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查表填写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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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表填写说明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填报说明
一、填表说明
本表信息由普查员填报。
填报范围为清查范围内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有的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已建成、试生产、暂时停产、已关闭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
二、指标解释
【普查小区代码】指长度为12位的用于识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生产地址所属区划的普查小区代码。
普查小区代码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对象较多或地域范围较大的普查小区进一步拆分时,在原代码基础上于末位新增1位识别码进行区分;发生较大区划变更尚未得到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的,需要按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请以获得该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
若填报企业或单位尚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代替。
若既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又无组织机构代码,则按照普查对象识别码编码规则顺次编码后填入该行。
普查对象识别码按照如下规则编码:
普查对象识别码共计18位,代码结构为:
□□□□□□□□□□□□□□□□□□
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
第01位,为调查对象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G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X规模化畜禽养殖场,J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S生活源锅炉,R入河(海)排污口。
第02位,为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见表1。
表1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标识
机构类别
代码标识
机关
A
事业单位
B
社会团体
C
民办非企业单位
D
企业
E
个体工商户
F
农民专业合作社
G
居委会、居民小区
H
村委会
K
其他
L
第03-14位,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
第15-18位,为调查对象识别码,由地方普查机构按照顺序进行编码。
【排污许可证编号】指已经正式核发的排污许可证22位编号。
已经正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其他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不需要填写。
【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企业或单位全称。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名称。
对于没有登记、无正式名称的单位填写实际使用名称。
【曾用名】用于标识企业或单位是否有曾用名。
有曾用名的按照曾用名的全称填写,无曾用名的此项不填。
【运行状态】用于标识企业或单位运行、停产或关闭状态。
在运行的标记为“运行”;暂时停产、间歇性停产、阶段性停产的标记为“停产”;生产设施已移除或厂区已废弃的标记为“关闭”。
【生产地址】指企业或单位所在地详细到村镇、街道、门牌号的地址。
按实际生产地址填报,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在同一区域的按照生产地址进行登记。
【联系方式】指企业或单位联系人、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行业类别】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企业或单位进行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对于业务涉及多个行业分类的企业或单位,选择主营业务的行业类别进行区分。
如果涉及下列矿产资源的开采、选矿、冶炼(分离)、加工的:
稀土、铌/钽、锆石/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磷酸盐、煤(包括煤矸石)、铝、钒、钼、金、锗/钛、镍,在对应的矿产资源名称上划“√”。
【有无其他厂址】用于标识企业或单位是否有多个生产地址,有多个生产地址的选择“有”,且按照不同生产地址的清查顺序依次进行编号、分别进行登记;无多个生产地址的选择“无”。
有多个生产厂址的填写其他厂址的数量,并记录其他厂址的具体地址。
【备注】上述各项指标中存在特殊情况的,可在此予以注明。
例如正在办理停产、关闭手续,设施预计在普查阶段拆除,或者长期停产且无法找到企业人员等各种情况。
【普查员及编号】指采集本表信息的普查员及其编号。
【审核人及编号】指审核本表信息的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及其编号。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清查表填报说明
一、填表说明
本表信息由普查员填报。
填报范围为清查范围内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有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已建成、试生产、暂时停产、已关闭的全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二、指标解释
【普查小区代码】指长度为12位的用于识别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属区划的普查小区代码。
普查小区代码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对象较多或地域范围较大的普查小区进一步拆分时,在原代码基础上于末位新增1位识别码进行区分;发生较大区划变更尚未得到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的,需要按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请以获得该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
若填报企业或单位尚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代替。
若既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又无组织机构代码,则按照普查对象识别码编码规则顺次编码后填入该行。
普查对象识别码按照如下规则编码:
普查对象识别码共计18位,代码结构为:
□□□□□□□□□□□□□□□□□□
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
第01位,为调查对象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G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X规模化畜禽养殖场,J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S生活源锅炉,R入河(海)排污口。
第02位,为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见表1。
表1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标识
机构类别
代码标识
机关
A
事业单位
B
社会团体
C
民办非企业单位
D
企业
E
个体工商户
F
农民专业合作社
G
居委会、居民小区
H
村委会
K
其他
L
第03-14位,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
第15-18位,为调查对象识别码,由地方普查机构按照顺序进行编码。
【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按工商部门登记或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对于没有登记、无正式名称的设施按照“所在地(详细到村、镇)+实际使用名称”原则填写,例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街(村)农村污水处理站”或“××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垃圾填埋场”。
