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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随着世界一体化和高科技的发展,已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上铁马金戈,纵横捭阖的时代英雄。

信用证是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

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

世界各国不时有信用证诈骗案的发生,发展中国家更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多发地区。

信用证诈骗案数额巨大,危害严重,教训深刻。

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与特点进行深入的探讨。

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诈骗,是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其产生与信用证一样有着悠久的,是伴随着信用证的产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国际犯罪形式。

信用证诈骗犯罪既离不开信用证这个犯罪对象,也离不开金融和国际贸易这个特定的犯罪领域。

所以,要研究信用证诈骗犯罪,必须首先了解信用证及其在赖以生存的金融市场中的运作程序。

信用证方式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异地、异国间贸易中存在的双方不信任与欺诈行为,但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项制度可以完全防止欺诈,因为总会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况。

信用证方式本身也不能完全避免欺诈。

因为信用证的作用,仅是在双方有“信用”的前提下给以保障:

对卖方是获得出口项下的货款,对买方是得到与合同相符的货物。

而“信用”、是不能防止欺诈的。

一、信用证诈骗的原因

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原因之一。

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

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简称)第4条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

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美钞、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

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所以,有人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浮动黄金仓库的钥匙,而伪造提单比伪造名画容易得多。

那么,在信用证方式下,卖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说明货物已经付运,其实没有这回事,仅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UCP500第3条)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卖方)所提供的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买方是很危险的。

根据UCP500,对单据的正确与否,银行只要认定其“表面相符”便没有任何责任。

UCP500第15条规定: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人或其他任何人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

”这一免责条文清楚强调银行对于假单证不负任何“把关”责任。

除非是单证表面已可看出有“假”,但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

银行也没有能力认证单证的真假。

毕竟银行不懂外贸,不知道单证上各种商品货物的合理价格,不知道信用证受益人是否有可靠的货源,等等。

除非和约要求银行“把关”,银行不会自找麻烦。

国内、国际法律制裁不力,骗子容易逃避罪责。

由于信用证诈骗是一种非暴力犯罪,其危害性容易被人们所忽视而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各国有关立法及打击措施不力且差距较大。

加之信用证诈骗犯罪的跨国性,涉及国际管辖、法律适用等问题,程序复杂,费用较高,追究难度较大,即使追究处罚也较轻。

例如在古巴通过伪造信用证附随的提单而诈骗了900万美元的案犯,在美国迈阿密州只被判了2个月的监禁。

正由于此类犯罪低风险高回报,国际上许多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如贩毒集团)已大规模进入此领域,信用证诈骗犯罪更为严重。

1993年,俄罗斯有关银行一次被黑势力内外勾结,通过信用证诈骗损失4000万美元。

受害者的警觉性与素质不高。

在信用证诈骗中,行骗者始终围绕着信用证自身的特点和利用被害人自身的弱点进行诈骗。

我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单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水平不高,不懂信用证业务,不懂航运,消息也不灵通,甚至缺少一般的常识与警觉,给骗子以可乘之机。

因此,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主席惠布尔指出:

“我们应该注意目前存在的欺诈这个重要问题,清楚地认识到欺诈的起因,首先是由于商业一方与一个无赖签订合同,但是跟单信用证只是为商业交易而办理付款,它不可能当警察来控制欺诈的发生。

”2所以,防止欺诈的关键是买方要“知道信任谁,信任到什么程度,应在某情况下跟谁打交道。

”3

二、信用证诈骗的危害

信用证方式本身不能防止欺诈,非但如此,它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反而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

信用证业务在促进国际贸易中起重大作用的同时,亦显现出一定的负面作用,尤其是二战以来,国际金融风波迭起,信用证欺诈案时有发生,且诈骗数目惊人,所造成的损失日趋严重。

虽然无法精确究竟发生了多少起信用证欺诈案,但毋庸置疑,利用信用证欺诈,每年可使犯罪分子获取数亿美元的纯利。

1992年世界最大的汽车制造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在一起精心策划的信用证欺诈案中被诈骗了亿美元。

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受害人不愿让外人知道他们被欺诈之事。

更有美国人格兰兹所为的“90年代的杰作”,其自称是“欧洲银行和的商业票券私人发行员”,编造一个只存在于世界各大银行之间的信用证市场,买进或押出信用证骗钱,据估计总“营业额”可能超过5亿美元,其中英国救世军被骗1000万美元,全美教堂理事会被骗了800万美元,芝加哥住宅局被骗1900万美元,连远在南太平洋的岛国瑙鲁都跑不掉,被骗1300万美元。

数额之巨,惊动了美国联邦机构包括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国际商会的商业犯罪局和美国证管会。

5俄罗斯、英国、古巴等许多国家也不时有信用证诈骗案披露于报端。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更是成为骗子行骗的主要目标。

例如1984年我国有关部门与外商签订进口钢材合同,并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船东签发假提单诈骗,给我国造成1400万美元的损失。

1993年李文凯化名高桥秀雄在海外黑势力操纵下,诈骗我国国内多家单位信用证开证费、手续费2300万元,致使近百个生产厂家蒙受直接经济损失6000万元。

而同年又发生中国银行衡水中心支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该案虽经多方努力,未造成对外支付,但为此已耗费了大量、物力。

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触目惊心,危害极大。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信用证诈骗犯罪不仅给受害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也必然给银行带来影响,尤其是其信誉受到伤害。

