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7建筑电气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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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建筑电气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分析
建筑电气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分析
一、电气近期实行的新规范和新标准
1、国家规范和行业规范
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2012年4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2012年6月1日起实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和《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山东省地方标准及政府文件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J/T14-071-2010
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智能建筑工程建设标准》DBJ14-087-2012
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2122-2012
2012年7月起实施,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广电局、山东省质监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山东省光纤到户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3号文件
二、与《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有关的问题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自2012年4月1日实施以来,设计人员往往按照传统做法,设计中经常违反此规范,现列举几条如下:
1、每套住宅未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6.3.2条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这是新增加的设计内容。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l6—2008第10.8.1条第11款,住宅配电箱(分户箱)的进线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此条规范没有强调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实施以来效果不好,多地市已不强调执行此条规范,甚至建议住宅配电箱慎用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新出版的《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修改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l6—2008第10.8.1条第11款的内容,
强调了自恢复功能,避免了第10.8.1条第11款的弊端。
增加此条文的好处,正如第6.3.2条条文说明中的解释:
由于中性线发生故障导致低压配电系统电位偏移,引起单相用电设备烧毁电位;过、欠电压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如果采用手动复位,对于户内无人或有老幼病残的住户既不方便也不安全,所以本规范规定了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在执行此规范时,单相入户的配电箱执行比较简单,国内已有多家能够生产单相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设计中可在住宅配电箱的进线开关后面增设此电器即可;但对于三相入户的配电箱,目前国内还没有三相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为执行此规范只能采用在单相出线回路上增设,对于三相设备(如:
三相空调、排污泵、太阳能循环泵等),目前却难以实现。
三相入户的配电箱可按下图实施:
2、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未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6.4.3条,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
设计中电表箱至住宅配电箱的回路往往选用普通线缆,违反此条规范。
第6.4.3条条文说明中明确,明敷线缆包括电缆明敷、电缆敷设在电缆梯架里和电线穿保护导管明敷。
阻燃类型应根据敷设场所的具体条件选择。
高层住宅电表箱至住宅配电箱的回路明敷在电气竖井内,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
设计中对于至储藏间的回路,如果走桥架敷设,也应该按明敷的要求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电线。
3、电梯井道照明光源未加防护罩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8.2.6条,电梯井道照明供电电压宜为36V。
当采用交流22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光源应加防护罩。
设计中往往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l6—2008第9.4.5条第2款,轿顶及井道照明电源宜为36V。
当采用22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当采用220V时,装设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未注明光源应加防护罩。
设计中应依据第8.2.6条,当采用220V时,在设计说明或单体配电箱系统图中明确电梯井道照明的光源应加防护罩。
4、电动门的配电不能满足要求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8.3.1条,电动门应由就近配电箱(柜)引专用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应在电动门就地装设隔离电器和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
第8.3.3条,对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疏散通道上安装的电动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开启。
第8.3.3条的条文解释,疏散通道上的电动门包括住宅建筑的出入口处、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处等。
目前的电动门设计,往往漏项或就近取照明电源,与弱电电源合用回路等。
违背上述两条规范。
建议设计人员充分重视此两条规范,严格执行,设计出合格的图纸。
5、关于卫生间的照明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9.4.4条,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
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该条的条文说明为:
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为了保障人身安全。
为卫生间照明回路单独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全可靠,但不够经济合理。
卫生间的照明可与卫生间的电源插座同回路,这样设计既安全又经济,缺点是发生故障时,照明没电,给居民行动带来不便。
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浴霸可与卫生间的照明同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由于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目前设计中未强调执行,设计人员多有询问。