【运营单位】指对该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日常运维的企业、单位、机构、集体等的名称,运营单位和设施产权单位不一致的填写本项。
使用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全称。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运行状态】用于标识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停产或关闭状态。
在运行的标记为“运行”;暂时停产、间歇性停产、阶段性停产的标记为“停产”;生产设施已移除或厂区已废弃的标记为“关闭”。
【设施地址】指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在地详细到村镇、街道、门牌号的地址。
按实际所在地址填报,注册登记地址和设施实际所在地地址不在同一区域的按照设施实际所在地地址进行登记。
【联系方式】指单位联系人、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设施类别】用于识别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属类别,包括: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污水集中处理处置单位。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其中,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指通过管道、沟渠将乡或村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的、设计处理能力≥10吨/日(或服务人口≥100人,或服务家庭数≥20户)的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厂。
【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用于标识“设施类别”中勾选为“污水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是调查对象是否为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指通过管道、沟渠将乡或村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的、设计处理能力≥10吨/日(或服务人口≥100人,或服务家庭数≥20户)的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厂。
如果选择“是”,请填写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或服务人口数量、或服务家庭户数。
【普查员及编号】指采集本表信息的普查员及其编号。
【审核人及编号】指审核本表信息的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及其编号。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表填报说明
一、填表说明
本表信息由调查对象或普查员填报。
填报范围为《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的通知》(环普查〔2017〕188号)中规定的对象与内容。
二、指标解释
【普查小区代码】指长度为12位的用于识别生活源锅炉所属区划的普查小区代码。
普查小区代码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对象较多或地域范围较大的普查小区进一步拆分时,在原代码基础上于末位新增1位识别码进行区分;发生较大区划变更尚未得到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的,需要按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请以获得该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
若填报企业或单位尚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代替。
若既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又无组织机构代码,则按照普查对象识别码编码规则顺次编码后填入该行。
普查对象识别码按照如下规则编码:
普查对象识别码共计18位,代码结构为:
□□□□□□□□□□□□□□□□□□
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
第01位,为调查对象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G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X规模化畜禽养殖场,J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S生活源锅炉,R入河(海)排污口。
第02位,为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见表1。
表1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标识
机构类别
代码标识
机关
A
事业单位
B
社会团体
C
民办非企业单位
D
企业
E
个体工商户
F
农民专业合作社
G
居委会、居民小区
H
村委会
K
其他
L
第03-14位,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
第15-18位,为调查对象识别码,由地方普查机构按照顺序进行编码。
【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若锅炉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没有正式单位名称,可根据锅炉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通用描述代替。
若锅炉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非一家单位的,由2017年度锅炉实际使用单位进行填报,以[锅炉产权单位]注明锅炉产权单位。
【详细地址】详细地址是民政部门认可的生活源锅炉所在地地址。
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
【联系方式】指生活源锅炉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填报单位)的联系人、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机构类型】机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10企业、20事业单位、30机关、40社会团体、51民办非企业单位、52基金会、53居委会、54村委会、90其他组织机构。
10企业:
包括①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③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20事业单位:
包括①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②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0机关: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还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①国家权力机关: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②国家行政机关:
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③国家司法机关:
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④政党机关:
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⑤政协组织:
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别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0社会团体:
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②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③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④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51民办非企业单位:
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法人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52基金会:
包括①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②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53居民委员会:
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54村民委员会:
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0其他组织机构:
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
包括:
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
【行业类别】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分类。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将行业大类代码(两位)填写在方格内。
【锅炉用途】填报锅炉使用主要用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M1供水,M2供暖,M3洗浴,M4烘干,M5餐饮,M6高温消毒,M7农业,M8制冷,M9其他。
有上述多种用途的情况,可以多选,以“∕”分开。
【锅炉投运年份】填写锅炉正式投入使用年份,例如:
1999。
改造后锅炉按照改造后投入使用年份。
【锅炉编号】用字母GL(代表锅炉)及其内部编号组成锅炉编号,如GL1,GL2,GL3…;注意:
仅对普查范围内在用及备用锅炉编号。
【锅炉型号】按照锅炉铭牌上的型号填报,锅炉型号不明或铭牌不清填“0”。
【锅炉类型】锅炉类型按表2中代码填报。
表2锅炉类型代码表
代码
按燃料类型分
R1
燃煤锅炉
R2
燃油锅炉
R3
燃气锅炉
R4
燃生物质锅炉
【额定出力】统一按蒸吨单位(t/h)填报。
换算关系:
60万大卡/小时≈1蒸吨/小时(t/h)≈0.7兆瓦(MW)。
指标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燃烧方式名称及代码】根据不同燃料类型的锅炉燃烧方式,按表3中代码填报。
表3锅炉燃烧方式及代码表
代码
燃煤锅炉
代码
燃油锅炉
代码
生物质锅炉
RM01
抛煤机炉
RY01
室燃炉
RS01
层燃炉
RM02
链条炉
RY02
其他
RS02
其他
RM03
其他层燃炉
代码
燃气锅炉
—
—
RM04
循环流化床锅炉
RQ01
室燃炉
—
—
RM05
煤粉炉
RQ02
其他
—
—
RM06
其他
—
—
—
—
【年运行时间】填写调查年度锅炉全年的实际运行月份。
指标保留整数。
【燃料消耗量】指调查年度该锅炉实际消耗的能源量。
根据锅炉使用的燃料种类及对应计量单位,按表4中代码填报,燃料煤的其他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指标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燃料消耗量难以在多台锅炉间划分的情况,根据燃料消耗总量按照多台锅炉间实际运行情况估算。
表4能源种类代码表
代码
燃料类型
计量单位
101
原煤
吨
102
洗精煤
吨
103
其他洗煤
吨
104
型煤
吨
105
煤矸石
吨
106
焦炭
吨
107
石油焦
吨
201
焦炉煤气
万立方米
202
高炉煤气
万立方米
203
转炉煤气
万立方米
204
其他煤气
万立方米
205
天然气
万立方米
206
液化天然气
吨
207
液化石油气
吨
208
炼厂干气
吨
209
其他气体燃料
吨/立方米
301
原油
吨
302
汽油
吨
303
煤油
吨
304
柴油
吨
305
燃料油
吨
306
醇基燃料
吨
307
其他液体燃料
吨
401
生物质成型燃料
吨
501
其它石油制品
吨
502
其它焦化产品
吨
503
其他燃料
吨/立方米
【燃料煤平均含硫量】指调查年度多次监测的燃料煤收到基含硫量加权平均值;若无煤质分析数据,取所在地区平均含硫量。
指标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燃料煤平均灰分】指调查年度多次监测的燃料煤收到基灰分加权平均值;若无煤质分析数据,取所在地区平均灰分。
指标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燃料煤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调查年度燃料煤加权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若无煤质分析数据,取所在地区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指标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燃油平均含硫量】指调查年度多次监测的燃油含硫量加权平均值;若无燃油分析数据,取所在地区平均含硫量;若燃油种类为醇基燃料可不填。
指标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编号】用字母QC/QS/QN(分别代表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及其内部编号组成,如QC1,QC2…,QS1,QS2…,QN1,QN2…;两台或多台锅炉使用同一套设施的,填报的设施编号必须一致。
【除尘/脱硫/脱硝工艺名称】指相应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所采用的工艺方法,按表5中代码填报。
无任何设施的现场填写直排,数据汇总时设施编号与工艺名称均为空。
两种及以上处理工艺组合使用的,每种工艺均需填报,按照处理设施的先后次序填报。
表5除尘/脱硫/脱硝工艺
代码
除尘方法
代码
脱硫方法
代码
脱硝方法
-
过滤式除尘
-
炉内脱硫
-
炉内低氮技术
P1
袋式除尘
S1
炉内喷钙
N1
低氮燃烧法
P2
颗粒床除尘
S2
型煤固硫
N2
循环流化床锅炉
P3
管式过滤
-
烟气脱硫
N3
烟气循环燃烧
-
静电除尘
S3
石灰石/石膏法
-
烟气脱硝
P4
低低温
S4
石灰/石膏法
N4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
P5
板式
S5
氧化镁法
N5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
P6
管式
S6
海水脱硫法
N6
活性炭(焦)法
P7
湿式除雾
S7
氨法
N7
氧化/吸收法
-
湿法除尘
S8
双碱法
N8
其他
P8
文丘里
S9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
P9
离心水膜
S10
旋转喷雾干燥法
P10
喷淋塔/冲击水浴
S11
活性炭(焦)法
-
旋风除尘
S12
其他
P11
单筒(多筒并联)旋风
P12
多管旋风
-
组合式除尘
P13
电袋组合
P14
旋风+布袋
P15
其他
脱硫设施指专门设计、建设的去除烟气二氧化硫的设施。
水膜除尘、除尘脱硫一体化、仅添加硫转移剂等无法连续稳定去除二氧化硫的,均不视为脱硫设施。
【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情况】指锅炉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末端是否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是否与环境管理部门联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如下选项填报代码:
ZX1未安装,ZX2安装未联网,ZX3安装并联网。
【排气筒编号】用字母YC代表锅炉排气筒与烟囱编号,如YC1,YC2,YC3…;两台或多台锅炉使用同一排气筒的,填报的排气筒编号必须一致。
【排气筒高度】指排气筒、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废气出口的高度。
指标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粉煤灰、炉渣等固废去向】按照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固体废物收集方式填写代码:
SJ1集中收集处置,SJ2直接排放环境,SJ3其他。
【普查员及编号】指填写本表信息的调查对象。
【审核人及编号】指审核本表信息的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及其编号。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海)排污口清查表填报说明
一、填表说明
本表信息由普查员填报。
填报范围为清查范围内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有实际存在的入河(海)排污口。
二、指标解释
【普查小区代码】指长度为12位的用于识别入河(海)排污口所属区划的普查小区代码。
普查小区代码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对象较多或地域范围较大的普查小区进一步拆分时,在原代码基础上于末位新增1位识别码进行区分;发生较大区划变更尚未得到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的,需要按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请以获得该普查小区代码。
【排污口编码】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由全国的行政区代码加序号组成,共9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