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反向保理三方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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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填写卖方联系人手机号码或常用座机】

【此处填写与本业务对接的卖方联系人的电子邮箱】

丙方(转让人):

【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

【此处填写卖方联系人常用传真】

B款

反向商业保理合同编号

【此处填写反向商业保理合同的编号】

C款

乙丙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名称及编号

【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编号,如无,请填写“无约定”三个字】《【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全称】》(以下简称《基础合同》)

D款

反向保理比例

不超过已转让应收账款的【此处填写百分比例】%

E款

丙方收取反向保理融资款的账户

户名:

开户行:

【此处填写卖方收款银行全称】

账号:

【此处填写银行账号】

F款

应收账款回款方式

本条款适用时,在□中打√选择,打“√”项为适用条款(手工勾选无效):

□直接回款保理(甲方指定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

□间接回款保理(保理专户)

G款

直接回款保理(甲方指定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

【此处填写甲方单位全称】

【此处填写甲方收款银行全称】

H款

间接回款保理(保理专户)

I款

反向保理融资款利息支付

□ 

由乙方支付

□由丙方支付

J款

反向保理融资款利率

按年利率【此处填写百分比例】%计算(由乙方支付反向保理融资款利息时,该条款不适用)

K款

反向保理融资款日利率

日利率=月利率÷

30天=年利率÷

360天(由乙方支付反向保理融资款利息时,该条款不适用)

L款

反向保理融资款罚息利率

反向保理融资款利率上浮【此处填写上浮比例】%(由乙方支付反向保理融资款利息时,该条款不适用)

利息

反向保理融资款金额×

【此处填写K款】%÷

360×

到期前的实际融资天数(由乙方支付反向保理融资款利息时,该条款不适用)

本金罚息

甲方未收回的反向保理融资款金额×

【此处填写K款】%×

【保理融资款利率上浮倍数】÷

超出宽限期后的实际未偿还天数(由乙方支付反向保理融资款利息时,该条款不适用)

M款

利息罚息

当月应收利息金额×

【此处填写百分比例】%÷

利息逾期天数(由乙方支付反向保理融资款利息时,该条款不适用)

N款

结息日

每月【此处填写数字】日

O款

甲方是否保留追索权

□保留追索权,由丙方回购应收账款

□不保留追索权

P款

其他约定

【此处填写其他约定,如无,请删除该选项】

Q款

合同份数

本协议正本一式【此处根据实际要求填写份数,用大写数字】份,甲方执【此处根据实际要求填写份数,用大写数字】份,乙方执【此处根据实际要求填写份数,用大写数字】份,丙方执【此处根据实际要求填写份数,用大写数字】份。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一般条款

鉴于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反向商业保理合同》(以下简称“反向保理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反向保理合同的约定,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反向保理合同的附件:

第1条 

应收账款的转让

1.1 

丙方将与乙方签订的C款项下的应收账款以及将来与乙方合作形成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反向保理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形成的往期质保金等应付未付款项,详情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1.2 

《应收账款转让清单》项下应收账款较多时,可附加页,附页经加盖三方公章后与本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 

本协议、《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反向保理合同以及其他附件一起,构成完整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1.4 

该转让行为并未改变乙方与丙方签署的基础合同的其他内容,并且乙方将继续收到由丙方直接开出的发票。

1.5 

丙方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都未转让给甲方而仍由丙方承担,甲方不承诺接受、代为履行丙方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所有与丙方承担义务有关的诉讼、反诉或反索赔,均由乙方与丙方自行解决。

1.6 

丙方将其与乙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甲方后,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到中登网办理应收账款的转让登记或质押登记,登记费用由乙方缴纳,否则甲方不予发放保理融资款。

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甲方可自行确定登记期限,且丙方对甲方在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已确认无误。

登记期限届满前,基础合同项下债务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展期,不需另行征得丙方的同意或授权。

1.7 

乙方已知悉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丙方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1.8 

乙方和丙方承诺,在丙方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后,未经甲方同意,乙丙双方不得修改、解除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基础合同,也不得达成任何有损于甲方的和解协议,不得转让除应收账款外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或任何义务。

1.9 

除非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以放弃、转让、赠与、设定担保权益等方式处分本协议业已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或任何权益。