我个人认为规范增加此条,自有一定道理。
我不赞成
卫生间的照明可与卫生间的电源插座同回路,如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特别是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浴霸与卫生间的照明同回路是可在住宅照明回路上增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6、住宅小区外网设计时,室外电缆的敷设不能满足要求
在审查住宅小区外网设计时,除在地下车库内采用电缆桥架敷设外,多数变电所的出线回路,无论电缆多少根均采用直埋地敷设。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7.5.1条,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6根时,宜采用铠装电缆直接埋地敷设。
在寒冷地区,电缆宜埋设于冻土层以下。
第7.5.2条,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为7根~12根时,宜采用电缆排管敷设方式。
第7.5.3条,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数量为13根~18根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l6—2008第8.7.2条第1款,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8根且场地有条件时,宜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7.5.1条,将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修改为小于或等于6根。
建议,当住宅小区外网设计采用直接埋地敷设时,应控制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不大于6根,大于6根时,执行第7.5.2条或第7.5.3条。
三、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2122-2012的实施
山东省出版了地方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2122-2012,于2012.6.1日实施。
该标准要求,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承担火灾发生前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应将剩余电流保护器去掉,增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四、关于三网合一的问题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广电局、山东省质监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山东省光纤到户建设的意见》的文件,自2012年7月起,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住宅小区、商住楼等,应全部达到光纤到户要求。
总体提升固定宽带用户的接入速率,使宽带应用进一步推广和普及。
新建住宅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涉及的信息传输线路、集中配线交接间、电力配套等设施,应由相关专业运营企业共同使用。
目前的做法:
进线穿管为SC100,干线走桥架或根据楼层及户数确定穿管管径(SC50~SC100),入户线穿管为SC25。
五、高层住宅内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如何设置?
那些房间需要设置?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特殊场所,应当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设置。
该条例为地方条例,设计中应严格执行。
但是条例中未明确高层住宅内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如何设置?
那些房间需要设置?
这需要由当地消防部门做出解释。
淄博市消防部门的解释为:
高层住宅内的火灾探测报警器可每户增设一个,宜设在起居室内。
可根据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情况确定为独立式或与自动报警系统联网。
六、《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实施中的问题
建筑物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民用建筑中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很难碰到,下面重点讨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建筑物防侧击的措施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9条第2款和第4.4.8条第2款,对于二类(三类)防雷建筑物,当建筑物高于60m时,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上的保护措施处理。
(2)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缘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
(3)外部金属物,当其最小尺寸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5.2.7条第2款的规定时,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还可利用布置在建筑物垂直边缘处的外部引下线作为接闪器。
(4)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5条(4.4.5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内钢筋和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5.3.5条规定的建筑物金属框架,当作为引下线或与引下线连接时,均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
许多设计人员对2011版中放宽第二、三类防侧击要求不理解。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9条的条文说明,本条是根据IEC62305—3:
2010修改的:
高度低于60m的建筑物,研究显示,小雷击电流击到高度低于60m建筑物的垂直侧面的概率是足够低的,所以不需要考虑这种侧击;高于60m的建筑物,闪击击到其侧面是可能发生的,特别是各表面的突出尖物、墙角和边缘,但这种侧击的风险是低的;高层建筑物的上面部位(例如,通常是建筑物高度的最上面20%部位,这部位要在建筑物60m高以上)及安装在其上的设备应装接闪器加以保护。
【建议】结合建筑外形设置贴墙安装的网格接闪带,或利用符合要求的外墙金属覆盖物、金属幕墙作为接闪器。
当利用混凝土内钢筋作为接闪器时,应避开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等人员易接近场所,以避免建筑物围护结构遭雷击破损、坠落,导致人员损伤的风险。
【实例】一个高70m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侧击计算。
先算出70m×20%=14m,即距土0处56m起防侧击,但56~60m处不需防,只有60~70m处需要防侧击。
在此可看出,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即上边20%,同时大于或等于60m时需要防侧击。
【问题】300m高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怎么防侧击,难道只有距土0处240~300m处要防侧击,而60~239m这一高度不需要防侧击吗?
难道这一高度层侧击的风险是低的吗?
【分析】从IEC62305-1:
2010的5.2.3.2解释是这样的,只有距土0处240~300m处要防侧击。
同时300m高的建筑物肯定是钢结构或钢筋水泥结构,此时暗敷在混凝土中的金属体能够完成GB50057-2010中4.3.9条第2款中防侧击的要求,只不过是因暗敷可能在接闪时击落一块水泥墙皮,这种风险一般能承受。
2.关于引下线的问题
【问题】《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3、4.4.3条防雷引下线和接地装置中的钢筋,其数量、直径是否一定要写上?