信誉是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

对一家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银行来说,信誉是至关重要的。

一旦在金融诈骗案中受到牵连,不管该银行本身是否遭到经济损失,其信誉必然会受到影响,将使外界感到该银行内部管理不严,经营不善,从而使人们对其失去信心。

如果是西方国家大银行,其上市股票价格往往下跌,严重的还会导致储户挤兑,使银行的整体经营受到沉重打击。

另外还会连锁引起国际金融界对其信用证不信任如不议付,不保兑或要求第三家银行为其保兑等不良反应。

近几年,日益严重的信用证欺诈案,特别是备用信用证欺诈问题,已引起了有关部门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关注。

1994年1月,国际商会商业犯罪局发表了一篇有关“银行欺诈”的特别报告,引述了备用信用证欺诈在世界范围的发生率。

对此问题,国际银行法律及惯例协会还制作发行了一盘录像带和一份长达200页的资料。

6专门从事反国际海事犯罪的伦敦国际海事局也积极致力于反信用证欺诈,为商业界提供有关海事欺诈的咨询服务、侦察服务、谈判调解服务及鉴定分析有关单据服务。

据悉国际海事局每年为中国银行鉴定单据金额达1800万美元以上。

各国也都纷纷采取措施,有些西方国家制定了专门的防止国际贸易及金融欺诈犯罪的法律,有的国家专门成立了防止国际贸易和金融欺诈的机构,打击此类犯罪。

我国立法机关针对我国日益突出的金融诈骗犯罪活动,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首次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并规定了较重的处罚,以加强对诈骗者的刑事制裁。

1997年新肯定了这一规定。

同时我国海事法院也开始受理诸如预借提单、伪造提单等信用证诈骗案件的侵权诉讼,以期从民事上追究侵权者的责任,求得经济补偿。

同时亦有国内受害者被迫向外国法院起诉。

三、信用证诈骗的特点

(一)国际性

信用证支付是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之一。

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间进行的,跨洋越界,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一般涉及两个以上国家,若是转手贸易或转租船舶,则要涉及多个国家。

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自然也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且行骗者和受害者往往处于不同国度,诉讼必然带有涉外因素,涉及到国家间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问题。

信用证诈骗的这种跨国性使得受害方跨越国界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受到很大限制,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行使这种权利的可能。

因为一旦诈骗出现,行骗者往往已携款物逃之夭夭,跨国追索付出的人力、物力等各项支出巨大,往往接近甚至超出诈骗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追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还有的受害人基于“家丑不外扬”及自身利益与信誉考虑,遭欺诈也不报案、不通告。

近年来,信用证诈骗活动之猖獗,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用了这一点。

(二)复杂性

信用证业务不仅涉及到众多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且涉及到众多的环节以及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

例如一项进口业务涉及许多单证,包括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及其它单据以及这些单据下面的租船、商检、配载、卸载、管理和交付等行为,还涉及到对卖方及船方的资信、货物数量和质量、船舶状况及船员配备的了解和贸易程序、水文气象、等知识。

对一般商人来说,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些繁琐的程序和实际情况并作出精确判断是有困难的,而且在这些环节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间隙与漏洞。

因银行付款时只审单不看货,一些不法商人乘机而入,编造各种骗局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提交假提单相欺诈,风险时常出现。

随着电讯技术的飞速发展,诈骗手段也不断更换翻新,且时常各种手段交织在一起,更具隐蔽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给防范和增加了难度,处理更为艰难。

(三)多重非法性

通常,信用证诈骗都具有一定的贸易背景,发生在国际贸易过程中。

信用证诈骗不仅具有犯罪性质,而且具有民商法意义上的违约和侵权性质,构成多重的非法性。

由于诈骗者只是利用合同和信用证作掩护,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他人或银行的财产,丝毫没有履约的本意,其结果必然是造成违约和侵权。

尽管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信用证诈骗并非都涉及到刑事,而且实践中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只占极少数,但从每一宗信用证诈骗所涉及的触目惊心的数额及危害后果看,几乎都已构成犯罪。

可以说,信用证诈骗在法律上的违约、侵权以及犯罪是并存的。

对此,施以单一的方式来打击和防范是不够的,应从不同角度,多种方式综合运用,既要采取民事处理的方式,为受害方挽回经济损失,不让诈骗者在经济上占便宜,又要采取刑事处理的方式,严厉惩罚诈骗者。

四、信用证诈骗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诈骗属高科技、高智能犯罪。

因此,世界上目前没有一项措施能防止信用证欺诈,中国也不例外。

信用证涉及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如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外国银行对中国银行的信誉的怀疑,导致不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严重影响中国外贸的正常进行。

正是基于此,不能采用过多的干预手段,只有加强贸易商、银行自身防范措施、严格审查信用证的表面形式,鉴别其真伪,发现被诈骗时及时向法院禁令,阻止中国开证银行偿还贷款给保兑或付款银行,从而防止欺诈的发生。

防范信用证诈骗,银行主要应从诈骗的方式入手审查:

电开信用证密押特征及真伪,信用证有无签字或签字能否核对,印鉴是否相符,信用证纸张的质量、印刷的颜色是否正常,正副本是否相符,是否有必备条款及内容是否矛盾等。

贸易商应注重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如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无法履行的条款或限制其按期履行合同的条款(如由对方签字后才能装货发运条款)等。

通过贸易商、银行共同把关,防止信用证诈骗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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