1.10 

应收账款转让后,甲方取得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和利益:

(1)根据基础合同的约定,采取一切法律措施要求乙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采取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2)实现债权的其他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抗辩权、抵销权、管辖权异议、时效抗辩等;

(3)如基础合同约定丙方保留所有权的,则货物所有权应一并转让给甲方,但丙方仍应负责运送货物以及对货物的瑕疵等事项依据基础合同承担义务;

(4)背书转让、贴现基础合同项下与应收账款有关的票据后收取该款项的权利;

(5)向乙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及其自转让日起(含该日)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滞纳金、补偿金等,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6)对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权益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再次转让、在其上设定担保权益;

(7)在乙方发生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或其他类似的情况下,作为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参加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

(8)针对乙方未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同意其延期支付,或作出其他让步、放弃、宽限或妥协,或与其达成和解的权利;

(9)执行在基础合同项下设定的以及以保障基础合同为目的而设定的任何担保、保证、保险、预付款、所有权保留、坏账担保、有条件销售、融资租赁、优先权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性权益以及其他类似安排项下的权益,以及从属于应收账款债权或与之不可分割的其他权利;

(10)依照法律或者基础合同约定债权人所享有的与该应收账款相关的其他一切权利和救济。

▲▲1.11 

基础合同的义务承担

(1)应收账款转让后,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应由丙方承担的承诺、保证、义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纠纷、工程质量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工程保修服务、产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产品更换、房屋维修)不随应收账款的转让而转让,仍由丙方承担,甲方并无义务予以接受或代为履行。

(2)如因基础合同的任何商业纠纷,发生乙方支付价款后要求退款、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况,丙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甲方不介入乙方与丙方因基础合同而发生的任何商业纠纷。

第2条 

应收账款的支付

2.1 

直接回款保理:

指要求乙方直接向甲方指定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2.2 

间接回款保理:

指要求乙方直接向丙方的保理专户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2.3 

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或付款条件成就时,乙方应将应收账款直接汇入保理专户或甲方指定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方能构成对应收账款债务的有效清偿。

2.4 

如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金额小于乙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的实际应付金额,乙方仍应就差额部分向保理专户或甲方指定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支付该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应通过甲方向丙方支付。

2.5 

如乙方向保理专户或甲方指定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支付应收账款的,乙方对丙方的付款责任同等金额解除;

因该转让所导致乙方的任何义务、费用的增加均由丙方承担,而与乙方、甲方无涉。

2.6 

当发生乙方未直接付款至保理专户或甲方指定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而直接将应收账款的回款付至除保理专户以外的乙方其他账户的情形下(即发生乙方间接付款情形),丙方在收到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之日的一个工作日内将该应收账款的回款转付至保理专户或甲方指定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除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之外,丙方应承担应收账款的回购责任。

第3条 

反向保理余款处理

3.1 

乙方依约支付全部应收账款的,甲方在扣除反向保理融资款、反向保理费用后,应将应收账款的回款的余款,即反向保理余款,返还给丙方。

3.2 

经甲丙双方同意,反向保理余款按以下方式结算:

(1)采用直接回款保理方式的,甲方将反向保理余款划转至丙方收取反向保理融资款的账户;

(2)采用间接回款保理方式的,甲方按照丙方指示将反向保理余款划至除保理专户之外的丙方其他账户。

3.3 

甲方退还反向保理余款的时间为双方结算日的五个工作日内。

甲方逾期退还反向保理余款的,应按反向保理余款、反向保理融资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第4条 

保理专户

4.1 

采用间接回款保理的,适用本章约定。

4.2 

采用间接回款保理的,丙方应在甲方推荐银行处开设保理专户,专门用于接收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的回款。

4.3 

丙方应当确保保理专户未存入应收账款的回款之外的其他资金,未与丙方的其他账户混用,未作为日常结算使用。

4.4 

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擅自通知乙方再次变更丙方的收款账户,也不得擅自注销、冻结该保理专户。

4.5 

丙方同意在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后,由甲方收取基础合同项下款项,并以保理专户作为应收账款回款的唯一账户。

4.6 

保理专户仅作为本协议项下应收账款的回款账户,该账户资金的转出须经甲方同意。

4.7 

甲方有权随时扣收该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偿还反向保理融资款本金,包括进入保理专户的非来源自本协议项下应收账款的回款。