防雷引下线沿建筑物四周,如有内庭院的怎么办?
现在有多跨工业厂房,而且长度在l00m以上,中间跨的柱子能不能设防雷引下线?
而国标图集《利用建筑物金属体做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03D501-3中有一张雷击多跨距厂房的雷电流通路示意,图中在建筑物中间的柱上也是有雷电流流下的,这是否意味着较大面积的厂房内部的柱筋上也可作为引下线?
【分析】引下线的定义是:
连接接闪器与接地装置的金属导体。
它的作用是把接闪器接受到的雷电流泄放到大地中去。
关于引下线的问题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3条对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18m。
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第4.4.3条对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25m。
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这两个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图中对防雷引下线和接地装置中的钢筋,其数量、直径均应表达清楚。
内庭院是否设引下线?
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3、4.4.3条内庭屋檐也应敷设避雷带,此段避雷带也应通过引下线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接地。
大面积多跨厂房,按照现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引下线除设置在外墙处,内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应设置引下线。
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
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或25m(与防雷设防等级一致)。
“专设”指专门敷设,区别于利用建筑物的金属体。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3.关于防侧击和等电位联结的问题
【问题】防侧击和等电位联结的防雷措施不完善。
【分析】对二类(三类)防雷建筑物,当建筑物高度超过45m(60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
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
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当滚球半径45m(60m)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突出外墙的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上的保护措施处理。
(2)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缘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
(3)外部金属物,当其最小尺寸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5.2.7条第2款的规定时,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还可利用布置在建筑物垂直边缘处的外部引下线作为接闪器。
(4)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5条(4.4.5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内钢筋和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5.3.5条规定的建筑物金属框架,当作为引下线或与引下线连接时,均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
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
设计中防侧击的措施往往能满足。
但容易忽视的问题是:
(1)各种竖向金属管道还应每三层与其层的LEB板连接一次,以防跳闪反击;
(2)电气、电信竖井内的接地干线,应与每层或每三层的楼板钢筋作等电位联结《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1.3.5、11.3.6条;
(3)穿过各防雷区界面的金属物和系统,以及在一个防雷区内部的金属物和系统,均应在界面处等电位联结《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1.1.7、11.9.3条。
4.电涌保护器设计中的问题
电涌保护器设置位置及级数设置不合理。
设有变电所的建筑,在变电所内设一级保护,最大通流量大于等于120KA;其余重要负荷设三级保护,最大通流量大为40KA;进出室内外和屋面的线路设二级保护,最大通流量为80KA。
没有变电所的建筑,进建筑内的总箱设一级保护,最大通流量大于等于80KA,其余重要负荷设二级保护,最大通流量大为40KA;进出室内外和屋面的线路设一级保护,最大通流量为80KA。
一般第一级电涌保护器最大放电电流Imax不小于65kA,熔断器整定不小于50A(可选63A)。
以后各级电涌保护器最大放电电流Imax不小于40kA,熔断器整定不小于20A(可选32A)。
当电涌保护器的保护电器的电流不应大于主回路开关的整定电流,此时可省去电涌保护器的保护电器。
参见《工业与民用配电气设计手册》第三版P837页。
七、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J/T14-071-2010
“节能减排”是国家基本政策,是用能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同时也是改善自身经营业绩、提高经济效益的必要手段。
能源统计管理系统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有效工具,利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时数据库技术、数据分析和预测技术,对公共建筑“水、电、气、热、风、油”等能源消耗及供能、用能设备状态实施集中、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提供调度监控/计量计费/能源管理的一体化解决方案,以信息化手段实现”节能降耗”的总体目标。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2009自2010年7月1日实施,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第5.2.5条规定:
新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为评价绿色建筑的一般项。
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J/T14-071-2010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范要求省内大型公共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能耗进行分类、分项、节能监测,对工程设计、施工、调试、验收、运行维护等全过程进行了统一规定和要求。
各地市均建立了节能监测数据中心。
通过能源管理系统的建设,可以加速能源信息上传、提高能源管理效率;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实现能源的科学调度管理;通过用能计量、多维度统计分析,使用能单位更加明晰自己的能源账单;通过用能实绩分析、用能动态跟踪、用能预测和计划、用能设备管理等多种手段,使管理者对公共建筑的能源成本、发展趋势有准确的掌握;通过对能源设备及用能工艺动态跟踪,便于及时发现能耗损失,或排查能损隐患,使公共建筑避免用能浪费;为公共建筑全面实现用能信息化做好准备。
公共建筑能耗模型可查《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J/T14-071-2010附录A,发送至上级数据中心的能耗数据,可根据《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J/T14-071-2010的第1.0.5条规定,省级数据中心负责全省各城市上报的建筑节能监测数据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1.0.4条规定,各城市均设立市级节能监测数据中心,构成建筑节能监测网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监测建筑能耗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上报工作。
具体发送至上级数据中心的能耗数据可查附录B,可通过能耗监测系统进行用能统计,通过能耗监测系统数据进行电量分析。
八、应急照明存在的问题
1.应急照明的供电
【问题】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8条: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灯应一层设一个双电源切换箱,这样做是否太浪费了?
