预测。

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监测预报预警组每日对未来1-3天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进行会商预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或接到上级预警信息后,根据气象和空气质量变化情况,每日开展2次以上会商预测。

4、预警与响应

我区被划定为关中重点污染控制区,应参与关中地区联防联控。

4.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和SO2浓度指标(1小时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4.1.1全区预警

黄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需注意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见附件2)。

当预测南全区空气质量达到启动预警级别时,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基于会商结果,按程序启动全区预警。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含我区在内的)预警信息时,我区应按照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2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响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

全区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在红色预警发布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当扩散条件发生变化,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监测AQI或SO2浓度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时,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紧急会商;若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接到省市启动关中区域预警级别时,全区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按照统一区域预警启动标准、统一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基本要求,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3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报预警组和分析研判组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区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涉及到橙色及红色预警时,同时抄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全区红色预警解除需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第一指挥长批准后方可发布全区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

橙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第一指挥长批准;黄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当接到省市解除或调整关中区域预警级别时,全区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解除或调整相应级别响应。

4.4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上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若我区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区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的预警提示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的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区域预警的解除,按照上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指令执行。

4.5应急响应

4.5.1应急响应分级、分类和启动

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III级响应(对应黄色预警)、Ⅱ级响应(对应橙色预警)和I级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关中区域预警时,全区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

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

4.5.2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

4.5.2.1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对减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两者不能混淆。

应急减排措施应具有延伸效能,推动产业布局调整、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等污染防治攻坚主体政策的落地。

原则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减排措施启动后能够尽可能降低污染程度为目标,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应在减少对全社会,尤其是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按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针对性原则。

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

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

移动源管控措施应重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

有效性原则。

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堆存、原料准备、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

应急管控对象、企业应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

可操作原则。

应急减排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制定具体的减排措施,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

可考核原则。

应急减排措施应明确责任主体和分工部门,确定考核问责机制。

应急减排清单应符合编制规范,明确企业单位的具体信息,停限产措施要落实到每个工序、每个环节,以便监督管理。

4.5.2.2减排比例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SO2、NOx、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5.2.3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开展减排基数核算是科学制定和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重要基础。

减排基数核算包括基础排放清单建立及排放量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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