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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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办法.doc

采煤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采煤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工作,预防和避免采煤工作面水灾事故发生,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及《XXXX<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义煤发【SS】SS号文《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掘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矿井水害类型特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煤工作面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采前评价、采中查异、有异必探、有水必治、有治必评的原则,采取探、防、疏、排、堵的综合防治措施。

做到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不回采,水灾隐患不解除不回采,防排水系统不完善不回采。

第三条总经理对本矿采煤工作面防治水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采煤的副总经理对本矿采煤工作面防治水工作负主要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地测科具体负责采煤工作面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

其他防治水岗位职责按照《XX有限公司矿井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度》一并执行。

第四条采煤工作面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防治水因素,安排防治(排)水工程,做到防治(排)水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二工作面回采前防治水工作

(一)技术管理

第五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构造、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隔水层厚度等情况,并根据不同水害类型,采取不同的防治水办法。

(一)对于威胁生产安全的相邻的采空区积水或具有老空水性质的其它水体,必须坚持先疏后采原则,即先探放水,解除水害威胁后再开始回采。

(二)受顶板砂(砾)岩水威胁的工作面,应坚持以疏排为主的原则,同时做到早探测、早预报、早预防,确保工作面安全回采。

(三)对于底板灰岩水,应采取物探查异、有异必验、有水必治、有治必评、先评后采的方法。

采煤工作面构成后,要采用至少两种以上物探手段探查煤层底板含水层的富水性、底板奥灰含水层水原始导升高度及工作面内部的地质构造,并结合钻探手段对水文地质异常区和地质构造进行查证。

有突水危险的异常区,应优先考虑底板注浆加固方法进行治理,并对底板注浆加固效果进行评价,无突水危险后方能开始回采。

突水系数大于0.1MPa/m的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疏水降压或底板注浆加固方法治理后,无突水危险后方能开始回采。

第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专门的水文地质情况报告及回采地质说明书,并对水文地质及其它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对工作面的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做出预计,对水情水害做出预测,列出工作面所应进行的主要防治水工作。

第七条工作面回采前应根据具体水害类型、涌水量大小和巷道的起伏变化等情况,编制适用的采煤工作面防治水措施。

第八条存在下列水灾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在投产之前,必须按照“预防水灾发生,避免人员伤亡,控制灾害范围,减小经济损失,积极组织救援,尽快恢复生产。

”的原则,编制完善的防水灾应急预案。

(一)煤层松软,涌水后容易形成水煤流而难以治理、危害较大的采煤工作面;

(二)下巷里低外高或局部低凹,涌水无法自流外泄,易造成淤巷而导致风流断路的采煤工作面;

(三)条件复杂,涌水量较难预测的采煤工作面;

(四)有探放水任务的采煤工作面;

(五)其它有水灾危险的采煤工作面。

第九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对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性进行采前评价。

采前评价组织:

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机电、安监、生产、调度等有关单位参加。

评价内容:

老空区积水探放效果,物探初探,物探复探,异常区钻探查证效果,底板注浆加固效果,工作面正常、最大涌水量预计,排水系统,防治水措施,防水灾预案,防水煤柱留设等。

评价标准:

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评价办法:

由矿井根据本矿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

评价后,应编制评价报告。

工作面不进行采前评价、评价不通过、无评价报告,不得进行回采。

(二)排水系统

第十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巷的断面和尺寸应符合支护改革要求和防治水工程需要;工作面在下巷尽可能正坡度掘进,从外到里保持一定仰角,为自然疏水创造条件,避免因巷道起伏而造成在低凹处排水不畅和淤巷。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工作面下巷挖掘环形水仓或与环形水仓容量相同的泵坑,建立以环形水仓为主排水站的排水系统。

(一)平均采放高度超过8m的放顶煤工作面;

(二)可采期超过6个月的采煤工作面;

(三)义马煤田可采储量超过50万t,其它煤田可采储量超过20万t的采煤工作面;

(四)预计正常涌水量超过20m3/h的采煤工作面;

(五)相邻采空区存在大量积水,对回采有威胁或影响,需进行探放水工作的采煤工作面。

环形水仓的有效容量应不小于100m3;必要时可挖掘多个环形水仓随着回采接替使用。

环形水仓或泵坑来水方向适当位置应挖掘沉淀池,并及时清挖。

第十二条采煤工作面涌水具备自流条件时,应挖掘专用排水沟、铺设排水槽,以排水沟(槽)向外疏水;若不具备自流条件,必须在巷道低凹处开挖水仓或泵坑,并安设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排水设施,保证低凹处无明显积水,不能影响工作面正常通风和行人。

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可考虑施工专用疏水巷或利用瓦斯底抽巷进行疏排水。

第十三条采煤工作面有效排水能力应按《义煤集团公司矿井三级排水能力设防标准》设防,设防标准小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有效排水能力不得低于最大涌水量的1.5倍,并确保能够随时投入使用,满足排水需要;具备第十一条条件时,主排水站处应配备工作泵、备用泵和检修泵,排水管路不少于2趟。

排水设备必须采用双回路供电。

三工作面回采期间防治水工作

第十四条工作面回采期间每月必须进行一次水害预测评价,每周一由生产科、地测科、调度室、机电科等单位开展一次工作面的水害隐患排查,发现隐患要及时通报和处理。

第十五条存在底板灰岩水害威胁的工作面,当接近断层、原物探异常区、底板注浆加固段等其它地质异常体时必须进行复查,并加强日常观测;月度水害预测评价结果中,有水害危险的也要进行复查。

对复探查出的异常区,必须留足安全距离进行钻探查证。

存在突水危险的应进行底板注浆加固,并重新进行效果评价,解除突水危险后方可进行回采。

第十六条回采过程中工作面涌水必须归入水沟、水仓和管道,并及时排出,生产科负责保证疏排系统完善、可靠、顺畅,杜绝满巷道淌水,避免巷道积水,机电科负责排水设备的维护和安装调整,为生产和行人创造和保持良好的工作及防治水环境。

第十七条回采过程中应按规定观测工作面涌水量。

若工作面发生大于20m3/h涌水或突水水源判断不清时,必须取出水点水样进行水质分析,为水源分析判断提供和积累资料。

第十八条采煤工作面发生突水时,应根据水情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水灾应急预案,并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集团公司,不得隐瞒。

凡瞒报、迟报、缓报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采煤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采煤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四工作面采后防治水工作

第二十条凡发生水灾事故或涌水对生产造成影响的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构筑封闭墙和疏排水系统并编写采后防治水工作总结。

五奖罚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者,将追究责任。

(一)防治水措施不力,防排水系统不完善等原因造成工作面停风、淹工作面事故的,罚5~10万元。

同时,依据事故的性质,酿成的后果,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二)没有提交采前评价报告或评价不通过而强行进行回采工作的,罚5万元。

(三)经复查有突水危险的区域未采取有效措施,罚1万元。

(四)没有留足安全距离进行钻探查证,罚1万元。

(五)没有及时对接近断层、原物探异常区、底板注浆加固段等进行复查的,罚5000元。

(六)未编制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的,罚2000元。

(七)未编制防水灾预案的,罚2000元。

(八)物探工作结束后未提交正式物探报告的,罚2000元。

(九)工作面排水系统排水能力不符合《义煤集团公司矿井三级能力设防标准》的,罚2000元。

第二十二条矿井各项资料完备,物探复查及时,发现有突水危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工作面回采时未发生突水事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六其他

第二十三条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及《XX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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