应急照明双电源切换在何处适宜?
【分析】上述做法对规范条文的理解有偏差,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12第3款:
“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
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
(1)应急照明双电源切换部位,取决于建筑物体量大小。
一般来说,体量小的建筑,双电源切换部位可设在应急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
(2)体量大的建筑,切换部位宜设在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电源进线处,但是双电源切换箱的设置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高层建筑楼梯间应急照明灯宜竖向设置,电气竖井内应为一个防火分区,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双电源切换箱。
当建筑物每层应急照明很少时,可多层共用一个应急照明箱。
一般控制在3-5层。
应根据应急照明的负荷等级,确定应急照明的配电方式,二级负荷可用双电源切换箱供电,即可满足要求;一级负荷,应选用自带蓄电池的灯具,才能满足淄博市一级负荷供电的要求。
2.火灾时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灯的自动点亮问题。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1.8条,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报警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一般设计都能注意到,在非消防配电箱的总断路器处加装分励脱扣器,并在箱内设置联动控制模块,但很多设计对应急照明配电回路,没有加设消控室强启信号线,及与之配套的控制模块、接触器。
报警系统图也没有对应急照明的联动控制表达,如此则火灾时不能实现对应急照明的自动点亮。
【建议】参照《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9.2.3条规定,在应急情况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可集中点亮。
3.设计中应急照明的走线错误较多
应急照明灯的接线方式及导线根数依其控制方式不同而有区别,应区分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为长明、还是常暗,还是与正常照明一样可控,应区分用翘板开关控,还是用回路空气开关控制,以及控制的位置;应区分是消防强制点亮,还是断电自动点亮等不同的情况,确定配电方式、配电线路的根数和与之配套的控制模块、接触器等。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10.2条规定消防设备和应急照明的导线应选用耐压为750/450V的导线。
设计中可在说明中注明,亦可将所有照明导线应选用耐压为750/450V的导线。
九、常用负荷与消防负荷的计算
在此用常用负荷,而不是非消防负荷,是因为,常用负荷为建筑物正常使用的负荷,包括非消防负荷和部分消防负荷。
如:
正常使用的应急照明灯、污水泵、消防电梯、双速风机的低速排风等。
消防负荷为切除掉非消防负荷,在消防状态下使用的负荷。
在设计计算中应区别这两种负荷,按设备组的需要系数和功率因数分别计算,按大者选取开关与线缆。
十、消防控制室的门开向有误且无明显的标志
图纸审查中,经常发现消防控制室的门向内开,位于地下的消控室门上没有设置消防电源供电的标志灯。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2.1条,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为了防止烟、火危及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的安全。
消控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同时要求门应有一定的耐火能力。
由于消防控制室是火灾扑救时的信息、指挥中心,为了便于消防人员扑救时联系工作,消控室门上应设置明显标志。
设于首层的消控室,门上应设标志牌或标志灯。
如果消控室位于地下层,门上的标志必须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