如丙方支付利息、罚息的,甲方有权随时从该账户中扣收。

4.8 

丙方不得将保理专户告知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

4.9 

如保理专户内资金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丙方应当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否则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

4.10 

丙方授权甲方对保理专户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且须配合甲方对到账的款项进行逐笔核对。

4.11 

丙方应保障保理专户的正常使用,及时缴纳网银相关费用。

4.12 

在反向保理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修改保理专户的网盾密码、用户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卡密码,待反向保理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按现状将前述密码交付丙方。

4.13 

反向保理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配合丙方将保理专户销户或变更保理专户的业务功能,使其业务功能完全由丙方使用。

如丙方不予办理,保理专户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丙方自行承担。

第5条 

利息、罚息支付方式

5.1 

由丙方支付反向保理融资款利息、罚息时,适用本章约定。

5.2 

本协议涉及到的利息、罚息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详见特殊条款的J款、K款、L款、M款约定。

5.3 

丙方按月向甲方以电汇形式将利息、罚息支付到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

5.4 

利息自反向保理融资款放款日开始计息,N款约定的当日下午四点前为结息日,如遇节假日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放款当月和还款当月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5.5 

丙方逾期支付利息的,除支付当月利息之外,还应当按照实际逾期天数、M款约定的年利率、当月应收利息金额加倍支付利息;

下月利息计息日从前述利息支付之日起第二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年利率标准开始计算;

5.6 

丙方累计两次逾期支付利息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应收账款的回购义务。

5.7 

如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利息、罚息的,甲方有权将应收账款的回款按照以下顺序清偿所欠甲方的债务:

利息罚息、本金罚息、利息、反向保理融资款。

反向保理融资款不足部分由丙方补足。

第6条 

应收账款的回购

6.1 

甲方保留追索权,要求丙方回购应收账款的,适用本章约定。

6.2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甲方有权通知丙方反向保理业务提前到期(加速到期),并向丙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要求丙方立即无条件回购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归还尚未足额清偿的反向保理融资款:

(1)乙方与丙方因基础合同发生商业纠纷的;

(2)第三人对已转让的应收账款主张权利的;

(3)乙方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甲方未能按时足额收回应收账款的;

(4)应收账款到期日,乙方仍未足额支付应收账款的;

(5)丙方在收到乙方间接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将该应收账款全额转付给甲方或保理专户的;

(6)乙方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间接付款情形的;

(7)丙方擅自放弃、冲抵应收账款,但未通知甲方的;

(8)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与乙方协商一致修改基础合同付款日、付款金额、付款方式的;

(9)乙方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况,或出现包含但不限于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清算、破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犯罪、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对其偿还应收账款产生不利影响的;

(10)乙方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11)乙方与其关联方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对其偿还应收账款产生不利影响的;

(12)乙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的;

(13)乙方的股东、主要投资者个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异常变动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

(14)乙方的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对乙方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5)乙方、乙方股东、担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执行措施,乙方或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出现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事件;

(16)乙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7)丙方、乙方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18)丙方、乙方或其担保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协议项下清偿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19)丙方或乙方丧失商业信誉的;

(20)丙方或乙方被行政机关处以高额罚款高于应收账款数额的;

(21)丙方、乙方或其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价值明显减少、灭失、权属发生争议或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等;

(22)丙方已被确认是乙方的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或集团成员或与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且乙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未告知甲方;

(23)甲方认为丙方应当回购的其他情形。

6.3 

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后三日内,应以电汇形式向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一次性足额支付相关反向保理费用、违约金、罚息、利息、尚未清偿的反向保理融资款,甲方按上述先后顺序划扣款项。

即使甲方未出具《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和/或《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甲方亦有权在丙方违约时直接对丙方行使追索权和/或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6.4 

在回购期间,丙方应按反向保理融资款罚息利率标准向甲方支付回购款项的罚息,罚息计至丙方向甲方足额支付回购价款之日(含当日)。

6.5 

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实施回购的,甲方有权根据应收账款的金额以及丙方应当回购日至实际回购日之间的天数,按罚息利率向丙方计收罚息。

6.6 

回购款项的计算公式:

回购款项=反向保理融资款+尚未收取的反向保理费用+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已收回的反向保理融资款。

实际需回购款项以《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载明的金额为准。

6.7 

在回购期间,甲方足额收回反向保理融资款以及反向保理费用的,对乙方的未收回部分的应收账款的相关权益转回至丙方。

6.8 

丙方同意自收到甲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未收回部分的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责任;

与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风险和责任,均由丙方自行承担。

6.9 

丙方无法回购的,甲方行使追索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扣收丙方保理专户(即监管账户)上的存款、申请支付令、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向丙方进行追索。

6.10 

当丙方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不能履行回购义务及归还全部相关款项、支付全部相关费用时,由保证人承担丙方回购且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6.11 

本章属于甲方与丙方的特殊约定,并不影响甲方作为应收账款受让人向乙方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的权利。

6.12 

甲方保留追索权的,有权向乙方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亦有权要求丙方回购。

甲方可选择行使上述两种权利中的一种或者两种。

当甲方只行使其中一种权利时,并不影响甲方将来行使另一种权利。

但如果甲方已从乙方处获得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的回款,丙方的回购金额亦随之降低,如产生反向保理余款,甲方应计算后将反向保理余款支付给丙方。

6.13 

丙方的回购义务履行完毕前,甲方仍有权收取乙方偿还的应收账款的回款。

6.14 

丙方履行回购义务后,甲方应将应收账款及其项下的权利返还丙方,丙方取得基础合同项下对乙方的相应债权,甲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还款。

6.15 

甲方享有向丙方主张回购应收账款权利的,如果丙方进入破产程序,甲方可以就其尚未向丙方支付或者足额支付的反向保理融资款,与其享有的要求丙方回购应收账款的债权,向丙方的破产管理人主张抵销。

6.16 

甲方有权根据6.2中发生的情形要求丙方履行回购义务的同时,要求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单独解除本协议。

6.17 

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拒绝回购的,甲方有权单独解除本协议。

第7条 

清偿限制

乙方或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认为可能对本协议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乙方或丙方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丙方应承担应收账款的回购义务(如甲方保留追索权),乙方应提前支付应收账款:

7.1 

经营体制、股权结构、产权组织形式及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分立、兼并、被兼并、减资、重组、合资、合作、设立子公司等;

7.2 

出售、赠与、出借、转移、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处分资产的;

7.3 

分红超过当年税后净利润的30%或者超过全部未分配利润的20%;

7.4 

反向保理融资款发放后新增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20%;

7.5 

更改与银行的贷款约定,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

7.6 

偿还乙方/丙方股东、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7.7 

向银行申请授信,或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或减免第三人债务的。

第8条 

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者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8.2 

乙丙双方变更基础合同的行为导致应收账款的有效性、履行期限、付款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甲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和/或丙方赔偿损失,或者要求乙方、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8.3 

乙方与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解除基础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与丙方连带偿还反向保理融资款及反向保理费用,并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4 

乙方/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所有其他损失。

8.5 

一方违约时,应当承担对方为此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诉讼担保费、查档费、鉴定费、交易登记费、抵押登记费、质押登记费及其他费用。

第9条 

违约措施

乙方/丙方违反本保理合同中的任何一项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9.1 

暂时停止向丙方发放反向保理融资款;

9.2 

要求乙方/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

9.3 

要求乙方/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9.4 

处分担保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向保证人追索;

9.5 

要求乙方/丙方追加甲方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9.6 

从保理专户中直接扣款;

9.7 

有权要求乙方/丙方赔偿损失;

9.8 

要求乙方支付反向保理融资款未归还部分30%的违约金;

9.9 

有权单独解除本协议;

9.10 

要求乙方提前支付应收账款;

9.11 

要求乙方/丙方归还反向保理融资款;

9.12 

未到期应收账款视为全部到期。

第10条 

10.1 

甲乙双方在《反向商业保理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术语适用于本协议,具有相同涵义。

10.2 

本协议自签约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全部应收账款支付完毕之日终止。

10.3 

基础合同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适用于《反向商业保理合同》的约定。

甲方:

【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此处填写买方单位全称】 

丙方:

【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 

编号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附录:

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单位:

元(人民币)

序号

债务人

发票号

发票金额

开票日期

保理融资款放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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